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传闻证据规则发展趋向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_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_郭志媛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郭志媛蔡溦**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证据法上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已面临着规则体系过于庞杂,规则适用趋于僵化的困境。
为此,进入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传闻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不仅如此,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各个国家发生了明显分化。
英国的传闻规则日益宽松,其基本原则由排除变成采纳。
而美国则限制了法官对传闻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从自由化向着严格排除规则回归。
澳大利亚的传闻规则体现出一定的折衷性。
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变革以及变革反映出的不同价值理念启示我们,应当以现代规则为蓝本,确立简明、易行、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并以渐进式为思路,逐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配套制度。
【关键词】传闻规则;法典化;简化;分化【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26(2009)02-0240-10Comments on Reforms of Hearsay Rules:Inspirations to the Adoption of Hearsay Rules in China.Guo Zhiyuan,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ai Wei,Higher People ′s Court ofJiangSu Province,210024.【Abstract 】As one of the oldest rules of evidence,hearsay rules have been in the plight of over-complexity and rigidity after centuries of evolvement.For this reason,som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ave codified and sim -plified hearsay rules.Meanwhile,the rationale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hearsay rules have differences from country to country.In the U.K.,hearsay rules have become less rigid,changing from rules of exclusion to rules of admis -sion.The U.S.curtailed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on matters of admissibility of hearsay,which indicates a return from liberalization of hearsay rules to rigid rules of exclusion.Australia took a middle path in its hearsay rules re -form.From these reforms and the underlying values,we can learn that China should adopt modern rules of hearsay,making them concise,easy to apply,and fit in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of China.In addition,we should adopt hearsay rules and relating institutions gradually.【Key words 】Hearsay rules,Codification,Simplification,Differences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证据规则,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体系的核心与灵魂。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
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
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二是判断标准不同。
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
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
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四是运用规则不同。
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
“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作者:姚雪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既相类似又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一古老的证据规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促使各英美法系国家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我国实行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对抗制诉讼的制度基础并不相符,所以在我国不宜建立这一规则,只能借鉴其有益部分,在此基础上更宜建立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
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大陆法系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24-02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一种古老的、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最复杂、最难懂的一种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的法学家威格摩尔形容:“它是英美证据法上最具特色的规则,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团,是杰出的司法体制对人类诉讼的一大贡献。
”一、传闻证据及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一词来源于英文中的“hearsay”,英语词典中是道听途说的意思,而将传闻与证据联系起来,就成为了证据法中的专业术语。
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均有体现。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做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旨在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①英国证据立法中规定,传闻证据是指其他人而非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所作的陈述,且该陈述是用作证明所述事项的证据而提出的。
②总的看来对于传闻证据的概念界定,都是指行为人提供的用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庭外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普通法上的传闻规则的含义为,除非属于任何的例外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口头证据以外的人所做的供述,其提出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应当予以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不能使用非直接证据来证明事物的真实性。
该规则原则上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只有直接相关的证据才能用于定罪。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传闻证据规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困惑。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旨在防止不可靠、不可核实的非直接证据被用来定罪。
根据该规则,证人只能提供他们直接见证或者听到的证据,而不得以第三方的口述作为证据,除非符合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紧急状态下的陈述、业务记录和过去的判断陈述。
这些例外通常被认为是可靠和可信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有时候传闻证据可能是唯一能够获得的证据,特别是在一些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下。
