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无障碍设施和环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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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的改造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的改造

设施
道路、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
改造 范围
信息交流
社区服务
主要是指社区公共 服务设施应当具备 无障碍服务功能
语音信息、文字提示信息服 务;盲文、字幕、手语服务; 无障碍网站设计与使用等
第二节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改造的评定
无障碍环境评定内容
室内环境 包括居住环境、行走、厨房、洗手间、家务劳动、自我照顾个人卫生、休闲
5.电梯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0mm;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m~1.10m带盲文的选 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900mm扶手;轿厢内应设电 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轿厢的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 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第三节 无障碍环境改造的标准与改造方案
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
道路 设施
建筑
楼梯 台阶
记停位录车
服分 务 设析 施 总
结扶手Leabharlann 升降 平台门电梯 厕所
1.无障碍道路设施
指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 人行地下通道等符合无障碍计标准要求。例如行进盲道 宽度宜为250mm~500mm,设置缘石坡道,城市主 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人行道设置台阶 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 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 1.50m。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 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无障碍通道室 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2.通道
由室内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通道应为无障 碍,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一侧或两侧设置扶手,扶手标准同前。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信息化、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工作,制定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可以聘请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监督员,向行政部门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国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无障碍建设的改造力度,鼓励、扶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设施和信息服务,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国家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提高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十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第十二条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和城市道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行动不便者的实际需要,并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金融、通信、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

第七条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六届〕第九号)《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开创人民城市建设的新局面,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共治、监督管理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是指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系统协同、通用易行、安全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告第12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123号)《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2013专科《常见疾病康复》、《康复工程学》、《康复评定技术》复习提纲

2013专科《常见疾病康复》、《康复工程学》、《康复评定技术》复习提纲

《常见疾病康复》学习提纲及复习题教材,主编:张绍岚;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一、全面复习范围第一章导论第二章脑血管疾病患者康复第三章颅脑损伤患者康复第四章脑性瘫痪儿童的康复第五章脊髓损伤患者康复第十章颈肩腰腿简要腿同患者康复第十五章运动损伤患者的康复第二十三章其他常见病的康复二、复习思考题(请参考教材、网络资料或你自己的理解)(一)名词解释CVD、PNF、Bobath、Rood、卒中单元、控制关键点、运动损伤、五十肩、网球肘、植物状态(二)问答题1、疾病康复的基本工作模式如何?2、脑血管疾病的主要危险有哪些?3、脑卒中的运动功能障碍表现在哪些方面?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康复评定?康复治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4、请归纳脑卒中(脑血管疾病)运动障碍康复的要点。

5、颅脑外伤包括哪些类型?会出现哪些功能障碍?康复评定包括哪些方面?康复治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6、脑性瘫痪的主要病因包括哪些方面?7、脑瘫分哪些类型?各型的特点如何?康复治疗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有那些?8、概述脑性瘫痪运动疗法的要点。

9、脊髓损伤平面的确定和严重程度可以用哪些方法?10、脊髓损伤可以出现哪些功能障碍?11、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如何诊断?有哪些类型?12、运动损伤有哪些类型?哪些运动最容易造成运动损伤?13、简述运动损伤的治疗目的和治疗方法。

14、简述慢性疼痛的常用评定方法和康复治疗的目标。

15、简述压疮的预防措施。

(三)论述作业题占课终总成绩50%,选做4题。

要求:教材作参考,鼓励上网查询和参考其他资料,希望学生有独立见解和宽阔的视野,没有标准答案。

课终考试时必须上缴打印件或用U盘上缴电子版(最好上缴电子版,请著名学号、姓名),学生相互之间不能复制,如发现任何学生之间有完全相同的解答内容,各方成绩酌情扣分或0分处理。

