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
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

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作者:周洪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1期内容摘要:近些年来,刑事错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层面也特别重视防范冤假错案,不仅对错案予以坚决纠正,还出台了相关防范措施。
这标志着刑事法治的进步。
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接触在押未决犯时间最长、最直接的部门,较为容易通过保障在押未决犯的合法权益来防范冤假错案。
因此,在检察工作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的法律监督,发现、防止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冤假错案防范一、浙江叔侄错案的审理情况(一)一、二审情况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
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两人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送货去上海,途中经过安徽省歙县竹铺镇非典检查站时,遇要求搭车的同县女青年王某,张高平同意将王捎带至杭州市。
当晚12时左右,该车到达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停车休息片刻,于次日凌晨1时30分到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
王某借用张高平的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周荣箭要求其前来接人,周荣箭让王某自己打的到钱江三桥后再与其联系。
张辉见此遂起奸淫王某的邪念,并将意图告诉张高平后,驾车调头驶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僻静处停下,在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
王某挣扎,张高平即应张辉要求按住王某的腿,尔后张辉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奸淫,并致王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随后,张辉、张高平将被害人尸体抛于路边溪沟,并在开车逃离途中将被害人所携带的背包等物丢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辉因被害人孤立无援而产生奸淫之念,并与被告人张高平沟通后,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判决被告人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报告

氏叔侄案例分析【摘要】2013年志叔侄冤案的再审可谓轰动一时,这一案件也成为了刑诉法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刑诉法的角度对氏叔侄案进行分析,主要关注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申诉几个步骤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并对再审的意义做出阐明。
最后将提出本人对氏一案的反思,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案情介绍2003年5月18号晚9点左右,高平和侄子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
经熟人介绍,17岁的被害人王冬(女)搭他们的顺风车去。
2003年5月19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到报案,在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被害人王冬的尸体。
公司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氏叔侄所为。
根据侦查审讯,两人交代,2003年5月18日晚,由高平按住王冬的双腿,辉在货车驾驶座位上,将王冬强奸致死。
后两人将王冬抛尸水沟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证人袁连芳的证言: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2004年4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辉死刑、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省高院终审改判辉死缓、高平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3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辉、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辉、高平无罪。
【正文】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既然如此为何一审、二审法院会如此判决?又为何要等到10年之后才迎来了再审?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氏叔侄案进行分析,剖析审判过程中的种种程序问题。
一.程序错误(一)口供1.拘留按照法律规定,氏叔侄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两人在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之后,直接被带去了西湖刑侦大队,在移交检察机关前,他们在公安局逗留了7天7夜。
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于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接受讯问,侦查人员可以和他们直接的进行身体接触,而且可以控制两人的饮食,饮水,休息。
这就为刑讯逼供创造了便利条件。
“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开题报告

“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浙江张氏叔侄案”是2003年中国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该案涉及到十几名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着程序性问题,导致了部分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进而引发了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探讨。
程序性问题是现代法律制度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既关乎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也关乎对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探讨“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程序性问题,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和制度,而且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方法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程序性问题,探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向。
具体研究目标包括:1.分析“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涉及到的程序性问题,包括证据收集、审查起诉、调查取证、辩护和上诉等方面。
2.探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和方法。
3.借鉴海外法律体系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相关法律文献和专家学者的观点,全面分析“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程序性问题,并引入国外的经验,提出相关建议。
同时,本文还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整理、总结和分析,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梳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探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之路。
