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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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醋酸乙烯酯迁移量的测定(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醋酸乙烯酯迁移量的测定(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醋酸乙烯酯迁移量的测定》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ZHENGHE-2014-284)。

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3、标准主要起草人:沈伟健、沈崇钰、赵增运、张睿、吴斌、柳菡、丁涛、林宏、魏雪缘。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1分析条件的确定课题组通过考察原标准SN/T 2333-2009 食品接触材料高分子材料食品模拟物中乙酸乙烯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发现该标准无论在前处理还是后续的仪器测定环节,各项指标(包括线性范围、灵敏度、加标回收率及其精密度等指标)都能很好的满足检测需要。

因此没有进行大的修改。

比较大的改变仅仅是所用色谱柱由原标准的DB-1 改为DB-5,目的是为了使标准文本和标准后面的附录B中色谱柱统一起来。

最终得到的气相色谱图和原标准的对比图见图1。

图1醋酸乙烯酯标准品在DB-1色谱柱上得到的谱图(SN/T 2333-2009所附谱图)m in 2468101214p A1020304050607080F I D 1 A , (D :\D A T A \2015\V I N Y L A C E T A T E 20150414\V I N Y L A C E T A T E -20150414-1 2015-04-14 12-06-18\S T D 3-50UG .D )5.8866.931图1醋酸乙烯酯标准品在DB-5色谱柱上得到的谱图从图1可以看出,醋酸乙烯酯在DB-5色谱柱上的分离效果和色谱峰型和DB-1相当。

2 方法检出限根据仪器的灵敏度和目标化合物的残留量,在本方法的条件下,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在S/N=10时,检出限(LOD )均为0.1 mg/kg 。

3 实验室内回收率与精密度在空白样品中进行添加回收试验,按照标准文本的前处理进行操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砷、镉、铬、镍、铅、锑和锌迁移量的测定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砷、镉、铬、镍、铅、锑和锌迁移量的测定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砷、镉、铬、镍、铅、锑和锌迁移量的测定》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推荐由广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铅、镉、铬、镍、砷、锑和锌迁移量的测定》检测方法整合修订工作。

需要整合的标准涉及卫生、农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等行业和部门共4项标准,分别为SN/T 2829-2011《食品接触材料金属材料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SN/T 2891-2011《出口食品接触材料高分子材料聚乙烯、聚丙烯中个铬、锆、钒和铪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SN/T 2597-2010《食品接触材料高分子材料铅、镉、铬、砷、锑、锗迁移量的测定》和SN/T 2594-2010《食品接触材料软木塞中铅、镉、铬、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按照国家卫计委会议精神,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理化检验方法则以食品安全指标为依据,注重不同检验方法的使用情况和普及程度,整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理化检验方法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要求相配套。

承担本项整合工作任务后,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了由梁旭霞为负责人,罗建波、黄伟雄、胡曙光、杨鑫、李少霞、陈明、梁春穗、王晶、苏祖俭、张学武、深圳市疾控中心刘桂华、张慧敏、姜杰、林凯、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钟志光、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蓉、叶少媚、李云松、李浩洋等为参加人员的工作小组, 于2014年开展了实验方案及方法学研究。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现有标准或仅限于4种元素,或仅限于某一类型接触材料及其制品,需要将其整合为一个对大多数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普遍适用、准确可靠、先进实用的测定方法,并且检测限和定量限又能满足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各种限量元素的要求。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2023年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2023年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2 术语和定义2. 1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预期或已经与食品接触的各种金属(包括各种金属镀层及合金)材料及制品。

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及制品”。

2. 2 金属镀层通过各种镀覆技术在固体材料或制品接触食品的表面上形成的金属覆盖层。

2. 3 基材构成金属材料及制品基体的材料,不包括表面涂层和金属镀层。

2. 4 合金元素冶炼金属时,为达到某些性能要求(如拉伸强度、硬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电导率等)而有意添加的一种或多种金属或非金属元素。

金属合金元素如铝、铜、铭、锰、钥、镇、锌、锡、钻等;非金属合金元素如碳、硅等。

2. 5 杂质元素残留在金属中的非有意添加的元素。

3 基本要求金属材料及制品应符合GB4806. 1的规定。

4 技术要求4. 1 原料要求4. 1. 1 金属材料及制品使用的金属基材、金属镀层和焊接材料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1. 2 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金属表面处理(如酸洗、氧化、磷化、抛光、防锈涂油等)过程中使用和残留的物质进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GB4806. 1的要求。

