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六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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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十大求职风险

警惕十大求职风险

警惕十大求职风险步入11月,今年的求职高潮也即将来临,面对如今社会就业形态的不断发展变化,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也在不断变化着他们的术,尤其是下列的是大风险,毕业生一定要有足够的警惕心。

一、瞒天过海,骗取费用。

专以骗取报名费为目的的“皮包”公司仍然存在。

他们“招工”时把职业吹得天花乱坠,先收取报名费。

等你到了公司,又提出中介费、建档费、办证费、培训费等一系列费用。

收完费后,就把工作的事一拖再拖,或者安排一些你根本无法接受的工作,让求职者白花钱。

二、高薪招聘,无限诱惑。

对不熟悉一些行业的求职者,开出极具诱惑力的薪水标准。

然后,安排求职者超负荷工作,或从事违法和暴力活动。

“保证年薪某万元以上”等条件,多是出现在以提成为主要收入的行业,最后能否实现,看求职者表现及能力,往往是苦干一场,离目标任务还差一大截。

四、身份诱惑,规避承诺。

招工时先称要把应聘者培养成什么“师”,然后要求交费进行课程培训,等培训完毕后,再拿出内部规定或特殊情况,让求职者白花一笔钱。

五、头衔修饰,名不副实。

为了挣一笔考试费,故意把要招聘的职业修饰一番,例如把保险推销员说成“财某某某计划者”,把销售人员称为“业务经理”,把勤杂工说“办公文秘”,提高门槛,实施收费考试。

六、虚位以待,急聘相诱。

大量张贴“急聘”“大量招聘”等广告,表面上求贤若渴,实则虚张声势,通过超员招聘,在短期内进行所谓的择优录取,“剥削”求职者试用期内的劳力和努力。

七、条件宽松,疑有隐情。

利用各种“条件不限”等字眼,吸引刚刚步入社会、自信心不强的求职者,最后让求职者吃亏。

八、试工试人,期满走人。

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形式不断变换。

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短,或者延长试用期,试用期一满,就找个理由将人辞退。

九、苦活累活,薪金难领。

尤其是建筑工地等行业,承包者常以企业亏损,没有结算,资金不到位等为由,不给员工发工资,甚至拍屁股走人。

十、非法中介,拳脚相加。

这些非法中介,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私自设立,招聘广告贴满墙,可介绍的工作都是假的,骗取钱财才是真的。

职场陷阱

职场陷阱

职场陷阱眼下正是求职旺季,而这也是职场中各类问题比较集中显现的时候。

如职场中常见的陷阱问题。

向阳生涯职业咨询机构通过对近年来职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象的分析,特锁定以下六大职场常见陷阱,指出其特点和成因,并给出了应对方案,供各位求职"江湖人士"参考。

一、试用期陷阱试用期陷阱,往往是打试用期与签约时间的时间差,以榨取廉价劳动力。

这一点在向阳生涯职业咨询机构的咨询客户中也经常会发现。

王小姐出身于非重点院校,本以为以自己的学历,找工作会比较困难,不料,才面试了第一家公司,就彼此"情投意合"了,而且,公司开出的薪水也让王小姐感到满意,于是顺理成章进入了试用期。

此时的王小姐还未本科毕业,于是公司称七月后才可正式签约,这段时间提前来工作,但是计为试用期。

薪酬是正式员工的一半。

王小姐于是决定在该公司上班至本科毕业,期间工作虽然是基础工作,但也十分辛苦。

可是,临近毕业了,公司也没有提出所谓签约的事宜。

王小姐多次询问,最终没有答复。

在还未毕业的前一个月,王小姐过了试用期三个月,公司找了个含糊其辞的理由,表示未能正式录用。

原因求职心切,是求职者共有的心态,但无论如何,市场调查这一关绝不能省。

没有比较,就没有参照,就难知好坏。

只有通过多方比照和充分的调查,才能减少上当受骗的机率。

也更易寻找到合适的工作。

对策 1. 了解招聘公司历年招收员工的情况通过公司历史招聘的情况,可容易地得知该公司的用人方式。

若该公司在试用期后少有留下员工,则尽量避免跳入类似公司的陷阱。

2. 密切关注劳动保护法中的保护内容我国劳动保护法的相关条款中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待遇,薪酬和签约方式,该方面的内容知道得越详细越不易受到"陷阱公司"的左右,并且不至于任类似公司随意"宰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有疑问及时向法律部门咨询,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常见求职陷阱类型及应对措施

常见求职陷阱类型及应对措施

常见求职陷阱类型及应对措施求职陷阱是指在求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误导、欺诈、陷入困境等不利情况。

这些陷阱可能会使求职者受到伤害或对求职进程产生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求职陷阱类型及应对措施。

