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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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笔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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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笔记2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和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订立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的双重特征。

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一)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但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下,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

(二)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容,除装卸费用和垫舱物料等费用另有约定外,得自负一切费用;而后者有关船舶营运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三)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的是运费,而后者则是按照船舶载货能力收取租金。

(四)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承担在装卸港发生的滞期费,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合同约定的停租事项外,承租人都要按规定支付租金。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约定的船舶(二)提供适航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船舶(三)履行合同期间的义务(四)收取租金的权利和行使撤船权(五)留置权(六)船舶转让权(七)责任与免责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二)停付租金的权利: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三)在约定的航区内从事合法的运输(四)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五)负责装卸货物(六)转租船舶权(七)提供并支付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物料和费用(八)留置权(九)还船三、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若干特殊条款(一)互有过失碰撞条款(二)新杰森条款(三)救助报酬条款(四)共同海损条款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又称“过户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海商法备课笔记(for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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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什么是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l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海商法应定义为: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是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船舶关系《海商法》上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其属具。

但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船舶关系,只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海上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以船舶作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海商法的特点海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有其鲜明的特点。

(一)涉外性由于海商法调整的是海上的商业活动,而这种活动往往是跨国进行,其本质上具有国际性,因此海商法本身也必然具有国际性。

同一片海洋,经历同样的气候,驶过同一条航线。

尽管船舶、海员、以及其他海事关系当事人拥有不同的国籍、住所,海事关系的争议也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同国家的海商法也会采用类似的原则、规则来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从而了使得海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统一性、国际性。

(二)技术性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海商法笔记已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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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目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提单第三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第四节航次租船合同第五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六节海运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订立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一节海上拖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第三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节船舶碰撞的法律及其概念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的管辖权第九章海难救助第一节海难救助及其法律沿革第二节海难救助成立的条件第三节确定救助款项的标准第四节救助合同第十章共同海损第一节共同海损的历史及其规则第二节共同海损的成立第三节共同海损牺牲第四节共同海损费用第五节共同海损理算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第二节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三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统一第十二章船舶污损海洋环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依法保护海洋环境第二节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海上货物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主要通过一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予以规定,强制适用,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余地有限。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大多是合同的第三方。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前者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的合同。

后者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件杂货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前者是指承运人将承揽的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主要用于班轮运输。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商法》是我国海事法律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

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护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就《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学习和总结。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介绍2.1 定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意外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契约关系。

其目的是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

2.2 保险期间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为货物从起运港到到达港的期间。

同时,如果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也应纳入保险期间。

2.3 货物的保险价值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的保险价值是对货物进行保险赔偿的重要依据。

根据《海商法》规定,货物的保险价值一般为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的市场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3.1 一般保险条件合同中通常包含一般保险条件,包括保险起止日期、保险金额、承保范围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确保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契约关系中的权益平衡。

3.2 损失赔偿的限制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损失赔偿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因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

这种限制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诚信原则的约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

这意味着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等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4.1 投保和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和承保两个过程。

投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承保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签署保险合同。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得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二、海商法得调整对象广义得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得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得定义广义上得船舶就是指通常意义上得船舶,即凡就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得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就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得船舶就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得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得定义:本法所称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就是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得范围我国海商法得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得其她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得工资、其她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得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得人身伤亡得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与其她港口规费得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得救助款项得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得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得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与分配船舶价款产生得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得共同利益而支付得其她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得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就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得,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得,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后发生得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就是基于一定得公共政策设定得。

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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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整理(标记版)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 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 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 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 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 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11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起到保护和补偿的作用。

本文主要对《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总结,旨在进一步了解并提高对该法律条款的理解。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投保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1.共同行为主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者、承运人等多个行为主体。

保险人承担风险补偿的责任,而投保人则支付保险费。

2.特定目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合同的保险责任只是发生在货物运输中的特定风险,不包括其他风险。

3.保险金额限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保险人只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进行补偿。

