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隐私规定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一、背景介绍保护患者隐私权是医院工作的重要一环。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信息化的推广,医院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为患者的隐私权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尊重。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1.自愿原则: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应该在患者的自愿和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2.需要原则: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应该符合医疗服务的实际需要,避免不必要或过度收集。
3.合法原则:医院收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患者的合法授权。
4.安全原则:医院应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措施,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5.公开原则: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应告知患者收集目的、收集范围、使用方式等,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保护患者隐私的具体措施1.信息收集:对于患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传输和存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2.信息使用:医院应建立严格的个人信息使用制度,仅限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科研等合法目的,严禁患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推销等非法用途。
3.信息传输:医院在个人信息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安全的技术手段,如加密传输、安全协议等,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窃取。
4.信息存储:医院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个人信息的存储方式和安全策略,确保信息存储系统的安全性,严防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
5.信息披露:医院应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的披露范围,仅限于医疗需求、法律要求等合法事宜,严禁将患者个人信息披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6.信息销毁:医院应制定个人信息销毁的规范,对于不再需要的个人信息,应及时进行安全销毁,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7.员工培训:医院应定期组织隐私保护培训,加强员工的隐私保护意识和知识,确保员工遵守隐私保护制度。
五、保护患者隐私的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构:医院应设立内部监察机构,负责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保护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经研究,我中心就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通知如下:
一、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二、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三、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时,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患者在诊治过程中透露的所有资料,医护人员都应予以保密,未经患者同意不能向第三者披露。
四、医疗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或者隔离措施,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必须用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
五、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 (实习医师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病人同意后进行。
六、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签字同意。
七、要维护和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患者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管理,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与患者信息相关的工作人员。
2.患者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患者隐私保护原则1.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
3.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窜改、查阅、使用、删除、销毁。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四条患者个人信息手记1.手记前,必需明确告知患者手记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方式,并取得患者的明示同意。
2.手记信息需与医疗服务相关,不得搜集与医疗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患者个人信息存储与保护1.患者个人信息应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和传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个人信息的存储应与患者就诊记录相绑定,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3.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设备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备份。
第六条患者个人信息使用与访问1.个人信息的使用需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患者同意不得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
2.严禁将患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广告等非医疗相关用途。
3.患者有权随时查阅、更正、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医院应供应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患者个人信息共享与披露1.未经患者明确同意,患者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共享或披露。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医院应按相关程序对外供应患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1.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安全事件时,医院应立刻采取措施阻拦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快速报告相关责任人和部门。
2.对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采取挽救措施,修复系统漏洞,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
3.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依法履行信息通知、赔偿和致歉等责任。
关于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关于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一、为了在病案服务中有效的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特制订如下规范:
1、严格执行借阅、复印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一律出示相关证明或者委托人证明方可办理。
2、医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一律在病案室阅读,不得外借。
3、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
4、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5、科研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实姓名、片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以文学作品等方式报道。
二、为了保证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规范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措施:
1、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防止病案丢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
2、维护病案安全,真实,原始性,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篡改病案内容,也禁止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
3、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
三、提高病案管理者职业道德修养病案管理者因工作关系对每份病案都要进行收集、整理、查、订,对病人的隐私了解的较多,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就成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
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止患者个人信息泄露,并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责任、措施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医务人员以及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隐私权保护原则1.敬重患者个人隐私权,不得无故收集、使用和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3.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防止信息被窃取、窜改或损毁。
第四条责任分工原则1.医院设立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监督落实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相关制度。
2.每个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工作。
3.全部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保密义务原则1.医务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培训。
2.医务人员离岗或调岗时,应按规定交接患者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或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三章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第六条信息收集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需经过患者的同意,明确告知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第七条信息使用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医疗用途。
2.患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授权才略进行。
3.任何在工作中接触到患者个人信息的人员,都应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信息共享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共享需经过患者的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2.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用途必需明确,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3.信息共享应遵从最小授权原则,只供应必需的信息。
患者隐私保护管理规定

患者隐私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加强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工作,落实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科室、部门及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第三条个人信息的定义患者个人信息是指与患者的身份有关或者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患者身份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病历、检查结果、诊疗情况等。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1.医院仅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并严格限制信息的范围。
2.收集患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安全、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等合法用途。
3.医院要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使用仅限于与上述目的相关的工作,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1.医院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2.只有经过授权的医务人员才略访问患者个人信息,要严格掌控访问权限。
3.医院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患者个人信息被非法取得、使用、修改或泄露。
4.医院要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及时修复和改进安全措施。
第六条对外供应个人信息1.未经患者明确同意,医院不得向除医疗机构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供应患者个人信息。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需要供应患者个人信息的,医院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与被供应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患者隐私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患者隐私保护的权利1.患者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2.患者有权要求医院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供应情况,并可以查询、更正、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
3.患者有权拒绝供应个人信息,但需明确告知由此带来的可能影响。
第八条医院的义务1.医院要敬重患者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一、执业护士应将保护患者隐私权作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重要项目,在执业过程中执行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二、对所有门诊、住院患者,应本着人道主义、爱护生命、尊重人格的原则,不分种族、社会地位、年龄,为来诊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三、在执行过程中,非治疗护理需要,不随便询问个人隐私问题。
如因治疗需要了解到的患者隐私,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露。
四、如因治疗需要,需向他人介绍隐私问题,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取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介绍。
五、医护人员在为患者隐私部位操作时,须采取遮挡措施,保持一人空间。
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围观或同时有等候的其他人员,为患者保留私密空间。
六、医护人员为异性患者进行隐私部位的操作时,需有与患者同性别的一名医务人员在场。
七、在收治患者时,非特殊情况,禁止男女混室。
八、凡因医护人员诊疗中,不负责任暴露来诊者、住院患者隐私问题,或操作中未采取遮挡措施者,按护理缺陷处理,如因此引起法律纠纷,个人承担直接责任。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和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确保医院患者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存储和管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各临床科室、医疗技术科室、行政后勤和临床研究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患者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第三条患者信息的收集1.医院收集患者信息的目的应当明确,仅限于医疗服务和管理需要,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2.医院在收集患者信息时,应当向患者明确告知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方式和可能的使用和披露情况,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3.医院不得强制要求患者供应与诊疗无关的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四条患者信息的使用和披露1.医院在使用患者信息时,应当严格依照收集目的和患者同意的范围进行使用,并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2.医院未经患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患者信息披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患者本人授权。
3.医院应当建立患者信息使用和披露的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权限和程序,保证信息的合法使用和披露。
第五条患者信息的存储和保护1.医院应当建立患者信息的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可靠。
2.医院应当采取必需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患者信息的泄露、损坏、窜改或丢失。
3.医院应当定期对患者信息存储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第三章员工患者信息保护义务第六条员工的义务和责任1.医院员工应当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保护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医院员工在处理患者信息时,应当严守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查看、使用、披露患者信息,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3.医院员工接受患者信息培训后,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依法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
第七条员工的管理和监督1.医院应当建立员工患者信息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并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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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患者具有的隐私权利以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
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员翻阅。
二、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
医务人员应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医务人员应尊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 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五、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医务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务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八)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九)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十)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病案统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十一)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六、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病人及家属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将报院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