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核保体检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核保管理规定(3篇)

核保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保管理,确保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以下简称“核保机构”)在核保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核保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核保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

(二)公平公正原则:核保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投保人。

(三)风险可控原则:核保活动应当确保保险业务风险可控,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客户至上原则:核保活动应当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四条核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核保管理制度,明确核保职责,规范核保流程,提高核保效率。

第二章核保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核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拥有专门的核保部门或人员,配备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具备完善的核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确保核保活动合规、透明。

第六条核保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

(二)熟悉保险法律法规、核保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的核保专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核保流程第七条核保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投保申请: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保受理:核保机构对投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三)风险评估:核保人员对投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健康风险、职业风险、道德风险等。

(四)核保决策:核保人员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核保意见。

(五)核保审批:核保机构对核保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核保结果。

(六)核保通知:核保机构将核保结果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核保人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审查:(一)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单内容。

(四)投保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保险分公司业务核保初审管理规定

保险分公司业务核保初审管理规定

保险分公司业务核保初审管理规定为规范业务核保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中支核保负责人以及初审人员职责:(一)负责核保政策的上传下达1、及时将总、分公司制定的核保政策传达至各业务部门,确保核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调动业务部门展业的积极性;2、及时将业务一线对核保政策的反馈、当地市场变化等情况反馈分公司,以便及时进行核保政策的调整,提高业务部门展业的可操作性;3、密切注意总、分公司核保政策对本司业务的影响,如出现某类风险失控等现象,应及时将发现的情况上报分公司业务核保中心申请调整,提高整体风险控制的能力。

4、及时将各类承保业务档案归类整理、完善。

5、具体指导、编制辖内分支机构业务检查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对本公司初审人员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定期对本公司初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整体核保技能;2、定期对初审人员核保的标件业务进行复查,确保核保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三)直接参与分公司核保中心对已承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监控。

1、在出具检查报告、整改意见、奖惩措施等后,应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2、按照总、分公司的安排自行对辖内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整改措施报分公司核保中心。

3、分公司核保中心进行实时监控或现场检查时应积极主动的给予配合,包括提供人力调配、提供技术支持等。

4、对分公司核保中心要求中支公司进行监控承保的大客户业务进行监控,并按要求上报监控报表。

(四)核保负责人对初审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2、行驶证车主为企业的车辆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车辆投保须上传载有该车的资产明细账(投保单位盖公章)、声明(投保单位盖公章、业务经办人员签署明确车辆权属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核保负责人、中支分管总经理是否同意承保的意见);3、挂靠运输公司的营运车辆按照团单投保的须上传:挂靠合同(如运输公司在协议中明确对挂靠的车辆不负责,不能按照团单业务承保)或者车队的营运证。

(二)中途加保车损类业务:上传验车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健康保险核保方案

保险行业健康保险核保方案

保险行业健康保险核保方案第一章总论 (3)1.1 健康保险核保概述 (3)1.2 健康保险核保目的与原则 (3)1.2.1 健康保险核保目的 (3)1.2.2 健康保险核保原则 (3)第二章核保组织架构与流程 (4)2.1 核保组织架构 (4)2.1.1 组织架构概述 (4)2.1.2 核保部门职责 (4)2.1.3 核保团队职责 (4)2.1.4 核保岗位设置 (5)2.2 核保流程设计 (5)2.2.1 投保申请接收 (5)2.2.2 资料审核 (5)2.2.3 风险评估 (5)2.2.4 核定保险费率 (5)2.2.5 制定保险条款 (5)2.2.6 审批与承保 (5)2.2.7 数据统计分析 (5)2.3 核保职责分配 (6)2.3.1 核保部门职责分配 (6)2.3.2 核保团队职责分配 (6)第三章保险产品分类与核保标准 (6)3.1 保险产品分类 (6)3.2 核保标准制定 (7)3.3 核保标准调整 (7)第四章体检与健康告知 (8)4.1 体检要求与流程 (8)4.1.1 体检要求 (8)4.1.2 体检流程 (8)4.2 健康告知内容与要求 (8)4.2.1 告知内容 (8)4.2.2 告知要求 (8)4.3 告知真实性核查 (9)第五章疾病与风险等级评估 (9)5.1 疾病分类与评估方法 (9)5.1.1 疾病分类 (9)5.1.2 评估方法 (9)5.2 风险等级划分 (10)5.2.1 划分标准 (10)5.2.2 划分依据 (10)5.3.1 调整原则 (10)5.3.2 调整方法 (11)第六章核保决策与通知书 (11)6.1 核保决策流程 (11)6.1.1 收集资料 (11)6.1.2 风险评估 (11)6.1.3 核保规则应用 (11)6.1.4 决策制定 (11)6.1.5 决策审批 (11)6.2 核保通知书撰写 (11)6.2.1 撰写原则 (11)6.2.2 撰写内容 (12)6.3 核保决策结果反馈 (12)6.3.1 反馈方式 (12)6.3.2 反馈内容 (12)6.3.3 反馈时效 (12)第七章除外责任与责任免除 (12)7.1 除外责任条款 (12)7.1.1 定义与范围 (12)7.1.2 除外的具体内容 (13)7.2 责任免除条款 (13)7.2.1 定义与范围 (13)7.2.2 责任免除的具体内容 (13)7.3 除外责任与责任免除的适用 (14)7.3.1 适用原则 (14)7.3.2 适用条件 (14)7.3.3 适用程序 (14)第八章再保险与风险分散 (14)8.1 再保险概述 (14)8.2 再保险安排与运作 (15)8.2.1 再保险安排 (15)8.2.2 再保险运作 (15)8.3 风险分散策略 (15)第九章核保数据分析与监控 (16)9.1 核保数据分析 (16)9.1.1 数据收集与整合 (16)9.1.2 数据预处理 (16)9.1.3 数据挖掘与分析 (16)9.2 核保监控指标 (16)9.2.1 业务指标 (17)9.2.2 风险指标 (17)9.2.3 客户满意度指标 (17)9.3 核保数据分析与监控应用 (17)9.3.2 智能预警 (17)9.3.3 优化核保策略 (17)9.3.4 提升客户满意度 (17)9.3.5 建立数据驱动的核保体系 (17)第十章法律法规与合规 (17)10.1 法律法规概述 (17)10.1.1 法律法规的定义 (17)10.1.2 健康保险核保相关法律法规 (18)10.2 合规要求与措施 (18)10.2.1 合规要求 (18)10.2.2 合规措施 (18)10.3 合规风险防控与处理 (18)10.3.1 合规风险识别 (18)10.3.2 合规风险防控 (19)10.3.3 合规风险处理 (19)第一章总论1.1 健康保险核保概述健康保险核保,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核、评估和分类的过程。

