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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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海商法绪论

第一章 海商法绪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概念英美海商法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船舶与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波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法国学者认为“海商法调整商业性航海活动”;台湾学者也认为“海商法是以海上商事为规范对象的一种商事法”;国内有的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在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上述观点集中反映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海商法概念上的区别,其根源在于对海上运输性质的不同理解。

即海上运输究竟属于生产活动还是商业活动?海商法: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是海事法规范所作用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海事法规范所作用的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主要是围绕提单(Bill of Lading-B/L)、租船合同(Chart Party-C/P)、拖带合同(Contract of Towage)、旅客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Passengers)、救助合同(Contract of Salvage)、保险合同(Contract of Insurance)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

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额关系,属于民法范畴。

这是海商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船舶的法律地位;2、船舶物权3、船舶安全;4、船舶管理上述特定关系初船舶物权外,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与海上运输组织及船舶所有人之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属行政法范畴。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的概念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含义1、海商法的定义。

(1)关于海商法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有各种不同意见。

(2)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3)据此,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1)狭义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的总称,综合性的如我国1992年我国《海商法》,单行性的如商船法、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等。

(2)广义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海商公约或惯例的总称。

3、海商法课程所讲授的内容。

本课程讲授的内容采用广义的海商法概念,但以我国海商法和有关主要国际公约为主。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表述如下:(一)海上运输中的发生的法律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签订有关合同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侵权关系。

主要是指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由于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关系。

是指海商法中特有的、适应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公平负担风险责任的法律制度,如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1、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关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物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2、有关船舶与船员的管理的法律关系。

如对船舶的行政管理、船员的任用以及职责等。

三、海商法的特点(一)涉外性或国际性海商法的上述特点主要体现为:1、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表现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标的、法律事实等方面具有的涉外因素。

海商法第一讲 海商法概述_OK

海商法第一讲  海商法概述_OK
调整对象
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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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运输关系: (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 承拖方——被拖方
• 船舶关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 抵押权人——抵押人 救助方——被救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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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 承运人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海牙规则第1 条第1 款是 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海运承运人作的定义, “承运人包 括和托运人缔结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
(3)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 (租赁合同)、海上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4、时效
5、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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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套——民事诉讼法
海商法和合同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 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 同关系作出系统规定。而《合同法》第123条又明文规定: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 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 一种普遍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 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 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及旅客运输、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例外: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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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商法的特征 1. 国际性 2. 公法性 3. 技术性 4. 责任限制性 5. 特殊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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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整理

海商法整理

广义: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海上运输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

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的法律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二)船舶社会关系:1、船舶的法律地位。

主要是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2、船舶物权。

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3、船舶安全。

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4、船舶管理。

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狭义定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海商法采狭义定义【海商法第1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

A 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 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 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一)适用主体海商法适用主体具有多重性。

如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适用的主体有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旅客;船舶租用合同有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等。

(二)适用客体船舶:海上运输工具货物:海上运输对象(三)适用水域大水域:沿海、近洋、远洋与内河运输;如北欧国家,中水域:沿海、近洋、远洋运输;内河运输适用单独法律,如日本、俄罗斯;小水域:近洋、远洋运输【统称国际运输】,沿海、内河运输适用其他法律,如中国。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海商法是指规范国际海上贸易和海事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贸易与运输业中关键的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保障海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指调整商业航运和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解决海事纠纷、调整海上贸易和运输中的合同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运输、运费、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1. 海商合同海商合同是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运合同、海洋保险合同等。

海运合同是指在船舶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运输货物的合同,其中包括租船合同、船舶运输合同、海运代理合同等。

海洋保险合同则是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关于保险赔偿的合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保险、海难保险和海员人身保险等。

2. 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货物的装载、运输和卸载等环节。

海商法对于货物的装载与卸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无损坏。

此外,海商法还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保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3. 海洋保险海洋保险是指在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中,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商法对海洋保险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责任的界定等。

海洋保险分为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海员保险等不同类型,保障所有参与海运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

4. 海运事故处理海运事故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船舶碰撞、货物丢失等。

海商法对海运事故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海上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赔偿责任的确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5. 海员劳动合同海员劳动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中的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在海员工作中所订立的合同。

