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超高层住宅投标 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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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批陕西省级文明工地名单

2018年第一批陕西省级文明工地名单

30751㎡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


师全 江
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
西安高科东城新岸置业 有限公司
30 西安 国营二六二厂职工住宅楼
32804.95㎡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
曹轩逸
刘安 民
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 有限公司
国营二六二厂
31
西安
黄河厂200间住宅小区工程一 标段
57883.38㎡
张裕星
吴耀 民
西安兴秦工程监理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霈博实业有限公司
54
西安
航天新佳园住宅小区二期E区 工程
35469.20㎡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
马建婷
张 赵锐 立 峰
西安兴秦工程监理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霈博实业有限公司
55
西安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 新区建设工程项目一期Ⅱ标段
73618.91㎡
12
西安
陆港·滨海湾(3#、4#、7#、 9#、5#、6#、8#楼)
80517.32㎡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
陈建民
王 耿
西安科信市政工程监理 西安国际陆港愿景置业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13
西安
丽湾岛(三期)14#、15#楼及 地下车库项目
39200㎡
西安裕华建设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


张江 鹏
张洪宾
赵 凯
陕西大成建设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
20 西安 电信十所26#高层住宅楼
39231㎡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 司


邓英 佩

陕西秦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秦某、秦某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秦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秦某、秦某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秦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秦某、秦某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37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审理法官】董凡肖晓通辛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陈新建;张玉萍;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陈新建张玉萍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新建张玉萍【当事人-公司】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林海王宝辉【代理律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被告】陈新建;张玉萍;西安路仕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需要就借款合同上陈新建、张玉萍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特别授权书证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二审中,秦农银行电子城支行仍表示,如果要对借款合同中陈新建、张玉萍的签字进行鉴定,其无法向鉴定机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要求由法院调取借款合同原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余某1、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1、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1、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34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溪【审理法官】刘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某1;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余某1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余某1【当事人-公司】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丹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李雪萍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陈美宏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丹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李雪萍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陈美宏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丹李雪萍陈美宏【代理律所】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西安长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余某1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2、一审判决认定的各项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建筑物赔礼道歉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余某1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2、一审判决认定的各项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余某1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华曲江公园世家详细信息

大华曲江公园世家详细信息

一、大华曲江公园世家详细信息大华曲江公园世家位于曲江新区东南部,西临雁塔南路,南接航天大道,东眺万亩杜陵国家遗址公园。

项目区域规划为曲江国际文化创意区,全面享受曲江大配套资源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的发展前景,将成为一个新的城市中心发展区域。

大华曲江公园世家项目海拔高度530米,总占地面积约1000亩,建筑面积约102万平米,规划有80亩私家坡地公园以及10万平米社区商业配套,涵括幼儿园、小学、中学、会所、商业街等。

大华曲江公园世家壹街区位于东南角,联排、洋房、独栋、小高层四类产品,已经交房入住,全部实景绽放。

贰街区与80亩的大华曲江壹号公园零距离对视,规划有【林墅】236-293㎡联排HOUSE、【林语】155-275㎡花园洋房、【林里】62—160㎡景观小高层三类产品。

叁街区【朗庭】位于整个社区核心区域,共49栋楼,以联排别墅、花园洋房、景观高层三大类产品为主,面积96—438平米之间。

容积率2,绿地率35%,总户数1500多户,停车位约1500个。

街区配套中心商业街,含游泳池、健身会所及各形态商业店铺,全面满足社区生活需求。

【朗庭】是以别墅气质为主导的居住区,三大类产品是在壹、贰街区基础上的创新和提升。

占地面积:66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5000平方米竣工时间:2015-01-01物业管理附加信息:小高层1.2元,其余物业类型费用未定开发商:上海大华集团投资商:上海大华集团,陕西佳鑫集团物业管理公司:上海大华物业建筑单位:南通四建代理商:上海大华集团景观设计单位:上海日清建筑设计单位:上海日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揭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产权年限:70年户数:总户数1500户当期户数413户二、富力城由富力地产集团投资建设的富力城,位于西安市南郊长安区与曲江旅游渡假区相交界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天科技园内,总建筑面积达1134090平方米,绿化面积近40%,小区内引进名贵动物10余种、植物70余种。

