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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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和谐语境下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和谐语境下构建我国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关 键 词 : 闻证 据 ; 证 权 ; 权 保 障 ; 法公 正 传 质 人 司


传 闻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概 述
性 , 是 传 闻 证 据 的绝 对 排 除 又给 实 践 带来 许 多 困 难 。 着社 但 随 会 的不 断发 展 ,传 闻 证据 排 除 规 则在 其 发 展 演变 的过 程 中也 产 生 一 些例 外 情 况 , 闻证 据 的例 外 情 况 由法 律 明 确 规定 , 传 但
轻程序 , 片面追求客观真实。 在我 国, 由于实事求是、 客观真实 传统的长期 影响, 人们一直比较注重结果正确 , 现行刑事诉讼
法 明显 表现 出过 分追 求案 件 事 实 真相 的倾 向 。 安 机关 、 公 检察 机 关 和 审判 机 关 对 案 件事 实 真 相 的过 分 追 求 抑 制 了程 序 正义 的实 现 。由 于 完 全 不从 正 当程 序 本 身 思考 问题 、 设计 制度 , 所 以会 出现 《 事 诉讼 法 》 4 和第 17条相 矛 盾 的 规定 , 刑 第 7条 5 即
实 的真 实性 在法 庭 外 所 作 的陈 述 书 或 由他 人 制 作并 经 本 人 认 可 的陈 述 笔 录 。以及 在 法庭 上 以他 人 在法 庭 外 所 作 的陈 述 为
内容 所 作 的 转述 ” 。嘲
正 当 程 序理 念虽 然 已成 为 学 者们 的共 识 ,但 是要 全 面深
人 地 内化 为立 法 者 、司法 者 以及 民众 的意 识 还需 要 漫 长 的过
程 。 于正 当程 序 理 念不 够 深 入 , 我 国刑 事诉 讼 对 事 实 真 由 导致 相 的过 分追 求 。 当程 序 理 念 不够 深 入 的 主要 表 现 为重 实 体 , 正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体来说,传闻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原则性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这是基于关于传闻证据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普遍认识,以及确保公正和减少偏见的需要。

2.定义和范围:传闻证据规则对传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传闻指的是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直接证据,即来自于他人的陈述、传闻或第二手信息。

通常这些证据无法真实的被证实或反驳。

3.例外规定:尽管传闻证据通常不被接受,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根据一些例外规定,传闻证据可以被允许使用。

典型的例外情况包括自陈、事先陈述、对述职或对调查结果的陈述、业务记录、即时陈述、共同行动、前瞻性陈述等。

4.可信性评估:即使传闻证据符合例外规则,仍然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例如陈述人的可信度、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陈述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的目的等等。

5.证据鉴定:如果有关于传闻证据的争议,法官可以要求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或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6.对抗性交叉询问:如果对方一方认为传闻证据不可靠或存在虚假陈述,他们有权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这样的质询可以揭示传闻证据的潜在缺陷和不可靠性。

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引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这些规则定义了何种证据被认为是传闻,并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

同时,法官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并允许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司法程序可以更好地评估和利用证据,确保公正与公平。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十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传闻证据(hearsay)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传闻证据(hearsay)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 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 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 (二)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 1.口头陈述 2.书面材料 3.非语言行为 (1)陈述性行为,如耸肩、点头、手势等 (2)非陈述性行为,如船长检查船只,然后起航。
第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下列全部因素后,可予以采 纳: (一)该传闻是关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 (二)该传闻是证据提出者通过合理努力所能获 得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如果排除该传闻,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产 生严重的影响。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1.无条件的例外: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在第6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事实的人不 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传闻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4条: (1)先前证词; (2)临终陈述;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辞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辞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辞原则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证⼈所陈述的⾮亲⾝经历的事实,以及证⼈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证⾔和书⾯证词,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种证明⼿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现在世界是的法律分两⼤法系。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提法。

⼤陆法系(罗马法系)没有传闻证据规则。

直接⾔词原则:直接⾔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词原则。

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被害⼈、证⼈、鉴定⼈等诉讼参与⼈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

⾔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词陈述的⽅式进⾏,被告⼈、被害⼈进⾏⼝头陈述,证⼈、鉴定⼈进⾏⼝头作证,检察官、辩护⼈进⾏⼝头问证和辩论。

直接⾔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共同点是:证⼈必须出庭接受质询。

侦查机关取得的证⼈证⾔和证⼈的书⾯证⾔法庭不予采信。

相关知识:传闻证据:指证⼈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来证明其本⾝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分三⼤类。

(1)⾮⽬击者的当庭陈述;(2)⽬击者的书⾯证⾔;(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证⾔笔录。

传闻证据规则的意义:1、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

承认传闻证据,就等于助长侦查机关按⾃⼰的思路逼迫或者诱导证⼈做虚假证⾔。

2、传闻证据剥夺了相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

⽆论是⼤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的质证权,对证⼈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式进⾏。

通过询问,提出证据的⼀⽅可以是法官确信该证据是真实的,反询问⼀⽅可以寻找证据的疑点,推翻证据的可信度。

⽽传闻证据,由于原陈述者本⼈不出庭,⽆法通过交叉询问的⽅式,检验庭外陈述者或⾏为者的感知能⼒、记忆能⼒、是否诚实以及语⾔表达能⼒。

使⽤传闻证据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

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出庭制度的有效措施。

允许使⽤传闻证据的最⼤隐患是证⼈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

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The creation of man precedes the crea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

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网的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一、概念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要及时发布,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2)传闻内容禁止包含辱骂、恐吓、诽谤、妨碍社会秩序等信息,一
经发现要立即删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3)传闻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可信度,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录音和视频等。

(4)传闻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经过充分审查和验证,不得出现
虚假或欺骗性信息。

(5)对于证据中出现的个人信息要密切注意保密,绝不得在传闻中炫耀、随意曝光或侵害他人权利。

(6)传闻要注意言论文明,禁止出现暴力、政治、宗教等不良信息。

(7)对于发布不当传闻的用户,要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8)传闻发布者要对传闻内容负责,如果遭到诉讼,要及时向发布平
台提供证据协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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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

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网的小编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一、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
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

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内涵有了一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

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若对此类问题仍有疑问,你可以咨询365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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