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浙大本发〔2019〕21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文件浙大本发〔2019〕21号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地推进选课工作,结合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应依据所在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参加选课。
选课前应认真阅读选课手册和选课通知,选课时应按照选课管理规定操作。
第二条学生应在下一周期选课前缴清学费并有效注册,方可选课。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求是学院各学园或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工部门审核、出具有关证明并到校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三条学生凭学号、密码登录网上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网)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
第四条选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践、见习、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五条学生每个长学期(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选课上限为35学分,竺可桢学院、已注册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允许增加到40学分。
一般学生正常情况下每个长学期修读25学分左右为宜,最少不低于15学分(毕业班学生除外)。
第二章选课安排第六条每学年安排两个选课周期, 每个选课周期一般分四轮选课。
秋冬学期课程(含暑期课程)选课的第一、二轮通常安排在夏学期第五至七周,第三、四轮通常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冬学期开学初,且第三、四轮不包含暑期课程,第四轮只针对冬学期课程;春夏学期课程选课的第一、二轮通常安排在冬学期第五至七周,第三、四轮通常分别安排在春学期、夏学期开学初,且第四轮只针对夏学期课程。
对选课学分低于22学分的学生在第三轮选课额外安排一次“低分定点选课”,一般定在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
第七条每个选课周期安排两次网上补选申请,一般定在每学期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安排两次网上退课申请,一般定在每学期第二周的周末,限申请1门。
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大学教材的选用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教材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成效。
为了保证教学教材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大学应根据职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趋势和教学内容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一、教材选用的目标与原则教材选用的目标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在选用教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教材选用应符合学科基本理论和科学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学术性。
2.适用性原则:教材选用应适用于当前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目标,并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3.先进性原则:教材选用应选取最新、最先进的教材,以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
4.多样性原则:教材选用应尽量多样化,涵盖不同学科、学期和课程内容,以满足学生的全面学习需求。
5.经济合理原则:教材选用应考虑教材价格与教学效果的关系,力求经济合理。
二、教材选用的程序与评价1.制定选用计划:学校应组织教务处、学科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教材选用计划,明确选用的学科、学期和内容,并确定选用时间节点。
2.教材申报与评审: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求和研究方向申报教材选用,学校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教材进行评审,评估教材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先进性。
3.教材选用结果公示:学校应将教材选用结果公示在教务处网站或校内教学公告栏,以供学生和教师查阅。
4.教材使用效果评价:学校应定期对使用的教材进行效果评价和意见调查,了解教师和学生对教材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
三、教材选用的管理机制1.建立教材选用管理制度:学校应根据教材选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教材选用管理细则,明确选用程序和责任分工,规范教材选用工作。
2.加强教师培训与引导:学校应加强教师的教材选用培训,提高教师对教材选用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的认识,引导教师选用适合的教材进行教学。
3.建立教材选用监督与反馈机制:学校应建立教材选用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对教材的质量监控和使用情况的调查,及时纠正选用不当或出现问题的教材。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浙大发本〔2009〕68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关于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原则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建立、健全本科教学工作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使我校本科教学工作考核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61号)、《浙江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8] 21号),特就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教学工作考核原则1.教学工作考核应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教学为主类、教学科研并重类、科研为主类等不同类型教师在本科教学工作量上分别制订相应的要求。
2.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考核应本着有利于调动教师的教学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3.学校对教学工作考核优秀者,在各类教学评奖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超教学工作量者,按质按量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考核时间与学校人事部门对教师考核的时间相一致。
二、教学工作考核内容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从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两方面进行。
1.本科教学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 课程授课(含备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阅卷登分、资料归档等);⑵ 编写、出版教材(含编写讲义、建设网络课程);⑶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⑷ 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⑸ 指导学科竞赛;⑹ 指导学生实习、社会实践;⑺ 担任本科生导师;⑻ 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⑼ 招生工作。
浙江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评选与管理暂行办法定稿版

浙江大学本科教育课程评选与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浙江大学本科教育精品课程评选与管理暂行办法浙大教发[2005]20号精品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程建设的龙头。
