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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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降低建筑工程风险。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种类、投保主体、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建筑工程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等。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又称建筑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2.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安装工程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支出进行赔偿的保险。

3.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投保主体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主体包括:1. 发包人:即建设工程的业主,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实施。

2. 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3. 分包人:承担建设工程部分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

4. 技术顾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四、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物体坠落、机械故障等造成的损失。

3.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保险期限的具体规定可根据保险合同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六、建筑工程保险的理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事故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解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解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解析
工程保险费由工程责任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两部分组成,对于工程单位来说,是非常有必要买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工地财产)与第三者险不是是强制投保的,但是建筑工程意外险(建筑工地工人的意外险)是安监局要求必须购买。

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属于工程保险的一种。

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不包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包括:1、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
2、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3、清理受灾现场的费用。

此外,还有第三者责任保险。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工程项目物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诉讼费等。

建筑工程买什么保险最好

建筑工程买什么保险最好

建筑工程买什么保险最好
在进行建筑工程时,购买适当的保险对于保护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在建筑工程中最好购买的保险种类:
1. 施工一切险:这种保险可以覆盖整个建筑工程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盗窃、火灾等。

2. 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购买此保险可以保护自己免受经济赔偿责任。

3. 工程绑定保险:此保险通常由承包商购买,可以在施工过程中覆盖时间和材料等方面的风险。

4. 全风险保险:除了上述提到的保险种类,全风险保险还可以覆盖因设计错误、材料瑕疵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5. 建筑设备保险:对于大型建筑工程,购买设备保险可以确保在设备故障或损失时获得赔偿。

6. 运输保险:如果在建筑工程中需要运输材料或设备,购买运输保险可以在运输过程中保护物品免受损失或损坏。

7. 工伤保险:对于在建筑工程中的劳工,购买工伤保险可以在意外事故发生时提供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

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的建筑工程风险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

建议咨询专业保险代理人或律师以获取适当的建议,并确保了解保险条款和条件。

工程施工保险险种(3篇)

工程施工保险险种(3篇)

1. 建筑工程一切险:该险种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

保障范围广泛,包括施工场所及附近发生的意外事故、物品损坏和人身伤亡等。

2. 安装工程一切险: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安装的固定设施,如水电煤气等,在安装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报销。

3. 职业责任险:建筑工程需要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的指导,而人难免会出错。

职业责任险可赔偿因技术人员的疏漏造成的损失。

4. 意外险:针对工程施工人员,保障他们在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会给付相应保金。

5. 建工团意险:以工程的造价或施工面积作为条件,属于不记名投保的团体意外险。

投保便捷,性价比高,是建筑安装工程中购买的一种普遍的意外险。

6. 雇主责任险:保护雇主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转移风险,利用保险公司报销相关费用,减少雇主财产损失和赔偿。

7.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因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8. 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障建筑职工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9.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因施工活动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 保证期保险: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证期保险为保障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若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1. 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12. 工程风险保险: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提供风险保障。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有助于降低风险,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工期等因素,提供定制化的保险方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在建筑行业中,工程施工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它能够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自然灾害
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像地震、海啸、雷击 、暴雨、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及其他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还有像飞行物体坠落、恶意行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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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三)注意事项
事故发 生时
积极采取措施 组织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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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四)理赔索赔材料
(1)保险单正本、批单; (2)出险通知书; (3)索赔申请书; (4)事故证明材料(公安、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或专家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 (5)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各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清单 及相关支持材料;根据承保及损失情况提供资产负债表以 及明细、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应的财务资料;提供设计资料、 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预决算书等资 料; (6)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 时); (7)对于特殊案件,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被保险人应提供 其他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8)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不属于第三者财产)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 在此限。
——(不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是被保险人通过与他人的契约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不属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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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条款解读-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六)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17)沉降备忘录条款 18)地面下陷条款 19)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2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21)顶管施工特别条款 22)指定公估人条款 2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4)错误和遗漏条款 25)不受控制条款 2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27)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8)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29)预付赔款条款 30)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特别约定
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约定特殊 的保障内容,如对某些特定风险进行特别约定。
03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 一部分,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建筑工 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特点
第三者责任险具有独立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的特点,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 要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并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
起始时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从工程开工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结束。
终止时间
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工程已完工且未发生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保险。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费, 也可以将保险期限延长。
0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 容
续保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经保险 公司同意后可继续投保。
04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法律责任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救助费用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救助费用,如救援、医疗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目录
•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容 •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 投保与理赔流程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案例分析
01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包括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本文将从保险条款和理赔案例两个方面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深入探讨。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损失,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标的:一般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施工单位的施工临时建筑和临时设施等。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负责。

3.豁免条款:对部分合理费用和损失进行豁免处理。

4.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5.责任豁免: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

