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下午好!我叫阿依加马丽.苏皮,今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今天我要试讲的内容是,民法上的债的一个种类,是叫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一、概念与性质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个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带着问题去了解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
案例的大概内容是这样子的:甲在银行给儿子丙汇款,因为自己的疏忽填错了一个数字,把钱汇到了乙的账户上,后来,甲找到了乙,请求乙返还这笔钱,但受到了乙的拒绝,乙拒绝的理由是,他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是甲自愿汇到乙的账户上,所以,他自然有权利支配,也有权利决定是否返还。
那么问题是甲能否请求乙返还这笔钱呢?也就是说,甲在法律上有没有请求乙返还这笔钱的权利?乙有没有把这笔钱返还给甲的法律义务?这个问题就涉及到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作为法律事实,它会在当事人之间的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叫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他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他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
功能: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私法的继受和发展,已构成民法的基本制度。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它功能在于,纠正当事人之间的欠缺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关系,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
性质:不当得利作为法律事实,他在当事人之间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个法律事实的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还是行为呢?关于不当得利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行为。
因为,尽管不当得利的原因很多,但其本身与人的意志有关,是人的行为所导致的,财产的不当的变动,属于一种不公正的行为。
关于不当得利性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虽然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有行为,但不当得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构成的,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与人的意志无关,所以,不当得利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例】张飞、蔡瑁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员疏忽多找给张飞10 元钱(张飞、蔡瑁两人各自付账)。两人约定,多找的10元钱由两人 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张飞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 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张飞即用多找 的10元钱买了5注,蔡瑁在一旁观看,没有阻止。在开奖后,张飞所 买的福利彩票中了5000元的奖金,蔡瑁要求均分奖金,遭张飞拒绝, 两人发生争吵。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10元钱 是张飞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张飞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蔡瑁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 求均分奖金。 【问题】 1、张飞与国明商城之间存在那些民事法律关系?张飞对多找的 1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 2、张飞对蔡瑁许诺均分多找的1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 张飞产生约束力? 3、张飞和福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 金是否有理?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概说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 获得的一种利益。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 债。 二、性质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但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原因, 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事件。 【例】下列事实之中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 A.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1998年应向乙支付租金8000 元,而甲向乙支付了双份租金 ,实际支付16000元 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乙 C.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中 D.甲因赌博输给乙8万元 答案:D
【答案】 1张飞与国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不当 得利之债。张飞对多找的10元钱具有所有权。因为金钱是 特殊商品,是种类物中的一般等价物,因此一经交付即转 移所有权。 2张飞对蔡瑁许诺均分多找的1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 该赠与行为对张飞具有拘束力,但张飞可以在赠与财产的 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3张飞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卖关系;福彩中心 拒付奖金没有理由,因为购买彩票的10元钱的来源是否合 法不能影响买卖彩票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 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张飞作为该10元钱的所 有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福彩中 心应当支付奖金。 4法院应当判令:(1)福彩中心支付张飞5000元 奖金;(2)驳回蔡瑁的请求;(3)张飞返还不当得利之 案另案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案例

不当得利之债案例在法律上,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在与他人交易中获取了不当利益,而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因此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或者赔偿损失。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不当得利之债的案例。
某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超出市场价格的利益。
而供应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依赖性,无法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主张公司存在不当得利之债,并要求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范围包括不当得利的利益和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例中,公司获取的超额利润即为不当得利的利益,而供应商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则应纳入损失范围。
因此,公司应当返还超额利润并赔偿供应商的经济损失。
在处理不当得利之债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意愿、交易情况等因素,以确定不当得利的具体范围和返还方式。
在本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依据合同法、侵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的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并赔偿供应商的经济损失。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当得利之债在商业交易中的普遍存在,而法律对于这种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我们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以免引发不当得利之债的纠纷。
同时,对于受到不当得利损害的一方,也应当依法主张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只有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才能够构建健康、稳定的商业环境,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其处理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解释。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应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主张不当得利之债。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对不当得利之债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能够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的社会环境。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是比较常见的争议点。
两者在法律上虽然有所区别,但实际上往往难以界定。
本文将从相关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比较,旨在探讨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
一、概述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某些原因而使人财产权利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两者之间的分界线有时比较模糊,甚至在实际应用中有时会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两种债务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1、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在判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因为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来源,而在合理范围内为他人管理财产,债权人享有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就应当承担对管理人的合理报酬或者因管理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应当遵循“兼顾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也就是说,要同时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从而确定管理人有无权利向受益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为某种原因而非法排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当地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应当由受损害方追回。
同时,被追回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相关损失,由此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中,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标准为“无因取得的不当利益”,即当事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排除他人的权益,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自己,为无因取得的利益。
此时,追回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由受损害方依法向法院提起。
二、比较分析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辨别两者的界限较为困难。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1、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在无因管理之债情形下,管理人在管理受益人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利润,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报酬。
不当得利之债、第二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分论

