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总督察关于印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的函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4号--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4号--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4.14【实施日期】2011.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4号)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为让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土地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2010年,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取得积极成效。
一、土地督察工作情况2010年土地督察与执法监察协调联动,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利用、耕地保护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各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
通过日常巡察,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实地核查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督促纠正耕地补充不落实,基本农田未补划,耕地开垦费欠缴等问题。
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各地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建设情况、责任书签订情况、责任目标分解下达、执行和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针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问题,向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整改力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2•【文号】国土资发[2004]237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地区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土地督察

土地督察[单项选择题]1、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A.6B.8C.9D.10参考答案:C[单项选择题]2、根据最新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对()负责。
A.省级政府B.国土资源部C.国务院D.全国人大参考答案:C[多项选择题]3、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
A.北京市B.天津市C.山西省D.河南省E.河北省参考答案:A,B,C,E[多项选择题]4、以下属于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职责的有()。
A.监督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B.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C.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D.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E.调查土地违法案件参考答案:A,B,C,D[判断题]5、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可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参考答案:对[判断题]6、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可改变但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
参考答案:错[判断题]7、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参考答案:对[判断题]8、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参考答案:对[判断题]9、国土资源部通过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来行使监督检查权。
参考答案:对[单项选择题]10、以下关于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土地督察机构对存在的问题向驻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见B.土地督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C.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D.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但可改变、取代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土地管理职权参考答案:D。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7号——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7号——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2•【文号】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第7号)为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并参与监督土地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将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2014年3月12日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纠正整改地方土地征收管理文件304件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忠实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所赋职责和要求,以监督检查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为主线,把保护耕地、严守红线作为各项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效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1 监督检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实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督察,重点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规范履行土地征收管理职责,排查整改2012年以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和违规征占土地侵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土地征收管理政策。
在专项督察中,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排查群众信访、举报和媒体反映的违规征占土地问题线索,向省级政府移交了重点问题线索1589件;对282个地级市(区)自查清理、整改验收情况开展了督导检查,检查卷宗、档案2.17万件,核查征地、占地项目现场1735个,审查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土地征收政策文件3753份。
在30个省(区、市)排查出35个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地区作为重点督察地区,交由省级政府进行约谈和督导整改。
通过专项督察,督促地方政府对2012年以来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及2012年以前批准但于2012年以后具体实施征收的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等进行自查清理,涉及55764个批次(项目),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约188亿元(其中土地补偿费98.16亿元、安置补助费49.92亿元、社保费用39.90亿元),落实2.79万户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住房。
切实加大力度全面完成好督察推进阶段工作——在全省“双保行动”督察推进阶段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截 至 目前 ,我 省报 国务 院审 批 的 2 0 0 9年 7个 城 市 批 次 用地
持密切沟通联系 .及时了解 掌握重点建设项 目前期筹备情况 和 已经通过国十部审核 。 并被列入第一批上报 周各院审批城市用地
拟 用 地需 求 。 召集 项 目主管 部 门 、 目单 位 , 座 谈 会 的 形 式 , 项 以 对 的省份之一。国家和省政 府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 的单
统 计 表 》 反 复 核 实 各 地 项 目情 况 。 关 领 导 带 队 , 据 各 地 制 定 , 相 根
一
( ) 地 保 护 责任 得 到 较 好 落 实 三 耕 是 完 善 了耕 地 保 护 工 作 的责 任 体 系 。改变 了耕 地 保护 目标
的项 目建设计划 . 采取逐 个市 ( )逐个项 目核实对接 的办法 , 责任状 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签订 的做法 。 地 、 实现了各级政 府一把手
( ) 内需保 增 长用 地 需 求情 况 基 本摸 清 一 扩 各级 国土 部 门 与发 改 、 通 、 利 、 力 、 路 等 相 关 部 门保 交 水 电 铁 场 、 西 机 场 用 地 已经 顺 利 获 得 国 务 院 批 准 , 庆 机 场 先 行 用地 鸡 大
已获 国土各级党委 、 , 政府 的领导和相关部 门的积极配合 利 通 过 了 部 专 家 组 的 审 查 ; 厅 召 开 了全 省 “ 年 决 战 ” 点 公 省 三 重 下, 各级 国土资源部 门紧紧 围绕全省经济发展大局, 真组织 , 认 强 路建设的土地转征工作 和部 分公 路用地 的先行 用地报批推进会 力推进 , 狠抓落实 , 在土地规 划 、 审批 、 供地 、 管等各个环节 , 监 采 议 , 其中大庆至肇源 、 绥化 至北 安 、 山至宝清 、 密 绥芬河至牡丹江 取行 之有效 的服务和保 障措施 , 既积极 主动服务 , 又严格规范管 4条公路 已争取到 了国土部先行用地 的批 准。鲁能露天煤矿 、 中 理, 全省“ 双保行 动” 工作进展顺利 , 态势 良好 , 对全省加快发展建 俄原油管道漠河首站先行用 地也 已获 国土部批 准 。伊春林都机 设的积极促进作用初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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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国土督查函[2008]1号
关于印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
法》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精神,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于2008年8月25日经国土资源部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
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行政区域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
无电子文档的,抄送纸质材料一套。
第九条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其他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相关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的地区,由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责令改正。
未按要求组织改正或者改正不力的,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日常重点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抄送备案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进行督察。
第十二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进行督察,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及纠正情况提交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会审会。
第十三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依照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督察。
发现有问题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审批程序和权限,但存在用地报批材料不完备等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违法违规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纠正意见书》,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备案。
(三)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者纠正不力的,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四)对违法违规问题特别严重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期
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纠正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纠正整改情况报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十五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加快与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联网,逐步实现备案材料的网上传送。
第十七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督察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工作规范,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