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需求。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大陆法系概述

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 (Codex theodosianus)
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
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民法大 全》(又称国法大全)
民法大全
《法典》 《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新律》
• 哈德良皇帝 (117年-138 年)以后的 各代皇帝敕 令
• 优士丁尼编 写 • 罗马帝政时 代被赋予 “解答权” 的法律学者 们的学说 • 为《德国民 法典》所继 承
不同学者的法系分类标准
瑞士学者绍塞尔•霍尔(Sauser Hall) 将人种作为标准,把世界各国的法律 分为印欧法系(之下又分为印度、伊朗、凯尔特、希腊-罗马、日耳曼、盎 格鲁撒克逊、立陶宛-斯拉夫等子系)、闪米特(犹太)法系和蒙古法系
美国学者、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威格摩尔(J. H. Wigmore,1863-1943)从 有否法律职业家阶层角度,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埃及、美索不达米亚、 希伯莱、印度、中华、日本、伊斯兰、海事、教会、斯拉夫、英美、大陆 等 16 个法系
大陆法系
2013级法律硕士第三组
大陆法系概述
一、法系和大陆法系
法系 法系(law system,legal
system,legal family)是指具有共同历 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约翰•亨利•梅利曼:法系,就是“指关于法的性质,法在社会
和政治中的地位,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其相应的机构,法律的制 定、适用、研究、完善和教育的方法等等一整套根深蒂固的并 为历史条件所限制的理论”
法国民法典 •剔除诉讼法的部分,实现了程序法 法典体例 和实体法的分离
内容
•围绕“人”这一法律主体
贡献
•凝练出了近代民法四大基本原则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意大利、德国、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采用。
欧陆法系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英美,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一些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依靠判例法作为法律依据,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为法律创立先例,后来者遵循先例进行裁判。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过拿破仑法典的整合,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的法律体系。
它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和法规是法律的主要来源。
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来源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依赖于判例法,即法官的裁判先例;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和法规具有权威性。
2.法律结构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层次;大陆法系则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立法法规三个层次。
3.司法体制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普通法院制度,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审级制度,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审判,严格遵守成文法。
4.法律观念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强调国家权力和社会利益,注重实质正义。
5.法律运作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运作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
案件具体情况创造性地解释法律;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运作较为严谨,法官需严格遵循成文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总之,两大法系在法律来源、结构、司法体制、法律观念和法律运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简述大陆法系

简述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法律体系的一种类型,通常也被称为大陆欧洲法系、民法法系或者罗马-日耳曼法系。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律,
并在中世纪时期由各个欧洲国家所发展和演化。
现在,大陆法系被广泛使用于包括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以法典为基础,即法律文本的形式化;具有法律层级结构,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组成的层次性结构;注重法官的法律解释能力,法官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法律的发展;特别注重合同法,合同是大陆法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普遍性,即法律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人,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人或团体。
总之,大陆法系是一种比较成熟和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它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了解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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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系

3.衡平法审理中,大法官亲自审判,不交付陪审 团审理。 陪审制审理是普通法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大特色。 通常所说的陪审制审理(小陪审团)是指在一个 案件中,由丝毫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陪 审团,他们的职能是认定事实,即根据庭审出示 的证据对事实作出判断,在刑事案件中决定被告 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 否要赔偿以及损害赔偿的数额 。因此,在有陪审 员参加的普通法诉讼中法官的作用有限的,法官 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 事实适用法律。
第三节 英国法系
英国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普通 法系、判例法系,是以中世纪英 国的“普通法”和后来出现的 “衡平法”为基础和蓝本所建立 和发展起来的各个国家的法律所 构成的法系。
英美法系的分布除了英国(除苏格兰)、 美国(除路易斯安娜州)之外,还包括 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 和地区。 包括美洲的加拿大(除魁北克省);大 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的印度、 巴基斯坦、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缅甸;非洲的尼日利 亚、加纳、肯尼亚、乌干达、冈比亚、 赞比亚,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通用英语 的地区和国家。
第二节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 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 法系,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 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 法典为蓝本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各个国家的法律所构成的法系。
大陆法系主要分布在以法国和德国 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曾经 是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四 国殖民地的亚非拉美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 森堡、瑞士、日本、泰国、土耳其、 中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英国的苏 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 大的魁北克省。
第九章
法系
大陆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概述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感于法国法的优点因而模仿法国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而逐步形成。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第一,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基础。
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领域均有大的成文法典。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法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则也是成文法律一统天下的。
第二,从法律的历史基础上看,与英美法系只吸收罗马法的个别原则的情况不同,大陆法系全面、系统的吸收罗马法的成果,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典的传统,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第三,在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方面,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
同时,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不如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比较有限。
他们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第四,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法方面,大陆法系中,除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取消了行政法院以外,其他国家一般均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
同时,与英美法系比较重视程序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更为重视实体法。
此外,在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经过一定的程序之后,就各自走上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道路,而且此后一般很少变动了。
以法国为例法国是大陆法系之一的发源地,现代世界法律中的许多重要法典、制度、和原则,如近代历史上最早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一大批成文法典,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权分立、法不溯及既往、法官自由心证、正当防卫等原则,都源于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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