4. 1. 3 食品接触面使用的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不应使用铅、镐、确、汞、梯、皱和钮作为合金元素,其杂质元素含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 1 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中杂质元素含量要求4. 1. 4 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的成分应与产品所标识成分或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 。

4. 1. 5 如需通过检测确定金属材料成分含量或进行牌号鉴定,应采用符合 GB4806. 1相关要求的检验 方法进行测定 。

4. 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2的规定 。

表 2 感官要求4. 3 理化指标4. 3. 1 杂质元素迁移量指标杂质元素迁移量指标应符合表 3的规定 。

表 3 杂质元素迁移量指标4. 3. 2 合金元素迁移量指标合金元素迁移量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金属材料及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金属材料及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2 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预期或已经与食品接触的各种金属(包含合金及金属镀层)材料及制品,包括金属制成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餐厨具,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用工具、设备或加工处理食品用电器中直接接触食品的金属零部件。

2.2 合金由一种金属与另一种(或几种)金属或非金属组成的具有金属通性的材料。

2.3 合金元素冶炼金属时,为达到某些性能要求(如拉伸强度、硬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电导率等)而有意添加的一种或多种金属或非金属元素。

2.4 杂质元素残留在金属中的少量非有意添加的元素。

2.5 金属镀层通过镀覆技术在各种固体材料或制品表面形成的金属膜层。

2.6 基材构成产品基体的材料,不包括有机涂层和金属镀层。

3 基本要求金属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

4 技术要求4.1 原材料要求4.1.1 金属基材不得使用以铅、镉、砷、汞、铍和锂作为合金元素的材料。

杂质元素中,砷含量不得大于0.01%(质量分数),镉和铅含量的总和不得大于0.01%(质量分数)。

除上段所述要求外,材料中其他成分还应与产品所标识成分或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

4.1.2 金属镀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金属镀层使用的金属或金属化合物中,砷含量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镉、铅和汞含量总和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

络合剂、光亮剂等不得使用氰化物及铅或镉化合物。

镀锌层不得使用六价铬钝化剂。

成品金属镀层表面的六价铬测试应为阴性。

注:可采用GB/T 26125-2011/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测定》附录B所述方法测试六价铬。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编制说明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卫生部出台了8 项食品接触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对塑料、橡胶、搪瓷、陶瓷、涂料等8 类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了管理性规定,但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这些管理办法已于2010 年废止。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同步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

在标准构建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涉及到整个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的原则性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在缺乏相应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急需建立相关标准,为现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在实际安全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出处,为其他配套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规范的管理提供依据。

2014 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本标准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 号),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张俭波、朱蕾、张泓、王竹天、邓陶陶、鲁杰。

本标准修订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依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

2014 年 3 月,评估中心启动标准修订工作。

为了保证本标准能够充分解决相关问题,起草组向食品接触材料国家安全标准起草单位、相关行业、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标准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收集,并对美国、欧盟、日本、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这些规定在我国监管方式和行业现状下的可行性。

标准起草组组织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于标准制定原则、亟待解决问题、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研讨,并重点关注本标准与GB968《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 年 1 月,起草组将标准草案向相关专家、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5 家单位的50 余条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竹木制品》(项目编号为SPAQ-2014-16)的制定工作。

根据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4 年6 月牵头成立了该标准项目的起草小组,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起草人有钟怀宁、刘卓钦、商贵芹、陈少鸿、郭庆园、翁文川、张志辉、曾嘉欣、黎嘉明、王亮、郑建国等。

标准主要起草过程:1)标准立项调研:对研制本标准的意义、必要性和迫切性、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对国际、国内的标准情况进行文献查询;2)市场调研:调研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以下简称竹木制品)的品牌、材质、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产品说明书等内容;3)召开研讨会,经专家和企业论证,确定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并就相关原辅料和现有标准问题设计调研问卷,展开企业调研和样品征集;4)根据企业反馈和国内外法规或标准调研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各国法规或标准对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的卫生安全要求,确定可参考性以及标准制订的内容;5)实验研究:通过对采集样品的试验研究,确定拟订内容的合理性;6)行业征求意见:根据前期调研和试验研究结果,形成标准初稿,进行行业内征求意见;7)专家预审:召开专家预审会,根据行业反馈意见和预审会专家建议,修订标准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和规定1. 关于标准格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格式的要求编写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金属制品》(项目编号ZHENGHE-2014-257)的起草工作;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少鸿、钟怀宁、刘在美、朱晓艳、商贵芹、肖道清、曹国洲、陈煊红、刘玉卫。

