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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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

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

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已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内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知晓率相当低,这一现象应引起我们的思考与担忧。

实际上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有着直接影响,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状况,使大学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新《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影响一、现状与影响1.积极的作用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但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须于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超过30天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则须支付劳动者应得酬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新规定,对大学生的就业有了法律的保障。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试用期,但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对试用期限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以往只签订试用期的合同,或试用期限超过合同期限所规定的试用期限的做法,在今后均属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新法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符合与否的衡量标准,且负有举证的责任,这对于大学生的就业有了更多的保障。

过去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很多,很多企业利用大学生无工作经验,利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开始时许诺干得好就留下,结果干了一段时间之后,一个人都不留,这在今后都是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只要被雇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提供了保障。

原来有服务期,比如单位说你到我这里必须干3年才能走,这种情况现在属于违法。

另外,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这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指导刍议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指导刍议

二、 高校 学生对《 劳动合 同法》 的了解
情 况调 查
年的, 试 用期 不得超 过一个 月 ; 劳动 合 同
期 限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为掌握高校毕业生对 《 劳动合 同法 》
的了解情况 ,笔者设计 了一份调查 问卷 , 以 即将 毕业 的大学生 作为调查 对象 展开 问卷调查 。调查结 果如下 : 对《 劳动 合同 法》 比较了解 的只有 2 . 6 %, 有一些 了解 的
的有 占到 6 4 . 3 %; 对签订 劳动合 同重 要性 的 认 识 ,认 为 不 一 定 要 签 合 同 的 有
1 3 . 5 %,认为必须要签合 同的有 5 5 . 8 %, 认
为无所谓 的有 3 0 . 7 %; 如 果 企 业 不 签 劳 动
劳动者更多 的保 障, 同时对企业 的劳动用
有7 . 5 %, 听说过 的有 2 5 . 6 %, 一 点 不 了 解
数突破 6 0 0万 , 2 0 1 1 年 达到 6 7 0万 , 2 0 1 2 年达到近 7 0 0万。 这样强 劲的增长势头使 得近年来大学生 的就业 形势越来越严峻 。 2 0 0 8年 1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劳 动合 同 法》 , 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 的保护 , 给予 了
过二个 月 ; 三年 以上 固定期 限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 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 月。 同一用人 单位 与同一 劳动者 只能约 定一
次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劳 动合 同仅约定试用期 的, 试用期不 成立 , 该期 限为劳动合同期 限。 另外 , 对于 用 人单位 以劳 动者在试 用期 间被证 明不 符合 录用条件为 由解除劳动合 同的行 为 ,

《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大学生就业分析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大学生就业分析及对策
向 于 录用 有 经 验 的员 工 。 ( ) 强就业的非名 校歧视 . 三 加 导 致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就 业难
者 所 不 能 替 代 的 高 度 。 就 是 说 . 学 也 大 生 的素质和能 力本身还 需要加强 . 真 正 做 到 外 在 形 式 ( 历 ) 和 内在 内 容 学 ( 力 ) 统 一 。 劳 动 合 同 法》 出 台 , 能 的 《 的 不 但 使 用 人 单位 用人 更 加 理 性 ,也 使 大 学 生 更 加 注 重 自身 的修 炼 ,提 升 自 身 的 能 力 。 《 动 合 同法 》 劳 通过 对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的 影 响 真正 推 进 了 “ 尽 其 才
招 聘 失 误 的成 本 , 种 “ 子 歧 视 ” 这 牌 现 象 就 变 得 更 加 突 出 ,因 为 符 合 这 种 逻
辑 的人 数 居 多 ,甄 选 成 功 的 概 率 大 大
加 强 。 我 们 生 活 当 中 , 牌 大 学 毕 竟 在 名 在 众 多 大 学 中 占少 数 ,很 多 大 学 生 在 这 种 招 聘 氛 围 中深 感 就 业 难 。
看 ,我 们 一 般 认 为 劳 动 者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动 合 同法 》 宗 旨是 倾 向 于 保 劳 的
护 这 个 弱 势 群 体 。 如 果 我 们 把 劳 动 者 分 成 不 同 的层 次 ,那 么 大 学 生 在 劳 动
法 律 的 形 式 在 一定 期 限 内确 定 用 人 单
二 、 劳动 合 同法 》 大 学 生 《 对


