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 十 一 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军人违反职责罪

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重点法条】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相关法条】《刑法》第72~77、450~451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战时缓刑制度。
这一条是《刑法》分则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总则性规定。
战时缓刑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其一方面要遵循《刑法》总则第72条~77条关于缓刑制度的基本原理(原则),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2.根据本条的规定,战时缓刑的适用应当遵循的条件包括:一是适用的时间必须是战时,战时的含义第451条的有明确的规定;二是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包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军人。
军人的范围《刑法》第450条有明确规定;三是适用战时缓刑的根本依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不要混淆】本条规定的战时缓刑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缓刑虽然都属于缓刑制度的范畴,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此不应混淆:一是适用对象不同。
一般缓刑适用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和平时期的犯罪军人),而战时缓刑只适用于除累犯以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二是适用时间不同。
一般缓刑,其适用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三是适用的关键条件不同。
一般缓刑,其适用的关键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战时缓刑则是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四是适用方法不同。
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其考验期,考验期的考察内容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
而战时缓刑的适用,没有明确的缓刑考验期,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
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违反《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其犯罪仍成立(即仍有前科);而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有立功的情形下,原判刑罚可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不认为构成犯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1
无期,死刑 434 435 436 437 438 战时自伤罪 逃离部队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 途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 无期,死刑 物资罪 照127条定罪处罚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无期,死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 罪 虐待部属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 无期,死刑 物罪 私放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
450 451
2
不太重要的罪,所以考点非常集中 ★★★武器装备肇事罪 和一般的犯罪区别:过失伤害,交通事故.但不是在军营和训练中,而是在地方,地方公路,还是普通的犯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军营,训练 搽抢走火,训练轧死人,手榴弹爆炸 过失伤害,爆炸, 地方 军人带武器到地方出事情 交通事故 地方公路 军车日常到地方办事
426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无期,死刑
427 428 429 430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军人叛逃罪 无期,死刑
431-1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431-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无期,死刑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2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432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无期 433 战时造谣惑众罪
3
�
时间地点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对象 手法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军用物资 盗窃,抢夺 盗窃武器弹药爆炸物罪 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没有盗窃,抢夺
法条竟合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人履行职பைடு நூலகம்罪(后者是老百姓) 军人叛逃罪和叛逃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给拦下了,于是这名女学生多次与张明搭讪,张明就带这名女生进了部队,
一来二往,二个成了朋友,张明多次将部队的用品给与女方,想与女方成 为男女朋友,但女方只表示是一般朋友,张明为表示忠心,喝了“乐
果” … … … …
军队常见案例分析
总结、讨论
军人违反 职责罪的 规定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构成 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处罚原则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1、客体 社会关系 1、 危害作战利益方面的常见犯罪 1、军事刑法从严(军事刑法严于普通刑法)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2、客观方面 客观事实的外在表现 (一) 概 念: 2、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的常见犯罪 2、战时从严 是指 现役军人或法律 规定的武装力量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 (危害行为和后果) 3、妨害军事秘密安全的常见犯罪 3、宽严相济 军事利益,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3、主体 现役军人、文职干部、 4、危害军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质的常见犯罪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一)概念: 指军人故意掩盖真实的军事情况,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主要特征: 第一: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第二:是故意的; 第三:侵犯了军队的作战指挥秩序和作战利益。
三、投降罪
概念: 指军人在战场上,因畏惧战斗、贪生怕死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 行 为。 主要特征: 第一: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第二:是故意的; 第三: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战斗职责和国家安全。
四、战时造谣惑众罪
(一)概念: 指军人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主要特征: 第一: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第二:主体是军职人员; 第三:是故意的。
刑法分论第十一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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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年试卷二第84题 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2004年试卷二第 题) :( 年试卷二第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 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 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 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 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 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 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 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 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 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 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 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 火时受伤
2.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家军事利益, )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家军事利益, 而投敌叛变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秩序。 而投敌叛变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秩序。 (2)军人叛逃罪表现为出逃到境外,叛逃 )军人叛逃罪表现为出逃到境外, 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 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即使 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 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而投 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 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须有具 体的投靠对象, 体的投靠对象,而且这些投靠对象必须是 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 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