这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在索赔时故意制造损失或过度索赔。

4.合同约束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约定,维护各自的权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1.标的物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即被保险货物的具体描述和数量等信息。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符合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险责任和范围是指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补偿义务和具体的保险范围。

包括保险期间、保险事故、保险金额等内容。

4.免赔额及索赔程序合同中应明确免赔额的数额及索赔的程序和时限。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如合同期满、协议解除等。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1.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海商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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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海商法1.【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船舶】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Related: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5.【视为海上货运】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6.【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及合同要式】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所有权共有】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8.【抵押权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9.【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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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课堂笔记授课教师:郭瑜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三、特点和性质 (6)(一)特点 (6)(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二、船舶物权 (9)(一)船舶登记 (9)(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四)船舶留置权 (12)(五)受偿顺序 (12)三、船员 (12)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五)实际承运人 (22)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五、货物交付 (23)(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二)货物检验 (24)(三)无人提货 (24)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大叔代课 (25)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一、提单的定义 (27)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三、提单的种类 (28)(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四、提单的功能 (29)(一)货物收据功能 (29)(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三)交货凭证功能 (30)(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一)提单的签发 (32)(二)提单的转让 (32)(三)提单的注销 (32)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七、其他运输单据 (33)八、小结 (33)第五章租船合同 (34)一、租船合同简介 (34)(一)概念 (34)(二)分类 (34)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一)关于船舶 (35)(二)关于租金 (36)(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三)关于运费支付 (39)(四)关于货物装卸 (39)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六、小结 (41)第六章船舶碰撞 (43)一、概念 (43)(一)船舶碰撞 (43)(二)其他概念 (43)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三、国内法规范 (44)四、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44)(一)双方无过失碰撞 (44)(二)单方过失碰撞 (44)(三)双方过失碰撞 (44)五、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 (45)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 (45)七、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5)八、引航员的责任 (46)第七章海难救助 (46)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46)二、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义务 (48)三、救助款项 (49)(一)救助报酬 (49)(二)特别补偿 (49)(三)人命救助者的酬金 (50)(四)救助款项的担保和支付 (51)四、救助合同 (51)第八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1)一、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2)(一)概念 (52)(二)不同制度 (52)(三)法律规范 (52)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53)(一)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三)责任限制主体 (54)(四)责任限制的丧失 (54)(五)责任限额的计算 (55)(六)责任限制的基金 (57)(七)法律适用 (57)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 (57)第九章共同海损 (57)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起源 (57)(一)概念 (58)(二)法律性质 (58)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58)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共同海损理算 (59)(一)理算规则 (59)(二)理算内容 (59)(三)理算特点 (60)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60)第十章海上保险法 (61)一、海上保险法的一般问题 (61)(一)约束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61)(二)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62)(三)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62)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63)(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3)(二)保险利益 (63)(三)告知义务 (6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65)(一)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 (65)(二)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66)(三)足额和不足额保险 (66)(四)船舶险和货物险和其他险 (66)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66)(一)几种保险合同范本 (66)(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66)(三)承保风险 (67)(四)除外责任 (67)(五)保险期间 (68)(六)保证条款 (68)五、海上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69)(一)损失的确定 (69)(二)委付 (69)(三)代位求偿 (69)(四)因果关系 (70)(五)免赔额和合理拒赔 (70)六、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 Indemnity Club) (70)第十一章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 (71)一、海事纠纷解决的机构和途径 (71)二、海事时效制度 (71)三、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72)四、海事仲裁 (72)五、海事诉讼 (72)(一)我国的海事法院 (72)(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3)(三)我国主要的海事诉讼制度 (73)(四)船舶扣押 (74)教材:海商法教程,郭瑜著,《海商法教程》北大2002版。

