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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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术语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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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专业术语1、标底价格2、标书3、标底4、不正当竞标5、串标6、定标7、废标8、工程量清单9、工程量清单计价10、经济标11、技术标12、开标13、履约保证金14、陪标15、评标16、评标专家17、潜在投标人18、商务标19、投标保函20、投标保证金21、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22、投标人23、投标有效期24、投标联合体25、投标担保26、投标报价27、围标28、银行保函29、议标30、资格预审31、招标公证32、中标通知书33、招标公告34、招标人35、中标36、中标无效37、招标文件1、标底价格的定义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依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

标底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限额内。

2、标书的定义标书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而告知和要求性的书面性材料。

阐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名称、人员要求/机械设备数量、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投标报价的方式及计算方法:评标的标准和评标的办法:开工、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采购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订立方式等。

按照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是怎样的
很多公司企业都会参与招标,如果中标了,招标⼈就会向中标⼈传达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招标⼈和中标⼈都不可随意改变其内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的⼩伙伴为您讲解讲解。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是怎样的
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

《招标投标法》第四⼗五条规定:“中标⼈确定后,招标⼈应当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队伍,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即按照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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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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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消防)

中标通知书(消防)

中标通知书(消防)中标通知书(消防)引言概述:中标通知书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书。

对于消防领域而言,中标通知书是消防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文件,它标志着中标人成功获得该项目的承接权。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中标通知书(消防)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中标通知书的基本信息1.1 项目名称和编号中标通知书应明确标注项目的名称和编号,以便中标人能够准确识别该项目。

1.2 招标人信息中标通知书中应包含招标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便中标人能够与招标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合作。

1.3 中标人信息中标通知书中应明确标注中标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便招标人能够与中标人进行进一步的合同签订和项目推进。

二、中标通知书的项目要求2.1 项目范围和工作内容中标通知书中应明确标注该项目的范围和具体的工作内容,以便中标人清楚了解项目的要求和任务。

2.2 工期要求中标通知书中应明确标注该项目的工期要求,包括开始日期、结束日期以及里程碑节点等,以便中标人能够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和资源。

2.3 技术要求和标准中标通知书中应明确标注该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包括消防设备的规格、性能要求、安装要求等,以便中标人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工作和交付。

三、中标通知书的合同条款3.1 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中标通知书中应明确标注该项目的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以便中标人和招标人能够就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3.2 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限中标通知书中应明确标注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履行期限,以便中标人和招标人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

3.3 违约责任和索赔条款中标通知书中应明确标注违约责任和索赔条款,以便中标人和招标人能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四、中标通知书的重要性4.1 标志着中标人的成功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标志着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成功,获得了该项目的承接权。

这对于中标人来说是一种荣誉和肯定,也是对其实力和能力的认可。

中标通知书(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诺)

中标通知书(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诺)

中标通知书(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诺)尊敬的[承包方姓名]:根据我方所举办的[标的项目名称]招标活动,经过评标委员会的综合评审及审批程序,很荣幸地通知您的公司已成功中标/成交[标的项目名称]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正式邀请贵公司与我方签订以下合同。

请贵公司详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在接收本通知书之日起[指定时间]内,将正式合同签署并退回给我方。

一、项目概述1.1 合同名称:[标的项目名称]1.2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1.3 承包方:[贵公司名称]1.4 合同价款:[合同总金额]1.5 项目工期:[工期]1.6 工程地点:[工程地点]二、合同条款2.1 合同执行主体本合同的合同双方为我方与贵公司,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2 工程范围根据[标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贵公司将对项目进行以下工程范围的负责:•[具体工程范围1]•[具体工程范围2]•[具体工程范围3](细节可在正式合同中详细列举)2.3 工期要求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时完成相关工程。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请提前向我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2.4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2.4.1 合同价款总额为[合同总金额],详细价款分配及支付方式如下:•[支付方式1]:[支付金额1],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1]•[支付方式2]:[支付金额2],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2]•[支付方式3]:[支付金额3],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3] (细节可在正式合同中详细列举)2.5 质量保证及维修责任2.5.1 贵公司应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

2.5.2 在合同签订后,贵公司应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施工等提供相应的保修期,并在保修期内负责设备维修及消除隐患。

2.6 合同变更与解除任何一方欲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下签署变更合同;若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公司招标项目的关注和参与。

