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暨南大学第 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华侨医院)、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内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25%,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
。
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每一社保年度内住院(含特殊病种门
诊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赔标准退休员工4000元,在职员工6000元)以上部分赔付90%,被保
险人自付10%,最高赔付额为:按1200元/月基数缴费的,每年1500元/月基数缴费的,每年
四、报销
市外住院 被保险人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销,报销时须提供《社会医
疗保险转诊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IC卡或金穗社咻卡、身份证(若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 份证)等资料。 五、异地 工作人员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送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综合医疗的门诊费用包干使用,并在当地选三家公办医院作 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需住 院的,应住公办医院,并在住院一周内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约定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 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2500
3000
10
系统性红斑狼疮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中府[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5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13
•【字号】中府办[2006]10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的通知
(中府办〔2006〕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市内定点医院25元/天、市外定点医院30元/天调整为统一执行40元/天,床位费低于40元/天的,按实际支付。
二、调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
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90%。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参保后,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件和 资料。此外,还需要关注保险政策的更新和调整,以便及时 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范围。
医保报销比例与范围
报销比例
根据不同的参保方案和政策,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 报销比例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医保报销比例较高, 但具体报销比例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办理地点
中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各镇街医保经办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03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常见问 题解答
参保费用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费用是办理中山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环节。
详细描述
根据中山市的规定,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个人所在单位或户籍 情况而定。同时,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有参保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申请减免部分费用。
参保待遇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待遇是选择参保方案的重要参 考因素。
VS
详细描述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包括普通门 诊、特定病种门诊、住院等方面。根据不 同的保险方案和医保政策,参保人可以享 受到不同的待遇和报销比例。同时,医保 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也会影响报销范 围。
参保年限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年限是关系到医保待遇和退休后医 疗保障的重要因素。
中山市所有居民,包括本地户籍和非 本地户籍居民。
参保条件
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的居 民,以及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 居民,均可参加中山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类型与标准
参保类型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种类型。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1.缴费信息1.1 缴费对象1.1.1 在职人员1.1.2 非在职人员1.2 缴费比例及金额1.2.1 在职人员缴费比例1.2.2 非在职人员缴费比例1.3 缴费方式1.3.1 个人缴费1.3.2 单位缴费1.3.3 合作医疗基金缴费2.医疗待遇2.1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2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2.2.1 药品费用报销比例2.2.2 检查费用报销比例2.2.3 治疗费用报销比例2.3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2.3.1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3.2 住院补助标准2.3.3 特殊疾病补助标准2.4 门特疾病费用报销2.5 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报销2.5.1 生育津贴标准2.5.2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附件: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计算示例2.医疗待遇报销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为全体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于报销个人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缴费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个人或单位。
3.缴费比例及金额:缴费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4.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
5.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要求。
6.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要求。
7.门特疾病费用报销:指基本医疗保险对于门特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情况。
8.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对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标准。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是广东省中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中山市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
该保险制度旨在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每个居民应有的医疗权益。
保险类型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个类型。
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具体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覆盖中山市大部分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医疗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补偿。
2.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其重点是对罕见病、高病种和高病额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在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参与范围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范围主要包括中山市的居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居民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大病保险是自愿参加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大病保险。
参保流程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参加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1.登记:居民需要前往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缴费:根据规定的缴费标准,居民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权益的享受。
3.参保确认:社区或村委会将核实居民的缴费情况,并确认其参保资格。
4.参保信息更新:居民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住址、人口变动等。
5.就医报销:居民在就医后,可以根据规定的流程提交报销材料,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保险待遇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保险待遇:1.医保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医保会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2.门诊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部分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而定。
3.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压力。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和人们对医疗安全的重视,医疗保险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医疗保险制度,中山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补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这一办法旨在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周全的医疗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享受医疗服务。
一、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旨在为居民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险,以增强医疗保障。
根据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为自愿参加,参保标准为月人均收入在150%以下的居民。
同时,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费,具体标准由中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实际情况制定。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共享、平衡、可持续”。
即:保障是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根本宗旨,旨在为参保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周全的医疗保障;共享是优化中山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平衡是完善城乡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各参保居民的权益平等、公平;可持续是城乡医保制度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终极目标。
二、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和报销标准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为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并对大病医疗费用进行重点保障。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以及报销比例和限额由中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
具体来说,对于普通病房病人的报销比例为50%,限额为1万元/年;对于重症病房病人的报销比例为80%,限额为2万元/年。
参保居民因符合条件大病住院,报销比例为90%,限额为3万元/年。
三、中山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与运作中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符合条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需要通过保险公司与医院合作实现。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相关的保险产品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与医院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保险报销由医院一站式办理,减轻参保居民负担,优化医院管理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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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三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参保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
(四)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
(五)就近就医,方便管理;
(六)完善村(社区)医疗机构建设,逐步推进覆盖。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区)医疗机构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个人缴费(含村集体补助);
(二)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四)依法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六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按照以下标准逐月缴纳:
(一)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缴纳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非本市户籍人员,每人每月缴纳8元;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每人每月缴纳2元,省属和市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元;镇(区)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元。
纳入扶贫助学范围的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扶贫助学基金予以全额补助。
第七条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市财政不再负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经费,市财政补贴的份额由镇(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第十一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相同。
第十二条参保人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代收或由地税部门征收。
市、镇(区)财政承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员名册统一核付。
市、镇(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镇(区)级财政承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财政在返还镇(区)税收分成中予以扣收,并按时统一划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农村五保户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财政负担。
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按参保人数补贴到村(社区)。
第十五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镇(区)级定点医
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在预留保费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将其余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下辖的各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包干参保人就医人数及医疗费用情况,将门诊医疗包干费用统筹分配到各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具体拨付方式由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导致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八条参保人按规定缴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停止缴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停止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
第二十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
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元。
第二十一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本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病情需要的,可到本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第二十五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一)使用《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输液(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清创缝合所发生的费用;
(三)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氧气吸入(低流量给氧、中流量给氧、高流量给氧)、糖尿定性试验、电脑血糖监测及局部浸润麻醉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
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后,一般诊疗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参保人个人自费30%。
第二十七条异地工作的在职职工或异地定居的退休职工参保人,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工作或定居登记手续。
自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月缴费标准按月划入其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包干使用,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当月缴费标准逐月全额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支付比例、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
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三十二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局依法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因违反规定套取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导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付的,除追回所涉金额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