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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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第八条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依法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监察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处罚依据明确、无需进一步查证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十二条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的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5]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的工作规则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聘任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省、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专业对应、满足需要的原则,负责选聘同级专家,建立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专家的组织及服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抓好专家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粤劳社办[2005]321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粤劳社办[2005]32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一要忠于职守依法监察,不得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二要一视同仁公开公正,不得厚此薄彼激化矛盾。

三要高效便民雷厉风行,不得拖拉推诿漫不经心。

四要主动示证文明礼貌,不得妄自尊大简单粗暴。

五要耐心听取告知权利,不得特立独行违反程序。

六要手续齐全事实清楚,不得丢三落四模棱两可。

七要证据确凿依法处理,不得捕风捉影徇私舞弊。

八要合法合理适当裁量,不得随心所欲渎职弄权。

九要教罚结合科学严明,不得擅自取舍畸重畸轻。

十要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得吃请受贿泄露秘密。

关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说明一、关于目的与依据。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令第423号)的立法原理、原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以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行为,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队伍建设“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之一。

二、关于结构与编排。

“十要十不得”执法行为规范共十句话;其内容涵盖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全程办事要求。

每一句话的前半句明确要求,后半句强调禁止;后半句的禁止性强调与前半句的要求在内容上基本相对应。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投诉时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期限内;(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用人单位的侵害;(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推选书。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告知投诉人。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四)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

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除外。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

(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不予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为切实做好我省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一)完成就业目标任务情况(共32分)。

1.对就业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将就业工作纳入地方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4分)。

2.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完成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创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双困”毕业生就业率、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以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28分)。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共33分)。

1.政策出台和宣传情况。

各地级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政策文件或实施办法;在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开展就业扶持政策宣传情况(4分)。

广东省劳监条例(新)

广东省劳监条例(新)

广东省劳监条例(新)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反应。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切实推进我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一)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二)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三)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二、考评原则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一)产业转移工作1、对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1)组织领导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负责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掌握当地劳动密集型产业状况,组织引导企业转移。

(2)政策措施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行业准入差别,提高产业用地、能耗、水耗和排放标准,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准入门槛。

③严格履行并督促县区镇履行产业转移园合作建设协议。

④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年度目标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1.24•【字号】粤劳社办[2005]334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办〔2005〕334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活动中,依照法定权限应当履行的职责,并通过考核督促落实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对本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分级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坚持合法、文明、务实、高效、廉洁、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坚持罚没收缴与处罚相分离,监督检查与案件审理和批准相分离的原则。

禁止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规定经济创收和罚款指标。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第六条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宣传,组织并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第七条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有关决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第八条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依法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监察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处罚依据明确、无需进一步查证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十二条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粤劳社办[2005]324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的通知(粤劳社办[2005]324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第八条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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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
评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劳动厅
文号:粤劳监函[1997]353号
发布日期:1997-9-22
执行日期:1997-9-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起实行,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促进劳动监察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劳动监察先进单位(100分)
1.劳动监察机构建设情况(25分)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劳动监察工作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督促,认真解决劳动监察机构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得5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两级劳动局均按规定建立劳动监察处、科、股,并加挂劳动监察大队、中队牌子,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监察员,得10分;
劳动监察员经过劳动部或省劳动厅资格培训,并持有劳动监察证卡,得5分;
办公场所落实,人均4平方米以上,购置了办案所需交通、通讯工具(地级市配有汽车、电脑,县级配有摩托车、BB机)及其它办案装备,得5分;
没有按规定设置机构的扣5分;
专职劳动监察员编制不落实的扣5分;
专职劳动监察员未经劳动部或省劳动厅培训的扣3分;
办公场所、交通、通讯工具等办案装备均未达到要求的扣3分。

2.常规监察情况(12分)
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依法行政,努力完成年度下达的监察用人单位指标达90%以上(根据年度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实施方案)得满分;
完成年度下达指标在80%至90%的,扣2分;
完成年度下达的指标在80%以下的,扣5分;
违反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由于行政执法不当,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每发生一宗扣3分。

3.违法案件举报专查情况(10分)
结案率达90%以上的得满分;
结案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O.2分;
受理举报中,因处理方法不当,、把握不准,造成越级上访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

4.专项监察情况(10分)
每年开展一次劳动监察执法大检查活动,并根据本地区劳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若干次专项检查。

每次检查活动均能
够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事后有总结的,得满分;
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大检查活动的扣5分;
不依时上报大检查工作总结、统计表的扣2分。

5.劳动年审工作情况(10分)
按照省政府和省劳动厅的要求开展劳动年审工作的,得满分;
没有开展年审的不得分;
未按要求开展年审的扣5分;
未按期完成年度任务的扣2分;
年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年审,或因营
私舞弊、以权谋私被用人单位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6.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情况(10分)
处理职工罢工、游行、请愿、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时得当,未影响社会稳定的,得满分;
发生劳动突发事件后处理不及时,影响社会稳定的,每发生一宗扣3分。

7.工作制度建设情况(7分)
建立健全案件受理和查处制度、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受理群众举报违法案件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制度、劳动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劳动监察证件发放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得满分;
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

8.廉政建设情况(6分)
坚持廉政教育,有廉政建设措施,全年无发生不廉洁的人或事的,得满分;
每年进行廉政教育不得少于四次,缺一次扣1分;
没有制定廉政措施的扣2分;
发生不廉洁的人或事,每发生一例扣3分。

发生腐败问题,受到行政、党纪以上处分的,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进的资格。

9.统计报表情况(5分)
月、季、半年、全年统计报表上报及时、准确,符合统计规范要求,得满分;
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每发生一次扣2分;
统计报表不准确,每发生一例扣1分;
统计报表每漏一项(次)扣1分。

10.档案管理情况(5分)
立卷完整、严密、整洁的得满分;
处罚决定书没有编号或编号混乱的,每发生一份扣1分;处罚决定书未按时上报备案的,每发生一份扣1分;
卷宗未整理装订归档的扣1分;
根据立案要求,每缺少一项材料扣0.5分。

(二)劳动监察先进工作者(100分)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和钻研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监察工作业务,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得20分;
2.服从领导,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好,工作积极主动,调查研究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强,超额完成年度分配的监察用人单位指标,及时妥善处理劳动违法案件,且没有发生错案得20分;
3.积极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接待举报、投诉劳动违法案件的职工耐心细致,态度好,依法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效果显著,受到群众称赞,得20分;
4.实事求是,公道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奉献精神,得20分;
5.保守秘密,模范遵守劳动监察有关规定和纪律,得20分。

二、考评办法
考评工作两年进行一次,采取年终自查、抽查、交叉考核、评比的办法。

县(含区、县级市,下同)将自查结果用书面材料报市,市进行抽查联评,然后将目标管理工作总结和拟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报省,省再组织各市交叉考核,通过看总结,查资料,听汇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反映,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和条件评出各单位全年工作总分,最后省组织考评小组研究审定该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人选,并适时召开表彰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具体办法和要求由省劳动厅于考评前通知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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