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VIE架构搭建与拆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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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回归案例-分众传媒

红筹回归案例-分众传媒

红筹回归案例-分众传媒一、纳斯达克上市2005年6月,分众传媒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境外控股母公司Focus Media Holding Limited(FMHL)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注册声明,FMHL的美国存托股份(ADS)于2005年7月13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

在上市前,江南春通过JJ Media Investment Holding Ltd(JJ Media)持有FMHL约19%的股份,上市后被摊薄至约18%。

在私有化前,江南春持有FMHL约19%的股份,复星国际持有约16%的股份。

同时,分众传媒的VIE结构如下:二、私有化1. 私有化方案2013年,江南春联合方源资本、凯雷集团、中信资本、中国光大控股等四家投资方,向FMHL董事会提交私有化提案。

私有化发起股东包括Giovanna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Gio2 Holdings Limited、Power Star Holdings Limited和State Success Limited,发起人Giovanna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和Gio2 Holdings Limited在开曼群岛设立Giovanna Group Holdings Limited(GGH)、Giovanna Intermediate Limited、Giovanna Parent Limited和Giovanna Acquisition Limited四层控股公司作为实施私有化主体。

其中,Giovanna Group Holdings Limited最初由Giovanna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和Gio2 Holdings Limited设立,后续引入Power Star Holdings Limited,三方各持有GGH约33.33%的股份。

私有化采用境外收购常见的合并模式,即由FMHL与Giovanna Parent Limited和Giovanna Acquisition Limited签订合并协议,以Giovanna Acquisition Limited和FMHL合并的方式实施,合并后Giovanna Acquisition Limited停止存续,FMHL作为合并后的存续主体成为Giovanna Parent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

暴风科技拆VIE架构回归及由此衍生的思考

暴风科技拆VIE架构回归及由此衍生的思考

暴风科技拆VIE架构回归及由此衍生的思考作者:鲁昕悦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08期A股历史上诞生过很多妖股,暴风科技应该是去年很受瞩目的一只。

暴风科技在2015年3月登陆创业板,并在A股行情大好的时候创下了39个涨停板的记录,股价一跃千里。

然而这并不是暴风科技创下的唯一记录。

它同时也是首个历时3年成功拆除红筹架构并回归A股的互联网公司,因此它的成功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它乘着“互联网+”的东风,给其他欲回国发展的中概股公司一剂兴奋剂。

我们总能在国外的资本市场上看到熟知的优秀的互联网公司,为什么它们会选择在国外上市?为什么他们又想要回来?红筹架构(VIE架构)是怎么一回事?我们就从暴风科技来说说这个事。

一、为何我国互联网企业总爱赴海外上市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我们很多耳熟能详的互联网公司像百度、盛大、人人网几乎都是在国外上市。

我国的新浪公司就是第一个通过VIE结构在美国成功上市的公司,也成了很多后继者效仿的对象。

难道真的是“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毕竟去国外上市很多需要采用VIE这种比较复杂的方式,现实可能是他们很多都是不得已才去国外上市的。

(一)VIE结构不允许在境内上市VIE结构的诞生最初是为了绕开监管,使得外国资本可以投资一些受限的行业,比如互联网、传媒等。

但以这种模式融资后的企业就无法在境内上市了,迫不得已只好谋求海外上市。

(二)我国上市门槛更高然而最根本的原因其实是我国的上市门槛还是太高,主板和创业板都对公司利润有较高的要求。

互联网公司由于商业模式的限制,在初期是很难体现收益的,为了获取市场份额几乎都处于亏损状态。

因此很多公司都不能达到国内上市的基本要求。

(三)等待时间过长我国主板上市审核较严格,批准的企业有限,所以存在排队现象,有的企业甚至等2、3年都不一定能成功上市。

而互联网企业等不起这么久,如果融不到钱,规模上不去,投资方不会同意,客户会流失,之前的努力全都可能白费,这也使得它们没有勇气在A股排队。

4-7--分众传媒借壳宏大新材案例分析

4-7--分众传媒借壳宏大新材案例分析

分众传媒借壳宏大新材案例分析方案简介1、股权置换宏达新材以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及负债与分众传媒全体股东持有的分众传媒100% 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由宏达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自分众传媒全体股东处购买。

其中,向FMCH 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分众传媒11% 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向除FMCH 外的分众传媒其他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分众传媒89% 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二)发行前后股权结构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交易完成后,Media Management(HK)将持有宏达新材145,497.89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达24.77%, 成为宏达新材的控股股东,江南春将成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

