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进出口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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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指导

进出口食品标签指导

欧盟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一、欧盟食品标签管理框架(附件1) 横向法规 纵向法规
欧盟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二、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食品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应真实、易于理解、位置明显清晰易
认、不易擦抹,且不可被其他文字图案所遮蔽。标签上禁止 使用误导消费者或称食品具有药物成分的信息。不能提示该 食品拥有特殊特性,而其他食品都拥有这一特性。 食品标签应使用英语,或翻译成各成员国消费者易懂的语言。 例如法国使用法语。 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 原产国、厂商(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或分销商等)名称 地址、日期标示(包括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特 殊的贮藏或使用条件、使用说明、酒精含量和批次。 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酒精含量及欧盟条例关于特殊 食品的其他必标内容必须标注在同一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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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净含量 ●应用公制单位标示 液体-----升 毫升 其他------千克 克 ●字体要符合要求,在净含量后面加小写字母“e”,
字体的高度不小于3毫米。 ●预包装食品由2个或2个以上同品种同重量的单个 包装组成,标注净含量时应标注个体包装的净含量 和总数量。
欧盟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2009年美国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要求必标 原产国。
欧盟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为了有助于共同体市场的顺畅运作,欧盟制定 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2000/13/EC)《关 于成员国食品的标签、展示和广告的相关法律的一 致性》。食品标签的法规是欧盟作为一个地区经济 共同体制定的,在食品进入这一地区时,标签不仅 要遵守此法规,同时还要符合具体输往国的规定。 标签的一致性有助于内部市场的平稳。如果共同体 没有特定规定时,各成员国可以附加某些民民族性 规定,并可以加到本指令的普遍规定中,这些规定 应该通过共同体的程序。

国际进出口贸易的流程

国际进出口贸易的流程

国际进出口贸易的流程国际进出口贸易的流程1. 确定贸易商品和目的地国际进出口贸易的第一步是确定要进行贸易的商品及其目的地。

企业通常通过市场调研分析来确定有潜力的国际市场和热门商品。

确定贸易商品后,企业需要进行相关的市场研究,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竞争状况。

2. 筹备贸易文件和证件在开展国际贸易之前,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贸易文件和证件。

这些文件和证件包括合同、发票、装运单、产地证明、质量检验证书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贸易规定,可能需要一些特定的贸易文件和证件。

3. 寻找贸易伙伴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需要寻找合适的贸易伙伴,包括供应商和买家。

供应商负责提供商品,而买家则负责购买商品。

在寻找贸易伙伴时,企业可以通过参加贸易展会、参与贸易促进活动或借助贸易中介机构等方式来建立联系。

4. 签订合同和付款贸易伙伴确定后,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贸易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商品的描述、交付时间、价格、付款方式等。

在签订合,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定金或保证金。

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信用证、托收或电汇等。

5. 准备货物并装运在完成合同签订和付款后,企业需要准备货物并进行装运。

这包括将商品从生产地或供应商处采购,并进行包装、标记和装运准备。

根据贸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不同,装运可以通过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等方式进行。

6. 进行报关和报检在货物抵达目的地之前,需要进行报关和报检手续。

这包括向海关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装运单、发票、报关单等。

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法规和标准。

如果货物合规,海关会发放进口许可证,并收取相应的关税和税费。

7. 进口货物和清关完成报关和报检手续后,货物可以被进口国接收并清关。

清关包括将货物从港口或机场取出、结算关税和税费、进行检验和检疫、办理进口许可证等。

根据进口国的要求,可能还需要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认证。

8. 进行贸易支付和结算在货物清关后,贸易双方可以进行最终的贸易支付和结算。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一、贸易术语的重要性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交易中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能够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二、常见的贸易术语1. EXW(Ex Works,工厂交货)EXW是指卖方将货物准备妥当并放置于其工厂门口或指定地点,买方需要自行承担所有运输和装运费用,以及出口和进口手续办理的义务。

2. FCA(Free Carrier,承运人交货)FCA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承运人或指定地点,卖方需要自行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的费用和责任,买方需要自行承担之后的运输费用和责任。

3.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加运费)CIF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口,并负责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卖方需要承担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的费用和责任。

4.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FOB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指定港口,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装上船的费用和责任,买方需要自行承担之后的运费和责任。

5. DDP(Delivered Duty Pd,已完税价交货)DDP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指定地点,卖方需要承担所有费用和责任,包括货物的运输、保险、关税和税款等。

三、选择适合的贸易术语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双方应根据各自的需求和资源情况进行权衡。

