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大陆法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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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南海争端日益凸显。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各方纷纷寻求国际法的适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争议。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的主权依据,同时否定了我国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三、案例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知识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1)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第3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特定权利,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方面的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自然资源、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活动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3)大陆架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及其上覆水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1948年生效。

我国是国际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管辖权,即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二是对事管辖权,即对国际争端的管辖权。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期法典九卷评论》、《罗马后期法典三卷标准评注》 等)及其学生巴尔都斯、保罗.卡斯特罗、雅桑.马伊诺
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
15-16世纪出现于北部意大利和法国。
人文主义法学派:反对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反对
评论法学派脱离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研究方法; 主张“回到罗马法原文”,认为应该研究公
元前1世纪到公元3世纪,即凯撒、西塞罗、
前古典时期(公元前367年-公元前27年)
政治组织 元老院 民众会议 执法官
法律渊源
古老的习俗 公共法律 (百人团会议 部落会议) 平民会议决议 元老院决议 执法官告示(公元前367年:城市裁判官 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 法学家解释(祭祀——世俗法学家)
古典法时期(公元前1世纪末-公元3世纪)
也称民法法系( Civil Law System) 或罗马- 日耳
曼法系( Romano Germanic Family) ,就是以罗马 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 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 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
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阿尔恰托、布多伊斯、查修斯等人, 此外较为著名的还有奎亚乔、高特弗莱德、法布罗、霍特曼等。 伴随着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罗马 法的研究,罗马法在欧洲各国得以传播和继受。在这个过程中, 罗马法与地方法、教会法相融合,形成了欧洲的共同法,罗马法 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
维吉尔、奥古斯都、图拉真、哈德良年代的 古典法学家的著作,承认在优士丁尼的著作 中可能存在对古代法学家著作的篡改,试图 将真正的罗马法从民法大全编纂者的添加中 解脱出来,从而恢复古典罗马法的本来面目。 人文主义法学派在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研究中加入人文主义的 精髓,强调罗马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三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三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64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 64条 保险人、 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66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 66条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 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承担。
(6)被保险人对其同意能否行使撤销权? 被保险人对其同意能否行使撤销权? 《保险法》对此未作规定。 保险法》对此未作规定。 中国保监会2005年研拟的《中华人民共和 中国保监会2005年研拟的《 2005年研拟的 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对原《保险法》 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对原《保险法》 56条提出增订第 款的意见,建议如下:“ 条提出增订第2 :“被 第56条提出增订第2款的意见,建议如下:“被 保险人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及投保 撤销其按照前款规定所作的同意。 人,撤销其按照前款规定所作的同意。被保险 人撤销的,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 人撤销的,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
1.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1.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2.承担施救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2.承担施救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1)施救费用 (2)勘查定损费用 (3)仲裁或诉讼费用
第57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57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 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 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 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 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形成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形成比较

第三讲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形成比较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法学博士刘永艳一、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与古代罗马法的历史姻缘,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形成于中世纪中后期,确立于17-18世纪,在19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民法法系的历史渊源民法法系的历史渊源主要是古代罗马法,即指从罗马奴隶制社会逐渐形成时期的法律,到公元534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时期的法律。

1、早期罗马法的特点。

对于《十二铜表法》之前的早期罗马法,德克鲁兹认为有4个特点:第一,早期罗马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分别。

第二,在罗马私法中有关于执政官和临时审判官的制度。

第三,古典罗马法有判例法和先例。

第四、临时审判官和城邦执政官对于罗马法法律渊源发挥着重要作用。

2、古代罗马法的典型文献和事件。

古代罗马法的发展历经10个世纪,有大量的文献和事件,其中最有影响的文献和事件主要有:(1)《十二铜表法》(2)公民法和万民法的理论(3)“五大法学家”及其理论贡献(4)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二)民法法系的形成时期东罗马帝国灭亡后,古代罗马法经过了长久的沉寂,终于在12世纪现世,又经过四、五个世纪的锤炼获得了新生,形成了以罗马法为中心的民法法系,主要可以通过2个事件和3个标志来说明罗马法的形成。

1、罗马法复兴。

在西方法律史上,罗马法复兴是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开展研究罗马法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的学术运动。

罗马法复兴不是偶然的,欧洲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是促使罗马法复兴的客观因素。

同时,一个偶然的因素导致了必然的结果,即1135年,一个考古队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原稿。

这一偶然发现,引起意大利法学家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学家的普遍关注,波伦亚大学成为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和第一个中心。

这场罗马法研究的文化运动,从12世纪开始到1600年结束,延续400多年,先后经历了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三个时期,经过法学家们的发掘、研究和影响广泛的罗马法的教学活动,使得罗马法重现光彩。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第1篇一、总则篇1. 案例一:某公司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案的审理程序和结果。

