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24页]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论述合同的效力

论述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约束力:合同具有约束力,即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法律效果:合同生效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将适用于合同关系。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定,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保护:合同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通过合同约定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旦其中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认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实现公正和合理。
4. 不可撤销性:一旦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双方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合同条款。
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共同意见,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才能解除或修改合同。
虽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失效。
例如,当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时,合同将会失去效力。
此外,合同中存在重大欺诈、威胁或错误等情形,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总之,合同作为法律约束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的效力以及其约束力,遵守合同内容并遵循法律规定。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美国合同法 第4章 合同的效力4-3(违反公共政策)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 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 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 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而是不能得到强制执行的。 在决定是否应当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强制执行合同时,美
国法院通常要对下列两者利益加以权衡: (1)当事人通过订立或履行合同而违反的公共政策是一种重大 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公共政策,还是一种一般性的非根本性的政策; (2)通过强制执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而实现的社会 利益是否重要。
公共运输合同
思考与启示:
【例】联邦移民和国籍法禁止外国人在美国订立雇佣合同。因从雇主得到酬劳。
然而,一些更为明智的法院认为,立法的目的旨在为美国 的劳工阶层提供保护,防止外国人夺去他们的就业机会;如果 雇主在雇用了外国人之后可以不受任何惩罚地拒绝向他们支付 报酬,这种立法的目的不仅不能实现,反而会出现相反的结果, 因为因此而占了便宜的雇主反而更乐于雇佣外国人。
国内学界一般认为,政策与法律虽然存在密切联系, 但在意志属性与制定程序、规范形式、实施方式、稳 定程度、公开程度、文件形式、调整范围等存在不同。
法律政策:“每个人都不得随便做伤害公共利益的事情” 这一原则。
以“泸州遗赠案”为例
黄某与蒋某是夫妻,两人于1963年5月结婚。 1994年6月,黄某认识了女青年张某,两人租了房子, 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病住院治 疗,张某一直在旁照料。黄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 书面遗嘱,并经过了公证,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 于自己的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张某。同年4月22 日,黄某因病去世,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 拒绝,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执行黄某的遗嘱。
合同法第四章

二、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 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 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 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案例分析]: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 定由甲厂提供给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 款3万,但是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未确定, 双方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何 地?
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的处理规则
•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据下列 处理规则: •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 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案例
• [例]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 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 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元,同时提出, 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其后再付款。 问:乙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案例
•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 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 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 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 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 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 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 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问:乙的行为有无法律依 据?
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而且也是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
因此,有关合同的认定效力的规定和判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不仅在传统的实体经济中必不可少,而且在当今的网络经济中也同样重要。
合同的效力,指的是合同的正式有效性,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其他条款是否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双方订立合同时,合同效力即产生。
合同的基本效力是指合同本身是否有约束力,以及双方受其约束的范围。
因此,在任何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效力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当合同被认可之后,才能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的保护。
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由双方的协议决定的。
双方协议的合法性及其约束力受到《合同法》的规定的制约,比如以下几点:(1)双方的订立合同必须有合法的前提条件;(2)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其他合同方的合法权益;(3)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4)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必须保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5)合同的内容应合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即必须合法、公平、忠实、诚信。
另外,审议合同的标准也是证明合同的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它主要有以下几类:(1)根据行为人证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2)根据当事人意思表达证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3)根据当事人事实行为情况证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4)根据法律法规证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5)其他可以证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
据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合同的效力不仅受双方协议的限制,而且还受法律的规范约束。
因此,在认定合同的有效性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内容、双方协议的合法性以及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另外一个问题也非常重要,即合同的终止。
当双方约定的合同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受到社会道德或公共秩序的限制,或者当事人互相放弃合同的权利,则合同立即失效。
上述是有关合同效力的认定的一般情况介绍,以便使读者可以更好的理解和熟悉合同的有效性的认定。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

