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客户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
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
集团性客户的信贷风险问题

集团性客户的信贷风险问题〔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摘要:集团性客户相对于单个客户,在给银行带来较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源自三个方面,一是客户,二是银行,三是社会。
集团性客户由于在品牌效益、抗御市场风险能力等方面存在着优势,是各家银行市场营销的重点。
但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集团性客户同样存在优胜劣汰的情况,更有一些集团性客户在自身利益与银行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用其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通过不正常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产权变动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从而使银行的信贷管理面临新的课题。
一、集团性客户的分类集团性客户是指以资本或契约为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标准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实践中集团性客户的类型较为复杂:从集团成员联结方式看,我国企业集团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契约式联结的企业集团。
即参加企业集团的各成员之间,通过协议在自愿互利的原那么下,发挥各方优势,形成集团统一管理权。
其二,股权式的企业集团。
即以资本作为纽带,通过集团母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的股权占有而实现对成员的统一管理。
其三,家族式企业集团。
从形成原因上还可分为:1.行业转轨型。
融经营与管理为一体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政策要求分为一个或假设干个企业集团;2.市场开展型。
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强势企业为根底,通过兼并或重组形成企业集团;3.政府推动型。
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对辖属企业进行组合。
二、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解析银行通过对集团性客户的支持,可以有效优化信贷结构,降低经营本钱,增加经营效益。
但是集团性客户相对于单个客户,在给银行带来较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于三方面:〔一〕客户方面1.集团性客户经营规模大以及由此派生的因素容易诱发信贷风险。
一些集团性客户经营规模大、结构复杂,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外部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经营状况真实性做出较为准确的估价,此其一。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的管理,统一评价、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防止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我行给予集团客户各项授信的总额度。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应控制在我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我行的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函和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采取“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统一授信、总量控制的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并根据集团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承贷能力以及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自身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
集团客户内同一企业法人不得在我行多头贷款。
第七条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总行承担的职责是:组织全行对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审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汇总分析各分支行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情况;收集分支行上报有关集团客户总部及行业信息并通报。
分支行承担的职责是:实施分支行所在地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对集团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权限内集团客户信贷业务;承担调查、实施及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了解掌握集团客户的重要信息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八条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总行与集团客户商定总体合作框架,并按照审贷分离的程序,经各相关分支行调查后由总行审定统一授信额度。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协办行和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共同管理。
第十条总行业务发展部职责:主要负责对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进行审查,对集团客户信息定期调整并发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为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按照《指引》规定的特征标准进行。
对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各关联方所跨区域的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以下简称“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由其对集团客户进行认定,并确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如集团内仅有一家成员企业拟(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且其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比较透明,在经营、财务、资金上的独立性较强,经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认定,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将其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二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应由共同上级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应明确各有关行的管理责任,并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开户行应在CM2006客户基本信息中维护对应的集团客户信息,根据有关办法需要纳入关联关系管理的,由共同上级行在CM2006中维护关联关系管理信息。
第四条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的信贷准入,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信用等级、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行的信贷监管能力,由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负责核准。
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业或核心产业符合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集团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稳健经营、有效控制的管理机制。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客户(及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关联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客户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信贷集中引起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关联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称本业务)操作,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客户是指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本行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客户的授信业务最高使用额度,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办理本业务。
