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超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超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加强超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健康检查制度1.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2. 从业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后,应及时将复印件交至超市人事部门备案。
3. 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检查项目包括:内科、外科、五官科、皮肤科、肝功能、胸部X光检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粪便检查等。
4. 从业人员在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及时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
5. 从业人员在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患有法定传染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
6. 从业人员在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患有其他疾病,应及时向超市人事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生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7. 超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 超市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疾病治疗情况等。
2. 超市应指定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从业人员在销售食品时,应确保手部清洁,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 从业人员在患有传染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及时向超市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
6. 从业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培训与宣传教育1. 超市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2. 超市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认识。
3. 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素质。
学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健康安全,预防和控制疾病在学校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教师、行政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宿管人员、安保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将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师生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健康体检与证明第四条学校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体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血液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胸部X光、口腔检查等。
第六条体检合格者,由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发放健康证明,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传染性疾病防控等相关工作:1. 消化道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2. 活动性肺结核;3.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4. 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三章个人卫生与防护第八条学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勤洗手、勤剪指甲、不戴首饰等。
第九条食堂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
第十条食堂工作人员在加工、制作、分发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卫生。
第十一条学校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制作、分发场所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第十二条学校从业人员在患病期间,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自觉遵守隔离治疗规定。
第四章健康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学校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食品安全与卫生知识;2. 传染病防治知识;3. 个人卫生习惯;4. 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健康管理部门定期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目的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提高生产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本损失,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实习生等不同类别的员工,旨在对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进行管理。
三、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内容的范围、目的和意义;2.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了解国家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3.分析企业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劳动强度,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其受到的危害因素;4.制定健康管理的标准及流程;5.制定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对制度进行审核、批准和颁布。
四、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1.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指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和维护个人的健康档案。
范围:全体从业人员。
目的:建立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和预防疾病。
内容:a.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及标准;b.体检报告的保存与使用。
责任主体:企业医疗保健部门。
执行程序:a.统一安排健康检查时间;b.公布健康检查的程序和流程。
责任追究:企业医疗保健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工作环境管理制度指对企业的工作环境进行管理,以保证从业人员在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范围:全体从业人员。
目的:保证从业人员在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减少工作中的疾病或职业伤害。
内容:a.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b.工作场所的清洁与卫生;c.防止有害因素的侵害;d.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
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生产部门。
执行程序:a.对工作环境进行定期检查;b.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责任追究: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工作环境的管理,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休息管理制度指对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的休息管理,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保障其身心健康。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保障从业人员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1.4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健康疾病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健康管理的认识和自觉性。
二、健康检查2.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传染病筛查、职业病检查、一般健康状况评估等。
2.2 健康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检查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2.3 从业人员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不得隐瞒病情、冒名顶替或伪造健康证明。
2.4 对患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健康疾病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离直接接触食品、药品、化妆品等高风险岗位,限制或禁止从事公共场所服务等工作。
2.5 对患有法定传染病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停工休息等措施。
三、健康档案管理3.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记录、疾病治疗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等。
3.2 健康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健康档案进行审查,对档案中记录的疾病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3.4 从业人员有权查阅本人健康档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提供便利条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健康管理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任、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下同)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宣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
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人员卫生1个人卫生1.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1.2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另一个装置的设计一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1.3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宜化妆,应戴清洁的工作帽,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住。
1.4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制作人员,应符合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2口罩和手套2.1专间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印罩。
2.2操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从业人专用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a)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b)果蔬拼盘加工制作;c)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d)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e)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f)备餐。
2.3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其他加工制作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
2.4其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宜佩戴清洁的口罩。
2.5如佩戴手套,佩戴前应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下面是爱岗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较新13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一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二(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单位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而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员工健康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1. 健康检查: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心理健康检查等。
2. 疾病预防:提供必要的疫苗接种,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要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 健康教育:通过培训、讲座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4. 工作环境改善:改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如噪音、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
5. 工作与休息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防止过度劳累。
6.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健康检查结果,为员工的健康管理提供依据。
7. 应急处理:对于突发的健康问题,要有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和程序。
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员工的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降低企业的医疗费用和生产损失,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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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人(签名):时间:年月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安全,促进工作环境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健康检查要求: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通常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病筛查、传染病检测等。
检查频率根据不同职业、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的风险程度而定。
2. 健康检查机构:明确指定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的医疗机构或专业的健康管理机构进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检查记录、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等。
健康档案应保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保存。
4. 信息共享与管理:建立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健康检查和档案信息的共享与管理。
相关机构和单位应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并依法使用和共享健康档案信息。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学校食堂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预防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
第二章健康体检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健康体检范围: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2. 医疗卫生人员;3.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4.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5. 其他可能接触消费者健康的相关从业人员。
第五条健康体检内容:1. 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脉搏等;2.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3. 传染病筛查: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淋病等;4. 其他相关检查:如胸部X光、心电图、B超等。
第三章健康体检时间和要求第六条健康体检时间: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2. 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执行;3.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4.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5. 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由所在单位规定体检时间。
第七条健康体检要求:1. 体检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相关证件;2. 体检前三天内,避免剧烈运动,保证充足睡眠;3. 体检当天,空腹进行实验室检查;4. 体检过程中,如实告知医生个人健康状况;5. 体检结束后,及时领取体检报告。
第四章健康体检结果处理第八条体检单位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并对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对体检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要求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依法暂停其从事相关工作,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
第五章健康教育培训第十一条体检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其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管理,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公司要重视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员工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健康水平。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第六条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身保健意识。
第七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公司要积极组织员工的体检工作,对员工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症状。
第九条公司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职业危害监测和控制,减少职业病发生风险。
第十条公司要建立健康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二章健康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要设立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医护人员,负责员工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档案,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十四条健康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保健能力。
第三章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要制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员工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员工的健康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第四章健康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九条健康档案管理要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保护好员工的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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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
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
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十、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一、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十二、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十三、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