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读《为权利而斗争》
读《为权利而斗争》

读《为权利而斗争》——对法的生命的思考陆亚男厦门大学2010届法学院2班有幸拜读了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文章仅是一个六千余字的演讲稿,可是一但读起顿觉微言大义,不同凡响。
作者耶林是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此文可能写于1872年左右,但从文章字里行间丝毫读不到“历史”的感觉,他的影响甚至可以跨越千年。
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而《为权利而斗争》正可谓是作者的集大成之作。
《为权利而斗争》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作者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品读此文章后引发了我对法的生命等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现比照耶林的《为权力而斗争》一文的相关思想,谈如下几点心得体会。
众所周知,法有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两种存在形态。
所谓客观意义的法,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规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而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抽象规则具体化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如何理解客观意义的法与主观意义的法的关系呢?如果可以作一比喻,客观意义的法就好比一棵大树,那么主观意义的法则是树根——为了具体的权利而斗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树根即使整棵树的生命。
但人们往往只看到树冠的美丽,却忽略了深埋在土中的树根。
谈树的生命,姑且从树根谈起罢。
并不是所有人都符合这一要求——为了权力而斗争,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未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①因为在他们眼里只存在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任何的斗争对他们来讲都无任何反应,也许这就是所谓的“合法即合理”的观念。
在另一方面,除了根本的观念以外,还存在客观的计算问题,即整体的利益与损失。
就如文中所举例子,假设一国国民从另一国国民不法索取一平方英里荒废无价值的土地,被夺去土地的国民应诉诸战争吗?让我们从上面的诉讼癖者判断数英尺土地被他人耕种,或自己的农地被人投了石头的农民案子的观点来考察这一问题吧。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口号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在阅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之后,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加详细而深入的认识。
本书篇幅不长,却短小精悍,字字珠玑,其中酣畅淋漓的论述、严密细致的逻辑都让人深深折服,书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也成为代代法律人试图践行一生的信仰。
耶林出生于法律世家,亦把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法律事业。
他是目的论法学的创始人,认为目的是宇宙间之普遍原则,法律的制定也是出于国家机关有意识的目的,而非像历史法学派所说是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
这个观点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耶林在第一章就驳斥了“关于法成立的萨维尼一普夫达说”,即法律来自民族历史精神的平和传承的说法,而是指出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法的生命是斗争”。
正如正义女神,她一手执天平以衡权利,一手执宝剑以主正义,这宝剑的力量并非来自对有悖正义者的惩罚,而是来自于合法合理的正当斗争,其主体不局限于国家,每一个人都应该成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
接下来,耶林详细论述了斗争的必要性。
他没有回避“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利益计算问题,而是提出这种利益最根本应在于“法感情”。
这种法感情存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植根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也是一种最高理性的表现。
因为这种感情,人们才会在权力受到侵犯时拥有奋起抗争的不竭力量,渐渐开启理想社会之门。
同时,为权利而斗争也是维护法律、实现正义的社会责任。
就如同在战场上逃跑对与战斗的影响一样,放弃斗争者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
通过维护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藉由此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使命。
耶林接下来指出了私法的重要性,并认为政治教育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健全有力的法感情”、培养明晰的是非观,只有当公民能够自主承担斗争这个艰难却光辉的职责时,国家才能获得真正的力量源泉。
在书中,耶林举了一个对中国人来说颇有些刺耳的例子——“只要中国人还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有几亿民众也不会赢得向瑞士那样的在国际法上受尊重的地位”。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院系:专业:姓名:学号:课程:摘要:法的目标是和平,而为达到和平的目标必须斗争,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享有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享有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
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正文:‚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这是耶林在他的《为权利而斗争》中的第一句话。