党国豪,党军民,梅英与王子毅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党国豪,党军民,梅英与王子毅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党国豪,党军民,梅英与王子毅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卫雷雯刘溪【审理法官】郝卫雷雯刘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党某1;党某2;梅某;王某1【当事人】党某1党某2梅某王某1【当事人-个人】党某1党某2梅某王某1【代理律师/律所】李泽惠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泽惠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泽惠【代理律所】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王某1提交的支付凭证是微信支付凭证的截图,且党某1、党某2、梅某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另党某1、党某2、梅某在一审答辩状中承认2019年1月21日带王某1到欣奕美容服务中心除疤,故结合党某1、党某2、梅某在答辩状中的意见,本院对微信支付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认为该份支付凭证从支付时间到交易账单内容印证了党某2、梅某带王某1在欣奕美容服务中心除疤的事实,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1的损伤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责任应如何划分。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1的损伤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责任应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杨力源与陕西隆基帝和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力源与陕西隆基帝和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力源与陕西隆基帝和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海林朱利安张伟【审理法官】焦海林朱利安张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力源;陕西隆基帝和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力源陕西隆基帝和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力源【当事人-公司】陕西隆基帝和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俊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惠德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俊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惠德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俊芳惠德哲【代理律所】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力源【被告】陕西隆基帝和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杨力源以隆基帝和有限公司和万科公司向其交付的房屋厨房未做防水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隆基帝和有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加做防水、承担加做防水的费用,并承担水、电、暖等费用等。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侵权合同约定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杨力源以隆基帝和有限公司和万科公司向其交付的房屋厨房未做防水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隆基帝和有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加做防水、承担加做防水的费用,并承担水、电、暖等费用等。

杨力源与隆基帝和有限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交付条件约定为,案涉房屋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文件和测绘报告。

依据查明的事实,隆基帝和有限公司在约定交付日期前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商品房测绘报告的房屋向杨力源进行了交付,双方办理了交付手续,因此不应认定隆基帝和有限公司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问题,杨力源上诉要求隆基帝和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3【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47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晨;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晨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晨【当事人-公司】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邵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邵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邵娜【代理律所】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晨;陕西江林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2:39:53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477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汇林华城15幢10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凯飞,北京市尚公(西安)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璇,北京市尚公(西安)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江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368号江林新城综合楼二楼201室。

负责人:王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凯飞,北京市尚公(西安)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璇,北京市尚公(西安)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于欢故意伤害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3-96号),作为第1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0日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

李晓勇与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勇与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2【案件字号】(2022)陕04民终2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联胜张作儒倪治国【审理法官】刘联胜张作儒倪治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勇;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晓勇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晓勇【当事人-公司】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英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李仁田、王小姣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英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李仁田、王小姣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英李仁田、王小姣【代理律所】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晓勇【被告】西安世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商品房初始登记违约金(即涉案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逾期登记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商品房初始登记违约金(即涉案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逾期登记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22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西咸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该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被告世城公司咸阳分公司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被告世城公司咸阳分公司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原告有权退房……;原告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自取得房屋所属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被告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支付。

指导案例96号:宋某某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指导案例96号:宋某某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号】(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5.03.25裁判规则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96号:宋某某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第25条第2款、第35条、第74条基本案情: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

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某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大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

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

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宋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某某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