经过严格的评标过程,我们公司已确定了中标人,现将中标通知书发出,特此通知。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中标人项目名称:XXXXX工程项目中标人:XXXXX有限公司二、中标金额及付款方式中标金额:XXXXX元整付款方式:XXXXX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XXXXX元需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三、工期及合同履行期限工期:预计工期XXXXX个月/天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四、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标人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履行保证金XXXXX元整,合同履行保证金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给中标人。

五、合同签订地点及时间合同签订地点:XXXXX有限公司办公室合同签订时间:XXXXX年XX月XX日上午/下午六、其他事宜1.中标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按时、优质完成。

2.如中标人发生提前解约的情况,中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如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3.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4.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商的事项,请及时与我们公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协助解决。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投标人对我们公司招标项目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我们能够携手合作,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期待与您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特此通知XXXXX有限公司签发人:(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合同协议书甲方:XXXXX有限公司乙方:XXXXX有限公司鉴于甲方招标项目XXXXX工程项目已确定中标人为乙方,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具体工程内容、工程款项、履约保证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内容:1.工程名称:XXXXX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XXXXX地区3.工程范围:详见附件一《工程项目内容清单》二、工程款项:1.中标金额:XXXXX元整2.付款方式:工程款项总额中XXXXX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部分按工程进度支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66于承诺,应无异议。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从该角度来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应当成立。

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那么再次订立的书面合同该作何理解?对此,有学者认为,虽然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等于合同书。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只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尽管我国《招标投标法》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但这一合同无非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范化而已。

一旦中标结果确定,中标通知书发出,那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本身即可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

” “因此,即使按照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看,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就已经具备了书面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文/项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招标投标法》并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也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一、实践中的观点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实践中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违约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即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关于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讨论,既有理论意义,更具实践价值。

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法条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作了中性处理。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拒签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即“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可见,《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明确法律责任系违约责任。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关于法律责任的属性判定沿用了中性表述。

对此,业内专家展开了讨论,产生了不同观点。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之争论依据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的总结,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研究,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第一,违约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为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仍处于合同订立阶段,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研究——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研究——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何红锋教授 指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合同是否成 立, 涉及如何看待法律规 定的书面形式的法律效 力问题 。
合 同 的 法 定 形式 遵 守的 法 律 效 力有 不 同的 观 点 和 立 法 :有 的 国 家立 法采 用 的是 证 据 效 力 ,认 为 法 定形 式 为 合 同 的证 明 ;有 的是 采 用成 立 效 力 ,认 为 法 定 形 式 为 合 同 的 成 立要 件 ;有 的 则采 用的 是 生 效 效 力 ,认 为 法 定 形 式 为 合 同 的生
书 面 形式 ,但 没 有 明确 设 定 为 生 效 条 件 ,当 然也 不 会妨 碍
正是鉴于上述观点都有其不完善之处 , 故可以建议 引入
“ 约 合 同 ”的 概 念 , 样 , 可 以 准 确 描 述 发 出 中标 通 知 书 预 这 既
合同的生效。 因此 ,中标通知书发 出后 ,合同处于 “ 成立
则 ,招标人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 ,承诺生效 ,招 投标合 同也 即生效 ,招标 人无须同中标 人再 签署合同。
国 际 上 有 些 国 家 和 经 济 组 织 即采 用 这 种 办 法 。 而 我 国
内 , 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 按 招标 人和中标 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
其他协议。 ”这 些 法 条 规 定 就 引 发 了不 同的 理 解 , 而 进
《 招投标法》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 出发 , 恰恰没有采取这种 规定 , 而是规 定:招标 人必须在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 天 0 内,与 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 法》之所 以要 《 求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再行签订一书面的合
2 预 约 合 同 的 国 内法 视 角 。 . 对 预 约 合 同 的 概 念 , 目前 我 国立 法 上 还 没 有 明确 的 规 定 。学 者 们 一 般 将 其 定 义 为 “ 定 将 来 订 立 一 定 合 同 的 合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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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

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

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

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合同成立(Contract Forming)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要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主体。

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等。

无论订约当事人的形态如何,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

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

当事人即使仅就其中若干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它条款尚未明确,一般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补正。

例如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要当事人就标的和价金达成合意,即使合同未对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地点等条款作出规定,合同也可以成立。

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不成立。

例如,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考试资料五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从本案来看,甲向乙去函询问情况并表示愿意购买律师考试资料和书籍,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行为,而乙向甲邮寄书本行为属于现货要约行为。

假如该书不符合甲的需要,甲拒绝收货实际上是未作出承诺,因此本案中合同并未成立,因为双方并未完成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

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

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呢?这就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

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参见《合同法》第24条)。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

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

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

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二者关系如下: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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