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
工程项目保险管理办法

为保障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减少工程项目风险,保障项目各方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等。
二、保险种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临时设施等在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工程质量险: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包括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三、保险责任(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负责赔偿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工程质量险:负责赔偿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负责赔偿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疏忽、过失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四、保险费率(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工种等因素确定。
(三)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确定。
(四)工程质量险:根据工程类型、施工难度等因素确定。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根据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期限(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第三者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工程质量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工程监理责任险: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六、保险理赔(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降低建筑工程风险。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种类、投保主体、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建筑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又称建筑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2.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安装工程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3.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投保主体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主体包括:1. 发包人:即建设工程的业主,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实施。
2.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3. 分包人:承担建设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4. 技术顾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四、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物体坠落、机械故障等造成的损失。
3.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具体规定可根据保险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六、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事故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施工中的保险要求和责任承担

施工中的保险要求和责任承担在施工领域中,保险是一项重要的要求。
工程施工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责任,而保险的购买和责任承担是保障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的保险要求和责任承担,并分析其对各方的影响。
一、保险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般而言,建筑施工中常见的保险要求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工程设备保险等。
以下将逐一介绍这些保险要求。
1. 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是指对施工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全部风险进行全面保险的保险类型。
它包括工程施工中的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意外事故等可能导致损失或破坏的风险。
施工方需要购买此保险以保障项目的整体安全和利益。
2.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而购买的保险。
它涵盖了施工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残疾等损失,并对其进行赔偿。
施工单位需要为施工人员购买此保险,确保他们的安全和权益。
3. 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为了应对施工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的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施工物品坠落、施工区域占用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等情况,公众责任保险将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施工单位需要购买此保险以保障公众的利益。
4. 工程设备保险工程设备保险是为了应对施工中工程设备可能发生的损坏、丢失等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施工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工具等一旦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将可能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购买工程设备保险有助于降低损失,并减轻施工方的经济压力。
二、责任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各方之间的责任承担也是需要明确的。
一般而言,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业主、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
1. 业主作为工程项目的发起方和资金提供方,业主有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利益的实现。
在责任承担方面,业主需要履行监督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同时,业主还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并遵守相关附加条款和责任限制。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为建筑工程提供全面的保障。
其保险范围涵盖了许多方面,以确保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和保护。
以下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1.工程一切险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对承包商、监理、设计师在承建工程期间因疏忽、疏忽大意、设计缺陷、使用的材料、施工质量等导致的责任进行赔偿。
–针对承包商在工程进行中遭受损失的保障,包括材料、设备丢失、工程延误等情况。
2.施工期险
–对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因火灾、爆炸、风灾、水灾、盗窃等外部原因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对工程材料、机器设备等因施工期间意外事件而受到损坏或毁坏的情况提供保障。
3.缺陷保险
–保险公司承担因设计、施工等方面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所产生的责任赔偿。
–针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提供赔偿保障。
4.工程延误险
–对建筑工程因意外事件如火灾、水灾等导致的工程延误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对出现工程延误、造成额外费用或者无法按时竣工等情况提供赔偿保障。
5.第三者责任险
–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后因工程问题而导致的责任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承担由于工程施工或者竣工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广泛,涵盖了建筑工程项目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通过购买此保险,建设单位和相关方能够在工程期间和工程竣工后获得全面的保障,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建筑工程施工保险是一种专门为建筑行业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风险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覆盖范围广泛,包括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第三方责任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保障。
本文将从保险类型、保险范围、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保险类型一、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是建筑工程施工保险中最基本的险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
它能够对施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意外损失进行全面保障,包括自然灾害、破坏、盗窃等。
二、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主要针对施工工程可能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保障。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出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公众责任险将为施工方提供维权和赔偿支持。
三、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为施工工程涉及的工人提供保障的一种险种。
在工地上,工人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雇主责任险能为工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的赔偿保障。
这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施工工作的安全性。
第二部分:保险范围建筑工程施工保险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保障:一、施工期间的意外损失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各类意外事故的损失。
施工保险能够为这些意外损失提供赔偿和重建支持,确保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第三方责任在施工工地附近,可能存在许多邻近建筑物或者行人。
一旦发生施工工程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施工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能够为施工方提供赔偿支持,减轻其经济负担。
三、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质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会设定一定的工程质量要求。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赔偿或索赔。
这有助于鼓励建筑工程施工方提高施工质量。
第三部分:理赔流程一、保险事故发生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施工方首先需要确保责任和损失范围,及时上报保险公司。
二、保险报案和立案施工方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建筑工程中为保护各方利益而投保的一种综合性保险方式。
它主要涵盖了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风险,包括工地盗窃、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伤害、设备损坏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出现,对于保护工程项目各方的利益、保障施工安全和顺利完成工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种类1. 动工前一切险:主要保障工程建设在动工前因火灾、盗窃、恶劣天气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2. 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3. 完工保险:主要保障工程建设完成后,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损失。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1.一般责任:包括建筑工程财产损失、施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第三方财产损失等。
2.附加责任:包括施工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伤害、施工过程中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工人停工等。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费计算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费计算通常基于工程的总造价或保险金额来确定。
保险公司会根据工程的风险程度、建筑材料、施工规模等因素来评估保费的大小。
四、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益处1.保护各方利益:建筑工程一切险可以保护工程施工方、业主、供应商等各方的利益,避免因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
2.维护工程安全:建筑工程一切险鼓励各方在工程建设期间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水平。
3.推动工程进展:通过为工程提供保险保障,建筑工程一切险可以帮助工程顺利推进,减少可能的工期延误和资金损失。
4.减少纠纷风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保险机制,可以减少因工程问题引发的纠纷和法律诉讼。
五、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应用案例1.某城市正在进行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为了保护工程顺利完成,施工方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
后来,由于地质问题导致的工程地基沉降,该险种为工程方提供了赔偿,保障了项目的进展。
2.某住宅小区在装修期间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什么

