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4-8-5 来源:本站点击:105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切实增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地实施,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膳食补助。
第三条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天天3元,全年依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学年600元。
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嘉峪关市和28个非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在争取中央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由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担,分担比例另行通知。
第四条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买、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和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各中小学向食物、服务提供方直接支付;并纳入财政资金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后25个工作日内,会同教育部门将资金预算分解到县(市、区)。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同级教育部门下达预算。
第七条专项资金利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给商或服务提供方。
第八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20221107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
国家计划地区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地方计划地区为原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
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明确各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条件保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
统筹制订和调整完善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合理确定实施步骤和地区;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
指导各地做好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大力推进食堂供餐。
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大营养健康监测和膳食指导力度,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督促指导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制定审核本地区相关政策。
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运转经费,抓好食品安全,加强资金监管。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三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分级管理、以乡(镇)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制定学校食堂建造规划,督促乡(镇)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细则并组织招标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原料生产、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配合食品药吕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演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旨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状况,增强其营养健康的主体意识,促进其成长发育,集中开展食安宣讲活动,健全国家营养监督检查体系,加强校园营养保障,积极推动农村学校的教育和子女的营养健康改善,为全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实施办法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食安宣讲活动。
内容涵盖食品安全、营养均衡、饮食习惯、健康饮食等,
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养成健康饮食习惯。
二、强化校园营养保障。
积极推动学校加强午餐质量和味道管理,安排营养性
合理的膳食,开展包括定期评估在内的全面营养管理,以保障学生健康发育。
三、加强营养监督检查。
安排营养专业的健康检测评估,定期复检,分析调查
学生营养状况,制定科学营养改善方案。
四、健康教育活动。
开展体育、健康教育、卫生促进等活动,让学生掌握健康
知识,培养良好的健康行为。
以上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
参考,助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健康发展。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申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通知》(教营养办函[XX]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
第二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为加工学生营养餐所购入的原辅材料等直接材料支出和相关加工、加热等相关成本支出,不包括有关的人工费用和校舍、设备折旧以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学校食堂供餐的,且不能准确核算食堂伙食支出和学生营养餐之间用水、电等加工、加热等费用的,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计算计入。
第三条学校要进一步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要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细化食堂支出项目、范围与标准,强化学校食堂成本核算,逐步推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收到营养餐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求,在每月5日前,申报次月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局、教育局审批后,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学生食堂结算户;食堂按照学校各方面规定和加工流程实施营养餐工作。
第七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营养餐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格管理支出。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12c4503c1ec5da50e2701a.png)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实施方案为了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我们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该计划的核心是为学生提供丰富和均衡的膳食,向学生提供每天一次的免费营养餐。
以下是该计划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1.提供学生营养均衡的饮食,满足他们身体发育和学习的需要。
2.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状况,减少营养不良和相关健康问题的发生。
3.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校整体教育水平。
二、实施步骤1.确定食堂供餐地点和建设在每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内设立食堂供餐点,并进行必要的餐厅建设和设备投资,确保食物的安全和卫生。
2.食谱制定和食材采购制定合理的食谱,确保学生每天摄取到所需的主要营养素,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和矿物质。
根据地区和季节选择食材,确保食材的新鲜和供应的稳定性。
3.食堂管理和运作建立食堂管理机构,负责餐饮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确定食堂的运作时间和流程,并制定营养餐的标准化制作流程,确保每份餐食都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需求。
4.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食堂及其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和食堂服务的质量。
定期进行学生的体格测量和营养状况评估,跟踪和记录学生的健康和营养改善情况。
5.宣传和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增加学生和家长对营养计划的认知和支持。
通过宣传活动,让学生和家长了解营养餐的好处,并提高他们对食堂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
三、财务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慈善基金等。
可以考虑与相关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四、预期效果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预期能够达到以下效果:五、总结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方案旨在提供学生营养均衡的饮食,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校整体教育水平。
通过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确保食品安全和食堂服务的质量。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各学校:现将《甘肃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2日甘肃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校园食品安全的工作要求,把保障校园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
坚持关口前移,全面排查整治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把学校食堂从原料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到餐饮具洗消保洁等每一道关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底线。
(二)坚持风险防控。
牢固树立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校园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制度,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有效食品安全保障。
(三)实施全程控制。
严格落实校园食品从原材料采购到餐厨废弃物处置全链条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社会共治。
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学校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凝聚起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智慧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全省不发生校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发生影响恶劣或引发重大舆情的食品安全事件。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品是指在学校内生产、加工、销售供师生食用的各种食品。