2 分众传媒VIE 架构建立及拆除的情况(一)分众传媒VIE 架构设立2005 年3 月,分众传媒、分众数码、江南春、余蔚、分众传播(及其下属境内经营实体)分别签署了一系列的VIE 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安排,FMHL 间接控制的分众传媒、分众数码通过VIE 协议控制分众传播及其下属境内经营实体的日常经营、高管选聘以及需获得股东批准的重要事务,从而实现FMHL 对分众传播及其下属境内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

(二)FMHL设立及境外上市2003 年4 月,Focus Media Holding Limited (分众传媒原境外母公司, 原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下称FMHL )设立于英属维京群岛(2005 年 4月,FMHL 住所地址变更为开曼群岛),设立时向JJ Media Investment Holding Ltd. 、Yibing Zhou 、China Alliance Investment Ltd. 和SB China HoldingsPte.,Ltd. 发行了股票。

JJ Media Investment Holding Ltd. 的唯一股东为江南春先生。

拆除VIE架构的主要关注点分析

拆除VIE架构的主要关注点分析

拆除VIE架构的主要关注点分析一、何为VIE架构VIE架构,又称「协议控制模式」,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再通过境SPV返程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然后在WFOE和境内运营实体公司之间,通过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独家业务咨询和服务协议》《业务经营协议》及其他附属协议(例如配偶同意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控制境内运营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而取得境内运营公司的收入和利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VIE架构的监管尚为一段灰色地带:一方面,我国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之予以规制;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亦未出现对其做出禁止性处理的案例。

实务中,对于VIE架构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VIE架构违反了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实现了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限制性及禁止性外商投资行业的进入,VIE架构的相关协议应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但2016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17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VIE架构的稳定性,但并未改变VIE架构处于灰色地带的现状。

目前,VIE架构在我国存在的法理基础,一为《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相关规定,即「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除此之外,上述案例也为VIE架构的存续提供了一定司法支持。

实务中,搭建VIE架构的目的多为规避禁止性行业限制,比如新浪上市时采用VIE架构规避了在我国关于外资禁止投资互联网领域的规定,进而成功在境外上市。

分众传媒借壳上市案例研究

分众传媒借壳上市案例研究

分众传媒搭建VIE上市、私有化退市以及借壳上市完整股权结构变化一、2005年VIE架构的搭建与美国上市(一)2003年4月.江南春先生在维京群岛通过其全资控制的公司JJ MediaInvestment Holding Ltd.(以下简称:JJ Media)成立FMHL.持有其70%的股权。

江南春为FMHL的实际控制人。

经过一系列股权变动.江南春持有39.7%的股权.仍然是实际控制人。

(二)2003年4月.Focus Media(China)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FMCH)于香港设立.经过股权转让.FMHL持有FMCH100%的股权。

(三)2003年6月.FMCH设立分众传媒.并持有分众传媒100%股权。

2004年 11月.江南春、余蔚设立分众数码.股权比例分别为90%、10%;2004年12 月.分众传媒收购江南春持有分众数码的 90%股权.分众传播收购余蔚持有的分众数码 10%股权。

(四)2003年6月.江南春持有分众传播70%股份。

至2004年12月.江南春、余蔚分别持有分众传播85%、15%的股份;2004年10月.分众广告设立.分众传播持有分众广告90%的股份.余蔚持有分众广告10%的股份。

分众传播及分众广告陆续设立并收购了多家经营广告业务的子公司.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五)2005年3月.分众传媒、分众数码、江南春、余蔚、分众传播(及其下属境内经营实体)分别签署了一系列的《股权质押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期权协议》、《技术许可服务协议》、《商标许可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借款协议》、《信托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安排.FMHL间接控制的分众传媒、分众数码通过VIE协议控制分众传播及其下属境内经营实体的日常经营、高管选聘以及需获得股东批准的重要事务.从而实现FMHL对分众传播及其下属境内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

该VIE协议签订后.分众传媒、分众传播及相关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境内实体的控股关系有所简化):(六)2005年7月.FMHL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700万股美国托存股份(ADS)。

最新VIE架构解读:如何轻松运用开曼、BVI、中国香港公司搭建海外上市多层架构

最新VIE架构解读:如何轻松运用开曼、BVI、中国香港公司搭建海外上市多层架构

最新VIE架构解读:如何轻松运用开曼、BVI、中国香港公司搭建海外上市多层架构温馨提示:新浪运用VIE架构成功实现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效仿新浪,搭建VIE架构实现海外上市,包括互联网巨头BAT均采用了VIE架构。

