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之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德国民法二笔记

对追认做出表示的,对未成年人做出的追认便失效了,§ 108 II。
2015/07/28 2. M 或许对 V 有有对 20 欧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985。
前提:V 是占有人 → + M 是所有权人 → 教授似乎不承认,货币是占有即所有的认识在德国法上非一个很有说服力法律规 则。 a. M 是原所有权人 b. M 或许向 V 转移了所有权,§ 929 第一句 → + aa) 交付 (+) bb) 物权合意 (+) 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然而双方的合意或许可能归于无效,§ 108 I → i. 未成年人,§§ 2,106 → + ii. 允许的必要性(非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 107 →+ iii. 事前的同意 → -
2015/07/27 1. V 或许得请求 K 受领 8580 卷卫生纸并付款,依据分别是买卖合同和§ 433 II BGB。
前提:存在一个成立的买卖合同 K(Z)←→V 要约:Z 的要约,要以一个不特定的客观理性第三人的视角进行观察。 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素具备,而主观要素中:行为意思 → + 表示意识 → + 法效意思 → Z 并没有受到具体的 8580 卷卫生纸合同约束的意思,其欲发生的效果是 60 卷。然而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应当以客观要素为核心,主观要素法效意 思的缺失并不能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而是让该意思表示可撤销。 这时候的问题是,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的信赖,抑或是保护意思表示表意 人的内心真意。(在德国,每一个单独的卫生间都应该有卫生纸的,否则 违背公序良俗 OTL) 承诺:V 通过送货的行为对 Z 的要约进行和承诺。
Z 和 V 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Z 与 V 之间合同的效力对 K 发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后果§ 164 I。
对天价葡萄案的案例分析

对天价葡萄案的案例分析辩方观点:一、从犯罪客观上看。
对被盗的葡萄价格我们需要重新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作为实验成果的葡萄,按照市场价格对葡萄进行价格鉴定,符合法律的要求,以市场价鉴定葡萄价值不足以达到足够认定盗窃罪的3000元,应属于小偷小摸的行为,而不属于盗窃犯罪。
至于林科所的十万投资,属于间接损失,是被告在做出行为时所无法认知的,对于被告实施行为时所无法认知到的损失,应属于民事赔偿领域,不能计入盗窃数额。
至于公诉方提到的葡萄的科研价值,在现实中是无法确定的,因为科研产品是以其成果鉴定其价值,而未完成的研究葡萄没有其科研成果,故其科研价值的判断应当如同科研所的10万元投入属于被告无法认知到的,不应计入盗窃金额。
二、从犯罪主观上看。
如果被告是怀有非法占有实验葡萄科研价值的话的确可以构成盗窃罪。
但从被告对葡萄直接食用和带走的行为我们可以推断,被告显然不存在这样的故意。
被告主观上对被食用的实验葡萄仅存在占有其食用价值的故意,对葡萄本身价值存在认知错误,主观上只认识到实验葡萄的食用价值,因而从犯罪主观上定罪,只能把被告认知到并故意占有的食用价值计算到盗窃金额中,不能把无法认知的科研价值计算到其盗窃金额中。
9 法律行为

【案例】
• 在特里尔市某红酒拍卖会上,来特里尔访友的 A举手向朋友打招呼。他不知道,根据该拍卖会 的规则,举手意味着发出提价100欧元的要约, 由于在A之后再无人举手,拍卖人将拍卖锤落下, 成交价格为500欧元。
• 问:该拍卖的法律效力如何?