2.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3. 案例三:某村村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职责。

二、物权篇4. 案例一: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王某入住后不久,房屋发生坍塌,导致王某及其家人受伤。

王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5. 案例二:张某将一块土地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在租赁期间,张某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和李某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篇6.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7.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开发商以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条件为由拒绝办理。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问: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运输?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援引国 内法或《公约》。
本节主要讲述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买卖 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分类 公约
交货地点
●涉及货物运输:则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风险由卖方 转向买方
●不涉及货物运输, 但特定物,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
●除此:在订立合同 时卖方营业地点交货
交货时间
I.确定时间的, 按规定
II.确定一段时间 的,卖方有权决定 在期间的任一天。
III.合理时间
案例
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 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 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 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 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结论:本例涉及运输,交货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如 果A公司在台州将货物装车运输,则交货地为台州;卖 方也可在杭州或上海货交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为杭 州或上海。
2.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装运单据——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 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 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提单 保险单 领事发票 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等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F海上内河
CFR 船舷
S
S
B
B
海上内河
CIF 船舷
S
SS

第3讲 行政行为(上)

第3讲 行政行为(上)

②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查封、扣押的 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 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 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公安局将以 上已经转让给案外人、已成为案外人的合法 财产进行查封,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申 请人及其他现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从依法行政及与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的角 度看,行政行为的特征在于: ①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②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合同例外) ③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④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⑤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⑥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
二、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一)三要件说
①主体要件
行政主体的存在,或享有行政权能组织的存在。 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是法律主体作出的。
法院遂于1997年4月16• 日判决:北京 万春园有限公司返还何海波人民币10元。 《四个月官司讨回十元罚款》,《报刊 文摘》1997年5月19日
何认为:判决宣告了私人没有罚款的 权力,“违者罚款”的告示没有法律效 力。这一结论获得广泛认同,但其理由 不能完全令人信服:“万春园公司无法 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故该公司 仅根据其内部规定对何海波处以罚款的 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所处罚款应予 返还。
分析
①警察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2条:人民 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 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 违法犯罪活动。第11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 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21条:人民警 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 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④霍某认为招行东方支行的收缴行为违反 法定程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 予支持。现在国家对假币的鉴定办法尚无明 文规定,故霍某认为招行东方支行自行委托 有关机构鉴定属鉴定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 据,其请求撤销被告鉴定行为的诉讼请求不 能成立,裁定驳回。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 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②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或委托 的人员来实现的。 ③行政权运作方式常见的是“作为”,但 “不作为”也属于一种方式,即静态的不履 行或拖延履行职责。

证据法学第三讲

证据法学第三讲

但有相关性,不一定容许为证据。


FRE403:Exclusion of Relevant Evidence on Grounds of Prejudice, Confusion, or Waste of Time (External policy considerations) Although relevant, evidence may be excluded if its probative value is substantially outweighed by the danger of unfair prejudice, confusion of the issues, or misleading the jury, or by considerations of undue delay, waste of time, or needless presentation of cumulative evidence.
FRE 401