三、预期成果本文预期通过对“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程序性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度改进建议,如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完善证据排除制度、完善辩护人的权利保障等。
同时,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提出具体改革方案,如调整调查取证程序、简化定罪证据的要求、完善上诉程序等。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指导。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张氏叔侄案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热议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的热点,从媒体的陆续报道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逐一展现在我们眼前,通过这些客观的报道,我们不得不深思,中国的法制化进程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中国人权现状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恰逢这两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潮,出现这样的冤案,一方面印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完全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也旨在警醒我们,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程序公正与保障人权应得到我们的足够重视,以期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已然成为了冤案,遭到公众对侦察起诉审判过程的质疑,但我国各级机关依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办案草率,刻意追求效率与政绩评价,从而导致悲剧一再上演,无辜的群众被冤枉,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我认为法律打击的是罪犯不是人民。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虽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但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对于人们的行为给予了普遍的规范。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各类权利和利益,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法律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最后底线。
一旦失守那将使无数的人民蒙受不白之冤。
显然,这样的事件在中国已不是个例,它频繁的发生的背后一定隐藏着某些共性的规律,我们需要透过案件现象来揭露其本质的内容,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运用过程中,公检法是如何一步步背离其立法原意以及其背离的动机。
下面我就来谈谈,我对该案件的一些看法。
对于十年的冤案,很多痕迹和证据都已随着岁月的流逝而不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整个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梳理。
公安机关作为通常刑事案件的第一把关人,在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过程之中理应恪守自己的职责与办案的程序性要求,但在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严重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氏叔侄二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同时指令同监犯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而且还以该同监犯证言作为证据。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

张氏叔侄案的刑诉法思考张氏叔侄案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热议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的热点,从媒体的陆续报道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逐一展现在我们眼前,通过这些客观的报道,我们不得不深思,中国的法制化进程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中国人权现状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恰逢这两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潮,出现这样的冤案,一方面印证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完全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也旨在警醒我们,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程序公正与保障人权应得到我们的足够重视,以期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已然成为了冤案,遭到公众对侦察起诉审判过程的质疑,但我国各级机关依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办案草率,刻意追求效率与政绩评价,从而导致悲剧一再上演,无辜的群众被冤枉,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我认为法律打击的是罪犯不是人民。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虽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但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对于人们的行为给予了普遍的规范。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各类权利和利益,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法律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最后底线。
一旦失守那将使无数的人民蒙受不白之冤。
显然,这样的事件在中国已不是个例,它频繁的发生的背后一定隐藏着某些共性的规律,我们需要透过案件现象来揭露其本质的内容,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运用过程中,公检法是如何一步步背离其立法原意以及其背离的动机。
下面我就来谈谈,我对该案件的一些看法。
对于十年的冤案,很多痕迹和证据都已随着岁月的流逝而不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整个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梳理。
公安机关作为通常刑事案件的第一把关人,在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过程之中理应恪守自己的职责与办案的程序性要求,但在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严重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氏叔侄二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同时指令同监犯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而且还以该同监犯证言作为证据。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篇一:张氏叔侄案例分析】近日报载,安徽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在坐了十年冤狱后,被浙江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审判决,宣布无罪。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冤案,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张高平再婚妻子因此打下腹中胎儿,与张离婚;其母亲哭瞎眼睛,不能寿终正寝;女儿中断学业;住宅败落;当事人身心收到的摧残可以想见。