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范围:覆盖建筑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3.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4.免责条款:列出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三、理赔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个理赔案例来具体展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过程:案例描述:在某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未按规定对周边交通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施工设备倒塌,造成过往车辆和行人受伤和车辆受损。

理赔过程:1.报案:施工方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

2.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3.赔偿协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确定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与受益方协商赔偿方案。

4.赔偿支付: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额度支付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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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保险方案解读
(一)方案解读
12.扩展条款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3)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总保额的10%) 5)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6)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8)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9)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 10)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1)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0%) 1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总保险金额的10%) 13)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4)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15)安装试车条款 16)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二)理赔服务流程
出险报案
1
调查取证
3
保险赔付
5
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事故发 生后应立即拨95518向保险 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将对事故的前 因后果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同 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有关损 失金额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单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依保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进 行赔付、结案。
现场查勘
——(工程一旦停工,施工现场缺乏管理,等于危险性质及状况已有所改变 ,而与施工情况不同)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间接损失) (九)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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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方案解读
02
保险方案解读
(一)方案解读
1.投保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2.工程名称: 3.工程说明: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
(一)保险项目
1、主体工程 2、施工用机具、装置 (二)特殊危险赔偿限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暴风、台风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部分 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第三者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法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意外事故
5
01
条款解读-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保险责任—第三者
2.第三者 责任保险 部分:
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期限内, 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关
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内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的被保险人因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
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像地震、海啸、雷击 、暴雨、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及其他自然灾害。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还有像飞行物体坠落、恶意行为、盗 窃等。
17)沉降备忘录条款 18)地面下陷条款 19)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2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21)顶管施工特别条款 22)指定公估人条款 2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4)错误和遗漏条款 25)不受控制条款 2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27)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8)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29)预付赔款条款 30)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四)责任免除—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责任免除:
01
条款解读-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五)责任免除—第三者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 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属设计和管理中应当考虑到并加以避免的问题,为使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列为 除外责任)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车险、船舶险、航空器保险) (三)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四)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 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不属于第三者) (五)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 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不属于第三者财产)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 在此限。 ——(不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是被保险人通过与他人的契约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不属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
不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与工程有关的关系方或雇员,而是除此 类人员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2. 第三者 责任:
6
是指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
赔偿责任
任;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必须是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对被保
险人的擅自承诺或付款等,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负责赔偿。
(一)风险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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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防灾防损建议
(二)防灾防损建议
做好施工组织设计 做好灾害天气的提前预警
加强安全管理及培训
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尤其是关 键环节的技术把关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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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04
理赔流程简介
(一)理赔要素
保险期间内
保险标的
承保区域
承保风险
能否理赔
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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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责任免除:
除—通用部分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政治风险)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违背诚信原则)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 放射性污染; ——(核物质损失保险)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物质损失巨大、难以估量,并且有一定的人为因素)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投保金额
请提供具体项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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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保险方案解读
(二)方案解读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 6.保险期限 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7.保险费率: 8.保险费(保额*费率): 大写: 9.保险期限延长的约定 如到期后工程未完工,本保险期限自动顺延90天,并不因此 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若工程延期超过90天,保险人同意根 据被保险人的提前申报延长保险期限,但被保险人需按日比例 补缴所申报延长期的保险费。 10.适用条款 以本协议所列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 2009版)及附加条款为准,详见第二章。 11.免赔 1、物质损失部分 1)由于地震、海啸导致的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免赔RMB500,00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
2
损失理算
4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尽快到达现场进行查 勘,查明事故原因,确定损失情况,出具检 验报告,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 施救,减少损失。
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 单证进行审核,并根据查勘情况及 保单条款对损失进行理算。
19
04
理赔流程简介
(三)注意事项
事故发 生时
积极采取措施 组织施救
4
01
条款解读-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保险责任—物质损失
一般不将承保的危险种类全部列出,仅概括地说明—在保险期限内,本 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任何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除保单所载除外责任以外的, 保险
1. 物质损失 保险部分:
人均负责赔偿责任。
2)洪水、暴雨、风暴、泥石流、台风导致的财产损失 : 每次事故免赔RMB15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二者以高者为准。
3)其它原因导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免赔RMB5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2、适用第三者责任部分的损失:
第三者财产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限 。(仅限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额)
01
条款解读-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被保险人的责任)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 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必然的损失,可以预见的)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 付的费用; ——(本身的损失-制造商负责)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 ——(机损险的保障范围) (五)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属被保险人应正常支付并负担的费用) (六)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难以确定价值,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包装物一般为一次性使用,必然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 (没有作案现场,公安没有立案追查,无法说明属盗窃) (八)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车险、船舶险、航空器保险) (九)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 的财产的损失; ——(原有财产一般不包括在承保的工程合同价格以内) (十)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 7 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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