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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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法律得最终目标就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得最大得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得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得真正松弛与堕落得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得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得总方向,并使共同得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得充分实现。”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பைடு நூலகம்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

论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乡村治理是指对乡村社区的管理和规划,包括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理念,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本文将就乡村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探讨。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法治和德治的含义。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的本质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保障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秩序。

而德治则是指以德育为主,通过培养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家庭美德等方式来推动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在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而应该协同运作,以推动乡村治理的发展。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治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而德治则可以通过道德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发挥作用,能够更好地推动乡村治理的发展。

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对立统一关系还体现在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中。

在乡村治理中,要既讲究法治,也要重视德治。

既要依法治理,又要弘扬社会公德。

只有法治和德治同时发力,才能更好地推动乡村治理工作的开展。

对于一些乡村社区内存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予以制裁,同时也要通过德治的手段,促使居民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意识。

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和德治是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的。

它们在乡村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为乡村社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强法治和德治的建设,让二者在乡村治理中相得益彰,共同推动乡村治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就是法制得发展,也就是时代得呼唤。

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得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得过程中得必然要求。

但在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得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

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

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乂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

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

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

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

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

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

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

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

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

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改,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

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

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

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

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

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论今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论今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1
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设想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
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这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所以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文
一、德治与法治的概述
(一)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

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

德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以德治国”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

“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从他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监督机制建设;从自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养成机制建设。

从政道德养成的重点是加强道德修养。

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

他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这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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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制的关系唐太宗即位之初,君臣上下曾就采用什么样的治国之道展开过一番争论。

涉及到“威权独任”,还是“布德施惠”(《诚信》)。

前者是法家的主张,后者是儒家的主张。

当时,封德彝等人认为,德治不适合于夏、商、周三代以后社会的实际,所以秦朝以法律治国,汉代霸王道杂之、不纯任儒术。

唐太宗也担心:“当今大乱之后,造次不可致化。

”魏征却认为:“不然,凡人在危困,则忧死亡;忧死亡,则思化;思化,则易教。

然则乱后易教,犹饥人易食也。

”唐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征的建议,主张“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究竟是什么呢?“法治”,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目前学界对其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大同小异。

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上有这样的概括:“①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这不仅指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为个人人格的充分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条件。

②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应当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保障。

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③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德治,即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由儒家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有:①行仁政;②要求治国者注重道德教化。

在当代,理论界对德治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

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

”而狭义上的德治是指“仅依靠道德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来实施统治的国家控制战略”。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德治首先是治官而非首先治民。

德治的内涵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二是教化;三是治者的道德垂范;四是在法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使立法司法具有道义性。

在此,我们选取第四种观点。

综上所述,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

从它们与权力的关系来看,“在法治中,权力虽然作为一种支配力量而存在,但它必须受法律的控制”。

虽然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但权力总是有一种超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的诱惑”。

所以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而制约权力的最佳途径便是法治。

当然,权力的制约,可以由道德教化,但其力量却微乎其微,因为德治是以情和理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它基本上不涉及权力问题,更谈不上对权力的制约。

此外由于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抽象性等特点,它实际上为权力的行使提供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德治下的权力是很难受道德的有效限制。

就本位而言,法治是权力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

承认和尊重个体的权力则是法治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来源,在法治条件下,强调的是人民主权,保护人权,并以保障民主、平等、自由与人权的有效实现为宗旨。

“法治的一切目的是为了保护每个人在国家中和平地、安全地、尽情地享受人权”。

因此,良好的法律必然要求为义务的设定必须以权利为依据。

法治下的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是第一的,义务是权利派生出来的,作为权利相应的代价而存在的。

德治则是义务本位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在德治体系中义务是第一的,每个人都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无权要求自己的权利。

“在德治下,社会成员首先必须要‘我为人人’而后才能有‘人人为我’,其结果是权利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其结果只能是无法保障民主、平等、自由与人权这些现代人所共同追求的社会终极价值的有效实现。

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法治与德治之间存在着许多的不同和相矛盾之处,然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作为法治核心的法律和作为德治核心的道德却几乎在所有国家中都趋于融为一体。

在最早的法典中,我们看到,我们称之为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规则都是混在一起的。

必须注意的是,在当代许多国家里,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义务仍旧混成一片,因为它们没有那种流行于西方世界的世俗世界观。

在我国历史中,同样出现了法治与德治相融合情况,并且历史悠久。

《论语·为政》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即用政策来管理、领导,用刑罚来整治、规范,民众只求免于受罚,心中并无耻辱的感觉;用德行来管理、领导,用礼制来整治、规范,民众不仅有耻辱感,而且内心认同并归依。

这是早期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例子。

发展到当代的中国,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后,2001年1月江泽民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首次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十六大将这一思想概括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这就要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来进行分析了。

首先,从功能上说,法律对道德有维系性。

道德的基本价值评断标准,即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往往被法律所确认,法律主要通过立法手段选择进而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

通过法律实施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从而使人们认识到一个人起码应该怎样做才合乎道德。

法律对道德又有引导和巩固作用,它规定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低要求,引导和规范了人们起码应该怎样做。

虽然法律只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对于人的思想没有强制作用,但法律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干预公民的道德生活。

法治为德治的实施提供了根本保证,在立法中将道德建设的思想原则、主导内容作出明文规定,对道德建设起着规范作用;法律通过其保障、强制作用,消除社会极端行为,保护道德的“理想王国”;以法治为支撑,调整好道德建设的机制,安排好道德建设的结构,就能够使道德建设其有动力、富有效率、充满活力。

由此可见,法治是实现道德中最基本、最普迫要求的规则化,是强制的道德,不仅有利于巩固德治的效果,而且还会强化德治的功能。

法治在确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中必然成为发展道德的重要手段,可以说,离开法治的德治是缺乏制约和保证的。

其次,从制裁力上说,道德对法律有互补性。

法律可以震慑犯罪,但是这种作用是有限的,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

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

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光靠法律是不够的,还播要利用道德这个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工具。

因为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法律规范的重要前提。

人们道德修养提高的,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现象。

道德有一个底线,就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上,至少要做到不危害他人和社会,超过这个底线,就是违法犯罪。

而且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藉要人来执行。

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

单靠法律的说教无法使人完成与人为善的任务,道德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如果没有顽强的毅力和内心道德法庭的建立,理性又往往为欲望所压制。

通过教育使人们提高道德的自觉性,通过教育使公民具有在立法、执法、守法时都需要的理性,法治才能进人良性循环。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核心价值上,法治与德治追求的具有一致性。

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把正义(或公平)、平等、自由这些保障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价值作为追求的核心价值。

正是因为法治与德治具有上述三点内在机理的互动关系,才使得法治与德治的相互结合成为一种必然。

通过对通过对法治和德治的涵义、关系以及产生这种关系的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法治与德治各自具有不同的特性,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内在联系。

在治国层面上,二者的关系应当是法治为根本,德治为辅助的关系,即法治是最根本的主导性治国手段,德治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以思想教育为内容的辅导性的精神治理方式。

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既需要法治的“硬”约束,更离不开德治的“软”调节。

只有把二者的各自优势相结合,才能建立一个既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又具“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者缺一不可。

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德治是什么?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

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

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

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

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

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

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

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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