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据收集和保护的过程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和有效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证据收集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在收集直接证据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如询问、勘验、检查等。
同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免在收集过程中损坏或篡改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推断出犯罪事实的证据。
例如,日志记录、电话录音等。
在收集间接证据时,应仔细分析和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并遵循程序规定,采用咨询、录音、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证言记录。
二、证据保护1. 物证保护:物证保护是指对物证进行妥善保管和保护,以防止证据的损坏、丢失或篡改。
物证应妥善封存,并在制定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循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 电子证据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时,应使用合法的取证工具,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意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证人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敏感案件或重要证人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例如,采取匿名证人制度、提供保护证人的身份等。
4. 数据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个人数据和敏感信息。
在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三、证据评价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来评价其证明力。
为了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当事人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并确保其证据的可靠来源。
1. 交叉验证:交叉验证是通过比较、对照不同证据之间的差异和一致性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田筱荷 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

田筱荷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田筱荷是一位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她在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
在刑事诉讼中,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通过证据的呈现和辩护律师的技巧来影响案件的结果。
以下是关于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的一些方面:首先,质证方法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在质证书证时,律师需要充分准备,准确呈现证据并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
在处理物证时,律师需要懂得如何解读和利用物证,同时要注意保护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需要律师善于引导证人,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以获取有利的证言。
鉴定意见的质证则需要律师对鉴定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质疑并辩护自己的观点。
其次,刑事诉讼质证的技巧包括审慎选择证据、善于引导证人、运用辩证方法等。
律师在选择证据时需要慎重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和对案件的影响,避免无效证据的使用。
在引导证人时,律师需要善于提问,掌握证人的心理和语言特点,以便获取更有利的证言。
此外,律师还需要灵活运用辩证方法,善于辩护和驳斥对方的质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质证还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案件经验。
律师需要熟悉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同时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质证策略,这些都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总之,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对于律师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田筱荷律师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她的实践经验对于刑事诉讼质证方法和技巧的学习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该 公式揭示 出 , 证据 是事实 , 并且 是证 明案件 真实情 况是事 约 , 因此 ,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 的局 限性 和模 糊 实, 也就是 说不 是事实就 不能成 为证据 。 这就 把一切 不真 实或不 性 。同时 , 任何形式 的证 据都不可避免地带有 人的主观因 素。我 人 完 全真实 的事物 都排 除在证据 范 畴之外 。立法 者 的本 意是 强调 们部清 楚 , 证受到提供 证据 的人 自身主观 因素的影响 。由于每 个人 的感 受、 判断、 记忆 和复述 能力 的不同, 每个 人如实反映案件 证据 客观性 , 既证 据是不 以人主观 意志 为转移 的客观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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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析 刑 事 诉 讼 中酌 证 据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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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 国刑事诉讼法律体 系中,证据理论的建立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如何结合我 国的实际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
证据 裁判 司法 实践
确 定和 同一。然 而, 在刑诉法 的规 定中 。 出现 了证 据既 是事实 却 又有 可能 不是事 实的矛盾 。 《 刑事诉讼 法》 4 条规 定了证据 的外延 , : 第 2 既 证据有下 列七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完整性与可信度评估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完整性与可信度评估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判断案情与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然而,证据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完整性,还需评估其可信度。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可信度评估,并提供相关分析方法与注意事项。
一、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证据链是指多个证据环节之间的关系,它由收集、保管、鉴定、提取、呈现等环节组成。
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构建在确保证据链完整性的过程中,以下是几个重要环节:1. 证据收集:包括调查、搜集、扣押等工作,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可靠,避免非法取证或证据失实的问题。
2. 证据保管:要求对证据进行正确的封存、登记和保管,确保证据不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3. 证据鉴定:通过法医、物证鉴定人员的专业鉴定,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避免因证据伪造或篡改而导致的误判。