究竟什么是VIE 架构?如何搭建VIE架构?如何利用VIE架构进行利润的转移呢?以下推文详细介绍了VIE架构的相关要点。

一起来学习吧!1.什么是VIE架构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称为“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VIE架构最开始运用是为了规避国内监管对外资准入的限制,现在主要运用于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融资。

VIE架构虽然运用已久,但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目前的我国法律并未对VIE架构做出定性。

2.如何搭建VIE架构在BVI或者开曼群岛设置离岸公司,该离岸公司与境内上市实体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实体公司绝大部分利益转移到离岸公司,并通过协议控制境内实体公司的所有权。

具体如何操作呢?VIE架构搭建步骤解读:▼每个创始人以个人名义单独设立一个BVI/开曼公司,一般情况下会选择注册BVI公司;PS:为什么要选择设立BVI公司?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设立BVI公司主体主要是因为在BVI层面转让股权所得,基本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将来创始人或财务投资者退出时的税收负担基本为零,而且成立简单,高度保密;▼所有创始人的BVI/开曼公司共同成立一个离岸公司(开曼/BVI);▼这个离岸公司和投资人共同投资成立开曼公司(VC/PE的投资款进入开曼公司);▼由开曼公司成立中国香港壳公司;PS:为什么要成立中国香港壳公司?设立中国香港壳公司能更好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新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

2018最新境外红筹上市VIE构架搭建指南

2018最新境外红筹上市VIE构架搭建指南

2018最新境外红筹上市VIE构架搭建指南2018最新境外红筹上市VIE构架搭建指南。

受制于各类文件的限制,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

而VIE架构的出现便是为了绕开政策监管,从而帮助中国企业顺利在海外上市的范例之一。

受益于VIE架构,很多高科技企业得以在海外顺利上市。

虽然国内已经推出创业板,但由于行业特性,对于某些高科技企业,海外上市仍是其首选。

因此,VIE架构的存在仍有重大意义。

所谓的VIE是指:在海外成立一家壳公司B,B(或者通过其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与内资的公司A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将A所有债务和权益都转给B,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

史称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都采用该模式,包括新浪、360、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结构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中文也叫协议控制,是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将此VIE 做并表处理。

VIE 架构得到了美国GAPP 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 会计准则”。

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或境内外资公司(FIE,Foreign InvestedEnterprise)和持牌公司(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

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注册便利等种种考虑,可能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等多种甚至并存的多重模式。

为了保证VIE 的稳定性,境外上市主体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利益应当高度一致,基本上是同一批中国股东。

协议控制结构中,WFOE 和持牌公司一般通过签订五六个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具体协议参照下图所列:为什么要搭建VIE架构?海外上市由于IPO的盈利能力要求和审批制,任何企业在A股上市都需要满足对于净利润的要求,例如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规模、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水平等。

拆VIE的流程解析及IPO审核重点

拆VIE的流程解析及IPO审核重点

如上图可知,互软科技即VIE结构中的WFOE,并协议控制两家企业:“酷热科技”与“暴风网际”。

Kuree是实际控制人及投资者在海外设立的公司(即SPV B),并100%控股WFOE互软科技。

暴风科技拆VIE的过程如下:理由:解除Kuree对WFOE的控股关系,并由Kuree获得的股权转让款用以回购IDG和Matrix的股份,使美元基金退出。

注意事项:找新投资人或接盘的人民币基金基金;由于境内WFOE后续需要注销,因此在协议中处理好由境内运营主体受让WFOE的知识产权等资产问题;税收问题(在第三部分审核要点中详述)。

②解除WFOE对境内拟上市主体的协议控制关系主要法律文件:《终止协议书》要点:终止《独家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独家购买权合同》、授权委托书及知识产权相关的许可和转让合同等。

理由:解除WFOE对境内拟上市主体(本案中选择了暴风网际作为拟上市主体)的控制,将控制权转移到境内拟上市主体③境内拟上市主体以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新投资人或接盘基金主要法律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注意事项:协调各方利益,调整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避免潜在纠纷及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问题。

④视情况注销未重组进境内拟上市主体的壳公司要点:暴风科技一案中,在第①步完成后,境内WFOE互软科技由金石投资、和谐成长持股,所有股东同意减资,后又通过部分转让及部分增资的方式加入其它投资者,处理完互软科技的债权债务后,互软科技注销。