1.虚假招聘信息陷阱:该陷阱常见于一些无实体企业或个人发布的虚假招聘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是为了骗取个人信息、财产或开展其他非法活动而存在的。

应对措施:确认企业的真实性、可信度和背景;查阅发布招聘信息的平台或网站的信誉和知名度;谨慎对待提供个人信息和严格遵守隐私保护规定;拒绝与不明身份的人或企业共享敏感信息。

2.销售传销陷阱:一些私人企业或“传销组织”可能以所谓的工作机会来吸引求职者,实际上是有保证金或前款费用的销售传销活动。

3.工资陷阱:一些企业或组织可能发布虚假薪资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但实际上工资或福利待遇远低于所宣称的情况。

应对措施:调查有关工资水平及薪资待遇的可靠数据;进行薪资谈判时,不仅要考虑基本工资,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福利、加班费、员工培训等。

4.假冒面试陷阱:这种陷阱通常是由个人或非法组织通过虚假面试活动骗取个人信息、钱财或表面上的招聘机会。

应对措施:通过官方渠道确认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企业官方网站、招聘平台等;尽量避免私人场所面试,选择在正规公司或公共场所进行面试;提前了解有关面试的常规流程和主要问题。

5.要求签订虚假合同陷阱: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要求求职者签订与实际职位不符的合同来进行欺诈。

6.商业间谍陷阱: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伪装成招聘者,试图获取求职者所在公司的商业机密或竞争对手的情报。

应对措施:谨慎对待提供敏感信息的要求;谨慎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个人及公司敏感信息;密切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司机密。

劳动合同三大坑

劳动合同三大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陷阱和误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揭示劳动合同中的三大坑,提醒广大劳动者提高警惕,避免掉入陷阱。

一、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也是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的时间。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相互了解,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

1. 试用期期限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长的试用期,甚至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倍以上。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工资待遇,权益受到损害。

2. 试用期工资待遇低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低于规定标准,甚至仅为正式工资的60%。

此外,试用期内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也往往低于正式员工。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遭受经济损失。

3. 试用期满后不转正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故意不录用劳动者。

他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转正手续。

这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劳动权益,甚至被迫离职。

二、保密协议陷阱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协议。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保密协议的适用范围保密协议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劳动者不属于这些范畴,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属于非法行为。

2. 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保密协议。

大学生常见的八大求职陷阱

大学生常见的八大求职陷阱

大学生常见的八大求职陷阱大学生常见的求职陷阱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总结了其中八大陷阱,大家千万别中招啦!(一)、虚假广告陷阱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条件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

比如: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往往故意扩大用人单位规模和岗位数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把招聘职位写得冠冕堂皇,不是“经理”就是“总监”,但实际上却只是“办事员”、“业务员”,根本没有广告上写的那么诱人。

(二)、色情陷阱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

有一些招聘广告上称招聘男女公关人员,月薪上千或上万,令一些涉世不深的毕业生调入陷阱。

所谓“男女公关”实则是从事性服务;所谓“高薪”实则是从事性服务时客人所给的小费。

面对这样的问题或遇到这样的情况,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可随便跳入这种陷阱。

(三)、传销陷阱所谓传销,本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该经营方式受到国家的严令禁止。

现在的传销者首选对象常常是急于挣钱的打工者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学生,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欲骗对象的电话后,便打着同乡、同学、亲戚等幌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以高薪为诱饵,因人而异,投其所好,骗求职者去进行传销活动。

求职者一旦进入陷阱,便限制人身自由,被迫从事传销,要么交3000-4000元入门费,要么花3000-4000元购买传销产品作为入门条件。

传销组织者还采取扣留身份证、控制通讯工具、监视等手段不让受骗者离开,强迫他们联系亲友前来,或者寄钱寄物从中牟利。

(四)、协议陷阱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这样就可能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

常见的毕业生签就业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陷阱又分为以下几种:1. 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2.用人单位不跟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不将承诺写入合同4.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霸王合同”(五)、试用期陷阱试用期,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决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试用”。