4. 证据提取:采取合法的程序提取证据,确保提取的证据是原始、完整和真实的,并避免证据污染。
5. 证据呈现: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证据提交给法庭,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庭审中被充分呈现。
三、证据链完整性评估方法1. 调查核实:通过对证据链各个环节的调查核实,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记录、审查办案程序等,以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2. 物证比对:将物证与记录、现场痕迹等进行比对,验证物证的真实性,并通过现场勘查等手段收集更多证据。
3. 鉴定评估:依据法医、物证鉴定人员的专业鉴定结论,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电子取证分析:对电子证据进行数据恢复、验证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并尽量获取其他相关证据以补充证据链。
四、证据可信度评估注意事项1. 真实性评估:评估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可能存在的篡改或伪造可能性,并辅以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证据来判断其真实性。
2. 公正性评估:评估证据的获取过程是否合法、公正,是否存在过度使用或非法获取等问题,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证明与质证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证明与质证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证明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环节。
它们直接关系到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判断,以及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证明和质证的重要性、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犯罪事实的证明的重要性1.1 确保正义公正犯罪事实的证明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通过证明犯罪事实,法庭可以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1.2 保护无辜通过犯罪事实的证明,可以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
将犯罪嫌疑人与真正的罪犯区分开来,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
1.3 维护社会秩序犯罪事实的证明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公正判决犯罪嫌疑人,能够对犯罪行为给予适当的惩罚,起到警告和威慑作用。
二、犯罪事实的证明与质证的具体步骤2.1 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证明主要来自于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
这些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物证、证人口供、视频录像等。
侦查人员需要全面收集并保全这些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2 诉讼阶段的证据检验在诉讼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检验。
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如果证据存在任何问题,如收集过程不当、证据被篡改等,法庭可能会将其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2.3 证据呈递与提问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需要将证据提交法庭,并通过提问目击证人、被告人等当事人来对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过程中,要尊重法庭的审判管理权,提问必须与案件有关,合法合规。
2.4 反质证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进行反质证,即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和质疑。
通过反质证,被告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解释和证据,为自己辩护。
2.5 证据鉴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庭可能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
例如,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人进行心理鉴定等。
鉴定结果会作为证据的一部分在庭审中使用。
三、犯罪事实的证明与质证的注意事项3.1 法律程序的尊重犯罪事实的证明与质证过程中必须尊重法律程序,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
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1)它是否伪造、变造、剪辑过,有无鉴定;(2)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3)它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是否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
刑事证据三性对于警察们破解案情来说有非常大的助力。
现在警察们破案通常会按照收集刑事证据的流程来做。
因为刑事证据具有说服力和真实性,能帮助他们快速解决案件。
那么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一)书证、物证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
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
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1) 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
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1) 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来源、保存方式;(2) 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3) 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二)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
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
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

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要确保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的物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和历史的检验,保障物证的真实性是关键所在。
在收集、固定、移送和保管的任一环节,都可能使物证失去真实性。
其既可能表现为物证来源失真,物证收集程序不规范,物证保管程序不完善,又可能表现为法庭难以审查物证的真实性。
刑事诉讼中,应当树立证据裁判的观念,提高收集物证的水平,加强保管物证的能力,完善物证真实性的证明程序,以此来建立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物证的真实性;物证的同一;物证的来源;物证的收集;物证的保管物证的真实性是指物证客观地来源于案件,在没有受到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的改变或破坏的情况下,保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具有同一性,以还原物证本来面目,反挥其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属性。
物证的真实性对保障物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关联性以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物证虽然具有客观性、特定性,但是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所以物证很容易失去真实性。
