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无障碍设施和环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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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

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

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平等权益的关注,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旨在为残疾人提供一个便利、安全、平等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本文将探讨残疾人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的重要性、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对于残疾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可以帮助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无障碍环境包括无障碍交通、无障碍建筑、无障碍设施等,这些设施可以让残疾人自由进出公共场所,使用公共设施,享受社会福利。

其次,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可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例如,在无障碍建筑中,残疾人可以方便地进出住宅、商场、医院等地,无需过多依赖他人的帮助。

最后,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包容和融合。

一个无障碍的社会不仅对残疾人友好,也对其他人群有益,通过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共融。

二、残疾人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残疾人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强对残疾人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的支持和投入。

一些城市已经开始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例如修建无障碍人行道、安装无障碍电梯等。

此外,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到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中,例如一些商场、医院、学校等地也开始逐步改造成无障碍建筑。

然而,残疾人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资源不足是一个主要问题。

由于资金和技术的限制,很多地方的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进展缓慢。

其次,意识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已经开始关注残疾人无障碍环境与设施建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足,没有将其放在重要位置上。

最后,监管不力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一些无障碍环境建设项目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导致建设质量不过关,无法真正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国务院无障碍条例

国务院无障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校残疾人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学校残疾人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学生的教育权益,提高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残疾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我校残疾人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设施设备的利用率,为残疾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设施设备范围第四条学校残疾人设施设备主要包括:1. 无障碍通道:包括坡道、楼梯扶手、盲道等;2. 无障碍卫生间:包括无障碍厕所、洗手池、更衣室等;3. 无障碍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学设备、无障碍桌椅等;4. 无障碍宿舍:包括无障碍卫生间、淋浴间、床铺等;5. 无障碍辅助设施:包括轮椅、拐杖、助听器、盲文书籍等。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无障碍设施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残疾人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无障碍设施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学校残疾人设施设备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残疾人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3. 负责残疾人设施设备的采购、验收、分配和使用;4. 对残疾人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 定期对残疾人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后勤部门负责残疾人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后勤部门职责:1. 负责残疾人设施设备的登记、统计和台账管理;2. 负责残疾人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3. 负责残疾人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4. 负责残疾人设施设备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残疾人设施设备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残疾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2. 公平公正:为所有残疾人学生提供平等使用设施设备的机会;3. 合理使用:根据残疾人学生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和使用设施设备;4. 节约环保:提高设施设备的利用率,降低资源消耗。

第十条残疾人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损坏残疾人设施设备;2. 使用设施设备时,应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3. 不得占用、转让、出借残疾人设施设备;4. 如发现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的改造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的改造

设施
道路、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
改造 范围
信息交流
社区服务
主要是指社区公共 服务设施应当具备 无障碍服务功能
语音信息、文字提示信息服 务;盲文、字幕、手语服务; 无障碍网站设计与使用等
第二节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改造的评定
无障碍环境评定内容
室内环境 包括居住环境、行走、厨房、洗手间、家务劳动、自我照顾个人卫生、休闲
5.电梯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0mm;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m~1.10m带盲文的选 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900mm扶手;轿厢内应设电 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轿厢的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 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第三节 无障碍环境改造的标准与改造方案
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
道路 设施
建筑
楼梯 台阶
记停位录车
服分 务 设析 施 总
结扶手Leabharlann 升降 平台门电梯 厕所
1.无障碍道路设施
指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 人行地下通道等符合无障碍计标准要求。例如行进盲道 宽度宜为250mm~500mm,设置缘石坡道,城市主 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人行道设置台阶 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 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 1.50m。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 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无障碍通道室 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2.通道
由室内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通道应为无障 碍,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一侧或两侧设置扶手,扶手标准同前。

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
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 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北京、上海、天津、广州、 深圳、沈阳、青岛等大中城市比较突出。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 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从室外进入到室内的坡道,以 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但总的来看,设计规范没有得 到较好执行,同残疾人的需求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较为落后,有较大差距。
简介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 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国际上对于物质环境无 障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1961年,美国 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
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2019—2021年行动方案》 (京政办发〔2019〕20号) ,这是北京市首次开展全市范围内无障碍环境专项提升行动。
设施规范
设计标准
产品功能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等。 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大致有6个方面: (1)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如条件允许,最好设无障碍入 口; (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辨向的音响设施; (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 (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 (5)公共卫生间应设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 (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与设施