【案例】
• 著名学者吴夏雨到某大学举办讲座时,在礼堂 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新作的书名及优惠价格,告 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某甲 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为签到而设,遂在上 面签名。 • 问:某甲与吴夏雨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1. 撤回
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取消意思表示的行为。 欲撤回意思表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意思表示或 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受领人。
【案例】
9月1日,某甲以信函对某乙销售棉布的要 约予以承诺,信函同日寄出。9月4日,某丙也对 某甲发出销售棉布的要约,价格远低于某乙。某 甲当天即向某乙发电报,告知其承诺信函无效。 而某乙已于9月3日收到信函。 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 撤销
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后取消意思表示的行 为。 法律对意思表示的撤销设置了一些限制。 • 《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 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2. 表示行为 1)明示的(直接的)表示; 2)可推知的(间接的)表示; 3)单纯的沉默
【案例】
甲于某日收到一套《生活大百科丛书》,查看落 款发现是外地某书商乙所寄。且内附信函一封,上面写 明:“收到该书后,若不同意购买,请在一周内予以答 复,否则视为购买。”甲无意购买该丛书,但也没有再 理会此事。半个月 后,乙又来信要求甲支付该书价款。 双方因此而起争执,诉至法院。 问:甲应否支付价款?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doc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概述《德国民法典》第932-93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该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从非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一个法则:“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
”(nemoplusiurisadaliumtransferepotestquamipsehaberet)罗马法的这一法则比善意取得规则更令人信服,因为人们一般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处分才是合理、合法的。
罗马法的这一规则在德国土地法中很容易得到贯彻,因为德国的土地制度很详尽,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簿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通过土地登记簿人们很容易知道所有人是谁。
然而在动产法中则不尽然,所有权人和直接占有人经常不统一。
出让人占有某物,使人相信他就是该物的所有人,占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推定的效果(第1006条,以下凡涉及德国民法典条文时,均只标明条文)。
因此,一个以占有为基础的、令受让人信赖的权利表象构成了保护善意取得的基础。
商品交易的安全要求人们相信这一权利表象———占有某动产的人即为某动产的所有人———否则,人们在任何一次购买行为中都要检验,出让人是否为该动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否为由所有人授权处分的人,这将使物的交易相当困难,且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然而,并不是只要存在权利表象,外人基于信任从非所有人那里取得占有,即可取得所有权。
只有在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物交给他人占有,使外人对这一权利表象产生信任的情况下,才会使真正的所有人有可能承受不利后果。
比如,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占有、而该他人转卖该物的情况下,所有人才承担风险。
因此,第935条排除丢失物的善意取得,但为了维持必要的交易安全,对于丢失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可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合意和交付的善意取得(第932条第1款第1句)如果出让人是非所有人,采用第929条第1句的转让方式向受让人交付了他人所有的物,那么,这个受让人———如果是善意的———即可根据第932条的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之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之"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学习过德国法律的人,那怕只是出去个人兴趣偶尔旁听或纯为辅修学分,应该无人不知这个著名的“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Triere r Weinve rstei gerun gsfal l)。
在几乎所有关于民法基础的德语教科书中,均可看到这个案例。
此案例事实之简单、设计之精妙、内涵之深厚,着实令人感叹!事实上,这个所谓的“案例”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过,而是一个完全虚构的案例。
1899年,Herman n Isay在其著作《法律行为构成之意思表示》(Die Willen serklärung im Tatbes tande des Rechts geschäfts)一书中首次提到其设计的这一虚构案例。
此时,他正在德国特里尔市(即马克思故乡,该地区盛产德国著名的白葡萄酒)担任候补文官。
从此,该案例被法律界广泛讨论并在德国法学教材中沿用至今。
