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大学生常见劳动合同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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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劳动合同法知识百问

2024劳动合同法知识百问

劳动合同法知识百问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雇主与员工基本信息1.1雇主基本信息雇主名称: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1.2员工基本信息员工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二章合同期限2.1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2本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_日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续订合同。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3.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3.3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甲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4.2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劳动报酬5.1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5.2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组成。

5.3甲方应每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

5.4乙方工资的调整,按照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5.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五章完毕。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6.1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2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带薪年假、节日福利、员工培训等。

6.3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答1、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一是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不仅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更是体现在现阶段党和国家站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上作出的决策,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立场和立法宗旨。

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所以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当前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依据,任何立法都是规范利益双方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是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益和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2024版劳动合同法专业问答集锦

2024版劳动合同法专业问答集锦

2024版劳动合同法专业问答集锦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1: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1.2: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1.3: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二条:劳动合同的履行2.1: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2.2:工作地点和时间2.3:工作内容和劳动保护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变更3.1:合同变更的条件3.2:合同变更的程序3.3:合同变更的效力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4.2: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4.3: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第五条:经济补偿5.1: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2: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和标准5.3: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第六条:工资和福利6.1:工资支付的标准和时间6.2:加班工资的计算6.3: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七条:休息和休假7.1:工作时间制度7.2:节假日和工作日的安排7.3:年假和事假的规定第八条:劳动争议的解决8.1: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8.2:劳动仲裁的程序和规则8.3:诉讼程序和法院管辖第九条:保密协议9.1:保密信息的范围和内容9.2:保密协议的期限9.3: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第十条:知识产权10.1:职务发明和知识产权的保护10.2:劳动合同期间的知识产权归属10.3:离职后的知识产权归属和限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劳动者违约责任11.2:用人单位违约责任11.3: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2.1:合同的生效条件12.2:合同的修改程序12.3: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3.1:双方协商解决13.2:调解组织介入13.3:法律途径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合同的保管和复印件14.3:合同的生效日期和期限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1: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劳动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等内容。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及解答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及解答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及解答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常见问题1、员工拒不返还用人单位财物怎么办?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有时拒绝返还其占有公司的财产,例如代收的销售款,工作用的手提电脑等等。

因员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模糊,也没有全国统一使用的标准。

根据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员工拒不返还公司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也就是说适用六十天的仲裁时效。

2、单位对员工处分是劳动争议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对该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3、公司间协议能禁止员工流动吗?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不能让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承担任何的义务。

合同是签订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的结果,合同中的条款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同时享有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合同中不能对于他人的义务作出约定。

4、职工没有完成任务公司能能直接辞退员工吗?何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为“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100题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100题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100题1、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

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2、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

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由于员工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参保缴费不满15年或其他原因无法退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法解除/终止了?答:此种情况下对解除劳动合同不产生影响。

劳动法常见问题解答

劳动法常见问题解答

劳动法常见问题解答《劳动法常见问题解答》一、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条件、权益和责任的书面协议。

下面解答一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常见问题。

1.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怎样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如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多久?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具体约定合同期限,但不能超过十年。

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终止的日期,但仍需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3. 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或者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终止。

此外,还包括劳动者提前解除、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等情况下的终止。

二、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从事劳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劳动报酬相关问题的解答。

1. 劳动报酬应当如何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一般来说,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可以按月支付或者按周、按次支付,但是支付频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2. 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工资,并可以要求支付债务利息。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起诉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工作时间与休假工作时间和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一。

以下是与工作时间和休假相关的问题解答。

1. 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怎么办?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并按照规定补休。

2. 劳动者享受哪些休假?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等各种休假。

毕业生必须要了解的新《劳动合同法》 十二个知识点

毕业生必须要了解的新《劳动合同法》 十二个知识点

毕业生必须要了解的新《劳动合同法》十二个知识点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大学毕业生的劳动合同关系从拿着《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报到的第一天开始建立。