根据标准整合工作计划,本标准系对现有两项金属类食品包装和容器卫生标准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和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整合,并经过修订和补充,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为各种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包括金属镀层),从而解决不锈钢和铝以外的金属食品接触材料缺乏适用标准的问题。

起草工作组于2014年6月正式启动标准整合工作,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有关金属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关注的安全问题和限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对统一马口铁有限公司、九阳公司、沃拓电器公司、杰仕达公司、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并抽取生产线和市场上的各种代表性材料及产品进行安全项目检测,以及有关迁移试验条件的实验验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形成了标准草案初稿。

该初稿分别在2015年1月和4月的专家组和行业的研讨会上经各有关方面讨论沟通,形成草案第三稿,并于当年5月发出针对草案第三稿的征询意见表32份,收到22家单位的反馈,其中有修改意见的15家。

在对这些意见整理汇总修改的基础上,经过2015年6月的专家预审会讨论,进一步修改,于2015年7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主要修改情况本标准的起草力求强化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意识,从原材料到产品标识加强全过程的把关控制,而不仅是依赖产品的事后检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要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制品(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255)的制定工作。

根据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于2014 年6 月牵头成立了该标准项目的起草小组,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等。

起草人有张敏、吴泽颖、商贵芹、钟怀宁、寇海娟和姜欢等。

标准主要起草过程:1)标准立项调研:对研制本标准的意义、必要性和迫切性、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对国际、国内的标准情况进行文献查询;2)市场调研:调研橡胶材料及制品的品牌、材质、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产品说明书等内容;3)召开研讨会,经专家和企业论证,确定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并就相关原辅料和现有标准问题设计调研问卷,展开企业调研和样品征集;4)根据企业反馈和国内外法规或标准调研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各国法规或标准对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卫生安全要求,确定可参考性以及标准制修订的内容;5)实验研究:通过对采集样品的试验研究,确定拟修订内容的合理性;6)行业征求意见:根据前期调研和试验研究结果,形成标准初稿,进行行业内征求意见;7)专家预审:召开专家预审会,根据行业反馈意见和预审会专家建议,修订标准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订情况1.关于标准格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模板的要求,重新梳理标准的格式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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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金属制品》(项目编号ZHENGHE-2014-257)的起草工作;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少鸿、钟怀宁、刘在美、朱晓艳、商贵芹、肖道清、曹国洲、陈煊红、刘玉卫。

根据标准整合工作计划,本标准系对现有两项金属类食品包装和容器卫生标准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和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整合,并经过修订和补充,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为各种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包括金属镀层),从而解决不锈钢和铝以外的金属食品接触材料缺乏适用标准的问题。

起草工作组于2014年6月正式启动标准整合工作,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有关金属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关注的安全问题和限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对统一马口铁有限公司、九阳公司、沃拓电器公司、杰仕达公司、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并抽取生产线和市场上的各种代表性材料及产品进行安全项目检测,以及有关迁移试验条件的实验验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形成了标准草案初稿。

该初稿分别在2015年1月和4月的专家组和行业的研讨会上经各有关方面讨论沟通,形成草案第三稿,并于当年5月发出针对草案第三稿的征询意见表32份,收到22家单位的反馈,其中有修改意见的15家。

在对这些意见整理汇总修改的基础上,经过2015年6月的专家预审会讨论,进一步修改,于2015年7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主要修改情况本标准的起草力求强化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意识,从原材料到产品标识加强全过程的把关控制,而不仅是依赖产品的事后检测。

因此,增加了金属材质、镀层成分要求、焊接材料中有害成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有机涂层等非金属原辅料和配件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补充了产品使用和标识的特殊要求。

此外,由于标准适用的金属材料范围扩大,金属元素迁移指标相应增加,并修改和补充了迁移试验用食品模拟物、试验条件及试验方式的相关规定。

按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框架体系的统一格式,以及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二)标准重要内容1、关于术语和定义为有助于理解金属元素迁移限量指标和产品各部分材料要求,特别设置了合金元素、杂质元素、金属镀层及基材等术语及其定义。

