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员工禁止性业务规定
银行员工从业行为禁令规定制度

广*银行员工从业行为禁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行为,培育合规文化,营造合规氛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制度,制定本从业行为禁令。
第二条本从业行为禁令主要包括员工普适性的行为禁令和各条线业务禁令。
所称禁令是指在履职管理、业务营销、业务操作、业务管理、系统管理等活动中,员工严格禁止的事项,不得逾越和触犯。
第三条本从业行为禁令适用于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从业行为禁令未尽条款,员工应遵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其他规章制度及管理要求,认真执行和贯彻落实。
第二章员工行为禁令第五条严禁越权、变相越权办理业务;严禁超权限进行转授权。
第六条严禁不相容岗位人员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
第七条严禁公款私存、伪造账务;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第八条严禁对外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抽屉协议。
第九条严禁虚假记账、对账;严禁未达账项、差错处理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
第十条严禁伪造虚假票据、有价单证;严禁隐匿、私存、篡改、伪造、变造、拆换、销毁业务凭证、记录、账册、报表、档案及其他重要工作资料和物件。
第十一条严禁柜员办理本人业务,或违规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严禁伪造、变造、私刻、盗用、出借或擅自交他人使用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印鉴卡;严禁私自截留银行废止印章;严禁不按规定执行印章、凭证分管分存;严禁业务印章共用、混用。
第十三条严禁在任何场所、渠道销售或推介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备案的产品;严禁私售“飞单”。
第十四条严禁隐瞒不报重大差错、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案件风险及案件。
第十五条严禁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及其他保密信息;严禁在不适当场合谈论行内保密或控制知情范围的信息。
第十六条严禁套取客户密码、擅自违规修改或泄露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严禁本人或允许他人以各种方式在本行办公、营业场所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八条严禁参与民间融资、违规担保;严禁充当资金掮客。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在银行业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经营基础上,银监会颁布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操守指引》)。
《操守指引》是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有关廉政准则,紧密结合银行业工作特点和规律而制定的。
《操守指引》共16条,约1400余字,分别从银行业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国家、与单位、与同业、与客户、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职业操守要求;对从业人员规避利益冲突、抵制商业贿赂和黄赌毒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要求;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银监会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二月五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全文)时间:2014年11月14日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工行十大禁令内容

工行十大禁令内容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和庞大的业务覆盖范围。
为了确保银行的正常运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工行实行了一系列禁令和规定,以规范员工行为和保护客户利益。
下面是工行的十大禁令内容:1.违规放贷:工行禁止员工在没有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审核不严的情况下放贷。
员工不能违规开展私自借贷或参与与工商银行相关业务的违规行为。
2.内外勾结:为了预防工行内部和外部势力勾结进行欺诈、侵吞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工行明确禁止员工与客户、业务合作伙伴或其他机构串通作假,违反诚实守信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违规操纵市场:工行禁止员工投机炒作、操纵市场,干扰金融市场正常运行。
员工不得利用工行的信息或资源谋取私利,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4.泄露客户信息:工行严禁员工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银行业务相关信息。
员工不得窃取、盗用、买卖或泄露客户资料,违反保密义务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5.贪污受贿:工行坚决反对员工贪污受贿行为。
员工不得接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参与其他非法获利行为,不得索要或接受他人贿赂、好处或特殊待遇,违反廉洁纪律和法律法规。
6.虚假宣传:工行禁止员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误导客户或公众。
员工必须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的宣传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广告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
7.擅自处置资产:工行禁止员工擅自处置银行的资产。
员工不得私自卖出、转让、变卖或非法占有工行的资金、设备、软件等财产,违反资产管理和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
8.违规交易:工行禁止员工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员工不得串通客户或其他机构,操纵金融市场、虚假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9.纠纷处理违规:工行要求员工妥善处理客户纠纷,不得擅自做出一刀切、肆意抉择,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影响客户合法权益和工行的良好形象。
10.违规收费:工行禁止员工违规收取额外费用或隐性收费。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19]45号)各市(州)银保监分局,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各大型银行一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银行成都分行,各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一级分中心,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四川新网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川分公司,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成都各村镇银行:为严控银行案件风险,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及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对相关规定做到应知会知,严格坚守纪律红线,严格把守风险底线,并将禁止性规定融入业务风险控制流程和内控管理制度,对违反者按规定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请各市(州)银保监分局转发至辖内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四川银保监局2019年12月30日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一、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本行和客户资金或财产。
3.严禁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4.严禁超出授权范围或未经审批办理业务。
5.严禁将本人业务系统操作权限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业务系统权限办理业务。