(二)军人叛逃罪的认定 1.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家军事利益,而逃 )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家军事利益, 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而 )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 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 )主观方面, 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 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2.1__第十一章__军人违反职责罪

3、与资敌罪、间谍罪的界限 资敌罪、
主观方面、犯罪内容和范围、 主观方面、犯罪内容和范围、服务对象和 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不同。 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不同。后二者为敌人服 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 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并且 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 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的前提下故 意直接为其服务的,主观恶性较大。 意直接为其服务的,主观恶性较大。从后 果上看, 果上看,本罪可能导致军事秘密落入敌人 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 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组织和 人员之手,而间谍罪则只能使军事秘密落 人员之手, 人敌人手中, 人敌人手中,或者以其它方式帮助敌人反 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他犯 罪的竞合
1、罪与非罪
与因走火而过失误伤自己身体的行为 相区别 是否为逃避军事义务, 是否为逃避军事义务,如行为人自伤 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 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 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 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2、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其他犯罪的竞合
“军人”的范围 军人” 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 员
战时
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 对于全局性战争,战时自国家发布战 对于全局性战争, 争动员起, 争动员起,至宣布战争结束止 对于局部性战争,战时自部队接受作 对于局部性战争, 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 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至部队完成 作战任务撤离战区战争结束止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部分罪名)

第十一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部分罪名)一、概述: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本罪客体:国家的军事利益。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军人。
4.本罪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有的犯罪还必须出于特定动机才能成立。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1.本罪客体:部队的值班、值勤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阻碍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以外的其他军人执行职务的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论处。
6.处罚:①犯本罪的,处X≤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情节严重的,处X≥5年有期徒刑;③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④战时从重处罚。
《刑法》第426条!!!三、军人叛逃罪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职守,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1.本罪客体: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的忠诚义务。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职守,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叛逃→出于某种目的,逃往国外、境外不归或利用境外履行公务之机,擅离职守或与派出机构脱离关系,滞留国外,以及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
3.本罪主体:正在履行公务的军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处罚:①犯本罪的,处X≤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情节严重的,处X≥5年有期徒刑;③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430条!!!四、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军人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1.本罪客体:国家军事保密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刑法学 军人违反职责罪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人在战时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且具有动摇军心的目的。战时造谣惑众的动 机多种多样,但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 罪的客体是军队的战斗力,并集中体现为对军 心的影响。 十七、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 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本罪的 主体是军人,具体体现为参加作战或者担负作 战任务的军职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意,并具有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目的。本罪的 直接客体就是军队的战斗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 事秘密罪是指军人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 规定,以非法手段,为境外机构、组织、 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军 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 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而有意为之。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军 事秘密的安全,进而也危害了国家军事利 益和国家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一、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国家、国防事 务以及其他军事事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 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这也 使本罪区别于刑法第109条的叛逃罪,后者 的主体是军职人员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本 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摆脱部 队控制、逃离部队的目的。本罪的客体是 我军军事事务和活动的安全以及我军声誉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 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 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军人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 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 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 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有偿 或者无偿改变军队土地、房屋、国防工 程设施、林木的产权关系,情节严重的 行为。
虐待部属罪_军人违反职责罪

虐待部属罪_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及其构成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官兵一致是我军政治工作三大原则之一,尊干爱兵是我军光荣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害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部队的内部团结。
所以,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
虐待的方式多种式样,如经常殴打、冻饿、体罚、恫吓、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疗、随意克扣薪金或津贴等。
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者在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上提出过高要求,也不应以虐待行为对待。
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
一般的辱骂、斥责及管理教育方法简单生硬,没有致部属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虐待部属行为,不构成本罪,即使个别部属心胸狭窄,因而自杀或自伤身体、逃离部队等,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伤亡,如殴打致伤致死,有病不让治疗致使病情恶化而死亡。
