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的案例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案例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案例小李大学刚毕业,来到一个大城市打拼。
他在网上看到一套看起来超棒的出租房,图片里房间宽敞明亮,装修精致,还有一个小阳台,最关键的是租金看起来也很合理。
于是小李联系上了房东老张。
老张在电话里那叫一个热情,把房子夸得像天堂一样,还信誓旦旦地跟小李说:“小伙子,你放心,这房子就是你的理想小窝,你要想租,我就给你留着,你尽快来看房签合同就行。
”小李一听,特别高兴,就把这事儿当成板上钉钉的事儿了。
他在自己住的小旅馆退了房,还拒绝了其他几个看起来也还不错的租房机会。
而且他还花了好几百块钱买了一堆新的生活用品,什么床单被罩啊,锅碗瓢盆的,就等着搬到新租的房子里去开启新生活了。
结果等小李按照约定的时间去找老张看房的时候,老张却一脸歉意地说:“小伙子,不好意思啊,这房子我儿子要住,不能租给你了。
”小李当时就懵了,他说:“张大哥,你之前不是说给我留着吗?我都把其他事情安排好了啊。
”老张就只是一个劲儿地道歉,但是就是不把房子租给他了。
小李这下可惨了,他又得重新找房子,那些新买的生活用品带着也不方便,而且因为临时找房,他只能找到一个更贵而且条件没那么好的房子。
小李觉得自己太冤了,他觉得老张的这种行为让他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
于是小李就去咨询律师朋友,律师朋友告诉他,他这种情况是有权利要求老张赔偿的。
因为小李基于对老张承诺的信赖,做出了一系列的安排和投入,而老张的突然反悔给他带来了损失。
小李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老张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小李的信赖利益,判决老张赔偿小李因为重新找房多花的房租,还有他购买生活用品花费的一部分(因为有些生活用品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以及小李为了找房而花费的交通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当你对别人做出承诺的时候,可不能随便反悔,不然可能就得为别人的信赖利益损害买单啦。
小王和小赵是一对新婚小夫妻,他们买了一套新房,想着把房子装修得美美的。
他们找了一家看起来很靠谱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的老板老王拍着胸脯说:“你们放心,我们公司是专业的,一定给你们打造一个梦想中的家。
信赖保护原则案例

信赖保护原则案例3月199 xxxx日,为完善对广告牌的监管,成都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合治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来到成都机场高速公路两侧,强行拆除了路边的所有广告牌。
机场路的十几家广告公司感到愤愤不平。
他们认为,属于他们的40多个广告牌已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并通过了法律程序。
它们是如何突然变成非法广告的?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认为,这些广告牌没有通过审批广告商认为这些广告不是没有手续,而是已经过期。
然而,在被调到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局之后,你还没有批准它们,并且已经空缺了两年。
然而,市容和环境管理局一直认为,因为城市的规划还没有出来,他们没有办法审批,所以花了这么长时间。
199行政中的信任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信任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应该得到保护第二,保护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其行政行为。
一旦因行政行为的撤销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任。
第三,如果第三人因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缺陷而与行政相对人存在法律关系,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利益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受到的保护。
第四,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给予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
199行政法中的这些信赖保护规则在行政许可制度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为了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许可。
行政机关撤销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赔偿被许可人因被许可人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被撤销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
赔偿金额应限于被许可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例如,上述案件中的赔偿应包括广告公司设立广告牌的费用和广告公司向广告商支付的罚款另一方面,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不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
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案例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案例
1. 华为公司诉美国政府案
2019年,华为公司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称美国政府对华为违反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华为公司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出口产品时,商务部告知华为公司可以进行商品出口业务。
但是随后,美国政府突然禁止了华为公司的出口业务,并对其实施了限制。
华为公司认为,美国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行政信赖保护权,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2. 杨某诉南京市人才市场案
杨某在南京市人才市场申请了一个公开招聘的职位,并通过了面试。
在签署了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工作协议后,杨某辞去原有工作并搬到南京工作。
然而,南京市人才市场在杨某到岗后通知其,由于该职位不存在,需要杨某自行寻找其他工作。
杨某认为,南京市人才市场侵犯了其行政信赖保护权,并提起了行政诉讼。
3.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案
某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办理了国内外设备的固定资产认定手续,并将国外设备的进口关税等列为固定资产进项税。
然而,税务机关在企业缴纳完税款后,认定该企业设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要求对其
缴纳进项税做出减免。
企业认为,在税务机关出具文件的情况下,自己依法缴纳了税款,并由此产生了合理的江西信赖,要求税务机关保护其行政信赖权。
最终,该案得到法院支持,企业成功获得了行政信赖保护。
身份证登记信赖利益保护指导案例

