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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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正>苏政办发[2010]153号2010年12月2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6页(P12-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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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8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8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8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有效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引导基金存续期开展的各项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 (一)建立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二)受理市、县(开发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申请方案、受理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申请方案,并进行合规性初选;(三)根据需要开展相关调查;(四)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五)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专家评审意见。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我省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是风险补助。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江苏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五)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 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l O%以上:(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发改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新兴产业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新兴产业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府性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专业管理,公开透明;(四)协同创新,产业引领。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基金设立:(一)基金规模: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基金规模;(二)资金来源:政府财政出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三)设立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五条基金运作:(一)投资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工程、数字经济等;(二)投资方式: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三)投资额度:单笔投资额度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四)投资期限:一般为3-7年。

第六条基金管理:(一)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决策、监督和执行;(二)管委会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组成;(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金管理职责第七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和投资策略;(二)审定基金投资项目;(三)监督基金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四)评估基金绩效,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一)执行管委会决策;(二)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筛选、评估和推荐;(三)管理基金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基金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基金监督:(一)省级财政部门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审计机关对基金进行审计;(三)管委会对基金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基金考核:(一)考核指标:投资收益、项目成功率、产业带动作用等;(二)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三)考核结果:作为管委会调整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模式的依据。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由省发起,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与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

具体职责是:(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投资计划。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旨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2. 科学决策、专业管理;3. 风险可控、持续发展;4. 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设立规模为XX亿元,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方式:1. 引导基金设立母基金,母基金下设若干子基金,形成母子基金架构;2. 母基金负责引导基金的总体管理和投资决策;3. 子基金负责具体项目的投资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投资领域: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 生物医药产业;3. 新材料产业;4. 高端装备制造业;5. 新能源产业;6. 新能源汽车产业;7. 数字创意产业;8.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9. 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1. 股权投资;2. 债券投资;3. 其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比例:1.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2. 引导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1. 政府出资;2. 社会资本;3. 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

第十条引导基金资金管理:1. 引导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2.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配;3. 引导基金亏损,由政府出资部分承担。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引导基金风险控制:1. 引导基金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政策;2. 引导基金投资前,对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3. 引导基金投资过程中,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风险评估;4.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时,对投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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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壹○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且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于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壹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

引导基金由省发起,且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和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当和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

具体职责是:(壹)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投资计划。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壹次例会,如有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于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具体负责:(壹)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四)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方案;(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壹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评审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市、县和创投管理团队的申请方案进行合规性初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引导基金投资和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且将评审意见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经省政府批准,指定省级事业单位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主要通过和市县引导基金合作、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

和市、县(包括开发区)合作的引导基金,市、县出资额不得低于省出资额。

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方式的,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的管理团队,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引导基金可适量给予风险补助。

参股投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方式由合作的管理团队提出申请。

和市、县(开发区)引导基金进行合作,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壹大股东,引导基金和国家级引导基金及市、县其他引导资金参股同壹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于江苏省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关联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于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于10%之上;(二)净资产于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之上。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于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能够随时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壹)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且于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主要支持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三)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壹定的补助。

(四)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具有投资潜力,但暂时不符合投资条件的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企业于投资前提供创业辅导,且由引导基金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壹)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于江苏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于备案主管部门备案,且接受监督;(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于5000万元人民币之上,或首期出资额于3000万元之上,且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之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之上创业投资或关联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受托管理壹家之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或有已成功投资和服务俩个之上创业投资企业的经验;(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于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壹)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于江苏省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江苏省范围内中小创新型未上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新兴产业关联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于此限;(四)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创业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六)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壹条跟进投资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能够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跟进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于江苏省境内。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壹)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方案(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二)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方案(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三)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文件副本;(四)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方案》;(五)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于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能够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机构和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壹次跟进投资。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于《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壹)于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能够退出;(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二十七条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利息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鼓励首投(即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先于其他社会投资企业,第壹次投向新兴产业的创业企业和项目的资金)。

当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时,如其中首投资金投向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出现亏损,引导基金可根据事先约定,排于其他股东清偿顺序最后清偿。

第四章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第二十九条投资保障分俩个阶段进行。

于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于创业投资企业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三十条申请投资保障的项目应符合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第三十壹条创业投资企业于拟对被投资企业进行首投时,能够和被投资企业通过壹定程序共同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十二条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和拟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壹)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期壹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二)辅导期内被投资企业应达到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条件;(三)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且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引导基金能够给予被投资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企业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能够共同向管理委员会申请投资后资助。

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引导基金能够根据情况,给予被投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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