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体来说,传闻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原则性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这是基于关于传闻证据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普遍认识,以及确保公正和减少偏见的需要。
2.定义和范围:传闻证据规则对传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传闻指的是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直接证据,即来自于他人的陈述、传闻或第二手信息。
通常这些证据无法真实的被证实或反驳。
3.例外规定:尽管传闻证据通常不被接受,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根据一些例外规定,传闻证据可以被允许使用。
典型的例外情况包括自陈、事先陈述、对述职或对调查结果的陈述、业务记录、即时陈述、共同行动、前瞻性陈述等。
4.可信性评估:即使传闻证据符合例外规则,仍然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例如陈述人的可信度、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陈述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的目的等等。
5.证据鉴定:如果有关于传闻证据的争议,法官可以要求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或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6.对抗性交叉询问:如果对方一方认为传闻证据不可靠或存在虚假陈述,他们有权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这样的质询可以揭示传闻证据的潜在缺陷和不可靠性。
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引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这些规则定义了何种证据被认为是传闻,并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
同时,法官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并允许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司法程序可以更好地评估和利用证据,确保公正与公平。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属于哪⼀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证⾔;3、被害⼈陈述;4、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如当庭出⽰的书证,并⾮由警检⼈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是由与案件⽆任何关联⼈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如证⼈证⾔,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说的某事实,从⽽证明某某事实存在;⽐如被害⼈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加害的等等。
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证⾔。
从证据效⼒⾓度来讲,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
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种事实,⽽在于“传闻”,即并⾮陈述⼈直接感受⽽是他⼈的相关信息被陈述⼈借以⽤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
“传闻”本⾝就具有惑然性,从⽽决定了当作证据使⽤时有不稳定性。
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如果当作证据来使⽤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
进⽽⾔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引导破案或更深⼊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的间接证据。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不能使用非直接证据来证明事物的真实性。
该规则原则上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只有直接相关的证据才能用于定罪。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传闻证据规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困惑。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旨在防止不可靠、不可核实的非直接证据被用来定罪。
根据该规则,证人只能提供他们直接见证或者听到的证据,而不得以第三方的口述作为证据,除非符合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紧急状态下的陈述、业务记录和过去的判断陈述。
这些例外通常被认为是可靠和可信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有时候传闻证据可能是唯一能够获得的证据,特别是在一些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下。
此时,如果传闻证据被完全排除,可能导致无法追究真相和保护公共安全。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儿童和心理上受到伤害的人,传闻证据的使用可能更难以确定。
这些人通常难以出庭作证,因此,若过于严格地遵守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对他们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待遇。
然而,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也面临一些风险和困难。
一方面,如果放松了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被告人受到冤假错案的风险增加。
另一方面,在允许一些特定传闻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争议和争执,给审判过程带来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确保了直接相关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然而,该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对于现代社会中不断拓宽的信息渠道,是否需要适当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以适应变化,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仔细权衡的问题。
无论是否修改,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追求正义的目标应永远在权衡之中。
最新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11)宗教组织的记录; (12)婚姻、洗礼和类似证明; (13)家庭记录; (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18)学术论文; (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21)性格方面的名声; (22)先前定罪的判决; (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24)其他例外。
(三)为医学诊断或者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
(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 文件中的传闻。
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传闻,也可以采纳:
(一)庭审前在对人身、物品进行感知辨认后,当即作 出的陈述;
(二)为反驳对证人可信性的质疑,提供的与证人证言 一致的先前陈述;
第30条 (传闻排除的可靠性例外) 具有下列可靠性保障的传闻,可以采纳:
(一)陈述人在记忆清新时制作的记录,该记录 正确反映了陈述人的知识,而该陈述人在法庭上 不能充分回忆该记录的内容;
(二)就有关行为、事件、状况、意见或者诊断, 根据日常业务活动惯例,在当时或者其后不久制 作并保存的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等: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继续改革完善,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受到重视。
因此,本文旨在探究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实际应用现状。
二、传闻证据规则介绍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法律证据规则,它主要是为了约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民法典》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另一类是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如《仲裁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1)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
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指的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传闻证据规则,其中规定:“当事人出具的证明书,可以作为据以证明一般事实的依据。
”但受到《证据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受到严格的限制。
(2)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
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指的是《仲裁法》中规定:“由仲裁机构认定的一般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传闻,作为证明一般事实的证据,进行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
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有所不同,受到《证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限制。
总而言之,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但在仲裁实践中,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传闻证据规则是一个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概念,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传闻证据规则大致是指在法律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犯罪事实依据的规则。
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
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
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
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
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
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
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说法。
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
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
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
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传闻证据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传闻证据规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理由是:一是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
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二是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三是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
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真伪。
但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应,因而很难判断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法律教育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表明从原则上确认了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而只提交书面陈述的,应视为不具有证据能力。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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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哪些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个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概念,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传闻证据规则大致是指在法律上排除传闻证据作为犯罪事实依据的规则。
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
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
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
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
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
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
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
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的说法。
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
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
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
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
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
人就不用出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通过律师)对他进行反询问,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是否诚实都得不到审查,而这些都是构成证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的这条理由并非强调证言真实性的保障,而是强调当事人反询问的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就规定,在所有的刑事指控中,被告人都应当有权与证人对质,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也规定,与证人对质是被告人的权利。
在崇尚个人权利的英美法系,传闻证据规则的设立是符合正当程序的精神的。
该条理由是传闻证据规则存在的最主要理由。
排除传闻证据的第三个理由,与作为事实审理者的法官和陪审团有关。
在证人出庭的时候,法官和陪审团可以观察证人面容、证人态度、证人表情,可以听见证人声音及说话情绪,这些都是审查判断证言必不可少的态度证据。
如果采纳传闻,证人证言所蕴涵的这些丰富信息都将无从知晓。
但是,在下文将在谈到的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情形的时候,可以发现,几乎所有例外都缺乏所谓的态度证据,因此,这一点是否为排除传闻证据的真正理由,笔者尚存疑问。
可以肯定一点的是,传闻证据规则蕴涵的程序意义,是单纯的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无法具有的。
传闻证据规则与其说是为了避免庭外陈述的不可靠性,不如说是为了排斥庭外陈述的资格性。
在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中,如果意见规则旨在限制证人陈述的内容,那传闻证据规则就是意在限制证人陈述的形式。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传闻证据规则才被
看作是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而非有关证明力的规则。
有的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价值在于排除有可能不真实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值得商榷。
在看来,传闻证据规则并非排除事实的规则,而主要是一种排除证明手段的规则,它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功能,即通过排除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对那些虽然具有关联性的但会对程序的正当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进行过滤,限制其可采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的相关资料,从以上内容可见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它原则上主要是一种排除证明手段的规则,而并非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它最大的作用就在于能有效排除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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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成为实物证据的有哪些?
间接证据有哪些表现形式
实物证据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