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与设施

学校
学校应设有方便残疾学生的无障 碍通道、教室和卫生间,以及适 合残疾学生使用的教育设备和教 具。
图书馆
图书馆应提供方便残疾人的阅读 环境和设施,如视障人士专用的 阅读机、放大镜等。
特殊教育机构
特殊教育机构应根据残疾学生的 需求,提供适合他们的教育设施 和教学设备,创造无障碍的学习 环境。
04
无障碍环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通过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 )技术,残疾人可以更直观地获取信 息,提高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性。
社会参与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
倡导社会公平与包容
加强社会倡导,提高公众对残疾人无障碍环境的关注和参与 ,推动社会公平与包容。
鼓励企业参与
鼓励企业研发适合残疾人的产品和服务,提高残疾人生活质 量。
该法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应采取的措施,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和利益,包括无障碍 环境。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地方无障碍环境法律法规与政策
各省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以及相关部门 的职责和义务。
这些设施旨在消除残疾人面临的障碍 ,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出行便利性,使 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目的和意义
目的
创造一个对残疾人友好的环境,使他们能够自由地生活和工作,充分参与社会活动。
意义
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02
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
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
公共交通的无障碍设施
公共交通工具应设有残疾人专用座位、轮椅停放区、扶手等设施 ,方便残疾人出行。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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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 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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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环境改造原则
• 根据个人需求确定最希望改造的环境
优先。
• 根据康复目标合理安排环境改造。 • 根据残疾类型改造环境。 • 综合考虑兼顾各类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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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用残疾人 专用标志
• 符合无障碍设计的道路、桥梁、建筑和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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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梯与升降平台
必须设无障碍电梯;为方便使用轮椅的患 者上、下楼,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门宽应不 小于0.80m,电梯按钮高度0.90~1.10m 电梯迎门面应有镜子,以方便残疾人观看 自己的进出是否已完成。供乘轮椅者使用 的升降平台面积不应小于1.20×0.90m。
(一)坡道 城市道路坡道设于有阶梯或马路缘石之处,坡度一 般≤1:12,其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应 考虑防滑。建筑物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 或折返形;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侧面凌空时, 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 挡台;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长度不应 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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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门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 或平开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 的门;轮椅通行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 ,采用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下方应 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槛高度及门内 外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 面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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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楼梯与台阶
楼梯与台阶形式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 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其宽度不应小于 1.50m;两侧应设扶手;踏面外侧应设高 不小于50mm安全挡台;距踏步起点与终 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楼梯、台阶踏 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规格。
便池,两侧离地0.9m处有扶手,正面1.2m处也有横的能
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以利于患者依靠并释出双手协
助解开裤扣小便。厕所的门最好是双向门,以免开关时引
起麻烦。如向外开的门,进门时需患者后退才能开门,进
门后需转过身来关门。而向内开的门占去了室内空间,活
动不便。如果条件所限只能采用单向门,应选择向外开的
• 物质环境无障碍的主要要求是: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 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 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楼梯、 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处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 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的设施等。
• 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的主要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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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走廊
迎面或同时通过两个轮椅的走廊至少宽 1.80m;迎面或同时通过一个轮椅和一个行 人的走廊需宽1.50m。由于轮椅常会将墙皮 碰落,故离地面35cm以下的墙面应贴以保护 墙皮的轮椅挡板。轮椅旋转90°处所需要的 空间应为1.5×1.5m,以车轮为中心旋转 180°时一定要有1.7×1.7m的空间,旋转 360°时需有2.1m×2.1m的空间。
无障碍设施的地方法规《北京市无障碍设 施管理规定》。2001年8月1日,《城市道 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开始在全国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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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由建 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是在 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性规范。
1.城市道路 2.居住区 3.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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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常见无障碍设施
得着处。镜子的中心应在离地1.05~1.15m,镜面稍倾斜
向下,否侧患者难以照见自.己较大部分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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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浴室
• 盆浴时盆沿离地面的高度应与轮椅座高0.40~0.45m相近
