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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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定义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行为主体为军人,不仅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还包括具有军籍的学员,如在军事院校学习的具有军籍的学生,还包括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时也被视为“军人”。

(3)客观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有不少犯罪对时间有明确要求,要求“战时”,我国《刑法》第451条对战时作了规定: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4)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军职罪中具有共性的有:(一)本类罪最基本的特征在于犯罪主体是军职人员,即“军人”对于军人的法定范围,一定要注意《刑法》第450条的规定,该条可谓第十章的一个总则性规定。

(二)军职罪中不少犯罪的构成对行为时间有明确要求,即战时战时既有可能影响定罪(有些罪要求必须是在战时,如战时自伤罪) ,也有可能影响量刑(战时犯罪比平时犯罪处罚要重,如阻碍执行军事任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那么,战时的法定范围如何确定?这就必须注意《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本条第1款说明了其基本性和特征,需注意的是第2款的内容,即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三)《刑法》第449条的战时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也是军职犯罪所特有的刑罚制度。

(四)对本章的法条内容及罪名应当有所了解因为刑法里可能不会直接考查,但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助于解决军人犯罪(包括退役军人的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另外依据《刑法》第438条第2款的规定,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不作为军职犯罪论处,而是作为普通犯罪,即《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圣才出品】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圣才出品】

第三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4.1复习笔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1.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共有l2个死刑罪名,说明了本类犯罪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和刑法对其处罚的严厉性。

其他罪名规定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构成(1)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具有军人身份。

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①“现役军人”,以是否具有军籍为形式标准,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于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②特殊条件下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特殊条件即指执行军事任务的期间与场合。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其他公民只能与军人构成本类犯罪的共犯,而不可能单独实施本类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本类某些故意犯罪以特定的动机为构成要件。

(3)犯罪客观方面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4)犯罪客体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3.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刑法》分则第十章专章规定了本类犯罪,从第四百二十条至第四百五十一条共32个条文,规定了31个罪名。

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可将本类犯罪划分为如下几类:(1)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2)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守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军人叛逃罪,逃离部队罪,私放俘虏罪;(3)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5)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战俘利益的犯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杀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虐待俘虏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军人违反职责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概念 客体:国家的军事利益 客观方面: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概述 构成要件 主体:军职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种类 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拒传、假传军令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投降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军人叛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概念、要件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分述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战时自伤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逃离部队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虐待部属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私放俘虏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虐待俘虏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军人违法职责罪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 十 一 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第 十 一 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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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传达军令义务或具有 发布军令职权的军人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 军令应该传递而拒绝传递 ,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或 篡改的军令而有意传达和发布 。 ( 三 ) 司 法实务 1. 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 2. 区分假传军令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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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拒传 、 假传军令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拒传 、 假传军令罪 , 是指故意拒绝传递或者 传达 、 发布伪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命令 , 对作战 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义务 、 有条件传 递军令而拒绝传递 , 或者传达 、 发布伪造的或者 篡改的军事命令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第十一 章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律规定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420条的规定,军人违反 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 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军人。 4.本罪主观方面多数是出 于故意,只有少 数犯罪是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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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 应该执行命令而故意加以违背或拒不执行 , 至于 出于何种动机 , 在所不论 。 ( 三 ) 司 法实务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 2. 战时违抗命令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的 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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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隐瞒 、 谎报军情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隐瞒 、 谎报军情罪 , 是指故意隐瞒应当 向 上级报告的 军情 , 或者将编造 、 篡改的军情向 上级报告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盖事实真相 , 隐瞒应当 向 上级报告的 军情 , 或者违背客观事 实 , 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 , 从而对 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 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只能发生在作战过程中,平时不构成本罪。违抗 命令,是指违反并拒不执行上级命令。 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是指害怕战斗,害怕牺 牲,不主动参加作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军纪处分。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如 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和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 斗、战役失利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 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所谓隐瞒,是指掩盖真实的情况,应当报告而不报告 的情况; 所谓谎报,是指故意报告捏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情况。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贻 误战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部队人员伤亡、武器装备或 者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 值班、值勤人员。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的作战、训练及其他各项工作 和日常生活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 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定期轮流代表本单位、本部门履行 职责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某项勤务工作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 兵力、装备、部署等情况,我军部队的兵员、装备、作战 准备、战斗进展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 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 的情况等。 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 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 隐瞒或者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结果,一般是指由于隐瞒、谎 报军情,导致军事机关或者首长作出错误决定,使战争失 利;造成人员伤亡;放纵敌人等。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通常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情报工作 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军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1__第十一章__军人违反职责罪