如果物证本身来源不明、收集程序不规范、保管程序不完善,那么很难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容易造成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错误,甚至酿成冤假错案。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保障物证真实性的机制,但是相关的立法规定仍然粗疏,司法解释仍然不足;理论界一般重视对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的研究,对如何规制与保障物证真实性的关注明显不够。
因此,如何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保障所收集、保管的物证与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具有同一性?如何保障物证不是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应当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
本文以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为角度,对物证真实性的要求、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保障物证真实性的路径等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完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物证真实性的概念及要求物证的收集一般来源于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
所谓的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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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物证真实性的分析要确保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保存的物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和历史的检验,保障物证的真实性是关键所在。
在收集、固定、移送和保管的任一环节,都可能使物证失去真实性。
其既可能表现为物证来源失真,物证收集程序不规范,物证保管程序不完善,又可能表现为法庭难以审查物证的真实性。
刑事诉讼中,应当树立证据裁判的观念,提高收集物证的水平,加强保管物证的能力,完善物证真实性的证明程序,以此来建立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物证的真实性;物证的同一;物证的来源;物证的收集;物证的保管物证的真实性是指物证客观地来源于案件,在没有受到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的改变或破坏的情况下,保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具有同一性,以还原物证本来面目,反挥其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属性。
物证的真实性对保障物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关联性以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物证虽然具有客观性、特定性,但是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所以物证很容易失去真实性。
如果物证本身来源不明、收集程序不规范、保管程序不完善,那么很难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容易造成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错误,甚至酿成冤假错案。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保障物证真实性的机制,但是相关的立法规定仍然粗疏,司法解释仍然不足;理论界一般重视对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的研究,对如何规制与保障物证真实性的关注明显不够。
因此,如何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保障所收集、保管的物证与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具有同一性?如何保障物证不是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应当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
本文以保障物证的真实性为角度,对物证真实性的要求、物证真实性的保障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保障物证真实性的路径等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完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物证真实性的概念及要求物证的收集一般来源于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
所谓的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一般包括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迹以及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通过这些物品或痕迹的形状、大小、颜色、所处的位置、状态、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功能等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所谓的证据真实性,美国学者史蒂文·鲁贝特教授曾下了一个定义,即“该证据就是证据提出者所主张的证据”。
这个概念既适用于有形证据,也适用于言词证据。
当适用于有形证据时,更多地侧重于保障物证的来源和存在。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物证的真实性是指物证客观地来源于案件,在没有受到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的改变或破坏情况下,保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具有同一性,以还原物证本来面目,反挥其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属性。
物证的真实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证内容真实,即物证的内容是真实的。
二是物证的形式真实,即物证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素,而且物证的来源、收集和保管过程具有连续性。
从物证真实性的概念中可以得知,物证真实性的要求,在于锁定物证的同一性,保证法庭上出示的物证与侦查人员收集到的那个物证具有同一性。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物证在来源上的同一。
首先,原件或原物没有被伪造和破坏。
根据“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原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比较强,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出现误差的可能性比较小。
物证一般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过程中,不受人的意识所左右,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一旦物证被破坏或毁灭之后,就难以恢复,不能用类似的物品取代。
所以,一般情况下,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
其次,物证的复制件、复印品与原物的同一。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应当与原物相符合。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和第8条规定,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通过照相、录像或复制等方法进行准确地复制,使这些复制件产生与原物证相同的证明力。
但是要说明照片、录像或复制品的制作过程与方法。
只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者能够证明其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根据,避免这些证据被伪造和篡改。
第二,物证在收集程序中的同一。
首先,物证收集应当及时、全面、合法。
侦查人员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要及时收集物证,防止物证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导致收集到的物证变质、腐化或被伪造,从而影响物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能力。