"Relevant evidence" means evidence having any tendency to make the existence of any fact that is of consequence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ction more probable or less probable than it would be without the evidence.
此种事实的关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事实的有相关性取决于客观条理,不取决于主 观的置信; 第二,相关性是经验问题,而非纯粹的逻辑问题,即 相关性产生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心理上或逻辑概念 上的关系; 第三,有相关性涉及盖然性,不是确定性; 第四,有相关性是相关的,没有“腾空”的有相关性, 即这种关联总是相对于具有实质性的待证事实的关联; 第五,有相关性的类型不能予以限定。在此,尤其需 要指出的是,对于相关性问题,立法的规范能力是十分有 限的,一般只能够予以有限的或一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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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尔克公社土地制度到大土地占有制、采邑制度、 农奴份地制度。 动产观念强烈,房屋甚至也属动产。 实际占有是认定动产的标志。 没有“债”之类抽象的概念。 没有合法之债与违法之债的分类。 契约的签订讲求严格的形式。 2、违法行为 没有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明确区分。 有着针对私人与针对国家的违法行为的区分。 关注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意识。
1795年,热月党人控制的国民议会通过新宪法,建立督政府。
1799年,拿破仑发动政 变,制定宪法,建立 由三个执政组成的政 府。 1800年,拿破仑任命四 个法律实务家组成的 起草委员会,负责起 草民法典,1804年颁 布实施。 1802—1811年,民事诉 讼法典、商法典、刑 法典、刑事诉讼法典 先后生效,“六法” 体系最终形成。
(二)法国革命与六法体系的确立
1787年,国王路易十六准备对所有地产统一征税。
1789年5月5日,在凡尔赛宫召开三级会议,随后转变为国民会议。 7月14日,攻克巴士底狱。 8月,“永远废除封建制”的八月法令通过,《人权宣言》提出 一系列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 1791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建立君主立宪制。 1793年,雅各宾派再次颁布激进民主性宪法。
爱的律法:统合正义与仁慈
三、法国革命与法国法的形成
(一)法国封建法的历史演变 公元843年,凡尔登条约缔结,法兰克查理曼帝国分 裂为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法国封建法逐步形 成。直至13世纪,开始由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原 则向属地主义原则过渡,逐步形成南部“罗马法区” 与北部“日耳曼法区”两大法区。 进入13世纪以后,地方习惯法开始了统一化、成文 法的发展进程,国家性的立法逐渐加强。 进入16世纪以后,罗马法复兴的中心转移至法国, 法律统一运动提上历史日程,罗马法本国化成为迫 在眉睫的历史任务,颇具规模的国家立法活动日渐 引人注目。
公元756年,法兰克宫相丕平将大片领土划归教皇辖区, 史称“丕平献土”。 公元800年,查理曼两次出兵罗马,为教皇平定叛乱,与 教皇利奥三世联手。 公元843年,查理曼帝国一分为三,教皇顺势而起。
10-11世纪,一些教皇励精图治,至13世纪英诺森三世, 教皇权势达致顶峰。
15世纪后,文艺复兴与民族国家运动,导致教会权力逐 渐衰落。
巴尔多鲁将罗马法理论与社会 实践结合起来,将罗马法律 原则引入日耳曼法和封建习 惯法中,开创所谓的“意大 利经验”。 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罗马法在意大利的本国化。
人文主义法学 (公元16-17世纪)
荷兰中心 (公元18世纪)
德国中心 (公元19世纪)
居雅斯等人将 罗马法的古 典人文主义 精神与现代 人文主义精 神结合起来, 开创所谓的 “高卢经 验”。 布尔日大学成 为“欧洲的 法学大市
德国
13世纪学习罗 马法理论。 15世纪罗马法 成为大学 必修课程。 17世纪普遍适 用罗马法。 19世纪罗马法 日益德国 化。
西班牙
13世纪开始, 罗马法学 家在王室 任职,并 为王室编 纂法典。
英国
吸收罗马法 精神。 “衡平法” 与罗马裁 判官法。 信托制度与 罗马法的 用益制度 以及信托 遗嘱。
(三)《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法国民法典》取法罗马法《法学阶梯》中人法、物 法、诉讼法的划分,分为序言与“人”、“财产和 所有权”、“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组成的正 文,共36章,2281条。 第一编“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规定, 确立起自由平等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关于民事法 律关系客体的各项规定,确立起所有权无限制原则;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移转方式的规定,如继承、赠与、契约、侵权 行为、抵押等,确立起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基本 原则。
从特兰托会议到 《教会法典》 公元1545-1917年
1545年开始的特兰 托会议寻求天主 教的改革。 教皇立法的汇编工 作日益频繁,补 充《教会法大 全》。 宗教会议法令的编 纂越来越得到重 视。 新教改革对教皇立 法构成严峻的挑 战。 逐渐被压缩在世俗 领域之外的范围。 1917年《教会法典》 的编纂。
(三)教会法

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于古罗马统治的巴勒斯坦 地区。 公元2世纪初,教会组织形成。


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 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国政府的确认。

