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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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二讲 合同法

经济法基础第二讲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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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 域的根本准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统帅合同法 的各项制度及规范的共同准则,是体现合同法 的基本价值,为合同立法、执法、守法及理论 研究必须遵循总的指导思想。
• 合同法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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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则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概念: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或合同当事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主体资格一律平等,在一切民事活动中, 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 的意思强加于相对一方的一种根本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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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 新消法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第五十五条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 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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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外, 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才能成立的合同。也称为 实践合同,践成合同,如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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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分类
• 4.标准: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 件。
–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须履行特定的方式 (法定的形式或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订立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抵押、车船买卖等合同。
关于选项D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 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 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 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飞跃公司的行为构成加害给付,根据《合同法》 第122条规定,黄某不能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 之诉,只能择一行使,D错误。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2024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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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法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合同定义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甲方定义及详情2.2 乙方定义及详情2.3 当事人资格确认第三章:电子合同的成立3.1 要约与承诺3.2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3.3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四章:合同内容与形式4.1 合同主要内容4.2 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4.3 合同的电子存储与备份第五章:履行与交付5.1 履行方式5.2 交付标准5.3 履行期限第六章:电子支付6.1 支付方式6.2 支付安全6.3 支付确认第七章:合同的变更、更新与终止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更新的规定7.3 合同终止的情形与后果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的认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8.3 免责条款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程序9.3 适用法律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代表签字10.2 乙方代表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附加条款的制定11.2 附加条款的效力11.3 附加条款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二章:其他规定12.1 通知与送达12.2 法律适用与管辖12.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十三章:合同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的效力13.3 附件的更新与维护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合同背景鉴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双方决定通过电子方式订立本合同。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双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3 合同定义本合同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定义如下:______。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甲方定义及详情甲方是指在本合同中承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具体信息如下:______。

2.2 乙方定义及详情乙方是指在本合同中承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具体信息如下:______。

2.3 当事人资格确认双方均声明并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国际贸易操作实训》课件4第四章进出口合同签订

《国际贸易操作实训》课件4第四章进出口合同签订

合同的背面条款翻译
如果买方对交货的品质有异议, 必须在 货物到达目的港的3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 赔, 如果是数量异议, 那么买方必须在货 物到达目的港之后15天之内向卖方提出 索赔。
(四)合同的背面条款
3.For transactions concluded on C.I.F.basis,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insurance amount will be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the risks specified in the Sales Confirmation.If additional insurance amount or coverage required, the Buyer must have the consent of the Seller before Shipment, and the additional premium is to be borne by the Buyer.
Each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 each 850 cartons transported in one (loaded) 20 container
常见合同条款2: 装运
SHIPMENT: 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31,2008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FROM CHINESE PORT"S TO HUMBURG GERMANY. 补充: 对装运期时间节点的把握
3、布包,每包80套,每套塑料袋装
In cloth bales of 80 sets each set packed in a polg bag 4、铁桶装,每桶净重100公斤

(4)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1)

(4)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1)

对选择相对人之自由的限制
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的行为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 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 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讨论】
假设上例中甲乙从未有商业往来,亦未 有此约定。突然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 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 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 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 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发生纠纷。问 题: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 通过推定或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下列行 为哪些属于默示形式? ( ) A. 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 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 继承 C.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 人也予以接受 D. 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 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 作出否认表示
第 四 章 合 同 法 总 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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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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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2023年10月自考《合同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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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自考《合同法》考点汇总2023年10月自考《合同法》考点汇总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根底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恳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那么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局部。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那么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详细问题是:〔1〕根底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根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开展。

合同法学·随堂练习2020春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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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第一章绪论1.(单选题) 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B.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 C.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D.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合意为基础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B问题解析:1.(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A.鼓励交易原则 B.合同正义原则 C.合同法定原则 D.合同自由原则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C问题解析:第二章合同的分类1.(单选题) 关于合同的分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三与李四规定,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借钱一年,年息5000元。

后张三将10万元借款交付李四。

该借款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B.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则甲赠与乙一台IBM笔记本电脑的合同生效。