问题是,原本没有任何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案件,是怎么确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最终被坐实成“铁案”的?侦查机关难辞其咎,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取证。
警方在关押二人的西湖刑警大队所在地:“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
在市看守所里,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被害人指甲里残存的dna,分明与被告叔侄无关,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判断和完成证据的搜集。
本案唯一的证人就是牢头狱霸袁连芳。
据袁向检察官供述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这证明了袁的出现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指使布置和主动窜通。
神奇的是,这么一个牢头狱霸,居然还千里迢迢跨省协助办成了另一起冤案。
他的作证、出差,这个中程序是怎么启动的?罪犯居然成了侦探助理甚至牧师。
再审中,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是的,如果当初杭州公安系统办案人员不是张冠李戴,而是及时抓住真凶,那么第二名无辜者就完全可以避免遇害。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本案中冤案制造者动机、行为、后果三犯罪要素齐全,如不追究其渎职罪,以儆效尤,谁能保证这类冤案“历史不会重演”?【篇二:张氏叔侄案例分析】2003年5月28日,侄子承认杀人。
从浙江叔侄冤案反思侦查中的问题——兼谈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

其是对新修改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学应当
深人 学 习和熟 悉 掌握 。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既 要 打 击 犯 罪 ,也 要 保 障 人 权 ,在 打击犯 罪 的 同时 ,要 求追诉 手段 的正 当性 和
合法性 ,不能为 了达到客观真实的 目的而不择手
段 。倘若 执法者 自己不 能真 正知 法 ,又谈何 严格 执
己有罪 。”
规范 、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 对上述证据等予 以排除 ,不能作为定
二 、 问题 思 考
的侦查人员, 为适应打击犯罪、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_
的需要 ,理应 具 有高超 的侦查技 巧 和侦破 能力 ,具 有 过硬 的身体 素 质 ,除此之 外 ,在依 法治 国 、建设 法 治 国家 的现代 社会 ,为更 好地 尊重 和保 护人 权 , 侦查 人 员作 为执 法者应 当具 备 良好 的法律 素质 ,尤
案 中出现 前后 互相 矛盾 的证 据 以及 证 据之 间不 能互
达到了2 6 份之多 ,该案的结果最终却被客观事实证
明是— — “ 认认 真 真地 办 了一起 错案 ” 。正 因为 如
此, 从这个案例所折射 出来的相关问题更值得相关
部 门从 深 层次 的根 源 问题上 进行 深刻 反思 。
指出: “ 本案 不能 排 除公安 机关 存在 以非 法方 法 收 集 证 据 的情形 ,张 辉 、张高 平 的有罪 供述 、指 认现
刑事诉 讼 法第 5 O 条 规定 , “ 审 判人 员 、检察 人 员 、侦查 人员必 须依 照法 定程 序 ,收集 能够 证实犯
场笔 录等证 据 ,依法应予排除 ,不能作 为定案依
一
相 印证 等 情况 ,也 反映 出侦查 人员 在综 合把 握 收集
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

强 奸 罪 的 证据 . 现 已查 证 不 实
一
是 有新 的证 据 证 明 .本 案 不 能 排 除 系他 人 作 案
杭 州 市 天 目山路 汽 车 西 站 附 近 王 某 借 用 张 高平 的手
机 打 电话 给朋 友 周 荣 箭 要 求其 前来 接 人 .周 荣箭 让 王 某 自己打 的 到钱 江三 桥 后 再 与 其联 系 张 辉 见 此 遂起
指 甲末 端 擦 拭 滤 纸 上 的 D N A检 出 的混 合 S T R分 型 中 包含 勾 某 某 的 S T R分 型 。 上 述 鉴定 意 见 具有 科 学依 据 , 符合 客 观 性 的要 求 经再审查实 . 罪 犯 勾 某 某 是 吉林 省 汪 清 县 人 , 2 0 0 2 年 1 2 月 4 日始 在 杭州 市 从 事 出 租 汽 车 司机 工 作 . 2 0 0 5
的可 能 根 据杭 州 市 公 安 局 2 0 0 3年 6月 2 3 日作 出 的 《 法 医学 DN A检 验 报告 》 , 所 提 取 的 被 害人 王 某 8个 指
甲末 端 检 出 混合 D N A谱 带 . 可 由死 者 王某 和 一 名 男性 的D N A谱带混合形成 , 排 除 张辉 、 张 高 平 与 王某 混 合
3 6 l 中 困趋察 宦l T H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T O 硒
案说检察
责任编辑 : 黄学昌
从浙江 张 氏叔侄错 案 看刑 事执行检察 工作对错 案 的防范
文◎ 周 洪 波
内容 摘 要 : 近 些年 来 , 刑 事错 案 受到 社 会 广 泛 关注 , 国家层 面也特 别重 视 防 范 冤假 错 案 , 不仅 对 错 案 予 以 坚 决 纠正 . 还 出台 了相 关防 范措施 。 这 标 志着刑 事 法 治的进 步 。 检 察 机 关的刑 事执 行检 察 部 门是接 触在 押 未决 犯 时 间最长 、 最直接 的 部 门 。 较 为 容 易通过 保 障在押 未决犯 的 合 法权 益来 防 范冤假 错 案。因此 , 在检 察工作 中 , 刑 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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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张氏叔侄案例分析【摘要】2013年张志叔侄冤案的再审可谓轰动一时,这一案件也成为了刑诉法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刑诉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主要关注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申诉几个步骤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并对再审的意义做出阐明。
最后将提出本人对张氏一案的反思,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案情介绍2003年5月18号晚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
经熟人介绍,17岁的被害人王冬(女)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被害人王冬的尸体。
公司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氏叔侄所为。
根据侦查审讯,两人交代,2003年5月18日晚,由张高平按住王冬的双腿,张辉在货车驾驶座位上,将王冬强奸致死。
后两人将王冬抛尸水沟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证人袁连芳的证言:张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正文】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既然如此为何一审、二审法院会如此判决?又为何要等到10年之后才迎来了再审?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张氏叔侄案进行分析,剖析审判过程中的种种程序违法问题。
一.程序错误(一)口供1.拘留按照法律规定,张氏叔侄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两人在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之后,直接被带去了西湖刑侦大队,在移交检察机关前,他们在公安局逗留了7天7夜。
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于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接受讯问,侦查人员可以和他们直接的进行身体接触,而且可以控制两人的饮食,饮水,休息。
这就为刑讯逼供创造了便利条件。
2.刑讯逼供的事实按照警方的说法,张氏叔侄一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
但是这与张氏叔侄的说法完全不同。
张高平在今日说法采访中表示,在被拘留的七天七夜都是站着被讯问的,而且双手被铐了起来。
有时候还被要求跪皮鞋底、不让睡觉;甚至嘴巴里被放入了两根烟,要求烟灰要一样齐,但就是不能吸、不能用手。
对于供述内容的部分,张高平表示也并非是他的真实表述。
供述内容完全就是靠猜,猜不对警方的意思就会被打巴掌,直到所述内容符合警方心意。
