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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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1.疾病分级:根据患者的疾病类型、临床症状和体征等,将患者分为不同的疾病分级,如轻型、中型和重型。

不同等级的患者需要不同程度的护理。

轻型患者可以在家庭或社区护理中心进行护理,中型患者可以在综合医院的一般病房或特殊病房护理,重型患者需要在重症监护室或高级护理病房接受护理。

2.护理分级:根据患者所需护理的复杂程度和专业性,将患者分为不同的护理分级,如基础护理、特殊护理和高级护理。

不同等级的患者需要不同程度的护理。

基础护理包括日常生活起居、饮食、排便、洗浴等,特殊护理包括创面护理、胃管护理、鼻饲护理等,高级护理包括呼吸机护理、中心静脉导管护理等。

3.人员分级: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需求,将医护人员分为不同的分级,如护理员、护士、高级护士和专科护士。

不同等级的医护人员具有不同的技能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

4.信息分级: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需求,将护理信息进行分级,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和管理。

不同等级的护理信息需要设置不同的权限,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协同配合:综合医院的护理团队需要进行协同配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护理需求,共同制定护理计划和护理方案。

不同等级的护理人员需要相互协助,分享护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护理质量和效果。

6.持续评估:综合医院的护理团队需要对患者的病情和护理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和监测。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患者的护理分级,确保护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的一些内容。

通过按照患者病情和护理需求的不同,对患者进行分级护理,可以提高护理的针对性和个性化,提高护理质量和效果。

同时,也可以合理配置医护资源,提高医院的资源利用效率,减轻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医院的整体效益。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实施后的体会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实施后的体会
暴露 出一些 问题[,突 出问题 之一表现在 各护理级别 的 2 】
担 。新颁布的 《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 试行) 》中
规定 的新 的标准适 应 了当代护理 的发展[。当然充足 的 6 】 人力资源是保证各项护理措施落实到位 的基本 条件 。所 以分级护理的真正落实 ,依赖于增加护理人员的投入 , 有赖 于护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其经济保障应来 自政府 的 财政 补贴,护理收 费的合理增加【。 1 分级护 理制度 在 目前的医疗 环境中给护理人 员还带 来一个很大的尴尬 是医疗收费问题,各 地医疗 部门对分 级护 理制度 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一级护 理患者 的收费高 于二级护理, 目前医疗费用高是住院患者面 临的一个主 要问题,也容易引起 患者的不满 。患者在住 院期 间或 出 院时往往会 拿着 收费清 单找护 士长核实每项收 费是否合 理 ,其中最 重要的一项是认为护 士没有 落实一级护理措 施 ,不该收费;甚 至要求 护理人 员解释 何为一级护理 , 或 找到一级 护理 的标准来质 问护 士未做 到其 中要求 。护 士长和其他 财务管 理人 员要花大量 时间进行解释或处理 账务 。或者 有家属提 出患者根本 不需要 一级护理 ,这与 医生 理解 的一级护 理标准和字面上 的一级护理标准有一 定 的距 离有 关。这 也说明了分级护理制在分级本身方面 不能 自圆其 说。分级护理 的收 费是 间接 的麻烦 。因此 , 新颁布 的 《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 导原则 ( 试行 ) ・ 》也没有 从根本上解决上述 问题 。 结合医院实际情况, 细化分级护理 的规章制度 、 护理 规范和工作标准 ,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便于落实 ,以保 障患者安全 , 提高护理质量 。 然而本人认为,分级护理制 的出发点和整体护理是有歧义 的。从整体护理 的角度 出 发,即使是患同一种病 ,病情 同样严重 的患者,其护理应 该是有个体差异 的, 护理人员应该根据患者个体的情况和 病情 的变化实施不 同的护理, 并贯穿住院的整个过程甚至 延伸到 出院后 ,它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全面性。 总而言之,不论哪种护理制度的实施都是为了保证 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更好的为患者服务。上面是我在 护理工作中的体会 , 供大家参考 , 当之处还望见 谅。E 不 0 )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就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与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与其她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与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与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与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保证护理质量与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她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关于卫生部新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解读

关于卫生部新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解读

关于卫生部新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解读卫生部医政司护理管理处郭燕红分级护理是护理工作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明确各级护理级别的病情依据与临床护理要求,它能够反映护理工作量的多少、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及护理要求,不仅对临床护理以及管理工作起着规范性与指导性的作用,也是依据护理工作量,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的重要依据。

分级护理制度创立于解放初期解放初期,除享有盛誉的“协和医院”和一些设备优良、人才集中、水平较高的医院外,大部分医院护理落后,护理程序相对混乱,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无从谈起。

解放军西北军区第一陆军医院护理部主任张开秀,西北军区后勤部卫生部高级护校校长黎秀芳,均于上世纪40年代毕业于南京国立中央高级护士学校,上世纪50年代又同在西北军区从事护理工作。

她们合作、分析、研究,精心探索,于1954年创造性地提出了根据病人病情分轻、重、危“三级护理”的分级护理制度。

这即是目前我国医院普遍实行的护理级别分类(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的初始。

这一制度试行后,差错事故明显减少,护理质量得到提高,并有利于人力的合理安排以及工作的有条不紊。

1956年,《护理杂志》(《中华护理杂志》前身)发表了黎秀芳《三级护理》一文,引起了国内护理界的关注,97所医院派人参观学习,“分级护理制度”很快在全国得到推广。

1957年,此文被选载于《苏联护士》杂志,并引起国外护理界学者的重视。

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将分级护理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医院管理制度,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分级护理制度,按照病人病情轻重缓急,护理级别分为特级和一、二、三级,特级护理要求最高,三级护理要求最低。

不同护理等级对应护士应当执行的护理措施,以明确工作重点,分清主次缓急。

这项制度是护士实施临床护理的重要依据,在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患者康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7.《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7.《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拟订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时期,医护人员依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立并实行不一样级其余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合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余类型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履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依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定的诊断计划,为患者供给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该依据本指导原则,联合实质拟订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升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增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立患者的护理级别,应该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照,并依据患者的状况变化进行动向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状况之一的患者,能够确立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患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急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1 / 4(三)各样复杂或许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协助呼吸,并需要严实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行连续性肾脏代替治疗( CRRT),并需要严实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余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实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状况之一的患者,能够确立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势稳固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许治疗时期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整不可以自理且病情不稳固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状况之一的患者,能够确立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固,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状况之一的患者,能够确立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整自理且病情稳固的患者;(二)生活完整自理且处于xx 期的患者。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完整版)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完整版)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拟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依照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推行不同样级其他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种类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依照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拟定的诊疗计划,为患者供应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依照本指导原则,结合实质拟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照,并依照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向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能够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也许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实监护病情的患者;(六)推行连续性肾脏取代治疗( CRRT),并需要严实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实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能够确定为一级护理:(一)病情趋向牢固的重症患者;(二)手术后也许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三)生活完满不能够自理且病情不牢固的患者;(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能够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牢固,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能够确定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满自理且病情牢固的患者;(二)生活完满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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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
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
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
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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