此时,如果传闻证据被完全排除,可能导致无法追究真相和保护公共安全。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儿童和心理上受到伤害的人,传闻证据的使用可能更难以确定。
这些人通常难以出庭作证,因此,若过于严格地遵守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对他们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待遇。
然而,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也面临一些风险和困难。
一方面,如果放松了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被告人受到冤假错案的风险增加。
另一方面,在允许一些特定传闻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争议和争执,给审判过程带来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确保了直接相关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然而,该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对于现代社会中不断拓宽的信息渠道,是否需要适当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以适应变化,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仔细权衡的问题。
无论是否修改,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追求正义的目标应永远在权衡之中。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
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1]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2]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其次,传闻证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具有伪造的可能性或误传的危险性。
再次,为了防止陪审员听信传闻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判3]传闻证据与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试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

试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论文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具有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但同时对传闻证据规则功能的发挥又缺少保障性条件,需要借鉴国外的法治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构建传闻证据规则。
论文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规则诉讼理念诉讼模式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传闻证据规则是普通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和灵魂,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制。
理论界对于传闻证据的含义界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关于传闻证据规则概念的学说,包括主体说、形成说、方式说、形式说。
这些学说均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共同之处都强调陈述人的陈述是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之外作出的,且该陈述是被用作证明所声称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
传闻证据规则要求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是由于传闻证据的可靠性不高、未经法庭宣誓以及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对质权和交叉讯问。
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实践证明,一律否定传闻证据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使得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规定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了一个复杂庞大、难以理解的体系。
有法官惊叹道:“在被容许的传闻证据的大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只不过是一座孤立的小岛。
”进入了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简化了的传闻证据规则体系,以制定法的形式将传闻证据规则固定下来,明确规定了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便于法官审查、采纳证据。
二、我国是否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观点(一)赞成说赞成的理由如下,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因为传闻证据规则要求原始证人出庭称述、接受询问;其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诉讼效率,排除不符合要求的传闻证据,避免大量的证据进入法庭,干扰法管对案件的审查和判断,因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再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形成内心确信,法官直接听取原始人证的陈述,对其称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我们当前执法的前提是查清事实,而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收集证据并利用其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
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套特别规则,相对我们工商执法来讲,如果但讲法律规定,很简单,就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上的几条条款。
我今天想跳出咱们单纯工商行政执法的小圈子,从古代证据规则的演变、中外证据制度的差异、未来证据规则的发展三个方面,来阐述证据规则从无到有、从原始到成熟的发展历程,来简单的说明中西方证据制度的差异,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点新的东西,拓宽大家的工作思路,为我们的行政执法服务。
古代证据规则的发展历史先从中国古代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制度说起,我国西周之前的审判制度中,由于是以神判天罚为特点,各种证据的地位可谓无足轻重,我们可以从法的繁体字上分析。
法左边从水,表示法平似水。
右上边是似鹿的字形,是一种异兽獬豸,又叫独角兽,当时双方争讼,族中的长老就把他们带到独角兽的跟前,让他们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谁说假话,独角兽就用角触之,谁就败诉,因此右下部从去。
秦汉时期,仍旧保留了对口供的一贯重视,为获取被告的供述,可以不择手段,法学论文《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
建立了合法化,制度化的刑讯制度的,口供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到唐代,口供这一证据制度已趋于成熟、完善。
但同时也规定,只要证据确凿,被告人即使不承认所控罪行,也可以断案,而且还强调“疑罪从轻”。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在关于口供的'规定上基本与唐代一致,有时甚至有倒退的趋向。
如在明朝,为加强专制极权制度,设立了“东西厂”,“锦衣卫”特务机苟,刑讯逼供一度恶性化。
至明、清时,“疑罪从轻”的传统也被取消。
除了口供,其他形式证据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例如证人证言问题,从秦代已开始注意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但对证人证言制度最为详尽规定开始要首推唐律。
我国未来证据制度发展的趋势

我国未来证据制度发展的趋势证据法是一种确定事实的方法,与所有学科有关与社会生活更是密不可分.广义上的证据法是构成所有事实基础的.准确认定事实关系的方法和程序是作为专门规定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证据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社会形态变化而变化的。
从总体上看,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到法定,再到自由心证阶段,这几种制度笼统或分别存在于各个时期的各种诉讼中。
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证据法法典,它们只是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而且对于是否要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我国仍存在比较多争议。
标签:证据;证据制度;证据立法;证据规则一、证据的概念、基本种类以及证据制度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