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概述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与内容1.3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1 合同自由原则2.2 公平正义原则2.3 诚信原则第三章:合同的成立3.1 要约与承诺3.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3.3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四章:合同的效力4.1 合同的生效与失效4.2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4.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合同的履行5.1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方式5.2 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5.3 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解决第六章:合同违约与责任6.1 违约责任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6.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第七章:合同的终止7.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7.3 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与结算第八章:合同的特别条款8.1 保密条款8.2 仲裁条款8.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等特别条款第九章: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原则9.2 争议解决机制9.3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第十章:结论与建议10.1 研究总结10.2 政策建议10.3 研究展望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民商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概述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商法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论文旨在通过对民商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探讨合同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本论文的主要目的是系统分析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研究内容涵盖合同法的理论基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方面。
1.3 研究方法与理论框架本论文采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构建合同法的理论框架。
通过对合同法的系统分析,揭示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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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抗辩权的一般效力
1.防御性。 2.暂时性。 3.私力救济性。 4.阻却违法性。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含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
(1)双且均已到期 (3)请求履行的一方,未为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在债务人所在地为主要履行地时,履行费用原则上由债务 人负担的规则,对债权人不是很有利。为此,事先对履行 费用的分担方法作出约定,对债权人而言,非常必要。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一)合同不履行的抗辩的理论基础 (二)双务合同之履行抗辩权的基本类型
德国民法典创造性地为合同不履行的抗辩制度开辟了一条 崭新的道路。其崭新之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实现了 合同不履行抗辩制度的抽象化,一切双务合同皆有其发挥 作用的机会;二是于抽象化的基础上对合同不履行抗辩进 行了类型化处理,即依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将双务合同 中的履行抗辩权,划分为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权(第320条) 和不安抗辩权(第321条)。
二、利他合同
(一)概述
1.利他合同的性质与功能 2.利他合同的基本类型 3.利他合同的权利关系 4.《合同法》第64条的规范对象
(二)不真正利他合同
(二)合同义务的演化
1.合同关系的历时性和易变性 2.合同义务的演化
三、履行的要素
(一)履行主体
1.履行可由第三人为之 2.第三人履行债务的限制 3.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代位清偿
(二)履行标的
1.部分履行的规范模式 2.部分履行与分期履行、近似履行 3.部分履行的前提条件 4.部分履行的后果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
一、多义的履行概念
所谓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作为债 的标的,具有抽象、静态的意义;
履行,是指债务人实行给付的行为,具有具体的、 动态的意义;
清偿,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 因的意义上被使用。
二、履行的基点——合同义务
(一)合同义务体系的组成
1.给付义务 2.照顾义务 3.负担性义务
(二)不安履行的规范模式比较
1.德国法模式——不安抗辩权 2.《美国商法典》模式——履行的充分保证权 3.《公约》模式——德国法和美国法模式之折中 4.《通则》和《原则》模式——适当履行的充分保证
(三)《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发生事由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与通知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概 述
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所获得的法律之力,或合 同在法律上被赋予的效果。
相比于近现代以来的一些重要民法典,《合同法》 关于合同的效力的思考,不但兼顾了合同的对内 与对外效力,而且对于合同对内效力的规范,也 遵循了以债务人之给付义务为思考重点的做法。
《合同法》除了将债务之不履行命名为“违约责 任”之外,其关于合同的效力的思考,其实也属 于履行与不履行并重的模式,不过,相比于德国、 日本等国家的立法,《合同法》对债务不履行的 规定多表现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对具体的 违约形态,譬如给付迟延、受领迟延、履行不能 等,则未作具体规定。
(三)履行期限
1.合同成立与合同履行的分离 2.履行期限 3.期限利益 4.提前履行
(四)履行地点
1.履行地和结果地之区分 2.履行地的规范原则 3.履行地确定办法 4.履行地的法律意义
(五)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为履行债务所必需的支付,如包装费、运 送费、汇费、关税、登记费等。
先履行抗辩权在成立上须具备如下要件:(1)因同一双 务合同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2)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 务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后履行债务一方的 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先履行抗辩权独立的正当性
(三)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
在先履行一方因不可抗力完全不能履行债务时,或在先履 行一方未履行定期债务或拒绝履行不可强制执行的非金钱 之债时,后履行一方只能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于此 些情形,先履行抗辩权根本无从产生。在先履行抗辩权可 能存在之情形,同为一种自助权,后履行一方到底愿意行 使哪一种权利,则取决于其意志或需求的变化,并受到不 可抗力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些情况综合说明了,先履行 抗辩权实际的意义是有限的,这可能解释了,大陆法系其 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学说为何鲜有将其独立对待——单 独立法及单独讨论——的原因。
(四)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 权的差异
第四节 涉他合同
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保证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而 是建立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上。因此,由第三人履行的合 同,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并不因此种合 同之生效而负担给付义务。以此而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 同,实质上是必须假债务人之力,才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 履行的合同,而非债权人径可向第三人请求履行的合同。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作为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权之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暂 时阻止他方请求权的实现,并不使抗辩权之行使者因此负 担履行迟延责任的一般效力。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及成立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其相 应债务的权利。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除具有合同不履行抗辩权的一般效力外, 还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别效力——行使的效力和存在 的效力
四、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意义及本质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 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事由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