十大求职陷阱

十大求职陷阱

单位承诺 3 个月试用,录用后发觉,该单位仍在进行汽车驾驶员聘请工
登记费。
作。吴先生按商定做满 3 个月,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
5.侵权陷阱 以考察为名,无偿占用设计成果
2.培训陷阱 以聘请为名为培训学校拉生源
【经典案例】某软件公司聘请一些程序员,应届毕业生小张初试
【经典案例】张小姐在网上应聘某广告有限公司的档案文员岗位。 合格后进入笔试阶段。笔试内容为上机编写一段程序。八个求职者,
长”是一个空头衔,而是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找 20 个公司产品代理的下
8.保险陷阱 录用当文员 进来全当保险代理
家,并煽动大家用不菲的价格购置了相当数量产品。
【经典案例】 方小姐于不久前应聘了某保险公司的行政文员岗位,
但面试时公司告知需出资考取保险执业资格证书,原来公司其实并不是
聘请什么行政人员,不过是通过这样的形式让更多的人员来应聘,就算
请的是推销员,并规定其每个月必需完成的业绩数量。
楼保洁人员岗位,单位在聘请信息中写明工作性质为合同制。谁知在
7.名称陷阱 聘请名称迷人,实际工作气
面试的过程中,单位明确表示该岗位只聘请劳务工,不缴纳社会保险
【经典案例】 某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发布“客户
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服务专员”岗位,要求不高,待遇相对较好,在很短时间内便有百余位
最终录用,其实质支配的岗位也就是保险业务员和营销员。
9.劳务陷阱 说聘请“合同制”,录用变“劳务工”
【经典案例】 王先生,51 岁,近日应聘了 xx 管理服务公司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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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求职陷阱

试用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试用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试用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试用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试用期是企业在招聘新员工时采取的一种管理方式,目的是在员工进入公司之前对其进行更深入地了解和考察,以确定其是否能够胜任该职位。

试用期通常会持续一定的时间,根据不同企业和岗位需要,一般会持续1-3个月。

但是,试用期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关注和改进。

一、试用期中的问题1.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如果过长,则会对员工产生心理上的压力,使得员工难以适应工作和环境。

特别是一些年轻的雇员,性格比较内向,可能更难于适应长期的试用期。

2.试用期中收到薪资较低试用期的薪资往往会比正式员工低很多,这样会对员工的正当利益构成侵犯。

试用期较长而且薪资低的公司,容易引起员工的诟病和抵制。

3.工作内容与描述不符有时企业在招聘时描述的工作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差距较大,这会让员工对工作感到失望,不满和挫败。

更重要的是,这会影响企业的招聘形象。

4.试用期产生的歧视现象一些雇主会在考核和招聘过程中,对员工进行歧视,例如在岗位要求、晋升机会、薪资福利等方面进行差别待遇。

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劳动法,也会造成员工之间的不满和团队的瓦解。

二、改进的措施1.试用期时间过长的解决方案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试用期政策,确保试用期时间不会过于漫长。

另外,企业可以考虑将试用期分阶段进行,每阶段均设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员工待遇。

2.试用期工资待遇的调整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和尊严,试用期工资待遇应该适当调整。

如有必要,可以将薪酬的结构中的一部分透彻给予试用期员工。

这样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的认可和尊重,也能够从心理上降低员工的抵触和敌视情绪。

3.工作内容的准确描述企业应该对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进行准确描述,以避免员工因为工作不符合期望而失望或者愤慨。

另外,在工作初期应该安排较为简单或者基础的工作,便于员工逐步了解和适应工作。

4.避免歧视现象的发生企业应该倡导平等和公正的招聘和管理理念,对待所有员工要一视同仁。

在人才评估和晋升中,应以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为主要评准标准,而不是员工的个人背景或者关系。

求职常见五大陷阱

求职常见五大陷阱

求职常见五大陷阱陷阱一,先收费,“后入职“现时不少单位以“保证金““培训费“”诚意金“”押金“等各种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而且承诺求职者离职时予以返还,由于一般都缺少收款凭证,当求职者事后索取时由于举证不能而追讨无门。

但无论如何以上行为都是违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正规的用人单位是根据双方商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的,不会消失向员工先收取费用的现象,而且即便是培训也是带薪的,由单位承当培训费用。

陷阱二,违规商定试用期限,试用期过后即“走人“由于根据规定试用期人员薪酬、各种福利与正式职工享受的待遇可以略有不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本钱,大量聘请短期员工且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届满后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也是高校生以往找工作的普遍遭受。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期限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有关,而且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一般正规公司会向求职毕业生说明试用期,即使求职毕业生在试用期没有通过,也会得到相应酬劳。

陷阱三,职位名不副实,”挂羊头卖狗肉“由于根据规定试用期人员薪酬、各种福利与正式职工享受的待遇可以略有不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本钱,大量聘请短期员工且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届满后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也是高校生以往找工作的普遍遭受。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期限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有关,而且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一般正规公司会向求职毕业生说明试用期,即使求职毕业生在试用期没有通过,也会得到相应酬劳。

陷阱四,名为聘请,实为盗取个人信息一些违法人员往往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心理,而且发布高薪迷人的聘请信息,要求求职者供应个人信息,如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信息,由于因应聘工作而供应信息看似未尝不行,求职者往往疏于防范,欣然容许,但一段时间之后才发觉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上了当受了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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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六大陷阱
试用期的六大陷阱
试用期的六大陷阱1
一是试用期期限过长。

试用期期限并非可长可短,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至1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至3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

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且在其规定的试用期内却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外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提请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是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五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六是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试用期内;二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

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试用期的六大陷阱2
一、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五、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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