《 动 合 同 法》 大 学 生 劳 对
今 后 的工 作 当 中是 否 胜 任 ,那 么所 能
够 给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比较 好 的 胜 任 职务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解读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解读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解读1. 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开展,劳动力市场对大学生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相对弱势,劳动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中与大学生劳动相关的内容进行解读。

2. 大学生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

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明确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原那么上不得超过三年。

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防止出现过长或过短的情况。

•明确工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获得劳动报酬。

大学生应与用人单位明确工资待遇,包括底薪、奖金、福利等内容。

•保存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用人单位约定合同解除的权利和条件,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3. 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享有以下重要权益的保护:•平等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时机、劳动报酬等。

大学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如遇到歧视待遇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合理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并支付加班费。

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发现用人单位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可寻求法律援助。

•休假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休假并支付工资。

大学生应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休假,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休假工资可采取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4. 大学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劳动合同法_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分析

劳动合同法_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分析

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
(4)为试用期工资确立了最低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 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
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的仅仅是
以前,服务期和违约金制度无疑是毕业生顺利实现“再择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从事的工作不直接相关
业”的最大障碍。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 的其他情况,如是否正在恋爱,是否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餐
款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尤其是 饮等法定特殊岗位除外)等,均属个人隐私,毕业生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责任承担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而欺诈将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职业指导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分析
江苏科技大学 戴中璧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新的影响,既包括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先就业、再择业”的条 件更加有利等机遇,也包括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对大学生诚信提出新要求等挑战。毕业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 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3、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强化学生的就业资本与产 来职业发展,这是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突破传统的就业观念束缚,
业对接,就业“胜任力”与岗位需求对接,就业能力与社会需 应对就业压力,修正就业杠杆的一个非常好的方式,这也是一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某,男,20岁,某大学应届毕业生。

乙某,女,25岁,某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

甲某于2020年6月与乙某所在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某担任该企业市场营销岗位,月薪5000元,五险一金按国家规定缴纳。

二、案件经过1. 入职后,甲某发现企业实际工作环境与招聘信息不符,工作内容与预期有较大差距,且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较少。

2. 在工作期间,甲某多次与乙某沟通,要求企业给予培训机会,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乙某以企业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甲某的请求。

3. 2021年3月,甲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企业要求甲某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理由是甲某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

4. 甲某不服,认为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导致其专业技能无法提升,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甲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1. 仲裁委员会受理甲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针对企业提出的甲某违反服务期的理由,仲裁庭认为,甲某提出辞职的原因是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并非其个人原因,故甲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4. 仲裁庭判决企业支付甲某一个月的工资,并赔偿甲某因未履行培训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四、企业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1.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五、案件评析1. 本案中,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导致甲某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

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

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在现代社会中,大学生作为劳动力参与到各个行业中,与劳动合同法密切相关。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确保劳动关系的合理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角度,探讨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大学生的权益。

一、大学生就业与劳动合同大学生毕业后,面临着就业的压力。

他们希望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并获得相应的工资以及其他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法律约束关系的重要依据,是双方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类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大学生作为刚进入职场的新鲜劳动力,通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

了解合同类型的不同,有助于大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法。

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中应包含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定。

大学生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与个人期望相符。

3. 劳动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大学生需要了解并主动维护自身的权益,如遇到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可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或法律途径维权。

二、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了一些权益保障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以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1. 工资支付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降低工资待遇等问题,给大学生带来了经济困扰。

大学生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维权。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侧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新法规。

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必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同时传统的高校就业也将面临挑战。

一、当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现象比比皆是当前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表现有:肆意提高进入门槛和标准,压低劳动成本,滥用试用期,劳动用工短期化,解约随意,扣压证件、档案,收取卜岗押金、违约金,不守诺言,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工作条件恶劣)等等。