此案例精妙之一即为事实经过非常简单,寥寥几字足以描述:一个对特里尔市并不熟悉的A先生,进入到一个葡萄酒拍卖会现场。
当他看到自己认识的B先生时,便向他招手示意。
拍卖师抬头一看有人举手,直接落锤,将拍卖的葡萄酒拍给了A。
问题,A是否拍得该批葡萄酒并因此需要支付价款?如此简单的一个事实,为何会引起德国法律界的广泛讨论并作为经典案例沿用至今呢?这恰恰是该案例设计精妙之处。
对于举手之一动作如何理解和解释,正好可以用来阐释意思表示这一法学里最基本的概念。
要解答上面提到的问题,首先要简单解释下德国法对意思表示构成的理论解释。
对于意思表示这一抽象概念,德国法学界却像剖析一个实体一样,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割,给人感觉就像在看医生拿着手术刀在解剖一只小白鼠,或是一个小朋友在一层层剥吃一个夹心蛋糕。
德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89年11月9日,东德政府宣布开放柏林墙,这一事件标志着东德和西德重新统一。
然而,在柏林墙开放的前一天,一位名叫克里斯蒂安·普里茨的东德公民在试图翻越柏林墙时不幸身亡。
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德国政府对此展开了调查。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克里斯蒂安·普里茨的死亡引发了警方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克里斯蒂安·普里茨在翻越柏林墙时,被一名东德边防军士兵射杀。
这名士兵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2. 侦查过程在案件发生后,德国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对现场勘查、目击者询问、监控录像分析等一系列侦查手段,警方掌握了以下证据:(1)监控录像显示,克里斯蒂安·普里茨在翻越柏林墙时,被一名东德边防军士兵射杀。
(2)目击者证实,当时有大量东德边防军士兵在柏林墙附近巡逻,其中一名士兵开枪射击了克里斯蒂安·普里茨。
(3)东德边防军士兵在事发后逃离现场,警方随后将其抓获。
3.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德国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判。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几个关键环节:(1)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作为一名东德边防军士兵,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德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2)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克里斯蒂安·普里茨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以及其从军期间的表现。
三、案件结果德国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外,法院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缓刑期间,参加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以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案件评析1. 案件反映了德国法律的严格性。
在柏林墙倒塌案中,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体现了德国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严厉打击。
2. 案件体现了德国法律的公正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从军期间的表现,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之特 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之"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学习过德国法律的人,那怕只是出去个人兴趣偶尔旁听或纯为辅修学分,应该无人不知这个著名的“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Trierer Weinversteigerungsfall)。
在几乎所有关于民法基础的德语教科书中,均可看到这个案例。
此案例事实之简单、设计之精妙、内涵之深厚,着实令人感叹!事实上,这个所谓的“案例”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过,而是一个完全虚构的案例。
1899年,Hermann Isay在其著作《法律行为构成之意思表示》(Die Willenserklärung im Tatbestande des Rechtsgeschäfts)一书中首次提到其设计的这一虚构案例。
此时,他正在德国特里尔市(即马克思故乡,该地区盛产德国著名的白葡萄酒)担任候补文官。
从此,该案例被法律界广泛讨论并在德国法学教材中沿用至今。
此案例精妙之一即为事实经过非常简单,寥寥几字足以描述:一个对特里尔市并不熟悉的A先生,进入到一个葡萄酒拍卖会现场。
当他看到自己认识的 B先生时,便向他招手示意。
拍卖师抬头一看有人举手,直接落锤,将拍卖的葡萄酒拍给了A。
问题,A是否拍得该批葡萄酒并因此需要支付价款?如此简单的一个事实,为何会引起德国法律界的广泛讨论并作为经典案例沿用至今呢?这恰恰是该案例设计精妙之处。
对于举手之一动作如何理解和解释,正好可以用来阐释意思表示这一法学里最基本的概念。
要解答上面提到的问题,首先要简单解释下德国法对意思表示构成的理论解释。
对于意思表示这一抽象概念,德国法学界却像剖析一个实体一样,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割,给人感觉就像在看医生拿着手术刀在解剖一只小白鼠,或是一个小朋友在一层层剥吃一个夹心蛋糕。
德国法学理论认为,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由内在意思(主观要件)和外在表示(客观要件)构成。
而内在意思,则又由三层意志构成,即行动意志(Handlungswille),表示意志(Erklärungswille)和行为意志(Geschäftswille)。
德国吕特案+判决书[1]..