2.1__第十一章__军人违反职责罪

3、与资敌罪、间谍罪的界限 资敌罪、
主观方面、犯罪内容和范围、 主观方面、犯罪内容和范围、服务对象和 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不同。 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不同。后二者为敌人服 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 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并且 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 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的前提下故 意直接为其服务的,主观恶性较大。 意直接为其服务的,主观恶性较大。从后 果上看, 果上看,本罪可能导致军事秘密落入敌人 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 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组织和 人员之手,而间谍罪则只能使军事秘密落 人员之手, 人敌人手中, 人敌人手中,或者以其它方式帮助敌人反 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他犯 罪的竞合
1、罪与非罪
与因走火而过失误伤自己身体的行为 相区别 是否为逃避军事义务, 是否为逃避军事义务,如行为人自伤 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 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 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 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2、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其他犯罪的竞合
“军人”的范围 军人” 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 员
战时
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 对于全局性战争,战时自国家发布战 对于全局性战争, 争动员起, 争动员起,至宣布战争结束止 对于局部性战争,战时自部队接受作 对于局部性战争, 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 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至部队完成 作战任务撤离战区战争结束止

虐待部属罪_军人违反职责罪

虐待部属罪_军人违反职责罪

虐待部属罪_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及其构成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官兵一致是我军政治工作三大原则之一,尊干爱兵是我军光荣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害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部队的内部团结。

所以,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

虐待的方式多种式样,如经常殴打、冻饿、体罚、恫吓、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疗、随意克扣薪金或津贴等。

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者在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上提出过高要求,也不应以虐待行为对待。

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

一般的辱骂、斥责及管理教育方法简单生硬,没有致部属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虐待部属行为,不构成本罪,即使个别部属心胸狭窄,因而自杀或自伤身体、逃离部队等,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伤亡,如殴打致伤致死,有病不让治疗致使病情恶化而死亡。

判断受虐待部属伤情轻重,一般依照本法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虐待部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是指受虐待的部属因不堪忍受而自杀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残,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属,造成部队开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乱,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的;战时虐待部属,因而致使部队战斗力下降,造成战斗失利的;因虐待部属造成恶劣影响,败坏我军声誉的等。

行为人虐待部属的时间较长、方法多样,也不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可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法规类别】军人违反职责罪【发文字号】政检[2013]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b08【发布日期】2013.02.26【实施日期】2013.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为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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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死刑 434 435 436 437 438 战时自伤罪 逃离部队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 途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 无期,死刑 物资罪 照127条定罪处罚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无期,死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 罪 虐待部属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 无期,死刑 物罪 私放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
450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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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重要的罪,所以考点非常集中 ★★★武器装备肇事罪 和一般的犯罪区别:过失伤害,交通事故.但不是在军营和训练中,而是在地方,地方公路,还是普通的犯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军营,训练 搽抢走火,训练轧死人,手榴弹爆炸 过失伤害,爆炸, 地方 军人带武器到地方出事情 交通事故 地方公路 军车日常到地方办事
426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无期,死刑
427 428 429 430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军人叛逃罪 无期,死刑
431-1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431-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无期,死刑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2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432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无期 433 战时造谣惑众罪
3

时间地点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对象 手法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军用物资 盗窃,抢夺 盗窃武器弹药爆炸物罪 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没有盗窃,抢夺
法条竟合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人履行职பைடு நூலகம்罪(后者是老百姓) 军人叛逃罪和叛逃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20 421 422 422 423 战时违抗命令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投降罪 无期,死刑 无期,死刑 无期 无期,死刑 424 425 战时临阵脱逃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无期,死刑 (犯罪主体:军人)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 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 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 下有期徒刑.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 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 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允许戴罪立功; 可以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 撤消原判, 不以犯罪 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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