第五条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关联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授信对象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关联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1。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
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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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信贷政策
一、总体策略
集团客户系统性风险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关键点之一。
对集团客户实行授信总量控制、以及防范集团内部交叉风险是集团客户管理的核心工作。
通过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和信用限额管理,防范高破坏性的大额信贷风险发生。
二、政策指引
(一)客户标准
集团客户是指符合如下定义与标准的企业集群:
1.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企事业法人;
2.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非控股企事业法人;
3.具有其他实质重大风险关联的企事业法人;
4.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风险管理需要认为应当列为集团客户管理的各类具有股权关系、控制关系及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
(二)集团分类
根据集团客户的定义及内部风险的关联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对符合集团客户定义的企业,应建立企业家谱,对集团授信总量进行监控,以满足外部监管和披露的要求;
2.对符合集团客户定义且具有实质关联风险的子集团企业,除了建立企业家谱之外,还必须对其设置最高信用限额,实行统一授信,确定合理的授信方案。
要密切关注子集团的关联风险,并定期出具风险监测报告;
3.对符合集团客户定义但不具有实质关联风险的子集团企业,应建立企业家谱,对子集团在我行授信总量进行监控。
(三)分层管理
对集团客户实行分层管理。
对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定期公布客户名单。
其授信发起和申报,均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负责,总行统一审批。
非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主要由分行负责授信发起,按照总分行权限进行审批。
(四)集团评级
对集团需要评级的成员企业分别进行独立评级。
但在对各个下属企业进行评级时,应查询和参考母公司信用等级,在审慎评估集团母公司出现授信困难可能对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影响的情况下,结合母公司的评级确定下属公司的评级(一般情况下,子公司的信用等级应低于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
此外,需要根据集团客户内部风险关联程度,准确选择集团企业评级打分卡和所依据的会计报表。
(五)行业投向
1.重点支持类
(1)集团客户所处行业在我行行业信贷政策聚焦的行业范围内(包括电信和石油行业);
(2)企业资金实力强,治理结构科学,经营业绩良好,财务透明度高,投资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
2.适度支持类
(1)集团企业所处行业非我行聚焦行业;
(2)符合重点支持类的第(2)点。
3.限制及退出类
(1)治理结构不完善、负债率偏高(为行业平均负债率的120%)、家族管理、信息透明度较低的民营企业集团;
(2)两头在外、占用境内资金的外资背景企业集团;
(3)多元化经营、主业不明显、过度扩张、资本运作频繁、经营业绩不佳的集团。
(六)信用限额
对具有高度风险关联的企业集团,需要对其设置信用限额,以避免过度授信。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余额的15%。
信用限额(House Limit)是指银行基于客户的信用等考虑,愿意给予客户的最大融资限额。
主要目的是控制集中度风险(特别是集团客户的集中度风险),提高审批效率。
信用限额是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常用工具之一。
(七)授信结构
1.根据“五因素最小法”原则合理确定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
2.根据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紧密程度的差异,按照“紧跟核心优质企业,紧跟核心优质业务线,紧跟主要现金流量,紧跟核心资产”的原则,合理确定集团客户授信方式。
3.在担保选择上,必须结合集团客户关联担保多的特点:(1)对集团客户授信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为主,尽量避免信用授信。
如选择保证担保,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杜绝担保的形式化。
(2)对
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以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或资产的交叉/重复抵押,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尽可能将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向企业外部转移。
(3)对集团内上市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
(4)母公司对子公司有较强的控制力的,应要求母公司提供担保;即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要求其出具安慰函。
(5)对民营性质的集团客户,可要求大股东个人、家庭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八)风险预警
1.集团客户的日常风险监控,重点关注:(1)关联交易风险。
通过跟踪客户账户,监控客户大额关联资金往来;通过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发现集团内部是否存在融资性票据、不利的关联交易。
(2)交叉违约风险。
要监控个别成员企业违约、信用评级等级迁徙情况,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关联公司之间的互保和循环保问题。
(3)风险传染。
关注集团主营行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投资活动的变化情况,以及其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是否存在多头融资。
当成员企业中一个或多个发生违约时,要关注其他关联企业的受影响程度和途径,避免集团成员企业间的风险传染。
(4)行业风险。
主要通过行业聚焦研究,及时分析集团客户所在行业或外部政策的变化。
2.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经办行必须按照要求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给主办行和总行。
集团客户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挪用贷款、重大人事变动、诉讼事项、体制改革、产权变动、投融资项目、事故和损失、资金流动、资产转移和其他可能带来重要商机或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
上述信息应在CMIS集团客户信息平台中进行更新、维护。
3.对出现所列重大事项中对我行授信安全不利的任何一项情况,或集团中出现不良授信的,有关参与行应立即停止对原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迅速报告主办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
由总行信贷管理部组织调查,按照有关预警流程进行处理。
总行集中管理集团客户预警措施,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执行;其他,由各分行按照总行要求执行。
(九)年度报告
1.每年对跨分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地区性集团客户各分行参照执行。
2.集团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和审贷官须定期对集团进行年度评审,讨论集团客户关系维护以及授信风险管理问题。
3.集团客户经理必须每年度向总行提交其管理集团客户的年度风险报告。
总行须每年向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提交全行集团客户年度风险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