这些现象的存在,虽说是局部的、少数的、非主流的,但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毕业生就业及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好处1.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率,提升就业质量据调查,大约60%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

部分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重要的原因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这样就为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提供便利条件。

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高校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只要事实存在用工行为,那么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即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享有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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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大学生与劳动合同法苏某是某高校大一学生,为了筹措大二的学费,他在暑期间找到了两份促销工作和-份兼职录入工作。

一个月过去,苏某和三家公司约定的工作期限陆续到期。

于是他分别向三家公司提出领取工资的要求,结果只有文化公司依约支付了 800 元的报酬,其他两家公司都是一推再推。

而且当他到那家商贸公司时,已是人去楼空,苏某欲哭无泪。

无独有偶,当他到某信息服务公司时,当时负责暑假项目的负责人已不知去向,其他人都推说自己不清楚情况。

当初苏某并没有与他们签订合同,而且手里也没有什么证据。

此时,苏某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却被告知大学生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构成松散的、暂时的劳务关系,实际并未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这只是个例,每年有许许多多的大学生要面临这样的窘境。

对于这种状况作为一名在读大学生,我深有感触。

当我们利用假期勤工俭学付出劳动却得不到回报,权益受到了损害,却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心中的委屈与悲愤真是无法言语。

但是,我们更该深思,是什么原因使得我们总是吃亏。

法盲,一个在大学生群体中极其普遍的现象。

我们对法律的轻视使得法盲大量存在,作为公民,我们因该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当遇到这种情况,隐忍与仇视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我国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同的领域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和约束,像这种情况,可以寻求《合同法》的保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假期打工,因为一方面可以获得锻炼,还能赚取一些收入。

但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份,无法寻求劳动法的保护,并且国家劳动部也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合同,这使得许多大学生打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却因证据不足而放弃选择司法程序维权。

其实,大学生们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求职陷阱多与合同有关,故业内呼吁毕业生补学劳动法。

三月开春,企业带着新一年的用工计划登陆人才市场,本应是一派供需两旺的好气象,但无奈求职者频频跌入“求职陷阱” 。

日前,根据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与智联招聘携手进行的315特别调查,3000余名在沪求职者中,试用期工资: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内压低劳动者工资,各位大学生朋友也要注意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而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期:很多国有企业或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企业还在实行见习期政策,规定第一年为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是一年后的50%-80%。

见习期跟试用期其实是不冲突的,这是80年代的时候国家规定的,后来一直没有说废止,所以有的企业还在用,但还是合法的3.服务期协议以前常有一些企业对外地户口的学生要求签订服务期协议,他们的理由是帮学生办了当地户口,现在看来其实是不应该的。

因为单位帮学生办户口并没有额外付出金钱,其实是地方政府在给予户口指标,跟企业的关系不大。

能够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只有培训协议一种情况。

一般来说,培训协议的服务期时间不超过5年,如果没有写明年限,一般认为跟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一样。

另外,如果培训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过高,员工也可以提出置疑,违约金应该不高于培训费用。

考虑到很多人在培训后立即跳槽(因为在试用期内跳槽是不用给任何违约金的),单位于是便让这些参加培训的人提前转正,因为员工转正后跳槽的话就要交违约金给单位了。

如果你真的想在培训后走人,那单位给你的转正申请你别签名,等培训一结束就给单位一个离职申请就OK了。

4.不要向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在招聘录用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被录用的,企业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跟你解除合同,所以建议各位大学生朋友把简历中的水份多挤挤,否则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5.派遣制派遣制员工近年来在电信、移动等大型企业中广泛使用(C类员工),因为他们的待遇可以与正式职工(AB 类员工)有一定的差别,成本相对较低。

现在《劳动合同法》确实是规定了派遣制员工必须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和大学生初冬的寒意并未完全散去,中国人民大学世纪馆外人声鼎沸,这是人大2008年第一场大型校园招聘会。

本校学生、外校、外地赶来的学生约1000多人排成的长龙将世纪馆包围了起来,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了解有一部法律已经开始施行,繁忙的求职阶段,他们也很少有精力来关注《劳动合同法》给他们带来的或多或少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知多少“你和单位签的实习期多长时间呢?”“不知道!”“你觉得《劳动合同法》对你求职有影响吗?”“我觉得它对农民工更有利,对大学生的影响不太大,我也不了解。