6.严禁充当资金掮客和参与非法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
7.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或他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8.严禁利用内部交易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将内部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9.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冒用单位名义,利用办公场地,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谋取非法利益。
商业银行员工账户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员工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账户交易管理和监督,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促进员工守法合规,降低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员工账户交易行为指员工个人结算户大额交易、与客户交易、员工贷款账户交易等货币性交易行为。
第三条员工账户交易行为的管理原则(一)依法合规、令行禁止。
(二)查防并举,措施得当。
(三)强化问责,严肃整改。
(四)尊重隐私,严格保密。
第四条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应本行全体员工,任何员工不得以匿名或化名形式规避本行员工账户资金交易监测。
第二章员工账户交易行为的分类第五条正常交易行为(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个人债权、债务或产权转让及收益。
(三)个人贷款转存。
(四)继承、赠与款项。
(五)保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六)其他合法款项的收入及支出。
第六条禁止账户交易行为(一)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或为客户办理大额存、取款转账业务。
(二)信贷资金回流到信贷人员或本行的其他员工本人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虚假骗贷、截留资金、收受好处、收取客户资金代为偿还贷款,或替客户进渡资金等违规交易行为。
挪用贷户资金或贷款额度,为其他贷户偿还贷款或作其他用途。
转账代收因贷款发生的向客户收取的保险等费用。
(三)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过渡资金,恶意充当融资中介或为客户办理资金划转,代发工资等业务,或出借他人或企业使用。
(四)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与客户个人账户发生资金往来,进行客户的资金归集、划转等违规行为。
(五)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高息揽存,发放高利贷等非法资金往来。
(六)员工除系统测试、为客户演示外,参与无真实经济往来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
或为绩效考核人虚增网银交易量。
(七)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在机构内或机构间虚存存款和库存现金,实现不同机构间调拨现金。
(八)员工利用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违规办理上门收送款业务,截留现金。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本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商业银行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本行权益的下列行为:(一)、从事期货交易和买卖股票;
(二)、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本行的大额费用列支、大额贷款的发放及其他重要的需通过民主决策的事项;
(三)、未经批准对外担保和对外承诺;
(四)、授意、指使、强令工作人员从事违反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对此未进行抵制或上报而从事违反制度的活动;
- 1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培训:银行业务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 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 放贷款。
不正当手段
• 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表现为违反中 央银行利率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竞 争手段,如贴息、放松现金管理。
• 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如封锁有 关金融信息,不向其他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 相关情况,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压票、退票 、压汇等方式,或无偿占用联行清算资金等 。现实当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有 奖储蓄,储蓄赠送物品、现金等。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银行业务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 止
•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 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
• 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 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 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 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 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 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 当公布
测试题
• 下面属于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有( ) • A.信托投资 • B.证券经营业务 • C.代理证券资金清算 • D.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 试题答案:C
• 商业银行不能对关系人发放贷款。 • 试题答案:错
• 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不动产。 • 试题答案:错 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企业股票 试题答案:对
•谢谢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 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 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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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员工禁止性业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增强员工合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柜面业务类(40禁)
第二条现金业务(7禁)
(一)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二严禁违反“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原则处理收、
(三)严禁离开岗位不退出业务操作界面或不加锁保管钱、章、证、预留印鉴等重要物品。
(四)严禁代客户保管现金、卡、折、单、印章等重要凭证及物品。
(五)严禁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
(六)严禁擅自处理长短款,严禁以长补短和无依据办理长短款的销账,严禁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
(七)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时不抵制、不报告。
第三条金库(业务库)、柜员尾箱(3禁)
(一)严禁单人开关金库(业务库)或单人保管钥匙、密码。
(二)严禁单人办理现金出入金库(业务库)或不执行出库审批、入库交接手续。
(三)柜员尾箱次日由本人继续使用的,严禁办理日结时由会计主管或柜员单人清点尾箱。
第四条上门收款(3禁)
(一)严禁违反“双人办理、钱账分管、交叉复核”原则办理上门收款业务。