身份证登记信赖利益保护指导案例XX与XX、XX等均系亲戚关系。
因生意之需要,XX要开办一家公司,便借用XX、XX等的身份证注册了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验资后被转走90万元。
因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成为僵尸公司。
债权人XX发现XX公司抽逃出资,便将各股东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查认为,XX、XX等能够预见身份证被借用开办公司的后果,且均系工商登记股东,债权人对此具有公示信赖利益,故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借身份证用于开办公司并被登记为股东,出借人对成为股东是有预期的,对债权人来讲,出借人也是实实在在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本案中,各股东客观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合同法原则之信赖保护原则

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 中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 身优势或对方弱点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平衡交易双 方的地位和力量,防止强者欺凌弱者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过失导 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该方应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受 到的损失。
合同履行阶段的信赖保护
01
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02
协作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相互配合、协作,共同推进合同的履行。若
进一步强调和具体化。
05
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 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订立阶段的信赖保护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甲向乙透露了关键信息,并表示 只有乙同意签订合同才会透露。乙为了获取该信息,同意了 签订合同。然而,在合同订立前,甲将该信息透露给了第三 方。
信赖保护原则体现
甲、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形成了信赖关系,甲有义务保护乙 的信赖利益。甲违反该义务,导致乙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 契约和诚信诉讼,经过漫长的发展历 程,逐渐被各国合同法所采纳。
现代合同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不仅关 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还涉 及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 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 样化,信赖保护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 位逐渐提升,其内涵和外延也不断丰 富和扩展。
信赖利益保护案例

信赖利益保护案例
作为一名企业家,我们必须时刻牢记信任和利益的重要性。
只有保护
好客户的利益和信任,才能让企业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例关于信赖利
益保护的案例:
在我们公司,有一位客户名叫张先生,他是一家大型制药公司的高管,每年向我们公司定制大量的产品。
张先生一直对我们公司的服务和产
品质量非常满意,也一直给我们公司提供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和反馈。
有一次,我们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在与张先生沟通时,不小心泄露了
一些张先生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
张先生虽然没有生气,但是对我们
公司的信任度明显降低了。
我们公司领导班子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二话不说,立即派
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质量控制部门的专业人员前往张先生公司进行
赔偿和道歉,并且制定了一系列利益保护措施,包括加强内部培训和
信息保密控制等方面,以及对产品生产过程的全面监控。
这些措施虽然对我们公司的成本有所增加,但是对于获取更多客户信
任和保护客户利益,却是非常必要的。
经过多次沟通和工作,我们最终恢复了张先生对我们公司的信任,并且还开展了更深入的合作,取得了双方的共赢。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保护客户的利益和信任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更是行业良心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假如我们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不仅会失去这个客户,还会造成更广泛的负面影响,对公司形象和品牌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不管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始终将客户利益和信任放在第一位,实现真正的客户至上,并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和严格的信息保密控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利益保护意识和控制水平,以增强客户的信任度,进而促进企业长足发展。
最高法对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案例

最高法对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案例
湖南案例:基于对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信赖保护原则,相关权益也应该被保护。
有一家企业在湖南某村选址建厂,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用地协议,在建设过程中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但未取得相关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
但这并没有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直至前段时间发生了征收,征收方也派人前来与企业协商补偿问题,但双方并未谈拢,过了几天之后,企业就收到了违建的认定,随后不久厂房也被强制拆除了。
那企业能否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没有依照法定的程序取得用地、规划以及建设的审批手续,更没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因此,是不能认定涉案厂房已转化为合法建筑的。
但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同时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申请人是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做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
律师说法:该企业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的,但限于对厂房的建设使用所做的相应投入。
该厂房并没有取得相应的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并不能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就可以转换成合法建筑,但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征收方应当依法补偿厂房的建设使用所做的相应投入。
因此,建议各位企业主们建厂选址要谨慎,不要听所谓的“没关系,不影响”之类的话,没有取得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就不是合法建筑,就没有办法按照合法建筑去补偿,一旦遇到征收损失的还是自己。
因此,能办手续的赶紧办,能补手续的赶紧补,办不了手续的,要真的要慎重考虑了。
信赖保护原则经典案例