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某某、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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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家埪小学
曲江第三小学
曲江管委会 西北妇女儿童医院
西安市胸科医院
汉唐帝陵
西安航天中学 西安航天总医院
富力城黄河国际小学
汇航广场
航天城第一中学
航创国际广场
西安市人民医院
基地周边:基地周边教育及商业资源丰富,城市公园林立,自然资源优越。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金辉世界城
天地源·曲江香都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4 3
2 1
491.60
488.44
498.23
高差8m
493.62
基地现状
487.23
493.33
高差7m
484.65
492.02
491.15
490.02
1
2
3
4
基地现状 基地地势东高西低,南高北低。基地内坡地落差较大,场地内从南向北高差可达7m左右,自东向西高差最大可达8m左右。内部为农田杂草,无拆迁量。基地东侧为 上元路,道路红线40m,南侧创意大道,道路红线50m。周边为在建或已建住宅小区,基地北侧为中海地块的幼儿园。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适建研究
72.2m
80.0m
47.2m 47.2m
100m及以上适建区域:正南北向开间进深
100m及以上适建区域:适建区域对角线尺寸
适建研究:在适建区域内,追求住宅的面宽及进深最大化,利用矩形范围的对角线进一步放宽适建范围的面宽及进深资源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XIAN DAHUA CONCEPT PLAN AND PLAN DESIGN OF PARK FAMILY 3# BLOCK PROJECT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2018.04
1 背景分析 与规范解读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周边交通
金滹沱站 地铁四号线(在建)
SITE 创意大道
航天大道站
基地位置:基地位于创意大道与上元路交叉口。周边交通便利,可达性强。
航天大道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周边配套
陕西自然博物馆
曲江观唐
金辉运动公园 金辉环球中心
乐都购物广场 金浮陵 遗址公园
春临小学
SITE
曲江城市 运动公园
中海凯旋门
万科城市之光
SITE
金辉公园里
周边楼盘
周边楼盘:基地周边楼盘多为在售,产品去化周期影响较大。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分析
用地红线 24m以下非居住建筑退让线 10F~18F居住建筑退让线
≥19F居住建筑退让线
地块:QJ8-3-1 QJ8-3-2
12M
净用地:69562.66㎡
场地现状
低 区
中 区
高 区
场地内现状日照 沿南侧退界线布置建筑,该建筑10层以下均不能满足日照要求。
界外日照影响分析 若需要满足界外建筑日照要求,基地规划排布应从北至南呈由低到高的形态。基地的可 建高度影响大。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B
A
C
1#
日照研究
E D
C
B
A
日照条件研究 按照西安规范规定,在拟建建筑高度1.35H扇形范围线之外的楼栋可不考虑对其的影响;据此界外A-E采用客体范围规避法,界内的可建高度进一步放宽。
2 规划策略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Compete、Follow、Deduce
项目规划的可能性穷举
——可能性研究,发散思维
规划策略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1.1、板式住宅产品+东西向公寓
1.2、板式住宅
强排推导:100m限高
2.、板式住宅+蝶形产品

X
图 规划形态尚可,差量2.7w,东西向公寓去化慢
规划形态尚可,差量1.6w,不利户型少
商业与住宅无法脱开
商业与住宅无法脱开
推 5、塔式住宅+板式住宅+东西向公寓
4.、塔式住宅+板式住宅
X 规划形态不佳,差量1.3w,蝶形户型接受度差 商业与住宅无法脱开
3.、塔式住宅
X

东西向公寓产品售价低,差量0.8w(住宅0.23w, 规划形态佳,差量1.05w(住宅0.48w,商业 商业0.57w),房型接受度高,商业与住宅分开设置 0.57w),房型接受度高,商业与住宅分开设置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中海凯旋门 万科曲江御园北区
大华公园世家4#5#地块
SITE
大华公园世家西区
基地周边
曲江城市运动公园
大华公园世家东区
万科曲江御园南区
周边楼盘:基地周圈楼盘层数18F—33F为主,基地内外的日照条件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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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策略
技术规避对周边住宅日照影响 界内最大化货量开发策略 超高层住宅成本把控与技术支撑 最大化项目地块毛利润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170M 56F
140M 46F
120M 39F
100M 33F
实际层数:33F 总层数:33F
实际层数:37F 总层数:39 两层避难层
10M
(约63.337亩)
总建筑面积:≤229271㎡
8M
地上建筑面积:160455㎡
地下建筑面积:68816㎡
容积率:≤3.8且≥3.0
建筑密度: ≤ 25%且≥20%
本次概念规划设计范围
规范限定条件: 1.住宅结构层高不小于3m,影 响100m以下住宅可建层数。 2.周边道路红线宽度均大于 30m,住宅底层不得设置商业 用房,对商业形式会有影响。 3.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 建筑的间距为20-25m,商业 的可建位置受局限。
X
规划形态尚可,差量1.2w,塔式住宅舒适性差 商业与住宅分开设置
结 论
限高100m的前提下,多种产品组合与尝试,无法做到满容,最大货量方案的东西向公寓产品去化率慢……
西安大华·公园世家3#地块项目概念规划及方案设计
What can wo do?
是否可以做到满容?超高层的可能。
——保证界外日照是底线,界内如何追求极限货值 ——突破基地100m限高,超高层住宅的成本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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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研究
图例
0-20m 20-30m
30-40m 40-50m
50-60m 60-70m
70-80m 80-150m
包络体研究 以基底500m高度计算,通过包络体反推出可建区域建筑可建高度,在满足规范间距的前提下,界外日照均能满足规范要求,界内日照需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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