基于事件
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 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 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整理课件
不当得利的排除
虽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 给付(如送养的子女赡养生父母的),另一方受 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权人接受该清 偿,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整理课件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原因相反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二者在不具有合法权 利或义务上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原因相反: 前者是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 后者是进行事务管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人发生费用。
整理课件
(三)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在给他人造成损失上 具有共同性,但二者仍有很大差别。
整理课件
第一类,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 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 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 未实现。
整理课件
第二类,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 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 律规定。
整理课件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一方取得的他方财产因 其基础行为无效,该方当事人不能取得财产所有 权,对方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但在双方当事人均负有 返还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从而 只返还差额。
整理课件
合同被解除
在合同被解除的场合,因许多情况下合同的解除 不具有溯及力,取得财产的一方已经取得该财产 的所有权,所以给付财产的一方不能依所有权请 求权返还;且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 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在这种场合,可以发 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并存。
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特征及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特征及内容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
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一、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
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
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编辑推荐:返还财产还是返还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的情景不当得利的后果。
第二十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 2、给பைடு நூலகம்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 • 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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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 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1)强迫得利 2)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 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3)非财产性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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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与财产的消极增加) (二)他方受到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与财产的消极减少) (三)一方受损和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一方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没法律上的原因)
• 三、不当得利的类型 • 不当得利可分为基于给付所发生的不当得利(简称给付不当得利) 和因给付外事项所发生之不当得利(简称非给付不当得利)。 • (一)给付不当得利 • 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行为,一方因给付受 有利益,而给付原因欠缺,受领给付方保持受领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根 据而构成不当得利。 • 1、构成要件 • (1)一方为给付行为。 • (2)他方受有利益。 • (3)给付原因欠缺。
•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 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性质属于 事实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引起 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简称无因管理之债。 • •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 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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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例子

不当得利之债的例子
1. 你说假如我去银行取钱,结果柜员多给了我一千块钱,这难道不是不当得利之债吗?就像老天突然掉馅饼,但这馅饼可不能随便吃呀!
2. 嘿,想一下,如果有人寄错了一个贵重包裹给你,你明知道不是自己的还收着,这能不算不当得利之债吗?这就跟在路上捡了别人的钱包不还一样嘛。
3. 假设你的邻居不小心把钱错转到你的账户里,你觉得不还也没事,那可就大错特错啦!这不就是明显的不当得利之债呀?仿佛是一笔意外之财,但不是你的可别拿呀!
4. 你想想看,在商场抽奖,工作人员误把大奖给了你,而本该得奖的人眼巴巴看着,你要是不退还,这难道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吗?这就好像抢了别人的糖果一样不对呀!
5. 比如说,有人把车停在你家车位上,然后给你留了一笔钱说当停车费,可这车位不是你的呀,这是不是不当得利之债呢?这不就像拿了不属于自己的好处嘛。
6. 要是你在饭店吃饭,结账的时候老板少收了你好多钱,你明知不对还偷着乐,这不就是一种不当得利之债吗?这跟占小便宜有啥区别呀!
7. 假设你的朋友误把很贵重的东西送给你了,过后发现要你还,你却耍赖,这肯定就算不当得利之债啦!就像借了东西不还一样不厚道呀。
8. 思考一下哦,如果有人在大街上认错人,把礼物塞给你,你知道真相后还不吭声,这不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吗?这跟白占便宜有啥两样呢!
9. 哎呀呀,像那种在二手市场淘到宝贝,结果发现是别人不小心弄丢的贵重物品,还不想归还,这妥妥的是不当得利之债呀!就像是平白无故得了个大宝贝,但可不是你的哟!
我的观点结论:不当得利之债可不是能随便忽视的呀,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得做出正确的选择,该还回去的就得还,不能贪那些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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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当得利之债
[摘要]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会有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
不当得利的事件发生而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所以研究和探讨不当得利,弄清其构成要件,具有深刻的意义。
[关健词] 不当得利受到损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有较早的社会根源。
古语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
所谓道者,就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如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就是不当得利。
可以说,这是我国2000多年以前不当得利制度思想的雏形表现。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对社会调整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大,对于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所取得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对此明确持否定态度,通过立法将其确定是不当得利,并规定其无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
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这是我国不当得利成为一项独立债法制度的明确规定。
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对于较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
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若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当事人一方依据该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因无合法原因,则可
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在此,只对一般要件加以阐述,其构成要件有四:
1,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必须另有一方受有损失
3.一方受有利益与另一方受有损失间须有因果关系。
4.受益须没有合法依据
案例: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下简称B公司)有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在工程结算过程中,B公司曾通过银行汇款15000元给该地政府拆迁指挥部。
事后,A公司认为其欠指挥部的款项,遂确认此15000元系B公司给A公司的工程款。
后来通过结账发现,A公司并不欠指挥部的款项,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其偿还已汇给指挥部的工程款15000元,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因为A公司已经确认B公司汇给指挥部的15000元是给付A公司的工程款,其再次要求B公司给付这15000元显然于法无据。
判决后,A,B均未上诉,A公司起诉要求该地指挥部的设立单位市政府返还不当得利15000元,证据为判决书和B公司的汇款单据。
市政府认为被告主体不符,未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所列出的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需要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为一方的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本案中拆迁指挥部的受益与A公司受损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且要构成不当得利必须要求受益者受益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的规定,本案也不能证明B公司对拆迁指挥部的给付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我认为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只有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才能确定为不当得利。
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才能正确的适用不当得利制度,更好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三、不当得利之债
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
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
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参考书目:
1.王维国李秋月,《浅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陈洪波,《论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