130多年前,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后来成为了中外法学家们的座右铭。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
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无斗争则无法。
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权利从它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在维护一个阶级,一个国家的稳定运行。
有感于最近正在美国爆发的示威抗议游行‚占领华尔街‛,当一个国家的民众因失业而难以生活,他们可以自发组织起来去向他们的统治者抗议,可以由一个最初由十几个人发起的示威游行发展到一个及大规模可以撼动国家统治的抗议运动,这就是美国,一个相比于中国在‚为权利而斗争‛方面不知要好过多少倍的国家。
为什么‚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因为没有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是血腥的压迫与统治,没有宝剑的天平又太过懦弱,外来干预会让天平倾向一方。
因此,我们可以猜测,古人也早已认识到,真正公平的法是要靠不断斗争来实现,暴力也许是实现法公平的唯一途径。
联系当今社会,警察,监狱,为何这些暴力机构会是法的代言,理由相信可以不言而喻。
回归正题,看完此文,我只想谈谈我在‚权利‛与‚斗争‛以及‚国家‛方面的浅薄认识。
为权力而斗争 耶林 读书笔记

《为权力而斗争》读书报告本书的中心是:法的生命是斗争,法律与具体权利是一致的,个人或者国民都有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
文章结构:第一部分:法的起源一、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斗争。
二、法需要不断的努力,也需要全体国民前仆后继的努力。
三、法的两个侧面的关系1.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斗争2.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3.和平是斗争的产物四、我国学说的懒惰之罪。
关注法的伦理性超过实践性。
五、引入法的主观和客观概念,以及本书所考察的对象。
1.客观上法是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
2.主观上法是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具体权利。
3.本文主要考察的是为具体权利而斗争六、作者关于法的形成的观点1.从看得见的法的发展历史来考察:法的发展历史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1)交易与学问的力量不足以促使法的新生,只有立法发能肩此重任。
(2)立法常常会对既存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招致利益群体的猛烈反抗。
(3)立法的过程伴随着斗争,决定胜败的是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
(4)新法的出台要经历漫长的斗争,经常表现为利益的斗争,法理念的冲突(5)法是食吾子的撒旦,只有靠摈弃自己的过去方的再生。
2.从尚无考证的史前时代来考察:(1)原始时代有野蛮、残酷,非人道、诡谲的特点(2)原始时代要获得法比后代付出更多的努力。
七、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法的形成的学说的缺陷1.萨维尼学说(1)认为法的形成如同语言,在无意识中,自然而然形成,无角逐无。
(2)缺陷:忽略了法在发展的方式上截然不同于语言、艺术;教导人们在法的发生过程中无所事事。
2.普夫达学说——习惯法理论(1)缺陷:忽略了法理念依靠行动才形成自身。
八、斗争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合起来,国民拥护并主张法的激情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所付出的劳苦和努力的量。
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一、把视线投向为具体权利而斗争。
1.具体利益是有相互冲突的本性,所以权利会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2.当权利被侵害时,往往会有反抗斗争。
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

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第一篇: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读书报告——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摘要: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被认为是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从其一篇演讲及之后改写成的文章来看,即《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定论并不准确。
而其中的核心思想,对如今国人的权利观念非常有借鉴意义。
通过本报告,这些都将得以展现。
关键词:权利,斗争,是非感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权利法学的开拓者。
《为权利而斗争》虽然并非大部头的学术专著,却体现了耶林法学思想的转变,其中的核心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每当我读到那些文段,总是仿佛又回到了他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博得热烈掌声与喝彩的告别演说的现场。
《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共六章,字数虽不多,却充分展现了耶林对“权利”的深度理解。
具体而言,在耶林看来,法律最终目标是和平,但是达到和平就必须斗争。
1在耶林看来,法律存在着两种形式:即主观意义上的法和客观意义上的法。
所谓主观意义上的法,即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所谓客观意义上的法,则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律原则总体的、生活的秩序。
可以看出,《为权利而斗争》先是从法的概念的主观方面来考察,同时由于为权利而斗争,也改变了客观意义上的法。
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耶林在本书中所关注的问题,其实就是对历史学派观点的批判。
首先,在耶林看来,法起源于斗争,而且法的生命在于斗争。
在本书中,耶林首先考察的是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权利。