(二)严禁未经客户合法授权代客户填写或更改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凭证。
(三)严禁将上门收取的客户现金推迟入账或通过后账补前款等形式滚动占用客户资金。
第五条印章(印鉴)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5禁)
(一)严禁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单位公章,严禁由同一人负责单位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
(二)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三)严禁未对客户预留印鉴进行核验或达到大额标准未进行双人核验即办理业务。
(四)严禁超限额领取重要空白凭证、违反本行制度规定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鉴。
(五)严禁向加盖预留印鉴不全/不符或购买人身份不符的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严禁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
第六条账户管理(8禁)
(一)严禁违反本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开立账户。
(二)严禁为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内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付款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严禁记账人员与业务审核、业务监督人员混岗兼职。
(四)严禁无正当理由、手续不全或审核不严即办理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
(五)严禁通过本人或其他账户为客户办理资金划转、套现等业务或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或其他客户资金、盗用或挪用客户存贷款资金、员工出借账户为客户办理汇划结算。
(六)严禁未经有权人批准复制客户资料信息或外借客户账户资料,严禁伪造、变造或恶意涂改客户资料信息。
(七)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进行对账。
(八)严禁对账人员与记账员、上门收款人员混岗兼职。
第七条权限卡或密码管理(2禁)
(一)严禁一人持多张柜员卡或盗用、串用、混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
(二)严禁不执行定期更换密码、将密码告诉他人或将密钥、
操作口令信息外泄。
第八条科技信息(2禁)
(一)严禁违反内外部网络安全性规定、存有计算机病毒、机密数据外泄情况。
(二)严禁擅自让系统外人员进入营业室或进入计算机系统、日终机构未签退关机。
第九条电子银行管理(5禁)
(一)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或进行清点库存、钞箱检查工作。
(二)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三)严禁泄露电子银行管理系统操作密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
(四)严禁为他人代办电子银行注册申请、擅自开通或代客户启用电子银行、未经交接使用他人电子银行管理系统操作号。
(五)严禁未经签收即发放或由非授权人代领电子银行电子口令牌。
第十条票据业务(3禁)
(一)严禁利用虚假承兑汇票、虚假存单等办理质押承兑。
(二)严禁关联企业互签融资性承兑汇票、以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或质押存款、无真实贸易背景签发承兑汇票。
(三)严禁内外勾结以虚假票据为企业融资、无真实贸易背景贴现。
第十一条重点交易(2禁)
(一)严禁员工充当中介帮助客户融通资金进行投标、虚假验资、归还贷款。
(二)严禁利用客户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客户名义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第三章信贷业务类(24禁)
第十二条贷款“三查”(8禁)
(一)严禁授信工作人员未经本单位合规培训和考核直接
上 !=!=!
冈。
(二)严禁以资料审核代替实地调查方式进行贷前调查,不得放松对客户的调查和对客户资料真实性的验证。
(三)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越权或变相越权进行授信,不得人为逾越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四)严禁在授信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不符合授信要求或在未完全落实授信条件的情形下实施授信。
(五)严禁放宽甚至放弃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六)严禁忽视对抵押物或留质物的定期价值评估,不得以中介机构的保管约定替代本行的贷后检查和管理。
(七)严禁抵质押物、代保管品等未经有权人审批即办理出库。
(八)严禁通过展期、虚构企业财务指标或夸大非财务因素等形式掩盖贷款风险隐患,不得随意调整贷款风险分类。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6禁)
(一)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二)严禁违反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要求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
(三)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和乱收费。
(四)严禁由开发商代办个人购房贷款,不得接受开发商垫款作为个人首付款。
(五)严禁降低或变相降低首付、利率等约束条件发放个人购房贷款。
(六)严禁对不符合减免利息条件的企业进行违规减免利息。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5禁)
(一)严禁为资本金不足、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不健全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二)严禁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或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严禁在借款合同中不约定或不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
的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严禁以任何方式规避受托支付要求,不得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严禁破坏银团贷款秩序,不得违背协议约定单独与借款人接触擅自降低贷款条件争抢客户。
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5禁)
(一)严禁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二)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贷款。
(三)严禁对资金回笼账户的大额和异常资金流入流出不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监控和报送。
(四)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严禁办理票据业务时先贴现后查询。
(五)严禁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四章资产业务类(5禁)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5禁)
(一)严禁虚高接收、低价处置、暗箱操作导致本行资产流失。
(二)严禁擅自放弃银行债权、虚假呆账核销。
(三)严禁内外勾结、不及时行使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丧
失。
(四)严禁自用或无偿出借、私分、毁损抵债资产。
(五)严禁贪污、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第五章综合业务类(7禁)
第十七条员工管理(7禁)
(一)严禁违反员工健康及安全规定或协议、不当解雇、歧视或未遵守劳动法规、工会规章。
(二)严禁新员工未经岗前业务、合规等培训上岗办理业务、特殊岗位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上岗。
(三)严禁上班迟到、早退、无故缺岗;严禁上班时间利用办公电脑上网炒股、玩游戏和聊天等;严禁上班时间打牌及搞其它形
式的娱乐活动;严禁上班时间吃东西、办私事、干私活;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四)严禁在贷款发放、资金拆借及物品购买、设备维修等有关活动中接受客户的任何赠与。
(五)严禁行贿、索贿、受贿,吃请、要回扣。
(六)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拖欠公款不还。
(七)严禁有损本行形像的语言及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在职员工。
对违反本规定,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责任追究和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