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合集下载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

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

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二是判断标准不同。

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

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

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四是运用规则不同。

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

“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体来说,传闻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原则性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这是基于关于传闻证据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普遍认识,以及确保公正和减少偏见的需要。

2.定义和范围:传闻证据规则对传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传闻指的是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直接证据,即来自于他人的陈述、传闻或第二手信息。

通常这些证据无法真实的被证实或反驳。

3.例外规定:尽管传闻证据通常不被接受,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根据一些例外规定,传闻证据可以被允许使用。

典型的例外情况包括自陈、事先陈述、对述职或对调查结果的陈述、业务记录、即时陈述、共同行动、前瞻性陈述等。

4.可信性评估:即使传闻证据符合例外规则,仍然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例如陈述人的可信度、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陈述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的目的等等。

5.证据鉴定:如果有关于传闻证据的争议,法官可以要求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或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6.对抗性交叉询问:如果对方一方认为传闻证据不可靠或存在虚假陈述,他们有权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这样的质询可以揭示传闻证据的潜在缺陷和不可靠性。

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引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这些规则定义了何种证据被认为是传闻,并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

同时,法官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并允许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司法程序可以更好地评估和利用证据,确保公正与公平。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属于哪⼀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证⾔;3、被害⼈陈述;4、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如当庭出⽰的书证,并⾮由警检⼈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是由与案件⽆任何关联⼈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如证⼈证⾔,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说的某事实,从⽽证明某某事实存在;⽐如被害⼈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加害的等等。

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证⾔。

从证据效⼒⾓度来讲,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

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种事实,⽽在于“传闻”,即并⾮陈述⼈直接感受⽽是他⼈的相关信息被陈述⼈借以⽤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

“传闻”本⾝就具有惑然性,从⽽决定了当作证据使⽤时有不稳定性。

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如果当作证据来使⽤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

进⽽⾔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引导破案或更深⼊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的间接证据。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证据可以分为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传闻证据是⼆⼿资料,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那么证据的种类是什么?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1、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从间接的⾮第⼀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出来的证据,故⼜称为⾮第⼀来源的证据或派⽣证据。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或者采⽤⾮直接表达的⽅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2、范围不同:第⼀,传闻证据仅限于⼈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第⼆,证⼈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只有证⼈转述他⼈的陈述是传来证据;3、运⽤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般性排除。

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具、赃款赃物、⾎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件或其他⽂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进⾏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证⾔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代替。

⾏政处罚法规定,在⾏政机关对⾏政处罚案件进⾏调查时,“被调查⼈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

根据证据裁判主义,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

这说明,全部刑事诉讼都是通过证据来说话的,没有证据将一事无成。

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活动对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

然而,由于当事人往往具有较大的偏向性,为了保障陪审团(英美法系)和法官(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立一系列法则对当事人可资运用的证据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虚假的证据、非法的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证明行为的法律准则。

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适格性”)的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的定义同时表明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什么叫“可以”用于?就是有资格用于,就是有能力用于,就是适合用于。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对于我们法学院的同学来说,证据的三个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耳熟能详的。

在诉讼实践中,如何检验和确保所引入的证据具备这三个特征,就涉及到证据规则问题。

一、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传闻(hearsay),从字面上看就是“听说”、“道听途说”。

按照词典的解释就是“辗转流传的消息”。

一般认为,传闻证据缺乏真实性,因此应加以排除,这叫传闻法则。

从诉讼法学理论上说,一般认为传闻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某事项真实性的法庭外陈述”。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规定:“Hearsay” is a statement, other than one made by the declarant宣誓者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trial or hearing, offered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传闻,是一个陈述,它被提出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声称的事项的真实性,但绝不是在审判或者听证中进行证明时由宣誓者作出的。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十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传闻证据(hearsay)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
一、传闻证据(hearsay)的概念 传闻证据(hearsay)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1条:传闻证据,是指不是 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将它作为 证据提供用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 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 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 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乔恩·华尔兹) (二)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 1.口头陈述 2.书面材料 3.非语言行为 (1)陈述性行为,如耸肩、点头、手势等 (2)非陈述性行为,如船长检查船只,然后起航。
第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下列全部因素后,可予以采 纳: (一)该传闻是关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 (二)该传闻是证据提出者通过合理努力所能获 得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如果排除该传闻,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产 生严重的影响。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1.无条件的例外: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在第6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事实的人不 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传闻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804条: (1)先前证词; (2)临终陈述;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2022年第5章3 证据规则

2022年第5章3 证据规则
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 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陈瑞华 原告被告颠倒的制度 设计
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法则,又称反
传闻规则(rule against hearsay).传闻证据 是指在法庭之外所作的证明某一主张真实性等 陈述,理论上这种陈述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 陈述,甚至是含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司法实践,传闻证据的两种形式:(1)证人在 审判期日外就其亲身感受到案件事实所作的书 面陈述以及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笔录;(2) 证人在审判日期就他人亲身感受到案件事实向 法庭所作的转述。(与教材第195页比较) 本质属于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
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 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亦称证据禁止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的比较
其一,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特别是对 非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
自白任意性法则
其二,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实物证据, 适用利益权衡原则。
美国实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违法口 供或证言,再由此获得物证——毒树之 果。
5.3 证据规则
单击添加副标题
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

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
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
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
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大多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当
事人主义诉讼,如美国
《联邦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种类主要有:直
接言词、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补强证据规则、意见
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收集违反法
最高检规则第65条:“刑讯逼供是指使 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 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 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 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 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
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

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

”台湾200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
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

”深受美国影响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干脆在第320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传闻证据规则”。

所以,直接审理主义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落脚点是一致的,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因为诉讼模式的不同而引起的程序差异。

也就是说,在程序方面,传闻法则主要是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反询问权,而直接审理主义则强调法官询问证人。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解答,我国对传闻证据并不是那么依赖,认为证人直接出庭做出对事实的陈述才能成为证词,作为案件的证据,转述的事实不承认是证词证言,不作为证据。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贵阳律师!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