保险公司体检标准

保险公司体检标准

保险公司体检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保险公司体检标准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受保人的权益和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通常会要求受保人进行体检。

体检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受保人的保费定价和理赔处理。

为了确保体检标准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行业标准和科学依据来设定体检项目和指标。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体检的意义、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意义保险公司对受保人进行体检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确保受保人的健康状况符合保险产品的承保标准,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二是为受保人提供科学的保险定价依据,确保保险费用的公平合理;三是为受保人提供健康管理和预防健康问题的指导,促进身体健康。

体检项目和标准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需求设定不同的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般来说,体检项目包括身体状况检查、生理指标检测、疾病筛查等。

常见的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测量、血压检测、血糖检测、血脂检测、尿常规检测、肝功能检测、心电图检测、胸部X光检测、骨密度检测等。

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增加一些特定的体检项目,比如癌症筛查、乳腺检查、肿瘤标记物检测等。

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体检结果来评估受保人的健康状况,并根据不同的指标来确定保费定价和承保结果。

体检流程保险公司体检通常分为预约、检查、报告和评估四个步骤。

受保人需要提前预约体检时间和地点,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关准备工作,比如空腹、穿轻便服装等。

接下来是体检过程,受保人需根据体检项目的要求进行相应检查,耐心配合医护人员的操作。

完成检查后,检查结果将由专业医生编制体检报告,保险公司将根据报告内容来进行健康评估和保费定价。

保险公司会向受保人提供体检结果和保费定价,并根据结果来决定是否接受承保。

总结第二篇示例:保险公司体检是一种常见的健康评估方式,通过体检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了解被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从而制定合适的保险方案。

保险公司体检标准一般包括哪些项目?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公司体检标准的内容及意义。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员工健康,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保险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员工。

第三条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将建立健康档案,每位员工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接受公司的健康管理指导。

第五条保险公司将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发现员工的健康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将组织健康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健康意识。

第七条保险公司将建立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体检第八条保险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服务。

第九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健康体检,如有拒绝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条健康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生活习惯调查、心理健康评估等。

第十一条员工如发现健康问题,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干预和治疗。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健康体检结果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计划。

第三章健康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将定期开展健康管理活动,如健身、瑜伽、跑步等。

第十四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健康管理活动,提高自身的身体素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健康管理咨询服务,解答员工健康问题。

第十六条员工应按照健康管理计划,积极改变生活方式,促进健康。

第四章健康保障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将为员工购买健康保险,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等服务。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意外或疾病需及时报告公司,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将建立健康保障基金,用于给予员工紧急援助。

第二十条员工应保持健康,避免不良生活习惯,确保自己的健康。

第五章健康追踪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将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追踪监测,及时掌握员工的健康情况。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接受公司的监测和管理。

第六章健康奖励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健康管理情况给予奖励,如体检优惠、健康礼品等。

第二十四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健康管理活动,争取获得健康奖励。

第七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参加健康管理活动或隐瞒健康信息的员工,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有关要求,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切实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服务要求(一)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是指对客户健康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保持健康状态的行为,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

(二)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目的,是通过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丰富健康保险业务内涵,强化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促进健康服务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健康服务资源的配置与整合。

(三)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当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科学、安全、有效的要求,不得开展涉及以下情形的服务:1.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2.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3.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4.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5.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6.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7.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四)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以下要求:1.根据公司自身服务能力、客户需求和健康保险业务特性,科学合理设定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确定服务价格;2.主动告知客户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核保体检管理规定
为有效控制风险,加强对体检医院、体检专员的管理,促进公司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在《个人核保作业规则》基础上结合公司现状,进一步完善体检规则,明确体检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核保体检医院管理
1、体检医院须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和专业体检机构,既便于客户体检,又便于我公司进行风险控制;
2、核保体检医院等级原则上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二级甲等(含)以上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如分支机构所在地无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可选择二级以上(含)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专业体检机构时,如有多家业务规模较大的同业公司已经签约的专业体检机构,可优先选取为体检合作机构;
3、核保体检医院和机构应履行与本公司签署的《核保体检医院合作协议书》的要求,为本公司投保体检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对体检结果和体检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4、核保体检医院必须主观保证体检结果准确有效,医师结论客观公正,各项体检检查价格不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