”这是记者在人大世纪馆外对一些应届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随机采访。

想起当初差点被辞退的经历,2007届毕业生小宋依然有些后怕。

当时她办理了派遣手续到一家事业单位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告诉她一年以后才能签聘用合同,什么都不懂的她接受了。

而且在实习期间,单位没有给她上任何保险,多次交涉无果后,她决定辞职。

她给单位领导发短信说明意图后就没再去上班,但半个月后,她突然接到单位电话说她被辞退了,档案将被退回学校并且辞退决定将放进她的档案。

这下小周可急了,放进档案可就成了一辈子的事,以后还怎么找工作呢?况且我又没犯错误也没违反规章制度凭什么辞退?原来单位是按照有关规定认为小周无故旷工15天予以辞退。

但小周坚持她在不去上班之前已经短信说明了。

双方争论未果,小宋只能求助于人事争议仲裁部门。

调解过程中发现,单位的15天包括了双休日,而在该单位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本单位实行5天工作制”,这就说明双休日是不应该计算在旷工内的。

开始,单位的人事部门坚持他们以前都是这么算的。

但经过专业法律人士的解释和协调,最终他们撤消了辞退决定并补交小宋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

在这个案例中,这家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很可能是本来就对相关法律不太了解。

学生自己对和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又知晓多少呢?某知名大学中文系的研究生小齐刚被广州某报社录用,当记者问及签多久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待遇时,他给出的答案是没仔细问,“现在找工作都困难,只要有单位接收,一般也不会计较那么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解廷民认为,现在人才市场供大于求,比如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做助理,几乎只有1000多的月薪而且没有其他福利,但依旧有很多人抢着去,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无法要求相关权益,这样使得大学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无原则的“让步”,有些“让步”甚至违法律法规,比如零薪酬就业等,造成了就业形势严峻的“恶性循环”。

小齐还说:“《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权益,而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来说,作用则不是很大。

”解廷民认为这种想法很幼稚。

他说,目前多数毕业生法律知识欠缺,认识肤浅,难以适应高度竞争的就业市场。

在学生没有太强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学校就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除了指导学生求职技巧、心理辅导等工作外,也要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是种保护在最近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说,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超过550万人,比2007年增加50多万,而2007年,140万应届高校毕业生未能如期就业。

大学生和农民工成为最为社会关注的两个就业群体。

对于2008年毕业的学子来说,除了客观的经济环境以及自身条件,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为他们本来就不甚明朗的就业形势蒙上了一层更扑朔迷离的面纱。

《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兼职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元旦正式生效。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所带来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各种媒体广泛报道的华为公司要求8000名职工先辞职后竞岗一事引起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的价值观和立法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体现出了更多的对劳动者的倾向性和人文关怀。

那么,《劳动合同法》给兼职的大学生带来了什么呢?《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大学生兼职的首要法律问题是:兼职的大学生是不是劳动者?毫无疑问,兼职的大学生肯定是社会学和宪法学中的劳动者!然而,他们是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从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反映上来看,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长期拒绝为大学生提供劳动法上的保护。

传统的观念是这样的:大学生只要没有毕业,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因此不是劳动者,也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并且劳动部1995年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样,就出现了太多的侵害兼职大学生利益的现象。

比如,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被认定为不是劳动者,就不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制定出比最低工资还要低的工作标准,就像媒体曝光的肯德基和麦当劳等企业一样。

如果大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那么作为相对弱势的大学生,很难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

即便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因为这一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法律规定。

而按照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却可以“合法地”与大学生签订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以及在合同中写上其他低于最低保障的条款。

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兼职大学生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我国首次界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概念,即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并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样就把大学生兼职纳入了我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约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措施,比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再有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即“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并不能享受全日制劳动者的所有待遇,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并且用人单位不需向全日制用工那样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与对策二、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概况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自2001年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人,到2004年的280万人,再到2008年的559万人,屡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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