![德国吕特案+判决书[1]..](https://img.taocdn.com/s3/m/a5821e16f18583d0496459b8.png)
德国“吕特事件”之判决(1958)1、基本权利主要是人民对抗国家的防卫权;但在基本法的各个基本权利规定里也体现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Wertordnung),被视为是宪法上的基本决定,有效地适用于各法律领域。
2、基本权利间接透过私法上的规定在民事法中扩展其法律内涵。
此一内涵主要是指具有强制性格的规定,它对法官而言,透过概括条款特别容易实践。
3、民事法官如果没认清基本权利对民事法的影响,可能会因其判决而侵害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法第九○条)。
联邦宪法法院对于此种民事法庭的判决,只审核其是否有此类侵害基本权利的情事,而不过问法律上的瑕疵。
4、民事法上的规定也是基本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一般法律”,因而得限制意见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
5、表意自由这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自由民主国家具有特殊的意义,“一般法律”的解释,须从此一角度出发。
6、基本法第五条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仅是某种意见的表达而已,而且也包括透过意见表达的精神活动。
7、一个含有呼吁杯葛的意见表达未必违反民法第八二六条所称的善良风俗;在权衡个案的所有情况下,也有可能经由表意自由在宪法上找到阻却违法的理由。
一九五八年元月十五日第一庭判决—1 BvR 400/51—本案件系关于汉堡市新闻处长Erich L . 不服汉堡地方法院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判决,所提之宪法诉愿——档案号码15.0.87\51——。
判决主文:汉堡地方法院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决——案号15.0.87/51——侵害宪法诉愿人源自基本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句的基本权利,应予废弃。
案件发回汉堡地方法院。
理由:A宪法诉愿人——当时的汉堡市新闻处长——于一九五○年九月二十日,为了庆祝“德国电影周”,在开幕典礼上,以汉堡新闻协会会长的身份,向在座的电影出租业者与电影生产业者的致词时,说了以下的话:“德国电影在第三帝国时代丧失了它的道德名声之后,现在却有一个人非常不适合来担任重振德国电影声誉的工作:这个人就是《犹太人,吉斯》这部电影的剧本作者与导演!选上他当德国电影的代表,将对整个世界有不可估计的损害,这个损害,我们希望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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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教育经典案例之"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学习过德国法律的人,那怕只是出去个人兴趣偶尔旁听或纯为辅修学分,应该无人不知这个著名的“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Trierer Weinversteigerungsfall)。
在几乎所有关于民法基础的德语教科书中,均可看到这个案例。
此案例事实之简单、设计之精妙、内涵之深厚,着实令人感叹!
事实上,这个所谓的“案例”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过,而是一个完全虚构的
案例。
1899年,Hermann Isay在其著作《法律行为构成之意思表示》(Die Willenserklärung im Tatbestande des Rechtsgeschäfts)一书中首次提到其设计的这一虚构案例。
此时,他正在德国特里尔市(即马克思故乡,该地区盛产德国著名的白葡萄酒)担任候补文官。
从此,该案例被法律界广泛讨论并在德国法学教材中沿用至今。
此案例精妙之一即为事实经过非常简单,寥寥几字足以描述:一个对特里尔市并不熟悉的A先生,进入到一个葡萄酒拍卖会现场。
当他看到自己认识的B先生时,便向他招手示意。
拍卖师抬头一看有人举手,直接落锤,将拍卖的葡萄酒拍给了A。
问题,A是否拍得该批葡萄酒并因此需要支付价款?