注意事项:即使注销仍要注意核查上述企业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若反馈期间未注销完毕的,还需对注销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发表意见。

证监会审核要点拆VIE往往是一个时间问题,但能否通过证监会审核则是成败的问题。

根据现有已过会案例,对于VIE结构红筹回归需考察以下几个重点问题:(1)股权清晰且无纠纷;(2)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3)外汇是否合规;(4)税务是否合规。

(一)股权清晰且无纠纷红筹架构的搭建及解除之所以成为审核重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搭建VIE架构的企业从设立到上市期间曾发生频繁的股权变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容易导致股权出现纠纷并影响股权清晰这一问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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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VIE架构搭建与拆除情况
VIE架构原理介绍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 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分众传媒VIE架构搭建与拆除的过程介绍
一、分众传媒VIE架构的搭建过程
1、香港公司FMCH的设立
2003年4月,FMCH于香港设立,设立时FMCH分别向Bosco Nominees Limited及Bosco Secretaries Limited发行1股股份,向FMHL发行9,998股股份。

2003年4月,Bosco Secretaries Limited将其持有的1股FMCH 股份转让至FMHL。

2003年4月,Bosco Nominees Limited 将其持有的1股FMCH 股份转让至余蔚先生;同日,余蔚先生与FMHL签署了一份信托声明,约定余蔚先生作为受益人FMHL的受托人为FMHL的利益持有1股FMCH 股份。

2005年1月,余蔚先生将其作为受托人持有的1股FMCH股份转让至FMHL。

转让完成后,FMHL持有FMCH的100%股权。

2、境内公司分众传媒、分众数码的设立
2003年6月,FMCH设立分众传媒,并持有分众传媒100%股权。

2004年11月,江南春、余蔚设立分众数码,股权比例分别为90%、10%;2004年12月,分众传媒收购江南春持有分众数码的90%股权,分众传播收购余蔚持有的分众数码10%股权。

(2009年10月,分众信息技术收购分众传播持有的分众数码10%的股权,分众数码成为分众传媒100%控股的企业。


3、境内公司分众传播、分众广告的设立
2003年6月,江南春持有分众传播70%股份。

至2004年12月,江南春、余蔚分别持有分众传播85%、15%的股份;2004年10月,分
众广告设立,分众
传播持有分众广告90%的股份,余蔚持有分众广告10%的股份。

分众传播及分众广告陆续设立并收购了多家经营广告业务的子公司,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4、2005年3月签署VIE控制协议
2005年3月,分众传媒、分众数码、江南春、余蔚、分众传播(及其下属境内经营实体)分别签署了一系列的《股权质押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期权协议》、《技术许可服务协议》、《商标许可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借款协议》、《信托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安排,FMHL间接控制的分众传媒、分众数码通过VIE
协议控制分众传播及其下属境内经营实体的日常经营、高管选聘以及需获得股东批准的重要事务,从而实现FMHL对分众传播及其下属境内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

上述VIE协议签署后,分众传媒、分众传播及相关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分众传媒VIE架构的拆除过程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广告行业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后,外资间接全资持有境内广告企业的产业政策障碍消除,分众传媒逐渐将大部分业务转移至其直接再投资的广告企业,报告期内分众传媒大部分的经营性业务及资产均已纳入分众传媒全资及控股的子公司。

1、2010年8月与境内经营实体签署VIE终止协议
2010年8月,江南春、余蔚、分众传媒、分众数码、分众传播及部分境内经营实体签署了《终止确认协议》,各方确认终止其于前期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期权协议》中与该等境内经营实体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该等境内经营实体不再作为控制协议一方。

同时,各方进一步确认,各方已经采取
必要的措施以使该等境内经营实体退出完全生效,不存在在各方之间依然有效的、与控制协议性质类似的任何协议安排;各方在上述协议下均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同日,分众数码与分众传播签署了《终止确认协议》,各方确认终止其于2005年3月签署的《技术许可服务协议》,各方均不再享有该协议中约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2、2014年12月VIE架构拆除
2014年12月,江南春、分众传媒、分众数码及分众传播签署《终止协议》,各方确认终止其于2005年3月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期权协议》中所有权利和义务,各方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使上述协议终止完全生效;不存在在各方之间依然有效的、与控制协议性质类似的任何协议安排。

协议终止后,各方均不再享有该协议中约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至此,分众传媒的VIE架构拆除。

3、后续股份转让
2015年1月,江南春将其持有分众传播85%的股权转让予分众数码。

分众传媒通过股权控制的方式持有相关经营主体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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