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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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表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日常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适用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
表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偶发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
截至到1月31日
截止到3月31日
最晚到4月30日
截至到5月31日
截至到6月30日
截止到7月31日
截止到9月30日●保荐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一次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总结报告书》要报
到交易所
●对保荐代表人上一年的保荐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要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报交易所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上半年两次现场检查中需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
进行第一次培训
●保荐机构应当向交易所报送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三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报告》仍应在检查完成后五个工作日报交易所
截止到12月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再进行现场检查,下半年两次现场检查中需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
第二次培训
《现场检查报告》和培训情况在各自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报交易所。

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创业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旨在培育和推动高科技和高成长潜力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接受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包括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是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工作。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需要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持续督导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加强现场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202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指引。

这些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和原则: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以客观、公正和专业的态度进行工作,依法合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现场核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

同时,还要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等关键人员及相关方进行相应的核查。

3.现场核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如查阅文件资料、对账核实、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数据比对等,以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

4.现场核查报告的撰写和提交: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及时撰写核查报告,详细记录核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的问题,并提交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

通过制定这些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可以在持续督导中规范和统一现场核查工作的执行,提高核查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这对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保荐机构在现场核查中还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时发现和报告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发展。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规范运作具有积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各保荐人、财务顾问: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本所备案。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中的注意事项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中的注意事项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中的注意事项保荐机构作为募集资金的重要参与方,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持续督导是监管部门对刚刚上市的公司和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的长期监管和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作为募集资金的引荐方,保荐机构的责任不仅在于推动公司的顺利上市,更在于帮助公司实现长期的稳健经营。

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中应当重视以下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性:保荐机构需要深刻理解监管规定,确保自身的持续督导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保荐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荐机构也需要做好内部合规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持续督导行为的合规性。

2. 投资者保护:保荐机构应该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以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企业发展:保荐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协助上市公司制定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保荐机构还应该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提供专业建议和支持,帮助上市公司有效把握市场机遇,优化经营模式,稳健发展。

4. 监督责任:保荐机构作为募集资金的引荐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和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5. 信任建设:保荐机构应该注重构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共同促进持续督导的顺利进行。

保荐机构还应该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上市公司的决策提供支持和建议。

作为募集资金的引荐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第三条挂牌公司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和推荐该公司挂牌的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共同负责。

第五条项目组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一)获取挂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的信息;(二)督导挂牌公司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三)审查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四)对挂牌公司进行公司治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五)公司披露文件的拟定;(六)督导挂牌公司完成股份解除限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制作、股份登记等。

第六条质量控制部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一)制定持续督导的制度、规则;(二)制定持续督导工作的标准化文件;(三)向项目组传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持续督导的最新规则;(四)对项目组的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五)公司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合法合规形式复核;(六)公司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七)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指定信息披露机构的沟通联络。

第七条如项目组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由项目组所在业务部另行另行安排其他项目组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目录一、持续督导计划 (2)二、定期沟通 (2)三、现场核查 (3)四、年度保荐总结 (4)五、持续督导期结束 (5)附件: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6)为切实履行保荐职责,确保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信守承诺、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持续督导计划(一)公司根据保荐协议有关要求确定保荐工作小组,承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原则上由公司指定两个保荐代表人和至少一名参与该项目的业务人员参与组成保荐工作小组。

(二)保荐工作小组应当在项目发行完成进入持续督导期时根据保荐协议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制订《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不限于持续督导期间应完成的工作职责、核查计划、培训计划等.(三)保荐工作小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在保荐期间和发行人建立稳定沟通渠道和定期沟通机制,并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保荐工作档案。

二、定期沟通(一)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工作小组应每月定期与发行人联系沟通,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并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下列行为时,及时书面通知或者咨询保荐代表人,并按保荐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和保荐工作小组:1.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4。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5.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若发行人发生上述行为时,保荐工作小组还需负责出具相应的核查报告。

(三)对于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荐工作小组应将每月定期沟通情况记录和相关文件保存在保荐工作档案中备查。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行为,充分发挥公司作为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提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作为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保持充分的职业操守,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当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应当指定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应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应由项目组负责。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应当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并明确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应与上市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主要有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第九条持续督导工作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对有关事项形成结论时应保持独立性和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不应简单地依赖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而应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第十条持续督导期间,除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资格外,公司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拟离职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做好持续督导的交接工作,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并协助新保荐代表人履行督导职责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和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业务流程,明确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等项目主办人、持续督导专员等有关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职责,提升持续督导工作质量,防范持续督导工作的违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促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在与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签署的保荐协议、推荐协议或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中,对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是对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和部门及人员职责界定的一般规定。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订不同类别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六条公司从事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不含公司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改承诺以及挂牌企业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等投资银行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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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2004年5月31日颁布,2009年11月20日重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精神,规范项目人员持续督导工作流程,提高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再融资情况下的持续督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谓持续督导,是指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规范运作、守法经营、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督导,使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投资银行总部负责本办法所称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共同监督工作。

投资银行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持续督导工作指引》,项目人员应该按照本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投资银行总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以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人为项目组。

项目组至少包括两名保荐代表人和一名项目主办人,两名保荐代表人中应指定一名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负责。

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组与发行工作项目组应保持延续性。

如项目组人员发生变动,由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持续督导人员。

第七条项目组进行持续督导前,应制定详尽可行的持续督导计划,明确人员分工、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安排等,以提高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性。