在耶林看来,法的斗争形态首先 1 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2页。
即是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于社会的义务同样也是对于自身的义务。
2那我们不禁追问,对于权利的侵犯到底侵犯的实质是什么,也就是权利的核心是什么?在耶林看来,“为权利的斗争”的问题,并非纯粹计算得失和衡量利益的问题:“窃贼和强盗……他们在否定我的所有权之时,同样否定所有权的理念,并因此否定我个人的根本的生存条件。
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摘要]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最广为人知的作品是《为权利而斗争》,但很少有人从它最初发表的形式——学术演讲的角度来阐释它。
理解这一作品离不开两种语境,一是历史语境,即普鲁士统一德意志;二是文本语境,即它与耶林晚期其他作品一脉相承的关系。
通过还原历史语境和文本语境,凸显了《为权利而斗争》的社会意义和公共意义。
[关键词]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历史语境;文本语境一、历史语境中的耶林耶林,生于1818年,卒于1892年。
每一位受其时代瞩目的思想家都与其所处时代的特殊问题相关。
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危机与变革的时代。
耶林是一位变革时期的法学家,1858年是他思想的分界点。
在此之前,他忠实于历史法学派,在此之后,他成为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先驱。
十九世纪是德意志走向统一,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时代。
俾斯麦从1862年开始担任普鲁士首相兼外交大臣,实施“铁血政策”,通过三次王朝战争,于1871年实现德国统一,此后继续担任德意志帝国宰相至1890年。
在俾斯麦的专制统治下德国成为一个在政治上极不成熟的民族。
俾斯麦打击任何独立党派,不论是自由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同时也进行了一些社会福利立法。
思想转向之后的耶林就是生活在俾斯麦统治之下的德国。
耶林是俾斯麦的忠实崇拜者。
因此他在政治上的态度不是暴力革命与激进式的。
然而,作为一位法学家,对于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前途,必然关心。
对于耶林的“大马士革转向”,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于1932年在法兰克福大学做以《利益法学》为题的演讲时,曾说:“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是利益的产物。
这种观点今日广为流传,主要应归功于伟大的罗马法学者鲁道夫·冯·耶林。
他最初是一个概念法学家,但后来由‘扫罗’(Saulus)变成了‘保罗’(Paulus)。
耶林提出了一条原理并予以证明:创造法律者,不是概念,而是利益和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耶林可算是目的论研究方法,同时也是利益法学的创立者。
《为权力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力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共分为六章,标题分别是“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作者的论点富于激情,并且论证方式却不空洞,没有主观的意识形态,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品读这篇《为权力而斗争》后引发了我对法的生命等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现在,比照耶林的《为权力而斗争》一文的相关思想,愿意谈如下一些心得体会。
一、论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在耶林看来,法律的目的不仅仅关系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本身。
而正是通过这一点,耶林超越了功利主义,使得法律不再仅仅作为个人利益的考量,而是将整个社会的利益包含在其中。
目的是耶林的法哲学理念的核心概念,在他看来,法律是根据人们欲实现某些可欲的结果的意志而有意识的制定的。
同样,他也承认,法律制度中有一部分是根植于历史的,但是,他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的观点。
“依据历史法学派的学说,法的形成同语言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就连任何努力也不需要。
毋宁说,法的形成所依靠的是不费丝毫幸苦,缓慢且稳健地自行开拓前路的真理的无声作用的力量,是徐徐的清透人心的,并逐渐表现于行为上的信念所具有的威力——新的法规正如语言的规则,悠然自得降临人世”。
在耶林看来,“必须承认,法同语言完全一样,表现为超越目的和意识的——用传统的成语言之——表现为有机地内在发展。
这种发现表现为学问依据分析的方法,将通过在交易场上发生的千篇一律的自治的法律行为的缔结而积累的全部的法原则以及现存的法加以明晰化,使之成为可被认识的一切抽象概念、命题、原则”。
但是,这两个因素即交易与学问的力量是有限的。
“而只有立法即国家权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所为有目的的行为”。
耶林指出,法律控制的目的或是意图,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法律乃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读完《为权利而斗争》,耶林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我。
他说过,“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
”让我知道,权利的获得需要经过许多人的共同努力和斗争,而这也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在这本书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
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
耶林的文字提醒我们,不要安稳地沉浸于表面平静和谐的幻像中,而要去靠斗争去争取权利,去呼唤法律,在一个迷雾般的恐惧氛围中,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为维护自己的尊严,自己的权利,一个真正和平的世界而斗争。
本书第一、二章先介绍了法的起源,他告诉我们法的产生不是一帆风顺的,它依靠所有国民的努力,以及国家为维护法秩序对不法侵害所进行的斗争。
新法的出台,也非经过跨世纪的斗争不可,这种斗争达到顶峰,利益便采取既得权的形式。
由此看来,“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总之,表现为艰苦的努力。