判断受虐待部属伤情轻重,一般依照本法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虐待部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是指受虐待的部属因不堪忍受而自杀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残,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属,造成部队开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乱,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的;战时虐待部属,因而致使部队战斗力下降,造成战斗失利的;因虐待部属造成恶劣影响,败坏我军声誉的等。
行为人虐待部属的时间较长、方法多样,也不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可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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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传达军令义务或具有 发布军令职权的军人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 军令应该传递而拒绝传递 ,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或 篡改的军令而有意传达和发布 。 ( 三 ) 司 法实务 1. 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 2. 区分假传军令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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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拒传 、 假传军令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拒传 、 假传军令罪 , 是指故意拒绝传递或者 传达 、 发布伪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命令 , 对作战 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义务 、 有条件传 递军令而拒绝传递 , 或者传达 、 发布伪造的或者 篡改的军事命令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第十一 章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律规定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420条的规定,军人违反 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 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军人。 4.本罪主观方面多数是出 于故意,只有少 数犯罪是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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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 应该执行命令而故意加以违背或拒不执行 , 至于 出于何种动机 , 在所不论 。 ( 三 ) 司 法实务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 2. 战时违抗命令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的 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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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隐瞒 、 谎报军情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隐瞒 、 谎报军情罪 , 是指故意隐瞒应当 向 上级报告的 军情 , 或者将编造 、 篡改的军情向 上级报告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盖事实真相 , 隐瞒应当 向 上级报告的 军情 , 或者违背客观事 实 , 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 , 从而对 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 战时违抗命令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1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战时违抗命令罪 , 是指战时故意违背并且抗 拒执行上级的 命令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背并且抗 拒执行上级命令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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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战时临阵脱逃罪 ( 一 ) 法律规定 《 , 是指在战时 , 参战军人 因 贪生怕 死 、 畏惧战斗等 , 在临上阵时或在战 斗中逃离部队或者战斗岗位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面临战斗任 务而脱离战斗岗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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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9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 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 , 能救援而不 救援 , 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作战部 队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明知友 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 , 能救援而不救援 , 致 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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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司 法实务 1. 投降罪与在战场被俘虏的界限 。 二者 均有自动放下武器的情节 , 但前者放下武器必须 具有主动性 , 而后者则完全是被迫的 , 如 弹药 耗尽 、 武器毁坏 、 严重伤病 、 极度疲惫而无 法使用武器进行抵抗 。 前者是因 为 贪生怕 死 , 内 心完全屈服于敌人 , 后者心理却并未向敌 人屈服 。 2. 投降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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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参战的军人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其动机多 是出 于贪生怕 死 、 畏惧战斗 , 有的 是不顾全大局而 消极保存实力 。 ( 三 ) 司 法实务 在实践中 , 应注意战时临阵脱逃罪与投降罪 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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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违令作战消极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8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违令作战消极罪 , 是指挥人员 违抗命令 , 临阵畏缩 , 作战消 极 ,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 本罪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 , 临阵 畏缩 , 作战消极 ,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
二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殊缓刑制度规定 《 刑法 》 第 449 条规定 。 三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分类 《 刑法 》 分则第 10 章共 32 个条文 , 其中 定罪处刑 条文有 28 条 , 包括 31 个罪 名。 1.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 2.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 3.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 4.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 5. 侵犯部属 、 伤病军人 、 平民 、 俘虏利 益的 犯罪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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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参战部队的指挥人员 , 即 对部队和 部属 负 有领导 、 管理职责的军人 , 属 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行为人往往出 于贪生怕死或者对上级不满的动机 。 ( 三 ) 司 法实务 实践中 , 应注意区分违令作战消极罪与战时 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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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降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3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投降罪 , 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 , 自 动放 下武器 , 向 敌人投降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自动放 下武器 , 向 敌人投降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直接参战的军人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并且是出于贪 生怕死的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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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 , 一般是负有报告 军事情况义务的侦察员 、 通讯员 、 机要员等情 报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明知是应 当 报告的 军情而隐瞒 , 或者明 知是不真实的军 情而报告 。 ( 三 ) 司 法实务 1. 本罪与漏报 、 错报军情的界限 。 2. 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的 界 限。