而且,还要全面收集物证。
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证,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物证,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此外,侦查人员应当遵守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相关规定,能够运用相关技术设备,科学地提取和收集相关物证,并进行单独称重、封存。
为了保障有些物证的真实性,还需要拍照或者录像。
对于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应当拍照或录像,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并及时鉴定、估价;对于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保存、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用笔录、绘画、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
其次,实施刑事见证程序。
为了破除侦查行为的封闭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211条、第225条、第23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210条、第220条,20XX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5条规定:侦查人员在实施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中,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和监督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
当控辩双方对某个证据发生争议时,见证人可以就自己所观察到的行为进行陈述,证明侦查人员所收集到的物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最后,制作笔录、清单。
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侦查活动中,都分别要求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这些笔录不仅能反映整个侦查活动的过程,而且还写明了相关物证的名称、编号、数量、质量、颜色、包装等主要特征及来源等信息,并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通过笔录、清单保障物证的同一性,证明物证的真实性。
第三,物证在保管程序中的同一。
物证的保管程序,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chainofcustody),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所谓的证据保管链条是指,“负责保管证据的人员,从证据收集到证据最终被处理期间,按时间顺序持续记录的证据被收集、转移、存放、使用、处理全部环节的证明文件所反映的证据流动路径”。
对于特定物而言,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分袋、分件、分箱保管,建立一物一卡(码)措施,通过其上面的商标、数字、标签或其他易于辨认的特征证明物证的同一性。
对于种类物而言,当不能辨别特征时,则通过完整的保管链条予以证明,从发现某个物证到法庭上出示的整个期间,凡持有、接触、保管、处置过该物证的人,能够证明物证在各个环节流动的情况,并能最终证明被出示的物证就是最初收集的那个物证。
证据保管链条中详细记载了物证的保管、移送、使用和处理情况,对容易被伪造、篡改的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当持有、接触、处置、保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中断保管链条,导致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从而失去证据能力。
最后,保管方法得当。
物证的保管应当符合防火、防潮、防盗、防尘等要求。
对于一般的物证,应当放入专门的保管场所,由专门的保管人员看守,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如储物袋、柜、箱、防盗门、监视器、控温器、防腐剂、干燥剂等;对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珍贵动、植物,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易损坏、变质等不宜保存的物证,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保管、封存或销毁。
第四,物证在出示程序中的同一。
控方在请求法院依其主张作出裁判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说服法官,并使其相信存在控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服法官,那么由其提出的主张将不成立,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我国,控方主张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法庭上,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通过侦查程序所获取的物证,控辩双方对此物证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辩论,并就有关该物证是不是侦查中所收集到的那个物证提出各自的看法与意见。
法官在此基础上进行认证,以裁判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的基础。
如果控方能够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的提取与保管程序,能保证当庭出示的证据就是侦查过程中提取、保管的那个证据,那么就能确保该证据的真实性,支持控方的诉讼主张。
反之,该物证要么需要补正,要么会被排除。
二、物证真实性保障机制的问题无论是物证收集、提取程序,还是物证的保管程序,它们都受到侦查机关单方面的控制,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缺乏有效的监督。
法院无权介入,当事人也无法参与整个证据的收集和保管过程,从而为侦查机关不遵守取证程序、违法取证提供可乘之机。
(一)物证来源失真由于从发现物证到法院开庭审判,中间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如果收集、移送、保管的过程不规范,物证容易受到外界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容易使物证失真。
一方面,物证受自然因素影响而不真实。
物证的物理或化学性质、数量、成分、结构、功能等因为气候、地理、温度、湿度、作案时间与侦查破案时间间隔时间太长等因素而损耗、变质、腐烂或灭失。
另一方面,物证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而变得不真实。
首先,犯罪嫌疑人伪造现场而制造虚假物证。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在犯罪后故意伪造现场,故意陷害他人或者破坏现场,将重要的物证烧毁、冲洗、丢弃,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物证就是已经被破坏了的物证,以致于做出不真实的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
其次,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物证。
司法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基于办案压力,或者出于包庇犯罪或者故意陷害的目的,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隐匿、调换或毁灭物证,法官通过案卷难以审查出来,最终造成冤案。
在李志平一案中,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没有找到杀人的棍棒,他们就在李志平的家里拆了他家的鸡窝,从中取出几根木棍,拍照入卷后,将鸡窝的木棍当作杀人时用的木棍。
此外,又从李志平的旧鞋中拿走了一双条绒布鞋,经鉴定,这双鞋的尺寸与被害人家墙外发现的一个足印尺寸相同,侦查人员就认为这双鞋就是作案时穿的那双鞋。
将此物证认为是彼物证,混淆事实,从而造成冤假错案。
最后,侦查人员记录不详,无法证明物证来源。
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的,侦查人员对应当提取的血迹、物品未作记录或者表达不清;对物品、文件的数量、名称、特征、质量等记录不详。
对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式收集的物证,有的侦查人员甚至未附有相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物证来源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