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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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地区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组织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七、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八、补偿安置听证.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九、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第三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二、审查报批的条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B、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1、农用地报批程序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②县市政府××××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③市县政府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⑦土地勘测定界图;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⑨土地勘测定界图;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

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

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程序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程序:—、拟定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LI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LI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LI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二、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口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批准权限规定如下: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笫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笫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流程是如何的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流程是如何的

农⽤地转⽤和⼟地征收流程是如何的现在很多的农村居民都在城⾥⼯作,农村的很多⼟地都是荒废状态。

为了加快经济建设政府会对农⽤地进⾏转⽤和⼟地征收,但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流程才能办理。

那么,农⽤地转⽤和⼟地征收流程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地转⽤和⼟地征收流程⼀、报批阶段:1、申请。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地申请表》,向项⽬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国⼟资源局提出⽤地申请,并按国⼟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2、勘测定界及征地前的调查。

由市县国⼟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地范围进⾏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

勘测定界同时发布征地调查公告,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权属、地类、⾯积进⾏现场踏勘;对涉及村组的⼟地总⾯积、总耕地⾯积、⼈⼝进⾏调查核实、确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以及建构筑物等进⾏清点登记、造册、确认。

3、拟定⽅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

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前的调查情况及征⽤⼟地情况调查表,由项⽬所在地县(区)国⼟资源局拟定“⼀书四⽅案”即: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地⽅案和供地⽅案。

按照《国⼟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审核⽤地是否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

收集权属证明材料、补充耕地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地利⽤现状审查图、规划审查图以及建设⽤地单位提供建设项⽬⽤地预审、项⽬⽴项、定点、地灾评估等资料。

4、审查、审批、发⽂、备案。

由市县(区)国⼟资源局对建设项⽬⽤地呈报说明书、“⼀书四⽅案”及相关材料,按照国⼟资源部99年3号令第13、14、15条规定进⾏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

⼆、批后实施阶段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案经批准后,市、县⼈民政府应当⾃收到批准⽂件之⽇起10⽇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民政府所在地进⾏公告。

三项用地的法律规定(3篇)

三项用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资源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其中,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城镇、工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未利用地则是指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三项用地的法律规定,包括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的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法律规定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保护耕地原则: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占用耕地。

2. 合理利用土地原则: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遵循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农用地转用应当先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4. 依法审批原则: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下:1. 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土地使用者或者建设单位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包括项目用地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转用原因、转用后土地利用规划等。

2. 审核与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听证:农用地转用方案在报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4. 审批与实施: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建设用地审批法律规定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对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的审批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规划原则: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 节约集约原则:建设用地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农转用报批的流程

农转用报批的流程

农转用报批的流程
内容:
农转用报批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农转用报批申请。

需要准备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调查表、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农转用预审申请。

2.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农转用预审。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农转用预审意见。

3. 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农转用报批申请。

报批申请材料包括预审意见、项目立项文件、土地调查表等。

4. 市、县人民政府对报批申请进行审查,需要征求同级发改、农业、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5.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该土地农转用的决定,并发布农转用公告。

公告期不少于30天。

6. 农转用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7. 土地使用权人持农转用批复文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8. 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土地使用权人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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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局根据乡(镇)政府做社保的函件及被征地村(组)所涉及人员年龄段基本情况表给宝塔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出具文件及延安市宝塔区征地基本情况表。
3、涉及占用耕地的,出具函件到指定的账户(耕地开垦费专户)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到市局换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发票,到宝塔分局制作补充耕地位置图及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市局的验收文件。
7、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相关图件,按城区分局——市国土局——市政府——省国土厅——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的呈报程序,逐级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
8、市国土局根据省国土厅批复,按项目用地类型转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件及供地意见。
9、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待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市统征办进入征地阶段,按“两公告一登记”的制度要求,具体组织负责做好转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工作。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占用耕地的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5、符合城市规划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1、国土分局耕保利用科根据用地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发改委或者经济发展局的项目批准文件)、延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文件(包括相关图件)、土地预审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受理,拟定批次号,报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给市局出具函件,市局根据函件的内容再给分局和统征办出具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作通知书,我局接到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通知书后,安排统一采购测绘公司,测绘宗地,我局以书面形式委派国土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勘测定界测量、土地权属调查、就被征地村(组)涉及人员年龄段基本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及征地后被征地村(组)剩余人均耕地情况进行核定,将权属调查资料和勘测定界报告书经所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分局。市统征办拟定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或听证材料、拟安置补偿方案,城区分局确认拟征地地块的面积、地类、权属确认。
4、依据测绘报告的坐标,到指定制图单位制作1:1万的规划图、1:1万的现状图。
5、我局给市规划局出具函件,请市规划局确定该项目的城市规划用途。
6、拟定建设用地呈报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七份,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批次一式叁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一式五份)。城镇批次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为“一书四方案”,除上述“一书三方案”外,另增《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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