1、综述国内外脑卒中康复治疗方法的现状和进展。

2、综述截瘫和四肢瘫康复基本训练方法(可以用图片说明)、康复工程的产品和环境改造的措施(可以在网上搜索图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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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示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 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盲 道触感条0.25mm,高度5mm。 (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 物。
(5)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 (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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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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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
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 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 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 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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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
碍标准》。
• 2000年9月,北京市政府颁布国内第一个
第六章 无障碍设施和环 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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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无障碍设施
第三节:环境改造
第四节:国际通用残疾人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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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掌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 施的设计内容和设计要求
2.掌握触感块材的定义、分类及其铺设要求
3.熟悉建筑物外部的坡道、扶手、影响交通 信号和建筑物内部的出入口、电梯、楼梯 、走廊、梳洗室、浴室等设施的设计要求
单拐步行时通道所需的宽度为0.70~0.90m ,双拐步行时需0.90~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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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厕所
• 一般面积≥2×2m。大便池一般采用坐式马桶,高0.40~
0.45m,两侧安置扶手,两侧扶手相距0.80m左右。若 要供偏瘫患者应用,扶手也可采用可以移动的,移开一侧 以便轮椅靠近。为便于扶拐的男患者小便,最好有落地式 小便池,两侧离地0.9m处有扶手,正面1.2m处也有横的 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以利于患者依靠并释出双手 协助解开裤扣小便。厕所的门最好是双向门,以免开关时 引起麻烦。如向外开的门,进门时需患者后退才能开门, 进门后需转过身来关门。而向内开的门占去了室内空间, 活动不便。如果条件所限只能采用单向门,应选择向外开 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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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盲道
1.定义 盲道本是为盲人提供行路方便和安全的道路设施,盲道一
般由两类铺就,一类是条形引导砖,引导盲人放心前行,称 为行进盲道;一类是带有圆点的提示砖,提示盲人前面有障 碍,该转弯了,称为提示盲道。
2.盲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 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4.了解环境改造的内容和要求,国际通用残 疾人专用的标志及其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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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无障碍设施: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 伤病人、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 和使用便利,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 筑和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 设施
环境改造:通过对环境进行适当的调整, 使环境能够适应残疾人的生活、学习或工作 的需要。
• 洗手池下部空间宽度应大于0.70m,深度大于0.40m,
池底最低处不低于地面0.68m,以便乘轮椅患者的腿部能 进入池底;洗手池台面高度不应高于地面0.78m,以便于 接近水池以洗手和洗脸,而一个可升降的洗手池应该更有 利于残疾人和不同年龄的人群使用。水龙头采用长手柄式 ,以便操作。池深不必大于0.16m,排水口应位于患者能 够得着处。镜子的中心应在离地1.05~1.15m,镜面稍 倾斜向下,否侧患者难以照A见自己较大部分的身体。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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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门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
门或平开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 用的门;轮椅通行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80m,采用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 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槛高度 及门内外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15mm,并 应以斜面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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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楼梯与台阶
楼梯与台阶形式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 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其宽度不应小于 1.50m;两侧应设扶手;踏面外侧应设高 不小于50mm安全挡台;距踏步起点与终 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楼梯、台阶踏 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规格。
• 室内、外的照明要好,视度清晰。脊髓损伤患者,尤其是
颈部损伤患者等体温调节功能有障碍等患者,室内温度要 有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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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传达、接诊、咨询、公用 电话亭等服务柜台
• 同洗手池一样,柜台下面离地应为0.68m
以上,以双足伸入0.45m为合适,台面高 度不应大于0.80m。电话机和拨号盘中心 离地应为0.90~1.00m。
专用的空间如停车场、厕所、电梯等处,应在显 著位置上安装国际通用的标志牌。
