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邮电部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合集下载

集邮经营中的相关管理规定_集邮业务营销实务_[共3页]

集邮经营中的相关管理规定_集邮业务营销实务_[共3页]

138集邮业务营销实务二、集邮经营中的相关管理规定(一)零售邮票销售管理1.零售邮票的销售全国集邮专卖店及指定零售网点,按照发行通告的各项规定出售,并在纪特邮票发行日前公告新邮销售服务信息,包括销售时间、种类、价格、零售数量等。

邮政企业应当在纪特邮票发行首日按时向社会提供销售服务。

在重大题材纪特邮票发行首日,如有需要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邮票销售网点的经营秩序。

纪特邮票自发行之日起,在全国指定邮政网点出售,出售期限为6个月。

超过期限后,所有邮政营业网点都不得继续销售。

零售邮票按套销售,套票、小型张、小全张、小本票可以分开销售。

已售完的零售邮票若客户仍有购买需求,营业员要向其做好解释工作,避免投诉。

零售邮票的销售方式为定点销售、集中管理。

各单位依据本地需求情况,可自行确定零售网点数量。

零售网点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所有地市、县都要设零售网点;②零售网点的设置地点应方便大多数用户购买、相对固定并对社会公布;③零售网点的设置经省(区、市)邮政公司邮资票品管理部门审定并报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备案;④零售网点要使用集邮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各零售网点要在窗口柜台设置零售票专区,展示所有可供销售的零售票品种。

要在显著位置摆放“纪特邮票零售网点”提示牌。

2.严格执行破包、破封、破版规定邮票在零售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破包、破封、破版的规定。

邮票版票由各省邮政公司从中间完全断开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再次破版后下发到各集邮营业窗口销售。

小型张、小全张、小本票由各省邮政公司开封破包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要打乱邮票号码并将包装箱、包装纸板留库备查后再下发到各集邮窗口销售。

零售中严禁将整包、整封、整版邮票销售和兑付给用户。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0月22日)现将《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认识。

机构与编制属上层建筑,是为政治路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

对于邮电企业来说,科学的机构设置和合理的人员编制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邮电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近几年来,由于对企业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所放松,致使有些单位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非生产人员增加过多,不利于通信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必须充分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采取相应措施,改变这种状况。

二、要进一步加强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企业的机构编制工作是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由主要领导同志主管机构编制工作。

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要强化各级劳动部门管理机构编制的职能,增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权威性;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能超越权限处理机构编制问题;要严守机构编制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或机构升格,增加人员编制的违反政纪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三、要对各级邮电企业的机构编制进行清理整顿。

各单位都要对现行的机构和编制进行全面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理顺关系、调整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的基础上,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要分步进行,今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机关的机构和编制进行重新核定,一九九一年对其所属的企业机构和编制进行清理和整顿。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_1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_1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1995年11月15日)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深化邮电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2)8号文件的精神,企业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物价变动和劳动就业等要素,适当调整工资标准。

部决定对现行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做适当提高,以便更加充分调动职工生产的积极性,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将现行的生产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20元,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30元。

二、调整技能工资标准:将生产人员技能工资标准一类起点由原60元提高到90元,二类起点由80元提高到112元,三类起点由100元提高到136元,四类起点由124元提高到160元,各级别的工资标准相应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标准起点由124元提高到160元,各级别的工资标准相应提高。

三、调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前的临时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已含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5元和粮价补贴5元以及粮油提价补贴6元):中专毕业生1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9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210元;双学士学位毕业生230元;硕士学位毕业生250元;博士学位毕业生300元。

学徒期第一年140元;第二年150元;第三年160元;熟练期14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165元。

上述临时工资待遇如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可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1995年12月1日在册并执行邮电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从1995年12月份起按新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执行。

邮电部1995[626]文件

邮电部1995[626]文件

邮电部1995[626]号文件{使用本文档的重要需知:在此列出邮电部1995[626]号文件,目的在于使各位用户,更好、更方便地编制概预算,本文档版权属邮电部,请在使用时遵守相关法规}邮电部文件邮部[1995]626号--------------------------------------------------------------------------------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局,部属设计、施工单位,部通信干线管理中心,总参通信部: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我部修订了部[1990]433号文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和《通信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并修订了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第四、五册,及其补充定额。

上述标准自1995年10月31日起停止使用。

在建的通信建设工程,凡1995年10月底以前完成的工程按原标准执行;1995年11月1日以后完成的通信建设工程按本次发布的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对本次发布的标准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告邮电部计划建设司。