2.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

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4.合同签订时间。

自你为用人单位干活那天起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从干活起1个月内签订内签订,否则自第2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是1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第2年起,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试用期长短,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下,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限期内,劳动合同仅为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不能多次签订或单方延长。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应聘大学生“表现不好”而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8.劳动合同要有工作地点范围的限制。

9.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10.试用期解除合同,劳动者需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口头通知就可以生效。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不仅要合法,还要说明理由,除非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无故辞退。

在试用期间辞职,不需要向单位交纳任何费用,提前3天通知即可。

11.合同期内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但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一是要至少提前30天通知,二是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2.不用担心违约金。

只有两种情况需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专业培训一定要由专业机构进行,有了发票才有效,另一种是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用人单位须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支付补偿金才生效。

劳动合同法问答题

劳动合同法问答题

⏹劳动合同法问答题第一讲1、如何认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答:法律的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制定时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劳动法》之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同一问题上如果《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2、简答《劳动合同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答:第一种情况:对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二种情况: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种情况,其他用工关系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3、你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产生哪些深度影响?答:“向劳动者倾斜、向弱势群体倾斜”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履行法律程序的义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等各方面义务都大量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大幅度增加,辞退劳动者将变得越来越难,违法用工、违法辞退劳动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必须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注重劳动用工的精细化操作。