• 标志牌尺寸为0.10m至0.45m的正方形,白色轮
椅图案黑色衬底或相反,轮椅面向右侧。如在标 志牌上加文字或方向说明时,其颜色应与衬底形 成鲜明对比。所示方向为左侧时,轮椅面向左侧 。标志牌用于指示方向,提供以下信息。
(1)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 (2)指示建筑物内、外通路。 (3)指示专用空间位置。 (4)指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
(一)坡道 城市道路坡道设于有阶梯或马路缘石之处,坡度 一般≤1:12,其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 应考虑防滑。建筑物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 形或折返形;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侧面凌空时 ,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 全挡台;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长度不 应小于1.5m。
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 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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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环境改造原则
• 根据个人需求确定最希望改造的环境
优先。
• 根据康复目标合理安排环境改造。 • 根据残疾类型改造环境。 • 综合考虑兼顾各类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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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用残疾人 专用标志
• 符合无障碍设计的道路、桥梁、建筑和供残疾人
• 物质环境无障碍的主要要求是: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 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 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楼梯、 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处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 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的设施等。
• 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的主要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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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入口
为方便使用轮椅的患者,建筑物的无障
碍入口应为斜坡形,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 不应大于1:50,坡表面要用防滑材料,门 内外应有1.5×1.5m的平台部分,然后接 斜坡。平台的作用是让患者进出门后能转 过身来关门或锁门。如与斜坡并行有一部 分台阶则台阶的高度不应大于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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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浴室
• 盆浴时盆沿离地面的高度应与轮椅座高0.40~0.45m相
近。盆周与盆沿同高处应有一些平台部分,以便患者转移 和摆放一些浴用物品。水龙头用手柄式较好。盆周应有直 径4cm的不锈钢扶手。淋浴时用手持淋浴喷头,喷头最大 高度应位于坐在淋浴专用轮椅上的患者能用手够得着处。 同时具备盆浴、淋浴的浴室面积在2×2m左右。地面和 盆底应有防滑措施,浴室内部地面以及与外间结合处不应 有台阶,以便于轮椅进出,且为防止水溢出,可以制作成 斜坡,门口高,里面低。有条件的家庭和医院内的浴室和 盥洗室等处,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呼叫铃),这一装置 应该防水、醒目并且便于摔倒在地面的求救者触及。
无障碍设施的地方法规《北京市无障碍设 施管理规定》。2001年8月1日,《城市道 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开始在全国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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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由建 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是在 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性规范。
1.城市道路 2.居住区 3.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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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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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梯与升降平台
必须设无障碍电梯;为方便使用轮椅的
患者上、下楼,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 1.40m,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门 宽应不小于0.80m,电梯按钮高度0.90~ 1.10m电梯迎门面应有镜子,以方便残疾 人观看自己的进出是否已完成。供乘轮椅 者使用的升降平台面积不应小于 1.20×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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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起居室
• 室内地板不应打蜡,地毯应尽量去除。卧室内窗前、柜前
,以及床的一边应有1.60m的活动空间,以便轮椅可做 360°旋转。如床头一侧放床头柜,此侧离床应有0.80m 以便轮椅进入。由于坐在轮椅上手能触及的最大高度一般 为1.20m,因为衣橱内挂衣架的横木不应高于1.20m, 衣柜深度不应大于0.60m。坐在轮椅上时向侧上方探的合 适高度为1.3m,因此柜内隔板和墙上架板不应大于此高 度,墙上电灯开关也应如此。侧方伸手下探时最低可达高 度为0.25m,因此底层的柜隔板、抽屉均不应低于此高度 ;墙电插座以离地0.3m以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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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走廊
迎面或同时通过两个轮椅的走廊至少宽 1.80m;迎面或同时通过一个轮椅和一个行 人的走廊需宽1.50m。由于轮椅常会将墙皮 碰落,故离地面35cm以下的墙面应贴以保护 墙皮的轮椅挡板。轮椅旋转90°处所需要的 空间应为1.5×1.5m,以车轮为中心旋转 180°时一定要有1.7×1.7m的空间,旋转 360°时需有2.1m×2.1m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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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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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 环境改造就是通过对环境进行适当的调整,
使环境能够使用残疾人的生活、学习或工 作的需要。环境改造的目的就是通过建立 无障碍设施,消除环境对残疾人造成的各 种影响,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创造基本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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