在各种观点中,影响较大的是“事实说”“材料说”“方法说”“根据说“等。
’事实说是多数派观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事实,总得来说,证据是用来证明或者证伪系争事实的信息。
关于证据的基本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其他的虽具体名称不同但也不外乎就这几个种类,从总体上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证据是材料而非实件事实.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证明关系至于证据实质上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以后才能确定,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分别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基础.二、我国现存证据法的现状1、证据制度过于散乱我国证据法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与以前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定仍不完善,我国证据法,证据制度仍存在较大的问题,不过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内容散乱粗陋,这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
其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有12条,在《刑事诉讼法》中有12条,《行政诉讼法》中有6条,可见证据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粗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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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向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里的一项重要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适用限制;尽管如此,在短期内却不会立即消亡。
在发展过程中日益简化,法典化趋势明显。
法官对传闻是否排除的自由裁量权也有逐渐增大的表现。
此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也借鉴了传闻证据规则的相关精髓。
这对我国未来的证据立法将具有重大启发意义。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发展概况;例外规定;借鉴意义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禁止传闻规则、传闻法则或传闻排除规则等,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最为著名的规则, 也是其中最为复杂的规则。
证据法学大师威格默尔(wigmore)教授曾盛赞其为英美法中除陪审团之外对审判程序做出了最伟大且最独特贡献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有关证据规则的研
究热潮正方兴未艾。
在此背景下,从该规则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中,把握其最新的改革动向,无疑将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于此。
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1.传闻证据辨析
按照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观点,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听证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
由这个定义可以推导出传闻证
据包括三种形式:口头传闻、书面传闻和行为传闻。
狭义的传闻证据专指“陈述”而言, 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和《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即采用这种定义。
我国台湾学者也将传闻证据分为广、狭义两种。
“传闻证据,本有广狭二义,从狭义言,系专指言词而言,即证人并非陈述自己亲身经历之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外所为之陈述原供述,代为提出以作自己之供述者而言。
从广义言,则除上述言词外,书面之陈述亦包括之,通常所谓传闻证据,系指广义而言,其范围包括口头陈述与书面陈述。
”
2.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依据
所谓传闻证据规则,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
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
据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庭证人转述他人的庭外陈述以及目击证人用书面记录代替到庭陈述,均不得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成长的历史轨迹
1.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
英国是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陪审制的发展被认为是这项规则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早期的陪审团是一种“知情陪审团”,因为这些陪审员没有受过法律训练,且不了解案件事实,只能通过
各种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而传闻证据的价值开始受到人们的怀疑,于是,证人到庭作证的作用便凸显出来。
尽管传闻证据规则确立的确切时间已经不可考,但可以确定的是,在17世纪下半叶,该法则已经逐渐得到承认。
在18、19世纪,传闻证据规则得到了长足发展,并且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迅速传到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
2.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概况
(1)英国的发展概况。
在英国,1938年证据法允许在民事诉讼中特定条件下可以采纳第一手书面传闻证言。
1968年《民事证据法》中进一步放宽了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纳口头、书面的传闻证据、计算机制作的文件中所包含的陈述。
1995年《民事证据法》的实施,标志着传闻证据规则在民事领域的终结。
该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的规定:“在民事程序中,证据不应因其为传闻证据而被拒绝采纳”。
此后,在刑事诉讼领域也表现出明显宽松化、自由化的倾向。
如,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首先,对传闻证据的基本态度从原则上排除转变为有条件地接受,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进一步放宽传闻证据规则的倾向。
其次,赋予法官在处置传闻证据上享有极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采纳任何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传闻证据。
另一方面,法案第126 条允许法院排除任何传闻,只要法院认为采纳该传闻将导致不恰当的时间浪费。
(2)美国的发展情况。
在美国,1942年《示范证据法典》第503条规定,如果法官发现陈述人不能作为证人到庭或者出庭接受交叉
询问,庭外陈述就具有可采性,当然该陈述指的是第一手传闻。
虽然该法典受到“传闻证据规则自由化”倾向的批评而未能实施,但是对随后的《联邦证据规则》产生了重大影响。
20世纪90年代,在传闻证据领域,纽约州上诉法院进行了引人注目的改革,重新定义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史无前例地对当事人的庭外陈述加以认可。
(3)其它国家的近况。
澳大利亚的《1995 年证据法》,保留了排除性的传闻证据规则,但是在能否根据可信性决定是否采纳传闻证据的问题上,以及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澳大利亚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规则。
加拿大1985年《加拿大证据法》第二章“证人”附录规定了“若达到可靠性的标准,事实审理者可以适用先前陈述。
法律不但强调了被告人的对质权,还提出了证据的可靠性要求。
当然,根据陪审制的要求,证据的最终可靠性,应当由陪审团来判断。
对制度未来的发展预测恰恰来源于对制度发展轨迹的追踪。
在我国当前历史时期内,制度的变革和规则的构建也摆脱不了向他国学习的命运。
我们只有深入到制度产生、发展的内部,才能对其大致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历史考察以及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必将对我国在借鉴或引进这一制度时的具体设计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2页。
[2]参见[美]麦考密克《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9页。
[3]徐继军.《传闻证据规则在美国纽约州法院的适用》(上),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
作者简介:
文冠斌(1987—),男,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