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托住应保尽保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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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作为民政部的工作人员,我们有责任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实施。

下面就是几个方面的建议,以指导我们如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一、加强案件调查和信息核实在进行社会救助工作之前,我们需要进行详细的案件调查和信息核实。

这包括对申请人的家庭背景、经济状况和困难原因进行全面了解,以确保援助真正发到需要帮助的人手中。

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信息误导和滥用援助。

二、制定科学的援助标准和政策在进行社会救助时,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援助标准和政策,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最大程度地满足帮助对象的需求。

这涉及到确定援助的范围、金额、援助期限等具体细则,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发展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加强沟通与合作社会救助工作需要不同部门的协同合作,因此,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与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帮助对象的最新情况,以做出更加准确和及时的援助决策。

与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合作,共同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促进更多力量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

四、加强援助对象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社会救助对象往往面临着各种困难和压力,作为民政部的工作人员,我们不仅要给予他们物质援助,还应该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

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倾听,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扰,给予他们安慰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重新拥有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五、加强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加强对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工作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同时,还要建立反馈机制,接受帮助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水平。

六、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的提升作为民政部的工作人员,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专业知识,以更好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在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民政局在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民政局在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我发言的题目是“立足民政职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O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承担民生保障职能的民政部门更是义不容辞。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民政部门主动作为,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认真贯彻“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现将市民政局妇女儿童工作汇报如下:一、兜稳底线,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一)在保障范围上,坚持“应保尽保”原则。

将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医疗救助等保障范畴。

截止2021年底,城乡低保对象中妇女xx万人、未成年人xx万人,占比分别为xx%和xx%;城乡特困人员中妇女xxx人、未成年人XXX人, 占比分别为xx%和xx%。

2021年,累计发放各类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生活补贴XX亿元。

(二)在保障标准上,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0XX年至今,共x次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xx元提高到每人每月xx元,增幅xx%;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xxx元提高到每人每月xxx元,增幅xx%。

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标准由XXX元提高到XXX元,增幅XX%;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标准由XXX元提高到XXX元,增幅XX%。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XX元和XX元,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三)在政策落实上,体现“妇儿优先”原则。

民政部门全力支持妇女常见病筛查特别是“两癌”免费筛查工作。

连续多年实施“孤儿助学”项目,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支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确保不让一个困境儿童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实施“孤残儿童明天计划”项目,持续对孤弃儿童免费康复救治,提升孤儿融入社会能力;2021年完成国内送养XX人,帮助孤弃儿童回归家庭;2021 年帮助xx名流浪未成年人安全返乡,分别涉及上海、山东、湖北、河北、江苏等地;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内的XXXX名孤残儿童得到了较好的“养治教康”。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的一种临时救助制度。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深入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及其操作指南,对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政部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解读,并提供实际操作指南,以期为广大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引。

一、社会救助政策解读1. 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社会救助政策以基本人权和公平正义为基础,坚持兜底线、防止脱贫返贫原则,积极实施精准施策,旨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度过生活困境。

2. 适用对象的界定社会救助政策适用于经济困难、生活无着或在生活中遭受灾害等重大困难的公民。

其中,贫困家庭、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和环境灾害受害者等群体是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

3. 救助内容及标准社会救助内容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对于基本生活保障,需确保救助对象的食品、居住、医疗、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医疗救助则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救助金;临时救助则是在临时困境下提供必要的帮助。

4. 救助程序及申请流程救助程序包括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参与、先救助后核查、救助资金统筹分配等环节。

救助申请流程一般为提供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审核和审批等。

二、操作指南1. 正确认识救助对象的需求工作人员要真实客观地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通过与其有效沟通,了解其实际困境,作为评估和提供救助的依据。

2. 注重精准识别和分类根据社会救助政策的要求,工作人员应对不同困难群体进行精准识别和分类。

在认定困难程度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内部合作与协同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作,形成社会救助工作的合力。

如与扶贫部门合作,共同推动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

4. 建立健全的救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及救助记录进行妥善保存,建立便于查询和统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数据的备份。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为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救助工作依法规范、阳光透明、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__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__政〔__〕__号)、《__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_政〔__〕_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

按照我县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进一步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实施城乡一体化。

进一步加大分类保障力度。

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乡镇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核对审批等工作程序进行办理;把好受理、审核、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

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乡镇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

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苏政民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工作(一)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及60周岁以上但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导致刚性支出连续或累计6个月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包括学前教育、高中(中职)学生、在国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XX民政局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XX民政局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XX民政局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X XX 民政局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xx〕90 号)和 XX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 民发〔20XX〕X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坚持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坚持正确引导、统筹衔接、综合施策。

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主要措施(一)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保障。

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低保动态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对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对象,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二、三类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的政策办法。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阳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整合完善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救助标准与本地人均消费水平相挂钩,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市、县(区)两级政府各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共同开创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具体任务(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市、县(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津民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个方面17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1.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

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

要结合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成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审批,精准认定。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各区80%转移支付补助。

3.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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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托住应保尽保底线
市民政局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托住应保尽保底线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通过出台政策、搭建平台、规范程序、公开信息,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2014年1-7月,对全市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3类对象共计发放救助资金3428.3万元,其中低保对象10405人,发放低保金2415.7万元;医疗救助1948人,发放救助金769.9万元;临时救助2776人,发放救助金242.7万元,充分发挥了社会救助的托底保障作用。

2013年5月,该局被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试点工作优秀单位”,并于2014年3月在台州市民政工
作会议上就社会救助工作作典型发言。

其主要做法是:一、出台救助政策,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标准化建设一是细化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标准。

针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细化的问题,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于2013年11月在台州市率先出台《温岭市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标准(试行)》,明确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等3类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在月人均收入、人均货币财产、生活用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户籍地住房情况等5方面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如对于特困申请家庭,在经济状况认定中要求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低于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值的1.5 倍, 或家庭货币
财产总额低于其申请日前一年自负医药费的三分之一以内。

二是明确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范围。

针对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出台《温岭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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