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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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工作,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一、制度目的和依据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奖励机制1.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培训: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及时完成培训任务的员工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评选每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3.安全生产先进团队奖:评选每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团队,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团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4.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结果,给予一定的安全生产奖金。

四、惩罚机制1.违规操作处罚:对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范的员工,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奖金、警告、记过等。

2.安全事故处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

3.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对发现有安全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

五、制度执行和监督1.制度执行责任: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考核评估机制: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据此制定奖惩措施。

3.内部监督机制:设立内部监察机构,负责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相应的整改措施跟踪落实机制。

4.外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和反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制度宣传和培训1.制度宣传:对施工企业的员工、供应商、分包单位等进行制度宣传,让他们充分了解和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2.培训计划: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施工企业的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应急处理以及安全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考核奖罚制度

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考核奖罚制度

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考核奖罚制度一、背景说明安全生产是施工单位发展的基石,也是对员工和社会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考核奖罚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岗位的责任要求,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增加履职动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对安全生产缺失或违规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奖罚。

二、岗位责任考核制度1.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考核施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制定本部门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下达给各级单位。

负责监督各级单位完成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评分。

具体考核指标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健全性、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上报情况等。

2.班组长和安全员责任考核每个施工单位的班组长和安全员都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岗位,负责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班组长和安全员应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要求,制定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进行督促和指导。

负责组织班组成员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考核指标包括:班组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执行情况等。

3.施工人员责任考核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是直接从事危险作业的岗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人员应按照安全规程执行施工作业,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章操作。

考核指标包括: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安全规程遵守情况等。

4.违规行为责任考核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严禁轻描淡写、姑息纵容。

违规行为包括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违章操作等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进行整改,同时要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影响责任人的岗位责任考核评分。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四月八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实施细则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实施细则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5)第052号各区、县(专业)安监站: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和市建委《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沪建建[2005]43 号)要求,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的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的考核记分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要求:1 、各级安监人员发现本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有《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表(一)、(二)(三)》(以下简称《考核表》)中所列情况时,应根据事实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照《考核表》的记分标准,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抄告审批表》(见附件一),由站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2 、对经批准的应记分的三类人员,由安监站发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见附件二),由被记分者本人签收。

3 、《抄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记分安监站留存,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属施工企业。

4 、各安监站应及时将记分情况登录到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 )的管理系统中(原项目经理记分输入窗口),形成《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月度汇总表》(见附件三)留存。

5 、对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市安质监总站实施记分。

6 、对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累计由市安质监总站统一实施,按月汇总。

7 、对累计达到规定记分分值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市安质监总站按沪建建[2005]43 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一、考核管理的目的和原则考核管理旨在促进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考核管理的原则如下:1.全员参与:所有建筑企业管理人员都应参与考核管理,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风险导向:考核管理应重点关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综合评价: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核评价,兼顾成果和过程。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考核内容包括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等方面。

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实地考察:考核人员对建筑工地进行实地勘察,观察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现场表现和工作组织能力。

2.安全知识测试:通过笔试或在线问卷的方式对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进行考核。

3.专项技能考核:针对建筑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和专业技能,进行相应的考核。

4.案例分析:通过给建筑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真实或模拟的安全事故案例,评估他们对安全问题的识别和解决能力。

三、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根据考核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

考核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意识:建筑企业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意识,能否识别和预防安全风险。

2.安全知识:建筑企业管理人员是否掌握了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3.安全措施:建筑企业管理人员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4.安全组织:建筑企业管理人员是否合理组织施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5.安全管理能力:建筑企业管理人员是否能够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并做出正确决策。

评价体系应将各个方面的考核结果综合起来,给出综合评价等级,用于考核结果的排序和对比。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和处理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针对考核结果,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奖励措施: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如加薪、提升职位等。

2.培训措施: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可以进行相关的培训,提升其安全管理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证书。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评审和抽查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4〕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评价和监督,包括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的处理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综合评价的原则,注重实效和激励,予以适当奖励和严肃追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等方面。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并与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标准相衔接。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应定期进行,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总体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处理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分为自查、现场检查和外部评审三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自查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自身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和检查。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是指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单位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是指由江苏省安全管理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评审和审查。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优秀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获得相关奖励,如荣誉称号、经济奖励等。

第十五条不合格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将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处罚。

第十六条基本合格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考核结果,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要求整改,重新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考核经验交流会,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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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一、考核目的和依据
1.1 考核目的
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

1.2 考核依据
本考核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制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2.1 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人员是否参加过安全培训,是否具备安全教育知识;
•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有效组织实施;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人员是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安全现场管理:管理人员是否能够合理安排施工现场,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并拥有适当的应急预案;
•安全培训和督促:管理人员是否能够给予工人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督促,确保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2 考核标准
根据考核内容,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的考核标准如下:
•合格:在全部考核内容中都能够达到标准的管理人员;
•基本合格:在大部分考核内容中能够达到标准的管理人员;
•不合格:在一项或多项考核内容中未达到标准的管理人员。

三、考核程序和记分规则
3.1 考核程序
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的考核程序如下:
•考核计划:制定全年的考核计划,包括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考核实施:根据考核计划,组织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记录:将考核结果进行记录,被评估管理人员有权查阅自己的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反馈: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人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2 记分规则
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的记分规则如下:
•合格:每项考核内容记1分;
•基本合格:每项考核内容记0.5分;
•不合格:每项考核内容记0分。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
4.1 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程序和记分规则,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记分管理办法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优秀: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
•良好:总分达到70分以上,低于90分;
•不合格:总分低于70分。

4.2 奖惩措施
根据考核结果,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
办法的奖惩措施如下:
•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提供晋升机会;
•良好:加强培训和指导,协助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不合格:进行安全培训,并限制其管理范围,直至改善为止。

五、附则
5.1 生效和执行
本《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自发
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5.2 修改
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经有关部门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已经公布和实施的规定,必须做到有条不紊地进行调整。

5.3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相关部门。

以上是《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通过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的考核程序和记分规则,可以有效提升建筑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从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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