附件:(另发)1.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2.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3.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共三册):(1)第一册电信设备安装工程;(2)第二册通信线路工程;(3)第三册邮政设备安装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主题词:通信工程预算费用定额通知--------------------------------------------------------------------------------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部、铁道部、石油部、煤炭部、电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工程定额管理站--------------------------------------------------------------------------------邮电部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印发第一章总则{使用本文档的重要需知:在此列出邮电部1995[626]号文件,目的在于使各位用户,更好、更方便地编制概预算,本文档版权属邮电部,请在使用时遵守相关法规}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通信建设工程的需要,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建标[1993]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对邮电部[1990]433号通知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进行修定。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邮政市场管理【发文字号】邮部联[1995]672号【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5.09.26【实施日期】1995.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邮部联[1995]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保护集邮爱好者及集邮票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结合《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当地集邮市场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坚决查处倒卖集邮票品的行为,取缔非法经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集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发现违反《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三、各邮政企业应认真做好邮资票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邮政企业内部的单位或个人向非邮政企业委托代售单位和个人提供普通邮票或内外勾结非法倒卖集邮票品的,应根据邮电部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邮电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研究《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邮电部。

附件: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的管理,维护集邮市场秩序,更好地满足社会广大集邮爱好者的需要,促进集邮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现代邮政业务与组织管理课后习题答案

现代邮政业务与组织管理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复习参考题1.古代邮政的作用服务于国家政权是邮驿的本质。

邮驿本身就是国家统治体系的基础,它起源于统治阶级传递政令和军事情报的需要,对维护国家统一和强盛、促进生产力发展等,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信是古代邮驿的根本作用。

中国各个朝代,通信的需求都是产生邮驿的最主要原因。

同时中国邮驿对促进国际交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汉朝初期中国邮驿已通达缅甸、印度等国。

国际驿道的开辟,使得国家之间文化的交流、人员的交往、物品的流通成为可能,对东、西方文化的交流和经济的交往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近代邮政的演进阶段中国近代邮政的演变大体上可分为“客邮”、“海关邮政”、“大清邮政”、“中华邮政”和“中华苏埃维邮政”等几个阶段。

1.“客邮”是指19世纪后半期,英、美、法、德、俄、日等几个帝国主义国家,侵犯中国主权,非法在中国开办的邮政机构。

2.海关邮政包括海关兼办邮政和海关试办邮政。

3.“大清邮政”正式开办,这标志着中国邮政诞生。

4.中华邮政于1913年成立,隶属于交通部,并在1914年加入万国邮政联盟。

5.中华苏埃维邮政192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中国工农红军,首先开辟了井岗山革命根据地,并建立了中华苏维埃政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同年11月1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主管全国邮政和电信工作。

1950年1月1日邮电部邮政总局成立。

3. 现代邮政的特征(1)邮电分营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各国都采取了邮电分营的方式。

邮电分营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同时也是邮政、电信两大专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2 政企分开,邮政独立运营邮政体制改革是垄断行业改革的必然要求。

政企分开可以解决邮政经济运行中积累的邮政企业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率不高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通过一系列配套的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邮政新体制和新机制。

(3)邮政市场逐步开放、邮政专营范围缩小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邮政市场的发展表现出普遍服务市场相对萎缩,商业服务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局面;商业服务市场的业务收入在整个邮政企业业务收入的比重逐步加大,已成为邮政企业效益的主要来源。

邮电部关于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

邮电部关于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正文:---------------------------------------------------------------------------------------------------------------------------------------------------- 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0日邮电部)为加强通信用邮资票品管理,规范业务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部决定对通信领域使用的邮资票品实行封闭管理,即: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下称省局),省局对地市邮电局,地市邮电局对所属分支机构,实行逐级的库存定额管理和邮资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管理。

一、部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的库存定额管理(一)邮政通信用邮资票品应包括普通邮票、纪特邮票、小型张(小全张)邮资邮简和各类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国际回信券等。

本规定纳入库存定额管理和票品进销存及财务对帐管理的是:普通邮票、普通邮资信封、普通邮资明信片、各种纪念、特种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国际回信券及发往通信领域的纪特零枚邮票。

(二)通信用邮资票品库存定额,为库存最高限额,由该省局平均每季销售量和常备周转库存量两部分构成。

常备周转库存量为该省平均一个季度的销售量,个别边远省可适当放宽到一个半季度的常备库存量。

库存定额用金额表示。

(三)部邮政总局根据各省局上半年度贴票收入和库存情况,核定次年度各省局库存定额及次年度申请计划。

库存定额核定后,各省局对通信用邮资票品需求,实行差额请领。

凡邮政总局主动下发的通信用纪特零枚邮票,邮政总局将在审批各省季度请领计划时作同面值等量冲减。

(四)凡规定纳入定额管理的邮资票品的下发,须开列正式通信用邮资票品发票单照。

(五)各省局库存定额变更申请及次年度通信用邮资票品申请计划单,应在本年度9月30日前报邮政总局集邮管理处。

二、对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对帐工作(一)邮政总局建立各省局通信用邮资票品分户帐,并据此每季与各省局实行票品进销存对帐。