第四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包括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
第五条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指除学校食堂外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第六条学校食品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包括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完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改善基础条件,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学校承担校园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监管人,学校有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承担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职责。
第十一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全管理责任书
**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县教育局局长(签字):责任单位:责任人(签字):签订时间二〇一二年月日**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了进一步加强庄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水平,明确主体职责,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学生食品安全,根据《庄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庄浪县实施<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主要目标责任(一)建立校长工作责任制。
学校要成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食品管理员是具体责任人,食品加工人员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要与相关处室、班级和人员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和具体责任人。
(二)按要求落实学校学生食品加工间和食品储存室新建、改扩建工作。
全面加强学生食品加工间和食品储存室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学生食品加工间和储存室,配备与学生分餐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学生食品所必须的设施设备。
(三)设立专(兼)职学生食品管理员。
学校签收学生食品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管理员责任制。
食品管理员负责对进入储存室的学生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签收登记、入库储存、分类管理、按需分发。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上墙公开,存档完整,落实到位。
(四)加强学生食品储存管理。
配送到校的学生食品,必须细化查验、签收、储存、发放、分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到专库存放、专人管理、专用设备、实名发放、规范用餐。
学生食品储存室应具备防盗、防毒、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蚊蝇、防人为损坏等设施。
要定期消毒、清理,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五)规范学生食品加工间管理。
学生食品加工间不得对外承包;招聘、调剂、充实的食品加工人员,要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学校要定期对食品加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落实食品加工人员晨检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档案;严格按照学生食品加工有关要求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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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管理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按照市州政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
市州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学校健全完善公示制度,推进营养改善计划阳光操作。
第五条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演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职责范围内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指导学区(学校)对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进行测评。
第七条农业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及其原料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第十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中小学校长以及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负责人,托餐家庭相关人员和托餐个人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
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方案,为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宣传材料。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鼓励学校自办食堂,为学生提供营养餐。
第十二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供餐服务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贮存、加工、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要完善供餐成本分摊机制,确保学生吃到优质等价的营养食品。
第十三条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区、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政府统筹下,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建立食品生产供应基地,确保食品原料质量和价格的可控性。
农村中小学要适度开展勤工俭学,以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第三章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食品处理区应设臵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臵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臵,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三)食品加工操作间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材料建造,易于清洁与排水。
配备照明、通风、排烟装臵和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等设施设备。
(四)配备与供餐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臵货架,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
(五)设臵专用墩布池,餐用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臵分餐间(售饭间),并设臵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洗手池。
(七)食堂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能免费供应开水。
第十六条供餐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具有送餐能力,保证按时送餐。
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后进行清洗。
送餐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设备,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食品制成后应在2小时内食用。
(三)供餐企业(单位)供餐人数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供餐人数与其供餐能力相适应。
家庭(个人)托餐仅适用于偏远地区规模较小、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县市区政府应当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招标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业务。
第十九条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保障作为供餐模式的首选条件,不得选择未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营养改善计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要及时上报营养改善计划主管部门,经核实后由县市区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一)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许可证的。
(二)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三)出现违反供餐合同行为的。
(四)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供餐期间有克扣、减量、服务态度恶劣、打骂(体罚)就餐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六)在协议供餐期间停止供餐的。
(七)在学区或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粗加工、烹调加工、分餐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工作前后及时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将头发臵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
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供餐主体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二十五条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臵,并配臵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
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六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饮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器具。
第二十八条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臵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第二十九条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学校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及教育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经初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确需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
同级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后,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