其他参考书目:海商法学:吴焕宁,法律出版社,1999陈总安:国际海事法学,北大,1999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西文参考书:英国Christorpher Hill Maritime Law中文期刊:北京大型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主办:《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国海商法协会主编《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型出版社广州海事法院《中国海事审判年刊》,人民交通出版社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主办:《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内部刊物教学网站:希望下节课大家手里都有两件东西:教材和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海商法教学法律法规……没记上哪个出版社考试形式:徘徊在开卷和闭卷之间……反正背着抱着一边沉第一章海商法概论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问题:下面几种情况都是海商法的调整范围么?海运中货物受潮引发货主与船东之间的纠纷是两船在海上碰撞引发纠纷从事商业活动的船舶就是,军舰啊政府的船就不算了……如果是军舰和商业船舶相撞呢?长江上海船与江船相撞纠纷如果水道与大海相同的话,那么也归海商法管,所以武汉就有一个海事法院嘛。

东海油气田之争本身的性质并非商业纠纷,不是买卖交易的问题,而是国际公法的事儿了。

海船抗击海盗袭击也是有条件滴,如果船舶因为海盗造成了货物的损失而导致船东与货主的纠纷、或者是租船人与出租人之间等商业上的纠纷,也归海商法管。

船员工伤纠纷:有争议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地上的劳动纠纷归劳动法管,船上的倒有可能归海商管,当然这个有些争议。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海商法还是合同法?船嘛,似乎应该归海商管,但是,船作为一种被加工品,与其他加工品有何区别?有争议。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也有争议不同的国家在海商法中可能有些差别规定,比如前几个案例都比较清晰,而后面几个就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规定了。

我国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第1条)。

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

——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拖运关系船舶关系,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

——船舶使用中的关系特点:主要发生在海上,在商业活动中产生。

立法上的概念相对于学术研究属于狭义的概念。

比如学术还讨论船舶建造、船员工伤一类的问题。

海商法第四章的特殊规定,以及其他章节的普适性。

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扩展:海船挂断海底电缆;航线穿越养殖、捕捞区域;沉船打捞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教材第一页第一部分是海运管理法:货物安全啊、船员资格啊、手续啊第二部分是海上运输法:最多最重要第三部分是海上事故法:海事法。

下面的分支还有海上救助法、共同海损、责任限制什么的第四部分是海上保险法:也很重要,而且特别发达,海上保险甚至是一般商业保险的先驱第五部分是海事诉讼与仲裁法:主要是一些程序性规定。

我们有海事法院,这和其他国家就不一样;诉讼程序也不一样,三、特点和性质(一)特点1.风险性:防范、减少风险,鼓励人们从事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2.国际性:受国界的影响小3.综合性:既包括实体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有商法性质,也涉及经济法、劳动法等内容。

具备上述特点的往往就是海商法的范围。

前面那些船舶建造、船员伤亡的问题,是否具有上述三个特点?一国进行立法的时候如果不需要考虑其他国家的规定而可以单独规定,通常就不是海商法的问题。

(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传统的看法认为它是民法或商法中的一种特别法。

民商法是基本法,海商法是单行的部门法。

有人提出海商法与民法商法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海商法先于一般商法的发展。

承认国际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主张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海商法和民商法的关系并非简单地解决一个理论问题,实践中的问题就是对一个具体案件应当适用哪个法律。

【讨论】迟延交付的法律适用——海商法50条vs.合同法290条依照海商法,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就不算迟延交付;依照合同法,存在一个“合理期间”的说法。

怎么办?合同法的规定能否适用于海商的案例中?——PS一句,三个海商国际公约,我们一个都没有缔结。

汉堡公约的规定就和我们的海商法不一样哦,汉堡规则也承认合同期间,但也不同于合同法,因为赔偿规则不一样。

这是一非常经典的争议,目前尚无定论。

郭瑜倾向于认为合同法不能用,以前海商中根本没有迟延交付的问题,海运上很难约定精确的到达时间,能平安到达就上帝保佑了,还管什么时间;后来技术进步了,于是才有了迟延交付的概念,同时设立了特别的赔偿规则,就是运费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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