2、关于材料要求本节主要目的在于指导企业选用原材料,而不是设置强制性检测指标。

对各类材料的成分要求出于如下考虑:1)金属基材:铅、镉、砷、汞、铍和锂均为毒性较大的有害元素,必须从原材料源头上加以控制。

铅、镉、砷在相当一部分常用金属材料如铜合金、铝合金中作为合金成分存在,通过禁用其作为合金元素,自然就限制了一部分牌号的使用,生产者可根据本条直接选用符合要求的牌号,或依据本标准向其供应商提出原料要求。

考虑到存在杂质的可能,对铅、镉、砷提出了成分限量要求。

而汞、铍和锂除非作为合金,在普通金属材料中作为杂质存在的风险很小,只要在原料选用时(事实上是废旧金属的选用)注意控制,禁止使用这三种元素的合金,即可达到控制目的,而不需另设含量指标,以减少测试成本。

对其他健康危害较小、甚至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的合金成分,则只在理化指标中设置适当的迁移限量,不在本条中对材料中含量进行强制性限定。

为防止恶意假冒,且使监管具有可操作性,增加“材料中其他成分还应与产品所标识成分或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的要求。

2)金属镀层:金属镀覆除使用金属为阳极材料,也可能使用金属盐等化合物提供镀层金属,因此不仅提出了铅、镉、砷的含量要求,还提出了汞含量要求,以指导企业选用符合要求的金属牌号或适当纯度的金属化合物。

某些金属镀覆(如镀银、镀锌)工艺可能使用氰化物为络合剂,或使用铅、镉化合物作为助剂或添加剂,镀锌层过去还常用六价铬钝化,应禁止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镀铬液主要成分多为铬酸酐,镀层可能残留六价铬,对此也必须加以限制。

3)焊接材料:金属制品中,铅、镉污染的一个可能来源是焊料,如铅锡合金焊料。

通过铅、镉含量的限定可以限制某些安全风险高的焊料使用。

由于不易测试金属制品中焊接部位成分,规定铅、镉含量是“基于焊接材料的质量分数”,即,如需要检测,测试焊接材料而不是成品的焊接部位。

以上材料成分限值系参考美国关于包装材料废弃物法规、法国关于金属食品接触材料法规和欧盟RoHS指令的相关要求而定。

从检验检疫系统相关金属材料实验室多年来的检测结果,以及各类常用金属材料成分一般情况来看,目前使用的大多数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能够满足要求。

由于各类金属的结构、耐蚀性等性能及其在最终制品中的用量、厚薄等都有所不同,符合材料中有害成分限量的规定并不完全意味着在终产品使用条件下必能符合迁移限量,所以本章规定主要在于加强生产企业原料选用的初期把关,特别是回收废旧金属材料使用控制,以预防和减少最终产品的安全风险。

3、关于感官要求除一般感官要求外,针对某些不耐腐蚀材料产品却声称“不锈”、“耐酸”、“耐盐”,可能导致消费者误用的情况设置了迁移试验后观察锈蚀现象的规定。

如果产品正确标识(如标识“不宜长期接触酸性食品”),就不属于“声称‘不锈’、‘耐酸’、‘耐蚀’”之列,从而不受本规定限制。

4、关于理化指标1)金属元素迁移情况根据国内外相关金属元素安全评估数据,重点参考欧洲药品质量与健康管理局(EDQM)2013年发布的《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用的金属与合金——制造商和管理者实用指南》中的评估分析及其建立的23种金属元素迁移限量,分别采用现有国标和EDQM规定的迁移试验条件,对6种牌号不锈钢、4种牌号铝及铝合金、3种铜及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镍、锌、锡、铝等金属镀层板材,还有近50种不锈钢、铝、铁制的餐厨具产品和镀铬、镀镍金属零部件、马口铁罐等进行了迁移试验。

试验结果表明,不锈钢材料及制品总体情况良好,迁移风险小;在酸性介质中,铁基材料、铜及铜合金、各类金属镀层的主合金元素迁移风险较高;铝及铝合金则无论是在酸性介质还是在中性的自来水中,铝元素都有相当的迁移,多数可达5mg/kg以上;铁锅类制品质量良莠不齐,有些样品中含有铅、砷、锑杂质并产生迁移。