第八条持续督导的任何工作至少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参与,相互复核,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九条项目人员在与公司签订的《项目风险责任书》中,应明确在持续督导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监督工作由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银行总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投资银行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投资银行总部指定的专人应不定期的走访发行人,听取发行人的意见和项目负责人汇报,查看督导工作记录和档案,了解并指导项目组持续督导工作,检查项目组及项目人员是否做到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风险监管总部应对每一个发行项目指派专门审核人员,依据“节点控制”原则,对持续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项目材料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审核人员有权调阅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提出相关问题,要求项目组重新调查或深入调查相关情况,项目组必须积极配合,回答相关问题,按要求进行重新调查。

项目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可提请部分内核成员,不定期走访发行人,进行实地审核,听取发行人的意见和项目负责人的汇报。

第十四条项目审核人员和投资银行总部主管领导应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并上报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和风险监管总部。

第四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目的、内容、手段和方法第十五条持续督导工作的目的和内容1、督促发行人全面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2、督促发行人建立并执行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3、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有效实施其发展规划,严格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具体内容见“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十六条持续督导的工作流程持续督导工作分为事前督导、事中督导和事后督导。

事前督导指项目组应定期对发行人一个完整或非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提前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督导工作计划;事中督导是指在发行人重大事件进行过程中,项目组应及时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对事件做出评估,对发行人相关行为进行指导;事后督导是指在发行人重大事件发生后,项目组应督促发行人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事件,应督促发行人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事件,以及虽然不要求公开披露,但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股价已经或预计将产生明显影响的事件。

第十七条公司在与发行人签署《保荐协议》(附件一)时,应明确规定公司和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应制定持续督导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应遵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制度》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持续督导的尽职调查分为月度调查、季度调查、半年度调查和年度调查。

月度调查按月进行,主要采用询证方式。

项目组应向发行人发放调查问卷,并应要求发行人就调查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并由董事会秘书签署。

季度调查指在季度报告发布前进行的尽职调查。

季度调查可以在询证基础上,由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其他方式如现场走访、会谈等等。

应要求发行人做出书面说明,并由董事会秘书签署。

半年度和年度调查指在半年报和年报披露前进行的尽职调查。

半年度和年度调查,应在询证基础上,增加现场考察、走访取证、核对检查等手段。

应要求发行人做出书面说明,并由参加半年度和年度董事会的董事签署。

第二十条项目组应确保发行人具备符合证券市场规范要求、有实际可行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投融资和对外担保制度、高管人员监督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计划。

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应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发现发行人股价异常波动、成交量异常变化,或由任何渠道得知发行人可能在信息披露、公司运作经营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时,应主动展开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对其它中介机构的核查第二十一条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除对发行人进行督导外,还应对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发行人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督导。

第二十二条对上述中介机构的督导工作,包括对其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结论的督导。

应督促其它中介机构做到工作程序及时合规、工作内容全面有效、工作结论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应对其它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独立核查,并做出独立结论。

第二十四条如项目组独立核查后,与其它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有实质性差异,应提请发行人关注,并向有关中介机构了解产生差异的原因。

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六章持续督导期内发现问题的解决第二十五条对持续督导期间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应及时向企业融姿总部和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保荐代表人在第一时间向发行人发出书面整改建议书,保荐代表人应在整改建议书上签字;经部门或研究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以公司名义发出整改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如发行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项目组应及时向投资银行总部和主管领导汇报,提出解决办法。

必要时,应进一步由公司向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如系无法通过整改解决的问题(如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发行人业绩大幅度下滑、成为收购目标公司等),保荐代表人应督促发行人尽快做出可靠判断并进行披露。

必要时,可建议公司单独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必要时,投资银行总部、项目审核人员可不通过项目组,对重大事件进行独立核查。

第七章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填报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项目组应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是保荐档案的组成部分。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采用纸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

工作底稿的建立和保管应遵照《投资银行总部保荐档案管理制度暨工作底稿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项目组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投资银行总部办公网络向投资银行总部报告持续督导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二条项目组应在每个完整或非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填报《持续督导工作计划表》(附件二);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内容包括:1、了解发行人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等定期公告披露计划;2、了解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召开计划;3、了解发行人公司章程修改、股权变动、董监事高管人员变动、投融资、对外担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分子公司设立、业务调整和资产重组、产品和市场机构调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业务发展等计划;4、了解发行人其他方面的工作计划项目组应在每个月末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持续督导工作月度总结表》(附件三)月度持续督导重点内容包括:1、关联交易是否合法有效;2、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合理;3、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情况;4、是否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5、是否存在未履行相关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资、融资和对外担保;6、是否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波动;7、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是否按计划正常进行;8、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9、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10、是否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潜在重大资产损失;11、是否存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或冻结的情况;12、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和纠纷;13、是否签署重大合同;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成立新的分、子公司;15、是否存在二级市场走势异常;16、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项目组应在在发行人披露法定定期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前3个工作日内,填报《持续督导工作季度总结表》(附件四)。

季度持续督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定期报告的披露是否合规。

包括定期报告编制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全体董事是否签署定期报告;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对定期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披露时间是否符合要求;2、三会运作是否合规。

包括三会召开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项目组是否派人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3、其他。

包括是否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董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发生重大业务调整或资产、债务重组;是否发生产品和市场结构调整;关联交易是否合法有效、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相关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融资和对外担保;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异常波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是否按计划正常进行;主要股东股权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潜在重大资产损失;主要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或冻结;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和纠纷;是否签订重大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成立新的分、子公司;二级市场走势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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