海商法84103

海商法84103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海商法第1条)。

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适用的事项。

三、海商法的性质:海商法作为一门法律的学科是综合性的,它包括了很多内容,有民事的、商事的、行政的、也有刑事的内容。

其中船舶优先权、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

因而海商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典是具有较强性质的民法特别法。

第二节中国海商法的特点一、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立法二、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三、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第三节海商法的渊源海商法的渊源具有多重性,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国际渊源又包括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

国内渊源指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国内判例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重要的国内法律渊源,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及一些成文法系国家中,判例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海》于1991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第3条)。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船舶是合成物、船舶在法律上的不动产性、船舶的拟人处理。

三、船舶的种类:本国船和外国船、海船和非海船、客船和非客船、商业船舶、专用船舶和公务船舶。

四、船舶吨位: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

五、船舶登记:限制登记与开放登记。

六、船舶检验:法定检验、入级检验和公证检验。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船舶所有权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海商法第六条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采用的是登记公示主义,即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

海商法名词解释

海商法名词解释

海商法名词解释海商法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海洋贸易和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法律学科,主要目的是规范和调整海洋贸易和海上运输活动中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海洋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以下是海商法的常见名词的解释:1. 海商指从事海上运输的商人,通常指船东、船员和承运人等。

2. 承运人指承担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货物运送义务的人,可以是船公司、船舶租赁公司或其他经营运输业务的机构。

3. 货代是指承担货物运输代理职务为船东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

4. 港务局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港口运营的政府机构,负责管理港口的建设、设备、船只进出港口时的安全检查等事务。

5. 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了规范和调整海洋贸易和海上运输活动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公约》等。

6. 海洋保险是指对货物、船舶以及与海上运输相关的风险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包括船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责任保险等。

7. 单一航程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货主就某一特定的货物运输达成的合同,合同包括托运单、提单和海运运输合同等。

8. 航次包运合同是承运人与货主达成的一种长期运输合同,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价格,承担货物运输的义务。

9. 运费是船东或承运人向货主收取的运输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基本运费、附加费和杂费等。

10. 船舶抵押是指船东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自己的船舶以获取贷款,船舶作为抵押物,以保证借款人偿还债务。

海商法名词众多,上述只是其中一部分常见名词的解释。

海商法的研究和应用需要依赖于这些名词的理解和运用,以确保海洋贸易和海上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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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专业方向:
本专业方向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基础、法学基础,熟悉海运和相关业务,精通海商、海事法律,能够将所学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的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的海事法律高级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民法、商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海商法概论、船舶船员法、海上运输实务与法律、海上保险法、海事法、专业英语等。

本专业方向学制四年,毕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现有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学硕士学位一级授权点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是全国一级学科排名第13名(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2004年学科评估排名)的法学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单位、辽宁省唯一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法学院、辽宁省唯一具有本科生、硕士生、专业学位生、博士生完整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的法学院。

国际法学为辽宁省重点学科、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为辽宁省唯一的法学类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秘书处、辽宁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秘书处设在本学院。

此外,本院还主办《中国海商法年刊》、《国际法年刊》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律论坛》等刊物。

学院拥有一支多学科教师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多向复合型师资队伍,其中教授14人,副教授16人,讲师20人,具有博士学位和在读博士的25人,具有硕士学位的41人。

设有6个研究中心、4个研究所、5个学术梯队。

法学院下设法学专业,在专业内部开辟两个专业方向:海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目前,学院在校本科生827人,硕士研究生246人,博士生64人(包括外国留学生)。

学院注重加强国际间的教学合作与交流,先后与美国纽约大学国际管理学院、俄罗斯远东大学经济系、英国斯旺西大学、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美国杜兰大学、韩国韩南大学、韩国东义大学校法政研究所以及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等建立了学术交流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关系。

学院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和立法实践,主持、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多部法律;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国家科委项目《国际海事立法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等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有数十项成果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目前,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等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

先后出版了《新编海商法学》、《船舶碰撞法》、《合同法总论》、《国际私法导论》、《海商法》等多部法律著作及国家十五规划教材、研究生推荐教材,获得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等奖励。

奋进中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正在为建设成在国内外有影响、有竞争力、特色鲜明的研究教育型学院而努力,为繁荣我国的法学教育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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