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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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注册号:H0002033231201611293412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2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第五条本保险会为被保险人提供如下保障:(一)身故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依法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性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以及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时;(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安心保险安心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B款)

安心保险安心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B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心综合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B款)注册号:C0002033251201701060021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主) 00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凡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含),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士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如属续保,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八十周岁(含)。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或扁桃腺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人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1)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最高给付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年限额为限。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B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B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B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属于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在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已经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90日。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以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三条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但“疾病”不受此限制;(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三)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罹患疾病;(四)被保险人罹患任何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五)被保险人捐献或售卖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及其后遗症的治疗及康复;(六)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七)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费用;(八)被保险人矫形、整容、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等行为;(九)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十)未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十一)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十二)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八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癌症确诊或治疗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所患癌症或出现的症状、体征,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四)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
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
用;。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安心财险)(备-责任保险)【2016】(主)03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共同组成,以确定您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您是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前提是:您必须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者助理医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您同时也是投保人。

保障内容第二条本保险为您提供的保障是: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您在执行医师职责范围内的医疗业务时,由于错误、过失、疏忽行为或医疗意外事故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且该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我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您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法律费用,我司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三条请您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我司是不负责赔偿的:(一)您的故意、恶意、欺诈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二)您被吊销执业资格证、被取消执业资格或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的医疗活动;(三)您从事您的执业资格证许可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四)您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等非正常状态下进行医疗活动;(五)您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需进行的;(六)您在执行医疗业务时自身遭受的人身伤亡;(七)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八)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九)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第四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分项的责任限额以及免赔额(率)由您与我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全民健康·全能保百万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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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8万
25种重大疾病8万
住院津贴保险金
80元/天
增值服务
提供在线健康管理服务,网络医院内直赔、快赔服务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可续保到80周岁
保障期限
一年
全民健康·全能保率表
年龄段
0-5 6-10 11-15 16-20 21-25 26-30 31-35 36-40 41-45 46-50 51-55 56-60
服务升级
提供直赔、快赔服务 告别理赔繁琐流程,轻松搞定
全民健康·全能保保留原有三大核心保障责任
01
03
住院费用全覆盖
02
保障扩展至门急诊
包含床位费、治疗费、
保障责任扩展至住院
药品费、手术费等住
前7天及出院后30天,
院期间费用,扣除相 覆盖特殊门诊保障 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
应免赔额后,100% 将保障责任覆盖至大 负担
有社保费率
方案二 2,865 1,063 736 544 728 1,006 1,365 1,876 2,607 3,885 5,246 7,147
单位:元
方案一 3,778 1,568 680 585 1,019 1,484 2,017 2,709 3,646 6,321 8,523 11,137
常规就诊 痛点
首诊误诊几率
多次寻求诊断
多次重复检查
缺乏专业就诊指引
第二诊疗 意见优势
更多诊断及治疗 建议,更多参考
避免不必要的多次 诊断/治疗程序
缩减转诊和绿通概 率,尤其重大疾病
海内外先进治疗方 案,稳定患者心态
投保规则
投保规则
1. 投保人年龄:18周岁及以上。 2. 被保险人年龄:30天至60周岁,最高可续保到80周岁。 3. 份数限制:最多投保1份。 4. 保险期间:一年。 5. 职业类别:所有被保险人的职业等级应在1-4级(6类职业表)。无稳定工作,5-6类职业者拒保。 6.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 7. 在线投保规则: (1) 生存受益人必须为本人。 (2)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必须为以下之一: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2018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第六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中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三项责任。

其中,“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和“中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为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必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二)后,经医院(释义三)的专科医生(释义四)确诊(释义五)初次罹患恶性肿瘤(释义六)(含原位癌(释义七)),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治疗所产生的下述1至4类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1、恶性肿瘤确诊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确诊前30日内在医院的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确诊该疾病相关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诊疗费(释义八)和检查检验费(释义九)。

2、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释义十)治疗时,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十一),包括床位费(释义十二)、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释义十三)、护理费(释义十四)、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释义十五)、药品费(释义十六)、手术费(释义十七)、救护车费(释义十八)、中医治疗费用(释义十九)等。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注册号:C00020332512017101016401备案号:(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主) 035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以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被保险人所在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六十五周岁(含)以下,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团体成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保;其六十五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配偶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续保生效日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九十九周岁;主被保险人的子女可以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须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其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已获得的赔偿后,对于剩余的自付费用及自费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在社保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年免赔额;在其它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只要符合本主险合同赔付条件的,均可以计入年免赔额。

年免赔额是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

在社保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年免赔额;在其它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只要符合本主险合同赔付条件的,均可以计入年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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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2033251201808240524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续保的,续保生效日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周岁(含)。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的,保险人承担下列“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对于癌症确诊之日前30日内(含确诊日期当日)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或相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1.医生诊疗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等相关医生的劳务费,包括挂号费。

2.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以诊断癌症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3.其他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等。

(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对于其癌症确诊之日后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或相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金额乘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

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亦予以给付。

2.护理费: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不包含亲属等非医院提供的陪护补偿。

3.检查检验费: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4.治疗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抢救费、输血费、输氧费,以及因清创缝合、换药、雾化吸入、鼻饲管置管、胃肠减压、洗胃、物理降温、坐浴、冷热湿敷、引流管冲洗、灌肠、导尿、肛管排气,和针对癌症的非侵入性治疗(如伽马刀、射频、聚焦超声治疗)、化学疗法、内分泌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靶向疗法而发生的费用。

5.药品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包含治疗癌症过程中使用的抗呕吐药物、抗排斥药物。

6.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等相关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7.手术费:包括干细胞、骨髓、器官移植(若被保险人为受体,则被保险人和移植当天捐献者的手术费用都包含)和治疗癌症所需的外科手术费用。

上述外科手术费用具体是指住院期间为治疗癌症、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癌症治疗手术后导致需要人造乳房或面部重建的,此项费用也在手术费用保障范围内。

8.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病房进行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

重症监护病房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包括重症加护护理病房(ICU)、冠心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CCU)、呼吸疾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RCU)、神经疾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NICU)、急诊重症加强护理病房(RICU)等。

9.中医治疗费用: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中医治疗、中成药、中草药费用。

第六条对于上述两项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给付范围及给付比例进行赔偿。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照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八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癌症确诊或治疗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所患癌症或出现的症状、体征,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四)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五)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不包含因癌症治疗用药所必需的基因检测)、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六)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七)滋补类中草药费用,即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使用的中草药及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癌症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

保险人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本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保险单号;(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影像学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住院或门急诊病历原件、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5)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和处方;(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若通过保险人指定的网站、电子邮箱或其它互联网平台上传提交影像材料进行保险金赔偿申请的,在申请完成后应根据保险人要求递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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