该合同属于射幸合同C.甲、乙约定,甲以一辆汽车给乙设立质权,半月后甲交付汽车。

甲、乙间的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D.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款20万元,乙分5期支付,每期4万元,于每年的1月1日支付。

该买卖合同属于非继续性合同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D问题解析:2.(单选题) 保险合同是()。

A.单务合同 B.无因合同 C.无偿合同 D.射幸合同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D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B问题解析:1.(单选题) 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B.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C.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双务合同D.单务合同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D问题解析:当前页有1题,你已做1题,已提交1题,其中答对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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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简答】都【不对】,建议书本实在找不到,参考这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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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合同的内容一、合同内容概述1、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性质的决定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法律规定合同应具备当事人、标的、数量等条款;又如,有息借款合同决定此类合同必须具备利息条款;再如,合同当事人约定买卖合同中应当具备对买卖标的物的特殊包装条款。

这些条款都属于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2、就合同条款对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而言,合同条款可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3、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

(1)“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绝对必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提示性地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条款中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相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习惯或者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

如,《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涉及的可推定成立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可推定成立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4、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为合同必要内容,不可缺少;区别之处在于前者之欠缺影响合同的成立,后者之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前者因约定而存在,后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存在,没有约定的推定存在。

5、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容易混淆,因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目的、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演绎而形成的,不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也不是法律预先设定的。

6、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有如下相同之处:(1)两者均没有在合同中记载,否则无需推定。

(2)两者都是必备的、应当成为约束当事人的合同内容。

(3)两者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推定而存在。

7、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有如下区别:(1)前者包含的内容不是给付义务的内容而是给付义务的质量、数量或履行规则,例如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等;后者包含的内容是给付义务的内容,例如照顾义务,协力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等.(2)前者包含的内容可以被预先约定,如果被预先约定,则无需再依据习惯推定;后者包含的内容难以被预先约定,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发展的进程中形成的。

(3)前者的目的是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

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相对必要条款虽不产生新的义务,但是缺乏这些内容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后者虽然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但是其目的在于辅助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和避免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不是每个合同都应当具备上述相对必要条款。

合同应当具备哪些相对必要条款取决于合同的性质。

8、任意条款是指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

(1)此类条款的特点是:若有约定,将依约定发生合同效力;若无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且不推定该条款的存在。

(2)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的共同点是:没有约定该条款的,都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的区别点是:前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习惯和法律推定成立;后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便无此内容。

二、《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合同法》对于合同内容作了提示性规定。

依据该规定,合同内容如下:(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原因:合同的订立,在特定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特定人必须明晰、确定,因此当事人是合同内容的基本要素,缺少这一内容,合同便会因没有权利或义务承受人而不能成立。

为了明确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合同必须记载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当事人的住所,故该条款为绝对必要条款。

(二)标的合同关系中的标的即债务人应为之给付。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是债务的对称。

债务人之债务,反射出债权人之债权。

确定了债务人应为之给付,也就确定了债权人有权受领之给付。

合同债务人应为之给付或合同权利人有权受领之给付是合同的基本条款。

缺乏这一条款,合同就会因无法执行而不能成立,故该条款为绝对必要条款。

(三)数量1、合同的标的与合同的标的物不同。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义务人给付的对象。

给付的标的物(即给付的对象)有时表现为行为以外的客观存在,如物、智力成果、权利等,该物、智力成果、权利等被称为合同的标的物。

给付的标的物有时表现为某一具体行为,如劳务、运输行为、保管行为,居间行为等,该行为也被称为合同的标的物。

2、合同义务是有度的,因此合同中必须表明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以确定合同的范围。

数量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缺乏这一条款合同也会因无法执行而不能成立,故该条款为绝对必要条款。

(四)质量1、质量:是指合同标的物的品质或优劣程度。

2、基于等价交换的交换原则,基于公平的民法原则,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往往还决定报酬或价金的数量。

在合同关系中,权利人对义务人必然有质量的要求,而义务人为防止自己的义务被无限扩大也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