⏹4、简答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和确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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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协议期 • 其实这一概念并不常见。这里协议期是从毕业 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 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就业协议为 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 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不为毕业 生交纳社会保险。
• 3、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 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 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是一个约定的 条款,并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约 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 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 第一个案例中,实习生小李要医药费遭单位拒绝,单位 认为,作为一名实习生,不论从我国《劳动法》来看、 还是从《劳动合同法》或《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来看, 都没有明文确定实习生为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 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工 伤赔偿与法无据。 • 2004年10月18日,经河南郑州高新区法院调解结案, 被告某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小李后续治疗费1万元,其他 费用待治疗结束后一并解决,后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被 告和原告所在学校商议解决。 • 法官认为,实习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 “工伤 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将这种主体已 包容了进去,比如,该条例第61条讲:“本条例所称职 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说 的职工或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讲的 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主体,实习生自然包括 在其中,
第二部分 毕业生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简要了解几个概念 • 1、实习期 • 新劳动法对实习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实习期就是试 用期吗? • 一般来说: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 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使学生达到理 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这是学 校教学计划要求的一部分,大中专学生在毕业前一般 都有实习期(尤其是医学院),实习期满,要有实习 报告和实习鉴定表,学校计算学分。 • 在实习期间,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 动法调整,也无法享受正常的五险一金。
•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在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三者混为一谈,要么是 故意延长试用期,以方便以“在试用期内”为由 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要么是根本没搞清楚这几个 概念。现实中一定要防止用人单位用“实习期, 见习期”等词混淆试用期,试用就是试用,合同 上最好不要写别的词语。
• 二、实习期可能遇到的问题 • 1、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吗? • 问: 我在一家私企实习了两个月了,一开始上 班老板就和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并没有 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六月底七月初毕业。请 问这份合同合法吗?
•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 (一)在2000年,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 《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 规定》,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向 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 过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并在其指导 下,办理聘用手续。学校、学生和单位三方必须 签订《北京高校勤工俭学活动协议书》,维护三 方合法权益。其中,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劳动报 酬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学生在打工 时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比照职工工伤保障标准 补偿,学生享受工伤待遇。这些相关规定基本上 是参照非全日制工来制定的,
• 2、实习期内的人身伤害 • 近年来,大学生实习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遭遇实 习伤害之痛的大学生的权利救济之路并不平坦, 工伤救济之路的困境与民法救济之路的局限使得 受害大学生的权利救济步履艰难。 • 案例一:2004年河南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小 李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一药业公司实习, 从事药品包装工作。两个月后,小李感到全身酸 痛,肌肉颤抖,后小李被河南省职业病医院确诊 为“汞中毒并肾损害”。
• 2006年11月,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 ,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 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 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 小丽遂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 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 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 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 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 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 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 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 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 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 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协议书》有效。
• 4、见习期 • 见习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 届毕业生在转为干部编制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 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 做法。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原 则上都要安排见习,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 的上限。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与试用期共同存在。 • 但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得约定见 习期。(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 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见习期仅针对事业单位和 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 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
• 答:近年来,在校大学生于毕业前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了。那 么,未毕业的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1)首先,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未毕业的在校学 生还不具有劳动合同签定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 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这样的劳动合同因为主体 资格问题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在你未毕业 之前单位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并不违法。)
• (二) • 1、对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学校 早期指导与学生自我学习相结合,学生要能理性分析兼 职中的成本与收益,谨慎适度兼职。 • 2、学生的社团组织,也需要充分利用校园文化的凝聚 力,将兼职大学生召集起来,互相交流,促成一种良好 的兼职校园氛围,从而对学生身心产生健康积极影响。 • 3、对于兼职大学生自身而言,主要是培养法律思维, 提高法律意识,做好知识储备,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 首先应当衡量自身利益取舍,以安全为首选,避免被欺 诈,防患于未然,这样就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如果发生了问题也不要惊慌失措,可以寻求学校老师的 帮助,也可以到工商局、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政府机关 去反映问题,但事后的救济费时费力,往往也很难获得 满意的结果。
• 答:首先,此协议应该不是劳动合同。因为本协议仅 仅约定了毕业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仅仅是约 定将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所以应适用我国合同法, 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 其次,你和公司签订的协议,因为双方都签了字,代 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自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以是有效的。未签订学校提 供的三方协议书不影响此协议的效力。 • 第三,因为本协议没有就违约金问题作出明确说明, 所以等于没有约定违约金。当然小吴可以违约,也要 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个违约责任应该是因为小吴没有 履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这个损失应该由对方举 证。
大学生常见法律问题
• 典型案例:肯德基、麦当劳涉嫌“非法用 工”事件(事件回放略)。 •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及侵权问题观察 • (一)寻找兼职的主要途径 • 1、同学或朋友介绍 • 2、通过中介组织 • 3、通过用人单位的广告
• (二)兼职中的主要问题 • 1、拒付、少付或延付报酬,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侵犯个人隐私 • 2、人身伤害 • (三)主要原因
• (3)在校大学生不能签劳动合同,如果最后决 定毕业后去这家单位工作,应届毕业生应签订由 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三方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 益。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目的,就是保证你毕业 后能够顺利到用人单位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保证 要接纳你去工作的一个书面协议,毕业后学校为 其办理派遣手续,单位根据派遣证、就业协议、 毕业证等资料为其办理落户、档案转移等手续, 人事关系办理完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 (2)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实习协议 或就业协议,协议中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既保住了这份工作,也明确了你与用人单 位的关系。同时对单位来说,只需要为其缴纳 意外伤害险即可,成本低,风险也较小,但实 际上单位很少为实习学生缴纳这一保险。
• 例如:小吴6月份毕业, 1月份与某公司签订 了就业实习协议,其中约定了实习待遇,并约 定于毕业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的实习 期为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9月30日。请问: 此协议就实习期的问题,是否符合最新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协议没有就违约金问题作出明确 约定,同时也未与任何一方签订学校提供的三 方协议书。现在因为个人问题,希望终止协议, 请问:这份协议书是否生效?如果违约小吴是 否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分析 • 1、事实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 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 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 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 • •
三、协议期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一个重要案例 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 2006年2月,24岁的小丽持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 “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去某公司应聘, 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 核和面试,小丽被录用。公司通知小丽去上班并与其签 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办公室 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为 500元,试用期满后,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最终确定 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 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 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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