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①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事发时的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是警方依然违反法律程序,以刑讯逼供的方式非法获取证据。
对于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当时的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予以排除,但是新刑诉法做出了相关规定,是一大进步。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刑讯逼供的证据——录像缺失对于是否真的存在刑讯逼供,警方与张高平的供述并不一致,因此需要寻找一定的证据来证明,查看审讯录像便是最好的途径。
可是审讯录像却出现了一段时间的空白。
①事发时适用1996年刑诉法,而非新刑诉法,故在此引用了旧法条。
基于相同原因,下文也多次引用旧法条。
根据警方记录,审讯时间是从5月28号的6点10分到6点58分,只审讯了48分钟,可恰恰在这48分钟的时间内,录像中断了半小时。
虽然录像并没有直接记录下刑讯逼供的镜头,但这半小时的录像空白时间恰恰间接说明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让人遗憾的是,当时的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进行录音、录像,这也就导致了非法获取的口供被法庭所采信。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出现,新《刑诉法》进行了相关规定,可谓一大进步。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一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款)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张氏叔侄的案子属于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如果缺乏相关录像,便可将非法证据排除,保护当事人利益。
4.相互矛盾的口供张氏叔侄的口供存在着不少的前后矛盾之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然采信了二人的口供。
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到底是先停车作的案,然后再掉头抛的尸,还是先掉头作的案,然后顺势把尸体扔到路沟中?在供述中存在矛盾。
第二,叔侄二人对逃跑路线的供述也不同。
第三,强奸到底发生在货车座位的前排还是后排?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了有着刑讯逼供、造成张氏二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
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对于这一点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论述。
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张氏二人依然被判有罪,是因为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认为张氏叔侄有罪,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其它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忽视了客观证据。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仅凭口供定罪成为了导致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
(二)证据1.犯罪时间法医根据王冬胃里的食物残留鉴定,王冬的死亡时间在生前最后一次进食的“两小时之内”,也就是凌晨1点35左右,警方认为那个时间女孩还在大货车上,所以她的死亡,张氏叔侄脱不了干系。
但是根据张高平的供述,道路监控完全可以证明1点30分时王冬还活着,然后凌晨1点50左右,她要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合,监控录像也可以证明,而且这段路确实需要20分钟时间,张氏二人无作案时间。
因此女孩的死亡时间不可能在1点35分。
其实此前的化验报告显示,通过胃里食物消化的程度,判定死亡时间在进食后两小时之内;但是上面也写道,每个人因个体差异不同,这个时间的差别会比较大,可能是半小时,也可能是四个小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关键证据,却并没有在判决书上出现。
此外,警方也并没有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导致错过了一个月的录像保留期。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因此侦查人员故意不获取证据、隐瞒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程序规定,是导致本案发生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2.强奸罪证据缺失当时现场勘查证实,张氏叔侄的货车上没有强奸留下的痕迹,死者虽有处女膜新鲜破裂的情况,但阴道内未发现精斑,而且身上和被丢弃的衣物、行李上均未留下张辉、张高平的指纹和毛发。
对此法医给出解释说,一夜的水冲过以后,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
此外案发现场并没有张氏的车轮印,道路上也没有二人的脚印。
这就导致最终的案卷中并没有张氏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证据。
但是对于种种疑问,侦查人员又一次选择了忽略。
3.DNA虽然并未发现张氏二人的DNA,但同样经过一夜水的冲刷,死者的八个手指甲里却检查出了另一个陌生男子的DNA。
不过,警方鉴定结果显示,该DNA“排除与张辉、张高平混合形成的可能”,而是死者与另一名男性的DNA混合而成。
但是,该项证据被认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
警方认为这是王冬在平时生活中与人触碰形成的,而且排查了死者王冬生前接触过的朋友,与指甲里的DNA没有匹配者。
但是正常的握手,有没有可能双手的八个指甲里面,都有一个同样的一个男子的DNA成分?唯一的解释就是在激烈的反抗过程中,王冬抓挠了他人,留下了DNA,因此该DNA很可能就是真正罪犯的。
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又一次违反了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故意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4.疑罪从有/疑罪从无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定张氏二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然而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了有罪判决。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即“疑罪从无”。
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疑罪从有”,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三)证人证言除了口供之外,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定罪的重要依据,即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袁连芳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袁连芳证明听到过张辉说他奸杀了17岁的女孩王冬。
但事实上,张氏二人都并未向袁连芳讲述过案件经过,袁没有理由在张辉刚一进监所就知道他们的情况,也一直不可能知道。
在庭审中,张辉曾要求法庭传唤袁连芳出庭作证,但被拒绝。
而被关在另一个屋子里的张高平也被假狱友诱骗,说只要写一份材料,说明犯罪事实,就可以从轻处罚,诱骗张高平做出虚假供述。
1.假扮狱友骗供这位名叫袁连芳的人,事后被证明是一名狱警,曾多次帮犯罪嫌疑人代写自首书,然后逼迫他们背诵、抄写,被称为“牢头狱霸”。
在张氏一案中,属于假冒狱友、骗供、做出虚假证人证言。
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因此侦查人员存在以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获取的证人证言理应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当时的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予以排除,但是新刑诉法做出了相关规定,是一大进步。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证人不出庭作证1996年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