邮电部关于加强集邮品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加强集邮品管理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加强集邮品管理的通知(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我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85年12月9日联合发出(1985)邮部联字669号《关于禁止非集邮业务部门销售自制的集邮品的通知》,明确规定:“集邮品由邮电部所属中国集邮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票公司及其指定的集邮门市部或集邮服务点制作并专营。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自行制作的集邮品,以及擅自刻制和使用各种邮戳。

”这一规定对整顿集邮品市场、保护广大集邮者的利益和维护集邮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近两年来,不少国内外集邮者不断来信反映,社会上一些非集邮业务部门,包括邮电系统内部的一些单位,无视邮电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禁令,仍以各种方式继续销售自制的集邮品;还有不少地方的邮票公司、集邮门市部不遵守有关集邮品制作的审批程序,随意选题,滥行制作各种集邮品,造成大量滞销后,又搭配出售,引起集邮者强烈不满;更为严重的是,有些集邮品制作前政治审查不严,销售后在国内外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

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广大集邮者的利益和维护集邮企业的合法权益,特此重申:一、各地邮电局、所和各级邮票公司(包括集邮门市部和集邮服务点),都不得经营和销售任何(包括邮电系统内部的)非集邮业务部门或个人自行制作的集邮品。

二、对违反邮电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邮部联字669号通知的非集邮业务部门或个人,各地邮电局和各级邮票公司应敦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三、各级邮票公司要严格控制集邮品的制作,并认真执行中国集邮总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正文:----------------------------------------------------------------------------------------------------------------------------------------------------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1995年9月18日)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邮政信誉和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原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邮政(电)企业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的检查,通过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检查,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为市场经济和邮政发展服务。

第三条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两级管理,邮电部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对所属地(市)、县(市)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其委派的地(市)局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的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担负本地区邮政行业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的职务称为“邮政督察员”。

第六条配备各级邮政督察人员要选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邮政法律法规和邮政业务,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督察人员的任免权限与同等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各级邮政督察人员享受同级行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七条各级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一)部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1.对各管理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经营方针政策、部颁邮政服务质量标准情况及邮政通信国家标准用品的监制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2.对各管理局执行集邮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上述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3.依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4.负责对各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5.了解掌握全国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全国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状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邮电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邮政物品配送员职业技能鉴定操作实施细则一、简介(一)工种:邮政物品配送员(二)模块:无(三)考核项目:二、组织要求(一)开展职鉴工作的考评员及职责1、考评员:省局职鉴中心、省专业局、市州局考评员2、职责:(1)接受省局职鉴中心的鉴定任务,参加考评前集训和考评组考前例会,熟悉鉴定计划。

(2)明确考评职业标准和鉴定项目、内容、方法、要求、和评分标准。

按照省局职鉴中心要求,制订命题范围和要求。

(3)鉴定前,对理论考试考场的设置和环境等条件进行检查,对操作考核所需的设备、工具、场地等进行检查。

(4)鉴定中,对鉴定对象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进行测评。

(5)配合省局职鉴中心和相关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6)鉴定后,对考评工作进行总结。

(7)向省局职鉴中心汇报考评情况和工作建议。

(二)考评员及考生配比1:8(国家局规定)1:1或1:2(物流专业考评组建议)三、考试环境1、100平方米室内场地;2、连接INTERNET的微机四、考件清单1、邮政物流详情单2、物流标签3、路单五、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及考件制作(一)揽收处理(分值:四级20分,三级20分)四级:1、考核内容:处理2票5件大小适中的中邮快货。

(1)验视内件,是否违反禁、限寄规定;(2)验视物品外包装规格、质量;(3)称重、计费;(5)粘贴详情单、标签。

2、评分时限:10分钟3、评分标准(1)违规收寄禁、限寄物品,每件扣20分;(2)不能正确判断轻泡货或重货,每件扣10分;(3)资费计算错误,每票扣20分;(4)详情单中收(寄)件人名址、重量、章戳等栏目漏处理或不准确,每处扣5分;(5)详情单处理不当,每件扣5分。

如:详情单(标签)未粘贴或粘贴不规范,或未抽出寄件人、收寄局留存联。

4、考件制作(1)邮政专用2号纸箱封装物品5件。

其中,轻泡货2件,重货3件(事先在货物表面标注重量);(2)本局中邮快货资费标准;(3)日戳、计算器、卷尺、圆珠笔等用具各一个(支);(4)详情单2份,物流标签若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邮电部关于集邮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1995年10月6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邮业务的管理,促进集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集邮,是指广大群众对邮票和集邮品的收集、鉴赏与研究的文化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集邮业务,是指邮政部门为满足集邮爱好者的特殊需要,专门从事集邮品的加工制作和销售邮票、集邮品的经营性工作。