公元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国教。
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君士坦丁堡与罗马成为基督教东 西方各自的中心,至1054年正式分裂。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1、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系,为大陆法系的民事立法 所借鉴和发展; 2、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为大陆法系的法律 体系所采用;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概念、术语,多为 大陆法系所继承和发展;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深刻影响了大陆法系的 法学思想。
(二)日耳曼法
习惯法时代 公元5世纪前 马尔克法律, 即氏族制度 解体时以地 域关系为基 础形成的农 村公社组织 的法律制度, 停留在习惯 法阶段。 早期部族法 公元5-7世纪 “蛮族国家”与 “蛮族法 典”。 属人主义的立法 与法律适用。 法兰克王国的 《萨利克法 典》为典范。 英格兰、北欧法 典的编纂。 后期部族法 公元8-9世纪 查理曼-法兰克帝 国的兴起,颁 布《萨克森法 典》等,大致 形成以《萨利 克法典》为核 心的法兰克法。 属人主义主要体 现在日耳曼人 内部。 新的社会分层标 准。 王室法令成为重 要的法律渊源。 封建法时代 公元9世纪后
教会法的基本内容
1、教阶制度
教皇
枢机主教(红衣主教) 主教 神甫
修士/修女)
2、财产制度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 占有权救济制度。 取得合法财产的方法。 “弃绝罚”制度。 3、债权与契约制度 信义保证与宣誓、遵守契约制度。 严禁高利贷。 正当价格原则。 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夫一妻”与“永不离异”。 双方合意与宗教仪式。 法亲、近亲(血亲与姻亲)、神亲禁止结婚。 男女平等与忠诚。 遗嘱继承。
1、穗积陈重: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 英国法系、罗马法系。 2、达维德: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 及以伊斯兰法系、犹太法系、印度法系、远东法系 为代表的其他法系。 3、阿尔曼戎:法国法系、日耳曼法系、斯堪的纳维 亚法系、英国法系、俄罗斯法系、伊斯兰法系、印 度法系。 4、茨威格特:罗马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北 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其他法系。
第三讲 大陆法系
shoco@
一、什么是大陆法系
(一)什么是法系
法系的英文为“Legal System”、“Legal Family”、“Legal Genealogy”等,主要是指 具有共同法律历史渊源与文化传统以及由此形 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若干国家与地 区的法律总称。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教会法的历史发展
从教会起源到葛 兰西《教会法 汇要》
从《教会法汇要》 到《教会法大全 公元13-16世纪
教会进入14世纪, 面临新的大分裂, 依赖权力与法律 的思潮日益浓厚。 罗马法复兴、新教 改革、文艺复兴 带来的刺激。 1545-1563年的特兰 托会议启动天主 教改革,教皇立 法日显重要。 1582年,格列高利 十三世批准五大 教会法经典的编 纂成果,《教会 法大全》横空问 世。
法兰克帝国一 分为三而为 法兰西、德 意志与意大 利。 政治上的分裂 与“地方法 典”的兴起, 其中以《萨 克森明镜》 为代表。 王室法令继续 发挥作用。 教会法与罗马 法的蓬勃兴 起。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1、财产法 无“物”的概念而有“产”的观念。 无“物权”而有以“产”为核心的诸多权利。 Gewere在法语与英语分别为“saisin”和“seisin”, 是以不动产为核心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后来亦 可用于动产。 Gewere首先意味着对“产”的占有,其次又意味着 对“产”的支配。 不动产观念的逐步产生。
从旧到新的《教 教会法 会法典》 公元1917年至今
20世纪的风云变幻, 导致教会于法典 之外,广泛制定 新的规章和法令。 1959年,教皇约翰 二十三世提出修 订法典。 1963年,组建修订 法典委员会。 1983年1月25日,教 皇保罗二世正式 颁布新修订的 《教会法典》。 1990年,保罗二世 颁发《东派教会 法典》。
公元1-12世纪
《圣经》是主要渊 源。 公元325年《尼西亚 信经》是教会法 形成的标志。 公元333年主教裁判 权的确立,使得 教会法体系逐渐 形成,各地“教 规”涌现,“教 令”作用凸显。 公元5-6世纪编成 《使徒法规》 公元6-10世纪教令 集汇编开始。 公元12世纪,葛兰 西完成《教会法 汇要》。
血亲复仇与同态复仇。 金钱作为最主要的补偿形式。 放逐与死刑广泛适用。 3、司法制度 早期民众大会具有重要的审判职能。 查理大帝时期创设百户区法院、郡法院等普通法院。 封建法庭的出现。 王室法庭的兴起。 教会法庭、城市法庭、行会法庭等专门司法机构的 发展。 无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分。 自诉、当事人宣誓、神明裁判、纠问审判的引入。
二、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
(一)罗马法的复兴
西方中世纪所谓的“三R运动”(新教改革、文艺复兴与罗马法 复兴)。
注释法学 (公元11世纪末-13 世纪) 评论法学 评论法学 (公元14世纪-15世 纪)
公元1135年,意大利北部发 现优士丁尼《学说汇纂》。 伊纳留斯开创波伦亚(博洛 尼亚)大学与注释研究方 法。 阿佐、阿库修斯等成为主要 代表人物。
日耳曼法的精神
1、团体本位; 2、属人主义; 3、形式主义; 4、具体法律; 5、世俗法律。
日耳曼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及其历史地位
1、西欧中世纪封建法律的主导性法律,西欧近现代 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 2、许多原则和制度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和发展。 《法国民法典》关于已婚妇女无行为能力、夫妻财 产共有制以及某些继承规则,主要是根据日尔曼习 惯法。 《德国民法典》有关婚姻家庭制度以及不动产制度 都保留了日尔曼习惯法的很多因素。 3、深刻影响英国普通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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