因此,一份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不可缺少。

3、质量条款是必要条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条款的,依据交易习惯确定,没有相应交易习惯的,依据法律确定,故该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

(五)价款或者报酬1、价款或者报酬并非所有合同都应当具备的条款。

例如,赠与合同、无偿委托、无偿保管、无偿借贷、借用合同等都没有该条款。

但是,有偿合同中除极个别现象以外(例如互易合同)均应当存在价款或者报酬条款,2、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价款或者报酬与费用混淆。

(1)价款属于对价给付。

费用属于费用支出的偿还。

(2)有偿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条款是必要条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条款的,依据交易习惯确定,没有相应交易习惯的,依据法律确定,故该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合同义务的履行受时间限制。

(1)意义:1)它决定给付与受领的具体时间,以便双方作履行前的准备,适时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2)它是确定违约与否的标准3)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4)它直接关乎合同双方的期限利益,例如金钱给付时间越早,对受领给付一方越有利,(2)应当明确,合同存续期限和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不同。

前者为合同效力的持续时间,通常所说的合同有效期指的是前者,如雇佣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履行期指的是后者。

2、履行地点是实施合同义务行为的地方。

(1)意义:1)它决定给付行为的地点以及受领给付的地点2)它确定了违约与否的标准3)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空间要求4)它关乎合同双方的空间利益3、合同的履行方式同样关乎给付与受领给付的实际操作、违约与否的标准、义务完成的要求以及双方的物质利益。

4、必须注意的是,在双方都应履行给付义务的合同中,上述履行期间,地点和方式对双方都适用,都应当在合同中记载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条款是必要条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条款的,依据交易习惯确定,没有相应交易习惯的,依据法律确定,故该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七)违约责任1、合同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否则,合同义务缺乏约束力,合同的权利在遭受侵害后就不能获得救济。

(1)合同自由决定了合同的责任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和其他责任形式。

关于赔偿损失的责任,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约责任条款是必要条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条款的,依据法律确定,故该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2、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协商解决及第三方途径,第三方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

2、争议方法解决条款是必要条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条款的,依据法律确定,故该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第二节合同的解释一、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1、合同的解释是对合同内容的说明。

合同内容为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解释也就是对意思表示的解释。

2、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条款意思明了或者使合同内容完整。

(1)闸释性解释,解释目的是使合同内容明确。

合同内容的明了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合同得以发生效力的必备条件。

当合同条款晦涩而语义不明时,应当对该条款进行说明、阐释,明确其意思。

(2)补充性解释,解释的目的是使合同完整。

合同标的是给付,给付涉及给付之对象、数量,给付之时间、地点、方式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在合同中固定,方能实现债务人之给付和债权人之受领两个行为的契合。

(3)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意思表示。

如前所述,意思表示以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

1)效果意思、表示意思深藏于内心,只能探求而不能解释,它是解释的结果而不是解释的对象。

2)表示行为表露于外部,人们通过表示行为了解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因而属于解释的对象。

表示行为是表达内心意思的行为,因此书面合同的文字表述、被证明的口头表述、用以表达内心想法的某个特定动作等都是解释的对象。

3)解释的任务是依据外部表示行为探求内心效果意思,通过解释明确合同的内容,因此解释的对象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某一方的意思表示。

据此,在使用目的解释方法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以全体合同当事人的共同目的为目的而不能只考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目的;在使用探求缔约人真意方法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考虑全体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而不能只考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

必须明确的是,合同的解释对象不能是语义清楚明了的文字或数字。

(4)对记载清晰明确的文字无需解释,如对语义明确的文字进行解释,则与“文义解释”的解释规则自相矛盾。

对于错误的表示,可适用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

只有合同条款意思不明时,才需要解释,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例如,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数量的约定既有阿拉伯数字的表述又有文字大写数字的表述,且两个表述不一致的,需要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中记载的内容与约定书写内容相互矛盾,这一约定不明的表述需要依据一定的解释方法对合同内容作出解释。

二、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

1、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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