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什么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保护和补偿。
以下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主要保障内容:
1. 工程施工期间的意外风险:保障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等风险。
2. 施工材料或设备损失:保障因施工材料或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过程中受损或丢失所导致的损失。
3. 员工人身伤亡保险:保障施工期间工程人员因工作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提供医疗费用、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等保障。
4. 员工物品丢失或损坏:保障施工期间工程人员个人物品在工地内或施工现场附近丢失或因意外损坏的损失。
5. 工程意外事故责任保险:保障工程项目因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6. 设备故障或损坏:保障工程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或其他工程设备因故障或损坏所造成的修理费用或设备更换费用。
7. 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保险:保障工程项目因地质灾害(如泥石流、崩塌等)所导致的损失。
8. 污染性事件保险:保障工程项目发生的污染性事件所导致的
损失,如土壤污染、水源污染等。
总之,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了保护建筑工程项目的利益而设计的全面保险,旨在覆盖施工过程中各类意外风险,为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补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为保护工程项目,发生
各种意外事故或因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的财产损失的保险。
然而,建
筑工程一切险也有一些除外责任,即某些特定情况下不予理赔的责任
范围。
一、人为破坏与恶意损坏
建筑工程一切险不负责任何人为破坏或恶意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这
包括但不限于盗窃、纵火、故意破坏等行为。
因为这些损失是由于第
三方主观行为导致的,保险公司无法负责理赔。
二、战争与军事行动
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承担因战争、革命、军事行动、军事政变等导致
的损失。
由于这些情况属于战争与军事行动的范畴,无法预测和控制,保险公司在此不予理赔。
三、核辐射与核能
建筑工程一切险也不负责核辐射及核能导致的损失。
核能是一种高
风险的能源形式,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保险
公司将核辐射与核能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四、自然灾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也不负责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例如地震、洪水、飓风、龙卷风等。
尽管自然灾害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但保险公司一般会提供额外的自然灾害险种来覆盖这类风险。
总结
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定范围,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在某些情况下承担无限责任。
虽然除外责任可能会增加一定的风险,但这也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合理权益。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了解其中的限制和范围,从而做出准确的风险评估和决策。
在购买保险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或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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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建筑工程一切险 (2)基本简介 (2)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物质损失】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3)通用条款之总责任免除 (4)财产一切险 (5)基本简介 (5)保险责任 (5)责任免除 (5)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6)共39条 (6)公众责任险 (14)基本简介 (14)保险责任 (14)责任免除 (14)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15)共19条 (15)特别约定 (19)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简介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
既对不管是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还是工地设备等所遭受的损失一律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资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工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损失的综合性财产保险。
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一般财产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工险不但承保物质标的,而且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
因此,建工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物质损失】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一)保险责任范围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所产生的下列有关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 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
特别约定:抢劫、盗窃,只要公安机关认定即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一)保险责任范围第18条: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19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2.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3.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5.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6.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通用条款之总责任免除下列各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2)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9)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10)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财产一切险基本简介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
财产一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
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中的各项约定,是人保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在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人保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可由保险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
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保由于意外以及员工操作不当(需在附加投保机器损坏险的基础上)所造成的损失。
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2)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4)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7)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8.盘点时发现的短缺;9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10盗窃、抢劫1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12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问题13广告牌、天线、霓虹灯。
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因天气原因造成的损失14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15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器设备本身的损失16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器设备的损失17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
供水。
供气及其他能源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共39条公众责任险基本简介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公众责任险可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公商户、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公众责任险包括餐饮业综合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物业责任保险等等。
如果消费者在一些商场或餐馆等场所发生了意外事故,且责任在商场或餐馆,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商场或餐馆就可以先赔钱给消费者,再找保险公司索赔。
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火灾、爆炸、烟熏;(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