为构建研究型大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加强课程建设,依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系列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1.精品课程原则上应是本科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
2.精品课程负责人应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担任,课程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3.课程教学改革力度大,教学效果好,得到广大学生、教师和专家的好评,在全国高校同类课程中具有一定的辐射和影响力。
4.精品课程要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方法与手段,开发基于网络的多媒体课件,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有效实现学生自主学习。
5.精品课程在长期教学实践中形成了鲜明和独特的风格。
二、申报程序由课程负责人填写“浙江大学精品课程申报表”(附件1),经学院组织初评后,统一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
同时,由课程负责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学校指定服务器提交课程申报表电子版和上载网络课件。
三、评审方式精品课程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采用学院先行建设,择优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学校评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主管部门初审、学校专家组评审(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和校内公示。
校内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学校组织专家复审;如无异议,经学校批准后公布。
通过评审的课程授予“浙江大学精品课程”称号。
四、运行管理1.课程上网。
凡被评为“浙江大学精品课程”的,需将网络课件上载到学校指定服务器,免费向全校师生开放。
已建有课程网站的课程,需向学校提供课程网站地址。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近年来我校推进选课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新一轮本科教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课管理原则(一)学生应了解本科大类(专业)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了解选课手册和学期推荐课表,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
(二)学生应先缴费注册,后选课,在选下一周期课程前缴清学费并有效注册,未注册(未缴费)者不予选课。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学工部门审核、出具有关证明并到校计财处办理开通选课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三)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学生凭学号、密码选课。
密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
(四)新生入学后,第一个秋、冬学期的课程由教务处按类(专业)排定,并以推荐课表形式发给新生,其中必修的课程已经排定。
新生一般只对体育课和通识选修课程等进行选课。
(五)每学年安排秋冬、春夏两次选课周期。
学生可以在连接校园网或Internet网的任何计算机上进行选课。
选课具体时间和注意事项等以《现代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网上的通知为准。
(六)学生无故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一般不再另行安排同一轮次的补选。
对休学、复学和变换主修专业等学籍有变动的学生,学校集中安排补、退选工作,具体时间和注意事项等以《现代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网上的通知为准。
(七)为能在学制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建议每生每一选课周期(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选读25学分左右为宜,最少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班学生除外),最高不宜超过40学分。
(八)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选课者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对于有预修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读预修课程,以免造成后续课程学习困难。
浙大发教〔2005〕112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制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制订)》的通知文件编号:浙大发教(2005)112号发文日期:2005-11-10浙大发教〔2005〕112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制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制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求是、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应当进行学期考核,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应当进行考核。
第四条学校实行补考制。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有1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考核组织工作第六条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依照本办法、教育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核前应召开院系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监考人员和学生等会议,以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考核时间依据当学年校历安排,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排定。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操作指南(2011版)

选课程序及相关规定一、选课前的准备工作1.熟悉本大类(专业)的培养方案。
大类(专业)培养方案是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年限(4年制或5年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反复论证,并经学校组织的专家审核后制定的,充分考虑了课程前后衔接的逻辑关系及大部分学生的学习规律,是选课的指导性文件。
学生一般应按培养方案的课程安排顺序修读,提前修读可能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困难,滞后修读则有可能影响学生按时毕业。
诚然,学生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基础和学习特点自主制定个性化的修读计划。
但在选课时一定要注意课程之间的先后逻辑关系。
学生必须修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及教学、实践环节,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后方可通过毕业资格审核。
2.认真了解课程开设情况。
每学期的课程开设是根据大类(专业)培养方案和大类(专业)学生数以及教学资源状况而安排的,是学生可选课程的根本依据,学生应该根据每学期的课程开设情况选择本学期应该修读的课程。
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要求不同,课程安排也有所区别,同类型或同名课程对不同专业学生的要求不同,学时数及学分数也不同。
即使学时数相同的同名课程,对不同的大类(专业)其教学内容也有可能各有侧重。
学生选课时应注意选择修读本大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注意课程代码)。
如学生修读非本大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所修学分按选修课学分计算。