。盆周与盆沿同高处应有一些平台部分,以便患者转移和 摆放一些浴用物品。水龙头用手柄式较好。盆周应有直径 4cm的不锈钢扶手。淋浴时用手持淋浴喷头,喷头最大高 度应位于坐在淋浴专用轮椅上的患者能用手够得着处。同 时具备盆浴、淋浴的浴室面积在2×2m左右。地面和盆底 应有防滑措施,浴室内部地面以及与外间结合处不应有台 阶,以便于轮椅进出,且为防止水溢出,可以制作成斜坡 ,门口高,里面低。有条件的家庭和医院内的浴室和盥洗 室等处,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呼叫铃),这一装置应该 防水、醒目并且便于摔倒在地面的求救者触及。
专用的空间如停车场、厕所、电梯等处,应在显 著位置上安装国际通用的标志牌。
• 标志牌尺寸为0.10m至0.45m的正方形,白色轮
椅图案黑色衬底或相反,轮椅面向右侧。如在标 志牌上加文字或方向说明时,其颜色应与衬底形 成鲜明对比。所示方向为左侧时,轮椅面向左侧 。标志牌用于指示方向,提供以下信息。
(1)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 (2)指示建筑物内、外通路。 (3)指示专用空间位置。 (4)指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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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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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扶手 梯道和坡道两侧应在栏杆或墙壁处安装扶
手。梯道设高扶手,坡道设低扶手。高扶 手高度为0.90m,低扶手高度为0.65m, 扶手的直径或宽度应为35~45mm。坡道 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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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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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音响交通信号
在有红绿灯的路口应同时设音响交通 信号,以便盲人能知道何时可以通过。 相当于绿灯的音响持续时间应等于路面 宽度/残疾人步速(0.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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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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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一、定义
• 环境改造就是通过对环境进行适当的调整,
使环境能够使用残疾人的生活、学习或工 作的需要。环境改造的目的就是通过建立 无障碍设施,消除环境对残疾人造成的各 种影响,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创造基本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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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改造的基本要求
环境改造的基本要求就是建立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 信息和交流环境的无障碍。
单拐步行时通道所需的宽度为0.70~0.90m ,双拐步行时需0.90~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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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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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厕所
• 一般面积≥2×2m。大便池一般采用坐式马桶,高0.40~
0.45m,两侧安置扶手,两侧扶手相距0.80m左右。若要
供偏瘫患者应用,扶手也可采用可以移动的,移开一侧以
便轮椅靠近。为便于扶拐的男患者小便,最好有落地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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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十二)起居室
• 室内地板不应打蜡,地毯应尽量去除。卧室内窗前、柜前
,以及床的一边应有1.60m的活动空间,以便轮椅可做 360°旋转。如床头一侧放床头柜,此侧离床应有0.80m 以便轮椅进入。由于坐在轮椅上手能触及的最大高度一般 为1.20m,因为衣橱内挂衣架的横木不应高于1.20m,衣 柜深度不应大于0.60m。坐在轮椅上时向侧上方探的合适 高度为1.3m,因此柜内隔板和墙上架板不应大于此高度 ,墙上电灯开关也应如此。侧方伸手下探时最低可达高度 为0.25m,因此底层的柜隔板、抽屉均不应低于此高度; 墙电插座以离地0.3m以上为宜。
门。
• 洗手池下部空间宽度应大于0.70m,深度大于0.40m,池
底最低处不低于地面0.68m,以便乘轮椅患者的腿部能进
入池底;洗手池台面高度不应高于地面0.78m,以便于接
近水池以洗手和洗脸,而一个可升降的洗手池应该更有利
于残疾人和不同年龄的人群使用。水龙头采用长手柄式,
以便操作。池深不必大于0.16m,排水口应位于患者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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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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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盲道
1.定义 盲道本是为盲人提供行路方便和安全的道路设施,盲道一
般由两类铺就,一类是条形引导砖,引导盲人放心前行,称 为行进盲道;一类是带有圆点的提示砖,提示盲人前面有障 碍,该转弯了,称为提示盲道。 2.盲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 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指示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 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盲 道触感条0.25mm,高度5mm。 (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 物。 (5)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 (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第六章 无障碍设施和环 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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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无障碍设施
第三节:环境改造
第四节:国际通用残疾人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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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习目标
1.掌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 施的设计内容和设计要求
2.掌握触感块材的定义、分类及其铺设要求
3.熟悉建筑物外部的坡道、扶手、影响交通 信号和建筑物内部的出入口、电梯、楼梯 、走廊、梳洗室、浴室等设施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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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节 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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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概述
•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
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 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 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 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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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
碍标准》。
• 2000年9月,北京市政府颁布国内第一个
• 室内、外的照明要好,视度清晰。脊髓损伤患者,尤其是
颈部损伤患者等体温调节功能有障碍等患者,室内温度要 有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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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传达、接诊、咨询、公用 电话亭等服务柜台
• 同洗手池一样,柜台下面离地应为0.68m
以上,以双足伸入0.45m为合适,台面高 度不应大于0.80m。电话机和拨号盘中心 离地应为0.90~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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