”让我们对“为法的诞生而必要的斗争,不是灾祸,而是恩惠“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权利是当代法理念的基础内容,对法律体系的构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已为现代人广为接受。
当代绝大多数治理良好的国家里,也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和力量可以代替法律在如此广大的范围内强调、保护并伸张人的权利,权利已成为法的核心。
法是在斗争的形成的,同样权利的实现也需要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在维护国家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就是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
而不法行为的大量存在,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难以保证,因此,为权利而斗争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四章强调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对个人而言,权利是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我们的尊严,我们的人格,我们的利益如果都不存在了,那么一个人就失去了生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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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对作者的法与具体权利一体说有所保留。作者认为,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放弃权利就是抛弃法。也许只有从权利作为法的代表和象征这一意义上说,作者的观点才是符合逻辑的,而无论从历史的发展还是思维的逻辑出发,法都不是具体权利。法只不过是在确认权利,法本身并不产生权利。也许有人会说,不是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吗?的确如此,而我们也的确被法律愚弄了一把——如果我的逻辑正确的话,这是一个倒因为果的论断。权利由法律设定只不过是我们看到的表象:一国的法律从来都不会确认脱离该国经济基础以及具体实际情况的权利。
虽然我并不赞同该文的一些观点,但这并不影响我对它的热爱,并不有碍于它成为传世的经典。它是一部情感甚于理智的法学名篇:透过那激情如火的文字,我们仿佛能看见作者胸膛中激荡的一腔热血,诗人一般奔涌如潮的思绪;仿佛能看见一位随时愿意为权利的斗争而献身的英勇战士,一位拥有真正的社会良知、为法律和权利奔走呼号、充满正义感和责任感的法学名家,一颗伟大、高尚、执著、无私无畏的灵魂。
制出版社出版、由梁慧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中,翻译者为胡宝海。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感情,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页21),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于是作者第二个命题——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也跃然纸上:权利人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只能是一纸空文,而那些逃跑者则对共同的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页27)。倘若如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页28)亦会丧失,在此,作者继续论证,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而导致法本身遭侵害,因此主张个人权利就是主张法,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页31),为权利而斗争就具有了伟大而崇高的意义——捍卫法的人格与尊严。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我不免心生万千感慨:也许高尚之人命运总是颇多劫难,而滚滚红尘中的大多数人不过是凡夫俗子罢了。在此,我愿意为他们——其权利受到侵害而不得已选择了沉默的人们——辩护,人们有权利决定是否为权利而斗争——假如在作者眼中这也是权利的话。所以,作者言重了。
由此看来,似乎我并不同意为权利而斗争这个观点。实际上,我并没有反对,也并不打算反对——它本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所不能同意的只是作者某些观点的极端——或者说某些观点的情感化。比如,作者认为,“所谓法意识、法的信仰是与民众毫不相干的学术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与恋爱的力量一样,在于感情之中”(页23-24)。”实质上,法意识与法信仰是内化了的法感情;前者是对法深沉、理性而凝重的爱,而后者则是一种更外向、更热烈的爱。法的力量不同于感情的力量,而且其力量也主要不在于感情,理性、公平、无冲动,才是正义女神蒂米斯手中的天平和宝剑的应有之义。法的历史发展也证明了法是从情感之法逐步发展为理性之法。法是理性的,因此我们应该理性地对待我们的权利与法感情,我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除了要有追求正义的激情之外,还需要理性来指导我们的斗争。本文给予人们的是它在道德上的感召力,而非法律上的理性之光。
其次,为权利而斗争是否不仅是本人的义务、也是本人对社会的义务呢?个人是自己利益的理性判断者,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是否有权利决定下一步他将如何行动呢?权利的内涵其实是丰富而多元的,既有物质利益和法感情(或名誉,自尊,人格等),也有纯粹的物质利益,还有纯粹的法感情和人格尊严。无论人们选择为利益而争,还是为尊严而战,抑或是默默忍受,这都是他自己的权利,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我们都无权指责。他们选择忍受,或许是因为自己的个人因素,或许甚至是法本身的原因。例如,作者就声称,“……近代法学真正宿命的过错之二,在于由此建立起来的证据理论。认为这一理论是专为摧毁法律而发明的也未曾不可(页48)。”即便如此,作者也许还是会指责他们是懦夫和胆小鬼,可退一步讲,我们中又有几人能成为品性高贵而结局可悲可叹的克尔赫斯呢(页33-35)?我们敬仰他们伟大的人格,但我们依旧不是克尔赫斯。评述至此,我不由想起北岛的一句诗:
正是情感,将作者的观点推向了极端;也正是情感,赋予了它光彩照人的生命。
它已经激励了,或正在激励着,或将要激励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