信赖保护原则经典案例信赖保护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会保护那些基于他人承诺或行为而产生的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经典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原则。
案例一,合同信赖。
小明与小红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小明将在未来的一年内向小红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
小红根据这份合同,进行了大量的生产准备和市场推广工作。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小明却毁约了,导致小红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小红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信赖是合理的,依据信赖保护原则,法院判决小明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小红的损失。
案例二,行政信赖。
某市政府发布了一份规划,承诺将在某个地区进行城市更新,并征收了该地区的居民。
然而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政府却变卦了,导致征收的居民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政府的承诺产生了居民的合理信赖,依据信赖保护原则,法院判决政府应当履行之前的承诺,给予居民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案例三,刑事信赖。
小张因涉嫌犯罪被警方传唤,警方向小张承诺,如果小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会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罚。
小张基于警方的承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然而在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法院却对小张作出了重刑的判决。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小张基于警方的承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依据信赖保护原则,法院判决对小张从轻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信赖保护原则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无论是在合同关系、行政行为还是刑事案件中,法律都会对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权益进行保护。
这一原则的适用,既体现了法治的公平和正义,也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因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也应当注重自己的承诺和行为,以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信赖保护原则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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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案例
2004年3月的一天,为了改善整治乱设的广告牌,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管办的执法人员来到了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对路边所有的广告牌进行强制拆除。
机场路十几家广告公司觉得很冤,他们认为属于他们的40多座广告牌当时都是经各部门层层审批,办理合法手续的,怎么突然变成违法广告了呢?就在强拆现场,广告尚们联合进行抵抗,一场冲突在所难免。
当时,在机场路竖广告牌是非常不容易的,广告商们天天顶着炎炎烈日到工商、土地、交通等部门交费,跑断了腿费尽口舌办完各种手续后,还要再花20万元的建设成本才能在指定的地方竖立广告牌。
广告牌竖起以后,工商部门每年还要到现场对广告牌竖立的位置和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只有两项内容都通过了才准许发布广告。
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广告商表示理解,但是对广告牌的位置也要一年一审,十几家广告公司就觉得有些不合情理。
一座广告牌造价几十万,商家3年才能收回成本,如果有关部门第一年批准但是第二年不批准了,那几十万元钱不就泡汤了吗?广告公司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到2001年年审的时候,广告公司突然被告知由于政府职能发生转换,工商局不再对广告牌竖立的位置这一项进行审批,而是转到了市容环境管理局。
但是,当他们跑到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打听情况时,却得知现在局里要搞清理,目前只能暂停审批,等待规划。
几个月过去了,市容环境管理局的态度仍不明朗,既没说批准也没说不批准,这种摸棱两可的做法急坏了机场路的十几家广告公司。
毕竟,有的广告牌立起来不到一年,成本远远还没收回,况且很多广告公司和客户都签了几年的合同,一旦停止发布广告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其中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呢?
然而,6个月过去了,十几家广告公司盼来的却是一纸强拆令。
2004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工商局、交通局5部门突然发出通告,机场路现有广告牌必须全部拆除,一个不留,而原因就是这2年广告牌没有通过市容环境管理局的审批。
这个理由让十几家广告公司非常气愤,于是,他们决定向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讨个明白。
在市容环境管理局,广告商们情绪激动地对工作人员说:这些广告并不是没有手续,而是手续到期了,但是转到市容环境管理局后,你们一直不给批,白白空置了两年。
现在突然要拆除广告牌,我们岂不是太冤枉了?可是,市容环境管理局一直解释,由于市里的规划一直没有出来,他们没有办法进行审批,所以才耽搁了这么长时间。
而十几家广告公司认为,不管是什么原因,这两年没有审批导致现在的混乱局面,责任在于市容环境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并不在于广告公司,而后果更不该由广告公司来承担。
广告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政府同意他们在这里设置广告牌,而且他们也按照要求交纳了费用,这就意味着政府默许和认可了广告设立的合法性十几家广告公司认为,5大局这样做给他们带来的不仅是血本无归,濒临破产,而且如果他们发布的广告被强行中止,他们还要按合同进行赔偿,这对广告商们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他们天天愁眉苦脸,惶惶不可终日,还有什么比生存没有保障更可怕的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