因此,有必要设立金属元素迁移限量指标。

2)有害元素迁移指标的建立在目前我国尚缺乏多数金属元素膳食暴露评估数据的情况下,假定人体体重60kg,每天摄入1kg食品,以WTO、JECFA、EFSA等发布的毒理学参考值为基数,对铅、砷、镉和锑这类毒性较高的有害元素以10%作为暴露分配比例,由此计算出迁移限量。

其中铅、砷、镉作为禁用的杂质元素列于表2,要求所有金属或金属镀层都应检测;锑作为合金元素列于表3中。

而汞、铍、锂,如前所述通过禁用其作为合金元素进行控制,不设迁移指标。

至于剧毒的铊,由于未见其作为食品接触材料使用,也缺乏其作为化合物或杂质存在于金属材料中的证据,标准中也不设迁移限量。

3)合金元素迁移指标的考虑常用金属材料中的合金元素有铁、铝、铜、锰、铬、钴、镍、锌、锡、钛、镁、钼、钒等。

其中铁、铜、锰、钼、钴为人体所需营养元素,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不将其作为污染物进行限制;由于缺乏充分的膳食暴露评估数据,本标准未对这5种元素设置迁移限量。

某些合金钢中会加入少量钒以改善材料性能,因缺乏风险评估数据,暂不对钒规定迁移指标。

目前未发现钛和镁对人体的危害,对这两个元素也不进行限制。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2012年发布的暴露评估,铝的平均膳食摄入量已接近JECFA于2011年修订的PTWI值;而迁移试验结果表明,来自铝制食品接触产品的铝迁移风险很高:用人造自来水对7种铝制品、4种铝材、2种镀铝板材进行迁移试验,除镀铝锌镁合金的铝迁移量略低于5mg/kg外,其余样品都超过了5mg/kg,可达5~30mg/kg;在酸性介质中的迁移更高,如某铝箔航空餐盒在4%乙酸溶液中的铝迁移量达129mg/kg(按GB1133要求测定),在0.5%柠檬酸溶液中铝迁移也达79mg/kg(按EDQM要求测定)。

因此对铝元素本着ALARA(技术上可行的尽可能低水平)原则,暂定迁移限量为10mg/kg。

镀锡薄板容器的锡迁移量按照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的规定执行。

对于GB 9684和GB 11333已规定的铬、镍、锌项目,本标准予以保留。

其中,镍迁移指标按TDI,以20%为暴露分配比例计算而得;铬的迁移限量来源于WTO评估的膳食补充最大值0.25mg/天。

上述铬、镍指标数值虽然低于GB 9684的规定,但由于食品模拟物及迁移试验条件都与GB 9684不同,对20种不锈钢制品、6种牌号不锈钢板材的迁移试验比对结果表明,符合GB 9684的不锈钢材料及制品试样也都能够满足本标准的限量要求。

而根据几种镀锌材料的迁移试验,锌在中性的水中迁移量都已接近或超过GB 11333规定的限量(1mg/L),考虑到锌作为营养元素,参考EFSA建立的最大值25mg/天(低于中国膳食营养学会提出的UL值),本标准采用按20%为暴露分配比例计算而得的5mg/kg作为迁移限量。

此外,考虑到在一定条件下某些合金元素容易迁移的可能性,标准中对无涂层的铝及铝合金、铜及铜合金、铁基材料和低合金钢,以及覆金属镀层的产品的使用进行特别规定,限制这些材料长时间接触酸性食品。

企业可根据这些要求对产品进行相应标识,以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防止大量迁移。

5、关于迁移试验GB 9684-2011和GB 11333-1989规定的食品模拟物为4%乙酸,迁移试验条件为沸腾0.5小时再浸泡24小时。

这样的条件会导致其他金属材料尤其是铁制品的严重锈蚀,也不适合实际使用中仅接触非酸性食品,或常温接触的情况。

而即使是适用GB 11333-1989的铝制品,在4%乙酸溶液中的铝迁移也大大超过可接受的程度。

为此,在迁移试验的基础上,参考日、韩、欧洲EDQM的迁移试验条件,并考虑到金属材料在水溶液中的迁移风险远高于油脂的特性,针对酸性和非酸性食品分别规定了0.5%柠檬酸溶液和“人造自来水”作为基本食品模拟物,同时以“迁移试验通则”为基础,对迁移试验温度和时间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对无涂层铁制煎炒锅的特殊规定:采用0.5%柠檬酸溶液对无涂层铁制煎炒锅进行沸腾2小时的迁移试验后,产生了明显高于实际使用情况的迁移和锈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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