第三条集邮业务的方针、政策由邮政司负责拟定;集邮业务的经营管理由邮政总局负责;中国邮票的出口业务和全国性的集邮品制作发行工作由中国集邮总公司负责。

第二章 集邮业务的经营
第四条集邮业务的经营工作,应坚持开拓市场,优质服务,遵守法纪,提高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

第五条集邮业务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由邮政总局负责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做好集邮业务的组织管理、经营销售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邮资凭证发行后,各级邮政机构原则上不准预留库存,应积极组织销售,售完为止。

确因集邮业务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留少量机动,最多不超过进票数的10%。

第七条新发行的纪特邮票,必须按规定的发行日期出售,不得提前;邮政窗口出售期内的纪特邮票必须按面值或规定售价出售,不得低于或高于面值(或售价)出售;错体票和变体票不准出售,如经发现要及时追回并上报,对有意出售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超过邮政窗口出售期的邮资凭证和集邮品的销售价格,由中国集邮总公司及独立核算的各级集邮公司自行确定。

未实行独立核算的集邮公司及集邮门市部和集邮窗口无权定价。

第三章 集邮品的发行
第九条集邮品是利用邮票、邮戳制成的特殊商品,包括首日封、纪念封、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盖销票、邮戳卡(包括邮政日戳、风景日戳)等。

第十条集邮品的编号,原则上应以其分类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为标志(国际上有通用标志的可继续延用),以发行顺序编号,并注明发行单位。

第十一条集邮品的发行应遵守《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集邮公德准则》。

集邮品的制作应力求完美,集邮品的纸质、规格尺寸及印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二条纪念封的发行要贯彻积极慎重、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从严控制的原则。

各邮电管理局要严格控制制作集邮品的品种量。

第十三条纪念封题材的选择应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重大或有纪念意义事件、节日、会议、活动或发生在本省的事件、活动、会议(包括国际性的活动)为主。

人物纪念封的发行要从严掌握,对当代在世人物不发行纪念封。

第十四条纪念封的制作,每年应作出计划,上报邮电管理局审批。

设计图稿须经批准后,方能制作发行。

政治性题材的图稿须征求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邮电部发行与地方有密切关系的邮资凭证,相关地方可酌情设计、制作首日封、权限明信片、邮折、邮卡等集邮品,自制的集邮品要报邮电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邮电管理局以及下属的各级邮政部门均不得发行减资或免资封、片,不得滥发无面值纪念张,不得发行带有邮资凭证性质的附加费邮票和类似邮票图案的封缄票等票
品。

第四章 邮政日戳、纪念邮戳、纪念戳的刻制及使用
第十七条邮政日戳(含风景日戳),必须按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刻制。

第十八条 邮政日戳除用作处理邮政通信业务外,集邮者要求用邮政日戳盖销邮票的,可予办理(国外及港澳地区来函所附信封等邮品上面已贴好我国邮票的,不予办理)。

要求盖销的邮票,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邮票为限,且必须贴在空白信封、明信片或空白纸上,只限用受理局当天使用的邮政日戳加盖。

第十九条有当地风景图案和该风景名称的风景日戳戳面图案经邮电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刻制。

风景日戳可在风景点的邮政窗口长期使用,用作盖销邮电部门发行的集邮品和处理邮政业务的戳记。

第二十条为纪念国家和地方有纪念价值的一些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经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刻制和使用纪念邮戳。

第二十一条纪念邮戳分为全国性纪念邮戳、地方性纪念邮戳和集邮纪念邮戳。

全国性纪念邮戳由邮政总局设计式样,由各邮电管理局刻制;地方性纪念邮戳属于全省范围的,由相关邮电管理局设计和刻制;属于特定市县范围的,由相关县、市邮电局设计式样报主管邮电管理局批准后刻制;新邮票发行的首日和举办全国集邮展览(或世界邮展)期间,允许中国集邮总公司和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参照《纪念邮戳的刻制使用办法》刻制和使用集邮专用的纪念邮戳。

第二十二条纪念邮戳只限盖销现行有效的各种邮票和邮资明信片、邮资信封上的邮票图案。

凡已停售或停用的邮票、邮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都不能加盖纪念邮戳。

第二十三条纪念邮戳用来盖销收寄的邮件上所贴用的邮票时(包括首日封),只限在纪念日的当日(就是纪念邮戳上表明日期的那一天)当地使用。

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时,从纪念邮戳上表明的日期起算,一个月为限,但不允许用来盖销相关纪念邮戳纪念品以后发行的邮票、邮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

第二十四条纪念有较大意义活动的纪念戳,参照纪念邮戳的规格刻制。

纪念戳可以用来盖销集邮品上所贴的邮票,但加盖了此项纪念戳的邮票只供集邮者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