若学生选择同名、同类型课程的学分数高于本专业该课程学分,即同类型、高一层次的课程,学校同意用高层次课程替代本大类(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同类型课程。
(如《有机化学(甲)》可替代《有机化学(乙)》等)3.检查本人学习进度情况。
学生在选课前应检查本人学习进度,特别要检查是否有前期应修读而尚未修读的课程,或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如有此类课程,应在下次选课时首先选择修读此类课程,以免影响正常的学习进程。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建议每一选课周期(每一长学期)修读课程平均在25学分左右,最少不得低于15个学分。
浙江大学教务处文件

浙江大学教务处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2.浙江大学关于加强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3.关于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确认与申报的通知4.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暂行规定5.浙江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6.浙江大学学生实验守则7.浙江大学本科实验报告规范(暂行)8.浙江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2006年 5 月修订)9.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10.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11.浙江大学实验设备研制项目管理规定12.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13.关于开展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大发教〔 2005〕53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校区管委会,各学院,各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发 [2004]16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教高 [2005]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本科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经研究,我校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院组织干部和教师认真学习,结合学院实际深入讨论,形成学院实施方案,讨论和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可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浙江大学二OO五年五月三^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发 [2004]16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教高 [2005]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努力构建好研究型大学本科教学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和四学期制,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对我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本科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确立本科教学工作在一流研究型大学的中心地位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建设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充分认识本科教学在研究型、创新型人才培养中所起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充分认识其在高等教育中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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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我校教材选用工作的管理,促进教材选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课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用原则
第一条思想性原则思想观点正确,无政治性和政策性错误。
选用的教材要体现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思想和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人文社科类相关课程应统一使用国家推荐的统编教材,适用的课程优先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目录中选用,作为课程指定教材。
第二条选优原则课程负责人精选1-2本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科发展需求、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由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编写出版的教材(含教学参考书目),优先选用近三年国内、外出版的优秀教材(指获国家、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重点教材;国外有影响的原版教材等)。
第三条组织选用原则教材的选用不是教师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组织行为,应经过相应的课程组(基层教学组织)或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确无适用教材的,可自编讲义。
第四条减负原则选用教材时,要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每门课程可主选一种质量高、价格适宜的教材,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同时可适当推荐几种辅助教材以拓展学生的视野。
第三章选用程序
第五条除统一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通识课程外,其它通识课程的教材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课程基层教学组织)推荐,开课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开课学院(系)分管教学的主管领导和党委书记签字确认。
第六条大类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教材由课程负责人或课程组(课程基层教学组织)推荐,开课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开课学院(系)分管教学的主管领导和党委书记签字确认。
第七条各课程负责人将审定后选用的教材信息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中,由学院(系)本科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教材选用工作应与培养方案的制订、调整工作保持同步。
教材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作变动,以保证教材选用的稳定性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确因教学需要而变更教材的,须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照上述程序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选用管理
第九条教材选用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科生院负责对各学院(系)教材选用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学校教材建设专家委员会是学校教材选用工作的最终审定机构,对分歧较大和影响广泛的教材进行最终审查及裁定。
第十一条各学院(系)是教材选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
课程组(课程基层教学组织)负责教材的具体选用,新专业和新开设的课程应根据教学进度提前做好课程教材的选用工作。
学院(系)教学委员会负责对课程组(课程基层教学组织)提交的选用教材进行审
查。
对分歧较大和影响广泛的教材需提交学校教材建设专家委员会进行终审。
附则
第十二条任何教师个人或组织不得自行向学生销售或赠送教材、辅助教材或学习资料。
擅自选用或销售教材或学习资料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