如此简单的一个事实,为何会引起德国法律界的广泛讨论并作为经典案例沿用至今呢?这恰恰是该案例设计精妙之处。
对于举手之一动作如何理解和解释,正好可以用来阐释意思表示这一法学里最基本的概念。
要解答上面提到的问题,首先要简单解释下德国法对意思表示构成的理论解释。
对于意思表示这一抽象概念,德国法学界却像剖析一个实体一样,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割,给人感觉就像在看医生拿着手术刀在解剖一只小白鼠,或是一个小朋友在一层层剥吃一个夹心蛋糕。
德国法学理论认为,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由内在意思(主观要件)和外在表示(客观要件)构成。
而内在意思,则又由三层意志构成,即行动意志(Handlungswille),表示意志(Erklärungswille)和行为意志(Geschäftswille)。
看到这里,你要是感觉怎么有点哲学的味道,那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所谓行动意志,很简单,就是行为人有作某个动作的主观想法。
你渴了,去拿水杯,这里就存在行动意志。
但是医生用小锤子敲击你膝盖,你小腿会弹起来,这只是你的一种反应,不存在行动意志。
另一个例子就是一个梦游者,他虽然也在走动,甚至会拿起东西,但是这时也不存在行动意志(教科书也常以此作为行动意志缺失的案例)。
行动意志是构成意思表示的最基础要件。
行动意志缺失的后果是不存在意思表示;如存在(在个别极端和假想情况下),也是无效的。
表示意志,也常被称为表示意识,是指行为人赋予其行为或动作以一定法律上意义的意思。
如果表意人知道他的某个动作会被受意人作相应的理解,即存在表示意志。
对于表示意志的要求之一就是某一动作在法律上有一定意义。
还是上面喝水的例子:你渴了,去拿水喝,由于此动作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所以此时就不存在表示意思。
看到这里,如果你问“那什么时候行为人赋予其行为以一定法律上的意义?我怎么能知道呢?”,就是问到点子上了!对于表示意志缺失在法律上的后果以及如何救济,在学界是有不同观点的。
这个留待后面结合本案例详解。
行为意志则更进一步,指表意人通过其动作达到某一特定的、其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显然,对于行为意志的要求要明显高出了一层。
如你给淘宝客户发邮件,告诉他同意把一个老式望远镜以200元卖给他,这时就存在行为意志。
行为意志缺失或者错误的典型例子是你在发送上述邮件时,把200元写成了2元。
虽然该淘宝买家可能大喜过望,但是这个后果并非你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行为意志的缺失或错误并不导致意思表示无效,而是可撤销。
当然,你可能要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介绍完这些抽象的概念,让我们赶紧回到这个鲜活的案例吧。
在这个案例中,A先生当然不愿意支付所拍卖的葡萄酒价款。
他只是向朋友打个招呼,并无参与竞拍的意思。
现在无端地要付一笔钱,还得多些笨重的行李,A先生肯定觉得委屈。
那么,当拍卖行要求其支付价款时,A先生该如何应对呢?对此,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A先生并未赋予其行为一定法律意义的意志,其招手只是日常问候,缺乏上述的表示意志。
如果在行为人并无表示意志的情况下,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一个意思表示,有违“意思自治”原则。
因此,此时并不存在一个意思表示,所以拍卖未成交,A先生无任何支付或补偿义务。
此观点一般被称为“主观性理论”。
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意见。
A先生的动作是否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不应以其自身所想出发解释,而应以受意人对此行为动作根据当时情况以及诚信原则所作出的合理理解和判断为准。
在本案中这个特定场合下,拍卖师看到有人举手,便理解为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参与拍卖。
这符合拍卖行业习惯,应为合理。
虽然A 先生并无参拍的主观意愿,但他若能“尽到交易要求的合理注意”,则完全可以避免其动作被别人理解为一个参拍的意思表示。
因此,此时合同成立,A先生有支付义务。
当然,A先生可以参照《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的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其意思表示。
不过,此时A先生需补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有),
在本案中即为与葡萄酒未实际成交相关的拍卖会组织费用。
这一观点是被称为“客观性理论”。
应该说,“客观性理论”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当然,这种观点也是经过修正和限制才发展成熟的。
这些修正和限制即为受意方的理解须符合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而非其完全自由随意的理解。
由此,既达到了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也避免了违背表意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指责。
葡萄酒拍卖案虽为虚构的教学讨论案例,但与其实质相似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确是大量存在的。
德国联邦法院就曾有过类似的判决(判决编号:《联邦法院判例集》,91卷,324页,BGHZ 91, 324)。
在这一判决的论述部分,德国联邦法院对学界的“客观性理论”进行了上述的修正和限制。
由此,“客观性理论”最终得到最高法院司法确认,遂成通说。
一个虚构的葡萄酒拍卖案引发的学界争论至今仍在延续。
每每看到此案例,无不惊叹于Hermann Isay的精妙创造、德国法律人的严谨思辨和德意志民族深厚的哲学底蕴。
我一直认为,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使法学成为了艺术,而该案也高高占据着最佳“法学艺术品”这一位置。
载自:中国海洋大学法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