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及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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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核准程序(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3.23•【文号】•【施行日期】1992.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1992年3月23日)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在境外投资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方投资者)到境外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各种企业、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境外企业)二、本规定不适用于:我国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进出口贸易专业公司到境外举办贸易性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企业到港、澳地区举办企业或设置机构。

第三条中方投资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三、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第四条举办境外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一、能带动我国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二、能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三、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四、能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产品。

第一章境外企业的审批第五条根据项目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项目的性质及投资规模等,经贸部、国家计委及国内有关部门按下述规定对境外企业进行审批。

一、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一、《基本信息》指标说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住所:系指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填写住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或跨境经济合作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如是则还需勾选所属的具体区域。

3.投资行业: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底层行业类别中勾选,可多选。

从投资行业中勾选一个作为主营行业,主营行业为单选项。

4.经营范围: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填写后并勾选该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如是则勾选涉及的特别管理措施条目。

投资者如为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服务提供者,勾选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CEPA投资协议》负面清单内的领域。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和资金数据:以币种的万元为单位填写金额。

6.业务类型。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系指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投资方式。

“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非外商直接投资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1. 背景介绍投资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金融投资活动的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是使用自有资金或委托他人管理的资金进行各类投资活动。

投资公司通常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服务。

本文将介绍投资公司的常见经营范围及相关细节。

2. 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是投资公司最常见的经营范围之一。

通过购买股票,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享有相应的权益,例如参与股东大会、享受分红等。

投资公司通常会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基本面进行投资决策,以获取资本收益。

3. 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是指投资公司购买发行的债券产品。

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发行的一种证券,投资者购买债券即成为债权人,债券到期时可以按照债券面值获得本金和利息收益。

债券投资相比股票投资风险较低,回报相对稳定。

4. 基金投资基金投资是投资公司的重要经营范围之一。

投资公司可以设立并管理各类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等。

投资者可以购买基金份额来参与基金的投资活动,获得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

投资公司通过管理基金获得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5.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是投资公司的另一重要经营范围。

投资公司可以接受委托,对个人或机构的资产进行专业的管理。

资产管理的目标是最大化资产价值,并为委托方提供全面的财富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分散、风险控制、资产配置等。

6. 投资咨询投资咨询是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的一项服务。

投资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偏好,提供个性化的投资方案和建议。

投资咨询可以包括对特定投资产品的评估、市场分析报告、投资策略指导等。

7. 企业并购投资公司还可以参与企业并购活动。

在市场发展和企业战略调整的过程中,投资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参与企业的重组和整合。

企业并购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获得投资回报。

8. 合规管理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包括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是指投资公司必须遵守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要求。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 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形式包括新设、并购、新建项目和其他方 式四种情形
●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 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 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续。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 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 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 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修订](外管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修订](外管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一)业务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提交的材料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序号需提交的材料外汇局留存退回企业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审批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参考填写示范)原件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3 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复印件原件5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注: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涉及资本变动(含增减资)变更的,可不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其他变更填写样板(只填相应变更项)—地址变更为例。

注: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下附样板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企业名称: XXXXX 有限公司 (必填) 注册币种:美元(按批文注册币种填写)(必填)一、申请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成立方式:□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未变更事项不用填写;注销及迁移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9 (必填)经营到期日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惠外经贸资[20XX]XX 号(填写主管部门批复文号)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20XX 年XX 月XX 日(批复日期)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名称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 惠州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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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及增加经营范围、增资、扩产、生产场地迁址等变更)
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内部)
址等变更如涉及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须在申请前填报此备案征询表,;
2、备案征询表为外资审批部门与环保主管部门简便审批程序而设立的内部备案征询意见表;企业在取得内部备
案征询意见表后必须按要求进行环评及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3、企业填写后交环评编制单位填写再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征询后上报外资审批部门,栏内空间不够,请另附页
说明,企业填写栏内容请打印;
4、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环评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5、本备案征询表一式二份,一份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交外资审批部门备案。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企业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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