卖方希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责任和成本,可能更倾向于选择EXW或FCA等术语;买方希望能够尽量减少自己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可能更倾向于选择CIF或DDP等术语。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贸易术语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后期发生争议和纠纷。

四、贸易术语在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卖方和买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2020版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2020版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2020版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2020版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引言国际贸易中,货物进出口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其中贸易术语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于买卖双方之间权利和责任的规定,其准确使用对于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2020版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常见的贸易术语,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贸易合同的内容。

1. EXW(离岸价)EXW是国际商会(ICC)发布的首要贸易术语之一,表示卖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地点,卖方对于货物的责任在此时转交给买方。

买方需要承担货物的所有相关费用和风险。

2. FOB(船上交货)FOB是另一种常见的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由指定港口的船上,卖方对于货物负责直到货物装上船为止。

在此术语下,卖方需要负责装货、通知买方货物的发运和提供装运文件。

3. CFR(成本加运费)CFR是“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表示卖方需要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目的港口,并将货物的费用和运费承担至目的港口。

在此术语下,买方需要负责货物的保险。

4.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

这一贸易术语与CFR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卖方还需要为货物提供保险。

卖方需负责运输货物至指定目的港口,并提供保险文件。

5. DAT(到岸价格)DAT是“到岸价格”(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缩写,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目的地的终端,终端可以是港口、站点等。

此贸易术语下,卖方需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和风险,直到货物送达目的地。

6. DAP(到达指定地点)DAP是“到达指定地点”(Delivered at Place)的缩写,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

在此贸易术语下,卖方需承担货物运输费用和风险,直到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

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

出口贸易的一般流程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

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

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证付款方式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

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

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

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

5‰)。

2、TT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3、直接付款方式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国际进出口贸易的流程

国际进出口贸易的流程

国际进出口贸易的流程一.客户询盘:一般来说,客户在下正式的Purchase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二.报价: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数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方式有: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业务部应及时回复客户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及柜型等,并发出ProformaInvoice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三.订单/签约订货: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账。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客户将款项汇至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2.如果是放帐的客户,或通过银行D/P,D/A等方式收汇等,需经理确认。

3.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业务员和单证员应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户改证。

这里着重介绍信用证付款方式,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1、催开信用证,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

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

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常用贸易术语3篇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常用贸易术语3篇

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常用贸易术语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的常用贸易术语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之一。

而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进出口合同则是保障双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文书。

在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常常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术语,了解这些术语对于双方达成合作协议、规避风险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常用的贸易术语。

1.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IF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它表示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口的全部费用(包括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负担到目的地的港口,卖方必须按照CFR的条件承担运输、保险和货物交付目的地港口的全部费用。

2.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FOB是指卖方必须在货物装上船时将货物所在地上交给买方,卖方属于运费和运输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买卖双方都要同意卸载运输工具,并且卖方要在该批货物被装船的同一位置交付,卖方在该位置负责运输费用。

3. EXW(Ex Works)工厂交货EXW意味着卖方将货物从其工厂或指定的场所提交买方,并由买方自行承担运输风险和费用。

这意味着卖方会把货物在厂内的指定位置移动,把货物运送到货物收货处为止外部的所有成本和责任转移到买方。

4. DDP(Delivered Duty Paid)支付关税交货DDP是指卖方将货物运送并送达到约定的目的地,而且卖方需要负责货物运输途中的全部费用以及支付货物进口国的关税和税款。

5. 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LC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是银行承诺买方购买货物或服务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6. Bill of Lading提单提单是一种文件,由运输公司或其代表签发,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并承诺在合同中所认定的条件下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7. 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原产地证是证明产品来源地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通常由货物出口国的政府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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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3.1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4 基本要求
4.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4.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 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 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 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 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 ,必须在配料表中加 以说明。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 必须有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 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 ,其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 必须标出。
2.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已明确规定质量 ( 品质) 等级的食品 , 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2.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2.8 特殊标注内容 2.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 ,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 标明“辐照食品”。 2.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 以说明。
2必须标注的内容
2.1 食品名称 2.2 配料表 2.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2.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 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 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 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谢谢欣赏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 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 可以在食品名称前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 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 册的名称和地址。
5.4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 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 地址。
5.5 5.5.1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c.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 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 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Leabharlann 进口食品标签12国贸:张圆圆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即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申报 获准批件后,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后,贴在产品原外 包装上的产品中文信息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 基本原则
1.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 描述或介绍食品。
1.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 号导致消费者将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1.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 产品标准的规定。 1.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 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 (指发酵产品,如 酒、酱油、醋等), 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 , 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 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4.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 视野内。
5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 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 名称或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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